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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关税减半释放利好信号

2020-05-06齐力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3期
关键词:委会进口商品公告

齐力

继2020年1月中美双方签署并发布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同时美方宣布对部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加征关税减半征收之后,2020年2月,中方回应美方的关税调整措施,宣布对部分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加征关税减半征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税委会2号公告”),宣布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税委会将于3月2日起接受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国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普华永道合伙人钱天雄表示,税委会发布的2号公告,推行加征关税排除申请措施将有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特别是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形下,对于缓解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和改善经营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从中受益

谈到税委会2号公告的发布背景,钱天雄表示,中美双方对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以及关税政策的调整,有效缓和了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紧张局面。在此背景下,为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支持国内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2号公告发布。

钱天雄认为,相比去年已经实施的两批次排除申请措施,税委会2号公告的发布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拓宽可以享受加征关税排除的商品范围。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过程中,中国加征关税排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排除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完善。2019年5月公布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主要是针对特定商品的普遍性排除,所有企业进口经批准排除的商品均免予征收加征关税;而税委会2号公告的排除核准方式是基于特定的采购交易,每个进口企业需自行申请所采购产品的加征关税排除,无论其他企业是否已经得到了这些产品的排除核准。2019年9月11日和12月19日,税委会分别发布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排除清单,总计仅通过了22个税则号列商品的排除申请。与此相比,税委会2号公告所附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清单涉及17大类,46个章节,共696个8位税目,涵盖资源能源产品、农产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和机器、仪器等多行业、领域商品,显著拓宽了可能享受关税豁免的商品范围(见下表)。并且不在此清单内的商品,也可以申请增列排除商品。

二是降低企业申请关税豁免的成本和难度。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对于清单附件内商品的排除申请,申请主体只需要准备申请排除商品的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基本信息供税委会审核即可。这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的目的和渠道均存在差异。

两种不同的排除方式未来可能并行开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需求选择申请排除的方式。尽管更为详细的解读或操作指南尚待明确,但预计,对于税委会2号公告附件清单内所列商品,申请主体不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阐述加征关税的影响和加征关税商品的排除理由(如市场是否存在可替代商品,加征关税的行业、社会影响等);而审核主体对这些申请的通过率和时效性也可望显著提高。

三是释放利好信号,增强企业信心。近期中美贸易摩擦虽然有缓和趋势,但也不能排除已加征关税长期化、常态化的可能性。

企业如何充分利用新政策带来的利好

税委会2号公告的发布将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中受益,企业如何利用新政策带来的利好?钱天雄建议企业及时确认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准确申报信息,并与税委会2号公告附件清单进行全面比对,防止错过关税排除的机会。同时,对于清单外的商品,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增列的方式获得排除加征关税的机会。申请增列对提交信息的要求相对较高,若企业进口商品不在税委会2号公告附件清单范围内,建议企业全面评估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可行性,并提早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同时,钱天雄建议企业要充分理解关税排除政策的限制。税委会2号公告在推行排除申请的同时,也说明了对于商品享受关税豁免的限制,企业需要关注的首先是自美国进口商品的采购需满足“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在后续审核中,税委会如何掌握该原则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建议国内进口企业及时关注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解读,并深入研究自身实际情况与税委会要求的匹配性,避免因为进口贸易方式等问题而无法享受关税排除政策。其次是享受关税豁免的商品应在税委会核准的采购计划金额范围内,超出范围外商品不予免征,申请主体自行负担加征关税。

此外,企业应当注意社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信息既会造成无法得到核准的后果,还可能对企业声誉以及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等级(如海关AEO等级)造成不良影响;最后是对企业自美国进口采购交易的排除,而非商品本身的排除。与税委会2019年公布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不同,税委会2号公告是对具体交易的排除规定,即特定企业获得税委会对某种商品加征关税排除核准后,其他企业进口该商品时并不能自动适用排除措施,而是需要根据自身实际采购情况另行向税委会提交排除申请。

不过,钱天雄提醒,税委会2号公告明确了后续申请将通过在线排除申请系统进行,但对于所需填报的内容和后续的进口申报信息仅做了大致说明,具体操作的一些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例如:计划采购金额是否需按月提交;由于业务需要而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如何申请追加排除;是否需要提供进口采购合同等相关商业文件;不同规格型号的同一种商品是否需要分别申请;同一排除编号是否可用于不同的报关单,如分批到货、同一船次不同提单等情形。他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后续政策解读和实操要求申请企业根据税委会2号公告提早准备相关信息的同时,持续关注税委会、海关等部门后续发布的政策解读、填报说明/指南以及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发布的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地申报相关信息资料。近年来中央政府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进口以及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因此,他建议企业如果希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可以从多个方面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例如,提升高技术含量原料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医疗设备、稀缺原材料及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率等,必要时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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