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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司法体制与保障司法公正

2020-05-06陈坚,李东方,刘志新

共产党员(辽宁) 2020年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多年来,中国致力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审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制定《仲裁法》 《律师法》《公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起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体系,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按照《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前,中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除了上述制度之外,中国还建立司法调解制度、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同时,为确保司法公正,中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检察机制。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享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等。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有的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针对这些问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这次全会精神,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共分13条,主要涉及3项重要制度,即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3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规定》的颁布出台,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尊崇法治权威、恪守法律规则的良好法治氛围。

在建立严格的审判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的同时,近些年来,中国开始对司法体制进行深度改革。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此外,中国在强化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积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加以完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路径。

与以往不同,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很多方面,而且更为深入系统。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二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三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的制度。党和政府先后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重要法规,建立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这些法规特别规定,把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加强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的履职安全保护,依法从严惩处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这些措施有效确保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利于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五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些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六是深化公安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六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规,发挥律师在推动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体上来说,经过数十年的努力,中国正在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日益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了充分保证。这标志着中国司法已经走向民主和公开。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1月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并挂牌办公,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审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新亮点。

2016年11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通过设立相对稳定的巡回法庭机构,实现重大行政案件、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审理,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司法公正。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正式设立并挂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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