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分析
2020-05-03吴书军
吴书军
摘 要:监察委调查权集合了行政、纪委以及检察等多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及审查权的特点,文章主要研究基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并提出具体改革策略,希望能够帮助我国监察部门更加有效的发挥其职能,保障人民基本权力,提高社会稳定性。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调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反腐败工作进入了深水区并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在过去的工作中,纪委、检察以及行政监察三个机关部门互相配合,对公权力的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职能重叠、监察力量分散等弊端也日益显现。因此,当下要想实现监察效果的提高,需要相关监察部门积极进行体制改革,保证人民能够始终对公权力实行有效监督。
一、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概述
(一)职务犯罪与调查权概念解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在我国,职务犯罪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由词语“职务”和“犯罪”组合而成。“职务”限定了这类犯罪为具有特定社会身份者所犯之罪,该犯罪主体和普通犯罪主体不同,主要体现在:(1)这类犯罪主体智商高,反调查能力很强,使得调查难度较大;(2)通常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家公共或者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大;(3)该类犯罪行为较隐蔽,不易发现。这也使得对该类犯罪的调查方式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
法律层面对“调查”的意思解释为“为了了解具体犯罪情况而进行实际考察”,我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一规定为监察委行使调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相互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原反贪反渎等部门对职务违法犯罪依法开展侦查的权力,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这一权力被监察委的调查权所取代,检察机关原反贪、反渎人员在改革中也全部转隶至监察委。
当前法律界主要集中于监察委运行机制、制度建设以及程序连接等方面的研究,缺乏对监察委调查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相互关系的深入研究,从而导致了职务犯罪调查水平不足等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检察院原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现监察委调查权的关系,厘清二者的共同点及区别,学习检察院原反贪反渎部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良经验,从而提升调查水平。
合理处理好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意义,拥有相似的性质。监察委整合吸收的职权中包含了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调查手段强制程度高于职务犯罪侦查权。
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研究
(一)理清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关系
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明确了监察委、监察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三者之间的关系,有效确保了监察权利的合理行使。
《监察法》作出了具体该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直接或间接连接关系要受到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动态制约。相关部门要致力于有理有据的解决监察体制改革所遇见的问题,及时进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整合,理清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有效避免权力执行冲突。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制度
我国监察委拥有很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监督、调查以及处理等环节的权力,其权力对所有公职人员实现全覆盖,为防止调查权的滥用,对监察委的监督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具体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如下: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式。我国各级监察委由本级监察委产生应当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式监督效果良好,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乡镇和农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出人大代表,其过程最为透明。但是对于比较高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与普通群众缺少联系的情况,导致了选举的不透明。因此,国家要大力进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保证选举制度的透明公正,更加有效的监督对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
司法监督。我国《监察法》确定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将监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列入监察委监察对象。监察委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要通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法院判决才能达到惩治职务犯罪的效果,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监察委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督。而本身也是被监察对象的检察院及法院在处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极易受有权监察检察院、法院的监察委影响,这就使司法监督力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软弱性。如何防止监察委利用监察权影响检察权及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因此,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要积极改革监督机制,防止监察权对司法权的行使带来不当影响,从而有效提高其司法监督效果。
社会舆论监督。众所周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效果明显。社会群众可以通过直接手段向监察委反应具体犯罪腐败信息,也可以对滥用监察职权的监察人员进行举报,保证监察权力的合理应用。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监督网站,让社会群众进行实时权利监督,实现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察部门内部监督。监察委进行内部自我监督的方式是最有效的,这种职权监督方式能够促进部门内部职权平衡,实现制衡机制的构建,有效促进社会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例如,近年来,北京市市纪委和监察为了有效开展社会犯罪侦查工作,专门设立了17个纪委监察室,其中包括了7个监督部门、7个检查部门和1个负责防逃的监察室。通过这种内部机构的合理设置,有效实现了各个犯罪侦查环节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作用。
(三)确立消除腐败、保障人民权利的监察立法理念
我国《监察法》有规定,监察委拥有强大的权力,需要时刻进行高效的社会腐败犯罪调查治理,保证社会安定。当前反腐败形式比较严峻,社会动荡依旧存在,各地监察人员要根据违法犯罪隐蔽和复杂的特点,合理使用监察权对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实现社会的稳定建立。为了保证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我国各国家机关要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在具体的宪法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强势反腐的观念,突出努力保障社会人民人权的价值理念。各级监察委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打击社会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顺应时代反腐发展趋势。对于《监察法》部分,地方行政可以借鉴香港对廉政公署的控权模式,有效实现监察法律条文细化。
(四)提高监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国家监察体制制度越来越完善,实现了监察方式、监察过程以及监察设备的信息化建立,很多地方均积极进行防腐败治理机构的建设。我国各级监察部门的职能包括对职务违法犯罪惩治和实质刑事调查,对于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犯罪案件,需要专业素质过硬、拥有理性头脑的专业化队伍才能进行有效调查。因此,为了保证职务犯罪调查效率,各地监察委要加强相关调查人員专业素质训练,建设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为核心的专业化队伍。
三、结语
总而言之,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社会的稳定有很大的作用。监察部门要始终坚持监察制度改革创新,积极提升监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保证监察调查权的配置和运行规范,细化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检察院的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进行优化与吸收,实现国家监察资源配置和管理制度优化,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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