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化工项目EPC模式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2020-04-29蔡远飞李碧云
蔡远飞 李碧云
摘 要:化工领域EPC项目的风险与总承包单位自身的设计能力、工程化应用能力和传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等多个方面紧密相关,但是合同主体、税务、融资以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也需要各方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化工项目;EPC;风险管控
与传统模式的房屋和市政工程EPC总承包模式相比,化工项目EPC模式的高风险是其与生俱来的,国内现阶段应用中,EPC模式尤其是化工领域的总承包单位面临的挑战和风险显著增加,若在实施中出现由于设计疏漏或技术整合运作不佳导致问题,承包商必然要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想要做好工程总承包,就必须对化工项目EPC模式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采取合理的对策进行应对。
1 行业风险
2010年前后,国内的新型煤化工行业开始兴盛,迄今已有十年之久。最近3-5年,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进一步收紧,加之国内煤化工普遍存在着产品同质化和竞争力不强的先天性不足,在外围政策、经济环境的压力下,有些项目要么建设周期拉长、要么投运日期推后、更有甚者项目的主要投资方都会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项目想要顺利实施难度就变得非常大,与之相对的EPC总承包商的经营风险也会出现较大的变数。
这就逼迫承包商在投标伊始就要对上述项目的行业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正确的识别和论证,以免出现在实施中因为行业变化影响项目建设进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
2 融资风险
针对化工项目普遍周期长、资金需求数量大的现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项目需要总承包企业带资进场。通常情况下,工程总承包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供应链融资、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买方信贷和股市融资等多个途径,项目最终融资的额度,以及能否选择到安全、高效的资金,是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EPC项目投资额度大、风险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使得融资工作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对此,总承包企业应加强项目融资风险的全面管控工作,企业应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内应建立相应的风控流程,设置相应的风控岗位;对外应多方收集信息,积极争取国家、行业政策方面的支持,以期获得比较理想的融资效果。
3 税务风险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未对EPC项目的增值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省市税务局处置意见不尽相同,例如在深圳税务的相关解答中,EPC项目适用建筑服务业増值税税率,即为9%;而河南税务则认为EPC项目产生的销售行为是兼营行为,应分项目核算,分别适用现代服务业和建筑服务税目,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和9%[1];另外在EPC项目具体实施中,总承包企业往往选择将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分包,容易出现合同、资金、标的物和发票的流向不一致,一方面可能导致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税务征稽风险。
对于税务风险的应对要求总承包企业首先要摸透属地税务部门的政策,避免出现税收争议;同时,要确保设计外委、设备采购、分包施工等各项业务纳税金额的正确性,这是EPC模式下减小纳税风险的最重要措施。
4 合同风险
合同价款和验收条款是化工项目EPC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两个内容。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是化工项目EPC模式常用的两种定价方式,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范围内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验收条款往往也包含着诸多性能指标而这些性能指标的测定和验收也比房屋和市政总承包项目的要求复杂得多。这就使得化工领域EPC项目价格风险和验收风险较传统模式大大增加。
首先要尽可能明确价格变与不变的范围,以对应项目政策、经济周期和工期所带来的的价格风险;其次要明确最低性能要求,除常规的产能性能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以外,还要包括能耗和环保等多方面的指标;第三要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规定,化工项目技术指标众多,在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过程中,難免出现前后矛盾之处,这种情况下,哪项表述的约束性强应予以明确;最后,还应对竣工验收条款进行明确,与传统模式的全过程管控相比,EPC的竣工验收重要的多,也复杂的多。笔者曾经参与过的一个总承包项目建成投运后,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围绕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测点选择等方面的纠纷持续了三四年。
5 法律风险
与税务风险类似,国内尚无与化工工程模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至于FIDIC、AIA等合同条款在国内均无法律效力,国内化工领域总承包项目仅有一部推荐性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可以借鉴。而在司法实践中,将EPC总承包按照施工总承包进行判决的案例层出不穷,EPC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对于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等关键要素和环节上的约定和意义也不尽相同。
对于目前法规强条的暂缺,建议双方在签约时,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尤其是涉及验收、付款、性能保证等方面的条款,必须对相应的法律条文和合同约定进行深入研究,对其中由于法规强条暂缺可能出现的纠纷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防范。
6 合作伙伴风险
在国内部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会以联合体合作协议为纽带,强强联合组成EPC联合体共同承揽项目。根据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常有以设计单位为主体和以施工单位为主体两种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合作模式,联合体所面临的风险是复杂多样的,同时也具有其鲜明的特殊性。
当以设计单位为主体时,工期、成本等责任集中于设计单位,而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主要过程深度交叉不可避免。一旦前期某项工作延误或者成本超支,施工单位不能主动的就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主动追回所延误工期或者弥补成本上的超支,而是一味地计较由此带来的赶工费或者措施费,显然此时联合体模式也就失去其自身的意义。当以施工单位为主体时,项目安全、施工质量和现场工期基本可以得到保证,但是成本、设计质量和前期工期的决定权依然在设计单位身上,此处恰恰又是传统施工单位的弱项。倘若设计单位成本控制和成本优化意识不是特别强烈的话,那么联合体模式合作互补的优势必然难以得到全面发挥。
对此,联合体各方要在合作伊始,要从细化完善项目联合体协议条款、优化联合体组织结构和建立联合体伙伴绩效考核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通过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主责方、量化各阶段各工序成本及工期、积极识别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公司高层协商机制等多种手段,多阶段多环节共同发力,尽可能减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联合体成员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进而保证项目的执行效益。
7 结束语
现阶段国内化工领域EPC项目逐渐呈现出高风险、长周期、参与方众多等特点,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工项目EPC模式虽然应用较为广泛,但是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仍然十分突出,尤其需要法规、政策层面上的引导和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对,以此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促进EPC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晓斓.浅析EPC项目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J].财会学习,2019(32).
作者简介:
蔡远飞,男,陕西西安人,一级造价工程师,主要从事EPC项目管理工作。
李碧云,女,陕西西安人,一级建造师,主要从事EPC项目设计及管理工作。
通讯作者:
李碧云,单位: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