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自由》中的自由问题
2020-04-28刘金柱
摘要: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在《论自由》一书中以社会自由为研究对象,系统论述了划定社会与个人界线的“伤害原则”及其应用。在经验和逻辑上为个人自由的不可践踏提供了坚实支撑,对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将从密尔的经典著作《论自由》出发,对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进行剖析,尝试发掘其思想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约翰·密尔;《论自由》;自由主义;社会自由
中图分类号:D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1-0041-02
0引言
关于自由的讨论始终是政治学的核心命题之一。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其晚年的一本小册子《论自由》里系统论述了自由的界定及其基本原则,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经验的论证和逻辑上的辩护,实现了古典自由主义到现代自由主义的转折,密尔也因此被誉为“自由主义之圣”。不同时期对密尔思想的理解颇具差异,对其评价也褒贬不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密尔思想的复杂性决定的。笔者认为,密尔思想的复杂性一方面源于其思想在不同时期的变化,自幼接受父亲詹姆士·密尔和边沁等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熏陶的他,在21岁时精神崩溃后开始对功利主义进行反思,广泛吸收孔德、圣西门、托克维尔等人的思想,并深受其妻女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19世纪英国时代复杂性的体现,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发展与一系列政治革新如议会改革和两党制的发展相伴而行, 大工业时代下个人自由的价值得到空前的呼唤。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曾评价,“密尔的思想具有过渡时期的一切标志”。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关键阶段,对于密尔自由思想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如裘刃韧所说,在21世纪重读《论自由》,对于中国读者不但没有“隔世”之感,反而会产生某种“超前”之感。
1《论自由》的研究对象:社会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开端即提出了全篇的探讨对象,“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即那个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信条不巧恰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地施加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与以康德、黑格尔的思想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不同,密尔将对自由的讨论界定为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将对抽象必然性的认知转向对现实世界的关注,其对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继承可见一斑。而社会自由需要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中进行解读:社会该不该对个人进行干预,社会干预的方式及程度如何;我国翻译家严复在将这部作品引入中国时将其译作《群己权界论》,是十分精到的。
对社会自由的关注,与当时英国的政治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也体现了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工业革命后的英国,代议制民主政体趋于成熟,密尔没有沉醉在摆脱专制政府压迫的社会成就中,而是看到了民主社会背后隐藏的新问题,在此密尔的警觉性令人钦敬。由于代议制政体的成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公意的代表,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政府与公民具有了同一性,政府与社会的含义在广义上近于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自由不再受到外界的束缚,在这里,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压迫已经演变为政府背后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个人的压迫,专制政府的暴虐转变为了“多数人的暴政”,即抽象的公民社会对每个公民自身的压迫,而这一压迫更加隐蔽,危害更大,“更深入地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细节之中,甚至束缚了人们的心灵本身”。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又产生了新的挑战:政府的压迫转变为社会的压迫,对政治自由的呼唤转向对社会自由的要求。这是在民主社会下的新命题,也是密尔提出合理划分“群己权界”的原因所在,体现了密尔敏锐的洞察力和社会责任感。
密尔在引论中提出了社会对个人实施干预的基本原则,即“伤害原则”:“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于个人还是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2对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的探讨
密尔将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与真理的追求相结合,分三种情况给出了言论自由的必要性。第一,不能确定要禁绝的思想是否错误。密尔指出,给予反驳的完全自由,是获取尽可能多的正确性的唯一路径和理性保证,即在功利主义原则下,只有通过经验和讨论才能到达意见的最优解。密尔主张任何命题都要进行自由论证,即“推向极端”。第二,公认意见是正确的。密尔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限制不同意见的讨论,因为一旦缺少主动的探究而转向对义理的被动领受,就只能产生僵死的教条。密尔不是说思想的统一会带来真理的消亡,他认可真理的普遍利大于弊;但是他提醒人们关注思想统一的过程中“助益”的消失以及替代者的寻找。第三,讨论的意见是真理的一部分。各种意见互相补充,有利于获取尽可能完备的真理。
密尔毫不顾忌言论的自由表达和交流,同时又绝对反对对意见表达施加强迫的权力,无论这一意见是否符合公众意见的主流。这一方面体现了密尔思想的激进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将真理与功利主义原则相结合,坚信言論自由有利于尽可能多的真理的获得。但对言论自由的讨论在不同的实践情境下可能引发一定的争议,一任言论泛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列宁在《怎么办》中针对“批评自由”的回应,就是为了防止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而主张思想的统一性。对此密尔主要以“伤害原则”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即言论的自由表达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在探讨言论自由时不能忽视的一点。
在思想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密尔接下来论述的个性自由,也是《论自由》中写的极酣畅的一章。密尔将个性视为实现幸福必不可少的因素,指出对个性的忽视无法带来幸福,也无法提升个人的智识、道德和审美能力。密尔指出,凡是摧毁人的个性的都可以称之为暴政,无论其以上帝的意志还是人民的命令的名目出现。他反对加尔文教狭隘的生命理论,赞同神赋予人的一切能力都应得到培育和发展,而个性的充沛能够带来群体的生机,其对人性的乐观又近于洛克。密尔指出传统习俗对个性带来的束缚,但他并非将传统与个性对立起来,而是主张在接受前人的经验(共识、习俗等)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方式解释和利用经验,后者即为个性。密尔真正反对的是习俗的专制,即普遍的平庸扼杀了独特的思想,一致的舆论阻碍了个性的流露;他不吝对天才人物的赞美,对特立独行和蔑视习俗予以鼓励。密尔援引洪堡的论述,指出个性的培育与环境的多样性密切相关。而面对资本主义大生产时代下生产生活环境的趋同和大众舆论力量的普遍增强,个性的培育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无论是个性自由还是此前提到的思想言论自由,密尔都将其重要性提升到关乎民族进步的层次,以对当时现实状况予以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密尔在这里还指出女性等社会群体的个性要求被漠视,对女性权利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其妻女的影响,同时与其政治主张相契合。在他的其他作品如《代议制政府》《妇女的屈从地位》中,密尔对改革英国议会、扩大选举权、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等主张有着明确的论述。
3结语
密尔在全书最后指出:“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到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对自由的论述落脚在对个人价值的凸显,从个体意志的表达,到个性的抒发,再到社会对个人的有限干预原则,密尔对个人自由进行了热情和清晰的辩护。如马克思将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定义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密尔同样对自由本身的价值予以至高的评价,在《论自由》开篇即援引洪堡的观点指出“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发展,有着绝对而根本的重要性”。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在不同时期也可作为社会进步的衡量标准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在这一意义上,密尔的自由思想至今仍彰显着不可磨灭的理论价值。
不可否认的是,密尔对自由的论述中哲学的色彩相对较少,存在一些逻辑上的不充分性,有学者更是对其理论前提即“伤害原则”进行了质疑。但正如斯坦福所说,密尔并没有试图证明这一原则,如果人们以赞同的观点去阅读他的作品,这一观点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与其纠结于哲学本身都尚未解决的问题,不如关注其思想对时代问题的回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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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露)
作者简介:刘金柱(1998—),男,四川宜宾人,本科,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及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