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长三角”建设协同机制创新及突破
2020-04-26陈海盛白小虎陈锦其
陈海盛 白小虎 陈锦其
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一体化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点议题之一就是推动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打造诚信长三角”。
如何借鉴数字化转型理念创新“信用长三角”协同推进机制?如何打造与“信用长三角”协同推进新机制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作为撬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制度供给,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构建监管制度、明确规则和执行规则,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思路。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由于行政区划分割,目前信用长三角合作模式仍然面临省际合作治理困境。在政府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对信用长三角协同推进机制进行有效创新,有利于协调推动不同行政层级、跨区划和跨部门的多元主体协同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建设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合作与治理格局。
一、“信用长三角”建设进展及成效
按照“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的原则,围绕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等重点方向,着力推动信用在支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诚信政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共创“信用长三角”品牌。
首先,重点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深入推进。以生态环境、旅游、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领域为重点,出台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建立数据清单,深化信用联合监管合作。生态环境领域方面,一是落实长三角环保领域失信行为评判标准。将环境犯罪企业、违规运营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将认定的环境违法“黑名单”,及时向“信用长三角平台”推送,推进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二是加强环评机构信用管理。出台浙江省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考核实施细则、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三是制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拓展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应用场景。首先,多项领域设置“信用门槛”,创新优化环境监管体系。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建立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环境监管体系。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创新优化环境监管体系,突出加强环保信用管理,推动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事前审批改革,强化事前标准的管控约束。实行“国标+民标”事中达标监管,将企业达标作为执法监管底线,将公众满意作为执法监管标准。建立“评信+奖惩”事后信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信用长三角”平台在披露区域内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和环保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同时,联合对严重失信企业在贷款、进出口等方面采取约束措施。旅游领域,印发旅行社、导游等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归集旅行社和导游相关信用信息。产品质量领域,修订实施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及指导意见,加强区域检验检测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有序推动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互通。食品药品领域,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名單认定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
其次,“信用长三角”平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根据区域信用共建共享工作需要,不断夯实“信用长三角”平台基础数据库,提升联合奖惩模块功能,增强信用综合预警能力。目前,平台已归集公示包括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的失信黑名单信用信息上万条,一市三省相关部门通过平台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数量逐年增加。同时,积极配合旅游、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领域联合奖惩措施在各地落地,对严重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与此同时,城市信用合作机制初步建立,信用制度标准逐步统一。
制定长三角城市群信用合作方案,建立区域城市信用合作工作机制。分阶段推进区域城市信用合作,起草《长三角地区城市信用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拟定第一批区域城市信用合作名单,即将签署合作协议。同时,一市三省人大财经委、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信用立法交流,探讨信用条例施行情况、区域信用立法标准统一等问题。结合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区域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最后,信用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展,诚信文化宣传不断加强。持续加大信用产品创新和应用力度,拓展应用领域,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之际,依托主流媒体,如央视新闻联播,积极宣传“信用长三角”品牌,专题报道区域信用合作进程和初步成效。建立长三角地区信用(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举办以“信用赋能——助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建设”为主题的首届长三角信用论坛。浙江省以公共信用为主线,融和社会和市场信息,拓展“信用+”十大联动应用场景,不断推进行政管理领域,社会治理领域和市场领域应用,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用办总结提炼信用应用经验做法,形成《“信用+”十大联动场景应用典型案例选编》;通过组织“信用+”十联动场景应用观摩活动,以点带面,引领示范,推动信用应用不断深化。
二、借鉴数字化转型理念,创新“信用长三角”协同推进机制
新形势下“信用长三角”协同推进机制创新,关键在于借鉴数字化转型理念,重构跨区域信用数据共享、产品统一和业务协同机制,加快长三角法规制度、信用平台和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一体化。分部门、分领域和分层级形成与跨省市信用协同相匹配的政策体系,促进长三角信用一体化,为跨区域信用分类监管创造条件。长三角信用建设一体化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地落实。政策执行需要强化两个支撑:一是技术支撑。从技术上切实打通信用长三角平台与一市三省信用平台的对接通道,实现数据的实时推送、比对和共享,以及重点领域跨区域惩戒的动态评估。二是制度支撑。在一体化发展总体框架下,结合各省市实际情况,建立政策落实的跟踪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力。
信用建设数字化转型核心在于打破各地区信用信息孤岛,通过各部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实现信用协同应用的有效性、及时性和精准性。贯彻落实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形成落实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或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指标,分解责任,以项目化、清单化组织实施。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科创产业协同发展、城乡区域融合发展、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等领域研究制定专项规划,围绕创新、产业、人才、投资、金融等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为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的信息化水平,需要统筹区域全局,从数据共享、信用产品统一和业务协同应用等三个方面进行机制创新。
首先,创新数据共享机制。一是建立长三角信用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一市三省地区信用数据的归集、整理工作,将归集到的数据反馈至“信用长三角”平台,为提高约束力,可以将中心数据归集情况纳入长三角办评估各省市信用长三角工作的依据之一。二是形成标准化的公共信用指标体系,研究编制“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支撑长三角信用数据管理中心开展数据归集和整合。三是同步长三角地区信息化水平建设。作为信用建设的基础工程,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促进数据归集及时性、有效性和常态化。
其次,创新信用产品体系。一是根据长三角地区《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失信行为评判标准互认,建立统一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形成长三角地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认定的“黑名单”,及时向长三角信用数据管理中心报送数据,再推送至“信用长三角”平台,推进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抓好典型案例信息归集,推进信用信息对接,全面提升长三角地区重点领域信用管理水平。二是探索研究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为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供依据。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主体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建立标准信用档案,开展统一口径公共信用评价,并根据数据归集频次对评价结果进行周期性更新。通过信用数据共享,形成红黑名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等信用产品,为跨区域各部门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第三,创新业务协同机制。制定统一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再根据各部门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借鉴浙江经验,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确立平台定位和功能发挥路径,以行政领域为突破口,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对应不同应用场景,设置信用数据共享接口,推进公共信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使信用成为行政管理、社会治理重要参考依据。通过提供公共信用产品和开发信用数据不断拓展社会和市场协同应用。
按照“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新型管理模式,将公共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中,形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形成信用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是实施“信用+行政审批”应用。通过将信用数据共享接口嵌入各地各部门审批系统,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对接,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二是实施“互联网+监管”应用,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较差企业,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库,提高抽查频次,实施分类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性。三是拓展“信用+行业监管”。 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归集本领域内主体的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框架下,构建自身行业监管类指标和行业监管模型,实现对行业管理领域内主体全覆盖,提升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四是拓展“信用+社会治理”应用。推进信用长三角平台与浙江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对接,强化动态监管、联动监管、全面监管,对基层治理重点管控对象开展精细化风险扫描和多维关联分析,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
三、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提升“信用长三角”建设质量的突破口
首先,对照国家标准,提升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水平。《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明确了信用长三角建设的四项重点任务,即“加快推进区域整体信用制度建设”“推动重点领域的跨区域联合奖惩”“促进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鼓励信用行业服务创新”。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在于将以上四项内容做实做出成效做出亮点,结合各地行业信用监管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提炼出好经验好做法,并进一步推广至长三角其他地区,推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长三角信用体系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联合奖惩及其他信用服务相关制度,探索建立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同时探索协同工作新模式,如抽调三省一市信用工作人员到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进行协同办公,协调各地政策出台和业务动态;不定期组织三省一市信用工作人员对重点领域信用应用创新地开展调研,进行必要宣介、推广;充分发挥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的作用,加强课题研究与学习交流,增强本领提高站位;结合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开展长三角城市群信用合作,组建长三角信用城市联盟,召开例会签署信用合作协议,加强城市间信用合作互动与交流。
其次,贯彻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要求,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在长三角一体化框架下,结合各地实践,探索信用一体化建设标准,擦亮信用长三角品牌、亮点。一方面,建立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的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区域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区域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同时加快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两类公共信用产品的标准化进程,为信用监管、社会治理和市场应用提供数据和产品支撑。另一方面,培育一支专业的信用服务队伍,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加快建立区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流程和权限,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全面整合政府公共数据、人行信贷数据、市场交易数据等,打造综合数据池并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实现数据能用尽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培育名单,支持重点培育机构参与平台建设应用、“信易+”、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在数据抓取、模型构建、产品创新等领域培育若干独角兽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条,拓展衍生服务。
再次,打造一体化信用平台。建设可展示、可分析、可跟踪的“信用长三角”平台,作为对外展示的窗口。强化技术支撑,切实打通信用长三角平台与一市三省信用平台的对接通道,实现数据实时推送、比对和共享基础上,促进重点领域跨区域惩戒的及时性、动态性和有效性。合力推进示范区信用平台建设,建立青浦、吴江、嘉善三地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探索建立示范区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研究信用嵌入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惩戒。落实环保合作备忘录精神,推动形成区域统一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落地实施授信融资限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跨区域信用奖惩模式。在已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等重点领域信用合作基础上,探讨将家政服务、科研诚信、医疗健康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纳入联合懲戒的重点领域范围,稳步开展跨区域信用建设。
最后,将行业评价、城市分作为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予以推进,力求政策落地落实。长三角信用建设一体化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地落实,政策执行需要强化两个支撑:一是技术支撑。从技术上切实打通信用长三角平台与一市三省信用平台的对接通道,实现数据的实时推送、比对和共享,以及重点领域跨区域惩戒的动态评估。二是制度支撑。在一体化发展总体框架下,结合各省市实际情况,建立政策落实的跟踪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力。积极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主动输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创新信用产品应用。利用各地信用平台归集的信用数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产品。对照国家已出台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红黑名单的认定机制,推动开展市场性、行业性惩戒,不断营造形成区域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深入交流城市分、“信用+”系列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经验,尽量形成长三角经验,为区域一体化提供实践支撑。在一体化总体框架下,结合各省市条件加以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结合“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点亮中国”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信用服务中小企业活动,深入交流“信用+”系列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经验,重点围绕如何营造环境、改善条件,深入推进“信用贷”,切实缓解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陈海盛,浙江省信用中心经济师;白小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教授;陈锦其,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责编 刘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