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的历史溯源、发展历程和启示
2020-04-26魏丽王莹
魏丽 王莹
互助一直是人类面临共同风险时自发采取的应对措施,作为专业性极强的风险管理行业,保险天然发挥着事前转移风险的功能。相互保险作为保险最古老的一种组织形式,为人类社会化解个体风险提供了可行的保障方式。至今,相互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仍占据着重要地位。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简称“ICMIF”)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末,全球相互保險收入1.31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6.7%。201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从制度体系建设入手,引导和规范相互保险市场发展。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我国为什么要引入相互保险这种组织形式?这对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乃至保障体系会产生什么影响?为了能找到问题的答案,我们就需要对相互保险的历史进行溯源,对全球相互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
一、互助共济与相互保险
早在古希腊,具有相同政治观点、哲学思想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会聚集在一起,每月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会员费,当参与者罹患大病或遭遇不幸时,团体将会对这位参加者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同样,古罗马的历史上也出现过类似的丧葬互助性质的组织,参与方式与古希腊的方式一致,也是参与者交付一定金额的会费,会员死亡时,由组织来为其支付丧葬费用。比如在士兵团体内部便存在这样的互助组织,该组织规定,凡加入者要缴纳会费,当参与组织的某位士兵战死后互助组织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以表安慰。约在公元前4世纪前后的古埃及,由于修建金字塔,石匠们面临的风险同质,石匠们自发组织的团体也存在丧葬互助的行为。这一阶段是朴素的相互保险思想最初的萌芽阶段。
13至16世纪,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欧洲行业组织日臻成熟,行会加强了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也深化了成员相互之间互助扶持的行为,相互承担风险的思想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实践。随着组织成员的增多,像基尔特(Guild)行会这样的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专门办理相互保险的“友爱社”和“互助社”等相互保险组织。这些组织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或团体成员,保障的范围也扩展到死亡、疾病、盗窃、火灾、海运等包含人身和财产多方面的事故风险。
伴随近代商业的兴起,相互保险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模式日臻丰富,相互保险制度也趋于成熟。18世纪,一批具备现代相互保险机制的保险组织先后建立起来。比如,英国公平人寿保险社、德国汉堡养老协会等。事实上,在精算制度建立前,相互保险组织在制定保费和理赔等核心环节颇为依赖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真正维护会员权益并保证其偿付能力,粗放的管理极易导致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基于概率论与统计学理论的精算原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其中,1762年在伦敦成立的公平人寿保险社,首次将生命表运用到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上,获得了巨大成功,成为现代意义上第一家相互保险社。这一示范效应让欧洲相继出现了现代意义的相互保险组织;同时,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也被引进至美国,1752年创立的费城房屋火灾保险合作社是美国第一家相互保险组织。而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在亚洲出现得相对较晚,1902年,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组织第一生命保险相互社成立。
二、全球相互保险的发展:“相互化”、“去相互化”和结构化复苏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英国互助社法案的顺利通过,互助社接受法律层面的全面监管正式开始。德国、日本分别于1901年、1935年相继制定《保险企业监督法》、《保险业法》,相互保险组织形式被纳入到保险行业的顶层设计之中,法律层面的规范进一步升级。
这一时期,出现了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浪潮,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纷纷转型为相互制保险公司。从1900年到1936年间,美国有将近15家人寿保险公司退股转化为相互保险公司,包括当时最大的两家,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和保德信保险公司。1950年后,英国包括Clerical Medical保险公司在内的大型股份保险公司开始“相互化”。同一时期,日本将近90%的股份制公司转化为相互保险公司。大规模相互化最重要的原因一是各国立法对相互保险公司法人地位的认可,二是相互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具有互助合作性质,投保人也是保险人的双重身份比股份公司更能吸引大众的参与。此外,精算师在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中获得法定签字权,也使得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成为可能。截至1997年,全球十大保险组织中,相互保险公司占有六席,全球前五十家保险公司总资产为6万亿美元,其中相互保险公司占据21家,总资产达到2.6万亿美元。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期,经济全球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各市场主体纷纷放松了对本国金融业的管制。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彻底扫除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对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这就使得混业经营成为了金融机构发展的主流趋势,加之保险公司需要迅速扩大资金规模,但相互制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地快速积累资金。同时,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仅有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并没有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此时消费者更加注重的是投资收益,而相互制保险公司受制于投资局限,并不能有效地满足消费者对投资型产品的需求。在这一特定的背景下,国际上又开始了“去相互化”浪潮,许多大型相互制保险公司转型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全球保险市场的相互保险份额逐渐萎缩。1995~2005年间,美国寿险业中有33%的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包括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和保德信保险公司。90年代后期,日本相互保险公司开始出现倒闭或转制,相互保险公司总数量从18家锐减至5家。转制和破产是导致这一时期相互保险份额降低的主要原因。
2007年后,相互保险开始出现结构化复苏的迹象。ICMIF数据显示,2007~2017年十年期间,全球相互保险的总体保费收入增长率为30%,而整个保险行业同时期增长率为17%。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从2007年的24%上升到2017年的26.7%。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在发达的保险市场,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达32.8%。其中,北美和欧洲是相互保费收入最多的两大市场,其市场份额分别为38.3%和32.7%。然而,同时期亚洲的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从2007年的19.4%降至13.2%,整个新兴市场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仅3.1%。
在经历“相互化”和“去相互化”浪潮之后,美国、欧洲等地监管机构开始针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完善监管制度。例如,针对相互制保险融资难题,美国相互保险公司协会从2007年开始施行盈余票据计划,借此助力相互保险组织募集资金。相互保险组织在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并且每次的利息和本金支付得到州保险部门的批准便可通过发行盈余票据予以集资。在欧洲,法国从2014年开始推行相互票证,英国2015开始施行递延型股份,用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这一时期北美和欧洲相互保险市场份额的增长与当地监管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不无关系。但是,作为占据亚洲相互保险市场份额最高的日本相互保险市场(2017年,占亚洲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为84%),由于国内相互制保险公司数量持续下降,加上从2014年开始,日本央行连续进行大规模量化宽松刺激,日元贬值明显,这些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亚洲相互保险市场份额的下降;中国是亚洲乃至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但相互制保险的渗透率非常低,也直接影响着这两类市场相互保险的份额。
从相互保险的发展历程可见,在这两百多年间,相互制和股份制两种保险组织形式交替发展,此消彼长,也反映出两种组织形式各有优劣。从价值功能来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相互保险一直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人群,相互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风险保障性产品,凭借其非盈利、低费率、低成本的特点及优势往往可以发挥较强的风险处置和风险转移功能,能较好地平滑特定风险、提升投保人的抗风险能力,相互保险更具普惠性,更适合应对纯粹风险。这也是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需求和经营模式等多次发生调整的演进过程中,仍然能够牢牢占据全球市场一定份额并逐步发展至全球各个地区保险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重要因素,相互保险更能固守保险的本源。
三、相互保险在我国:蓄势待发,前景可期
相互保险在我国尚未获得充分发展。据ICMIF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年末,中国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仅为0.2%。这与我国现代保险业发展时间短不无关系,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时正是全球保险业“去相互化”之际,自然而然,我们就直接进入了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的行列。
事实上,互助的理念一直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中,更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理念。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中的“血缘伦理本位”、“差序格局”等支配着民间互助行为的形成和变化。随着时代的演进,民间互助在互助范围、互助内容和互助形式上均发生了与时俱进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冲击,出现了新的传统民间互助组织、经济性的合作组织、社会性的合作组织等。
从我国相互保险发展实践来看,不仅有自发形成的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政府引导发起的相互保险组织、按照公司制建立的相互保险组织,而且还出现了一些类相互保险组织。这些相互保险组织的成立、发展与我国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密切相关。相互保险在我国的规范发展之前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我国尝试培育相互保险的一个主要领域是渔业相互保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相互保险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随后,农业相互保险逐步发展起来,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农业相互保险组织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该阶段为初步发展阶段。进入2012年后,农村相互保险在试点中逐步成长,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相互保险组织是深耕基层的浙江省慈溪农村保险互助社。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增加,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相互保险带来新的发展机遇。2015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从制度体系建设入手,引导和规范相互保险市场发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把相互保险界定为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互保险本质上属于保险的范畴,受银保监会监管。
2016 年,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标志着我国相互保险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综合三家披露的2018年年报数据可知,2018年信美相互人寿、众惠相互保险、汇友相互保险分别实现保险业务收入5.39亿元、3.84亿元、3547.92万元。其中,众惠相互保险的保险业务增速较快,同比实现了4.7倍增长,汇友相互保险体量则相对较小。
ICMIF认为:大多数情况下,相互保险组织是在缺乏主流保险的情况下,由社会经济组织发起建立的,例如农夫、渔夫、工匠和教师。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他们的成员和业主提供可承受的保险保障。这里缺乏主流保险不仅是指组织形式,也包括转移特定纯粹风险的保险产品的供给不足。
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其他商业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风险区域,这些风险区域要么是特定人群的特有风险,要么是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不那么理想的可保风险,网络互助的蓬勃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相互保险的需求空间。2016年批筹的三家相互保险社非常值得关注和期待,对于灾害种类多、中低收入人口多、奔小康路上不能让一个人掉队的国情,我们切实需要普惠性更强的相互保险。可喜的是,在制度设计尚不够完善之际,三家相互保险社仍不懈努力,众惠相互在特定行业、产业、地区正逐渐探索出自己的商业模式;汇友建工相互则更关注建筑工程领域;信美相互则把主要目标放在了提供普惠的寿险产品。
纵观我国的保险发展史可以发现,我国在传统上缺乏对相互保险在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上的积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与满足全国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矛盾呼唤更完善的保险制度。相互保险的实践已经开启,这同样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当务之急是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跟进和超越,依靠研究决胜市场。我们迫切需要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相互保险如何与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相得益彰,从而为国家保障體系贡献更大的力量。相互制保险组织的会员有参与经营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而会员拥有的所有权也为其提供了条件。保单持有人和所有人利益的统一能够消除相互保险组织内部的利益分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应对风险的灵活性,这是相互保险组织的优势所在。相互保险可以突破保险业现有商业模式的局限,改变保险市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保险产品竞争力有待提升的现状,为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增强保险市场发展活力,丰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增添新力量。
(魏丽,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王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责编 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