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带来的发展机遇与监管挑战
2020-04-26张领伟马潇祝峰张玄逸
张领伟 马潇 祝峰 张玄逸
互联网保险,是市场对结合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技术的保险业态的统称。中国的保险业在本世纪之初,出现了互联网保险的萌芽,在移动支付成熟和普及后,才真正进入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一、互联网保险激发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动能
(一)互联网保险提升了保险的可获得性
1.互联网保险丰富了保险企业无分支机构地区消费者的选择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使人与人连接、人与信息连接突破了时空限制,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地获得信息、商品和服务。对于保险这种金融产品,其本质是契约,交易核心是信息和资金,无需仓储和物流,完美契合了互联网经济的特点。
在传统线下服务模式下,保险销售和服务网络主要由销售人员、出单网点和物理POS机组成,需要保险企业开设分支机构来服务特定区域内的消费者。但开设分支机构的成本高企,因此保险机构会优先选择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居民收入高、消费能力强的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城区开设分支机构和建立销售团队。2018年,北京大学的一份研究统计显示,全国约60%的保险营销员分布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这导致经济欠发达的三四线城市和县乡村居民,难以获得丰富的保险供给。通过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可以便捷地获取保险产品信息、完成投保和支付保费,互联网交易不受空间限制的特性,解决了无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区域内消费者保险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2.场景化销售简化了碎片化险种的交易流程
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交易场景销售航空意外险、航班延误险、旅游意外险、退货运费险等碎片化保险产品。这类产品与消费场景联系紧密,对消费者的安全感、信任感和消费体验影响巨大,但单均保费极低,高者几十元、低者仅有几角、甚至几份钱。如果采用线下销售、填写纸质保单、刷卡支付保费、运营人员出单的传统销售和承保方式,不论保险机构、保险营销人员,还是消费者,均会因为流程复杂、交易成本高,而极大减弱交易动机,导致风险失去保障。互联网平台场景化的销售方式,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了碎片化险种的发展,提高了风险保障的覆盖率。
3.互联网保险降低消费门槛,践行了保险普惠的社会价值
由于无需开设分支机构和雇佣大量销售人员,保险交易和运营成本得以大幅降低,带动产品价格下降,让收入水平相对偏低的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居民也可以负担起保险保障的费用。根据简单测算,互联网上热销的重疾险产品在保额相同的情况下,比传统线下产品费率至少低30%~40%。所以说,互联网保险践行了保险普惠的社会价值。
(二)互联网保险推动了保险业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深度改造了保险价值链。有保险企业在承保定价中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千人千面”的实时动态精准定价,定价模型可以利用上百种因子进行运算,快速确定保单价格;有的保险企业依托物联网传感器对设备损坏风险进行精准预测,并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对风险事故进行预警和干预,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还有的保险企业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整合第三方数据对保险事故进行主动理赔,无需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和资料,更加简化的服务流程,提升了消费者满意度。这些技术的应用都提升了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等全流程的互联网化水平。
(三)互联网保险助推中国保险行业转型升级
随着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互联网普及和发展已位居世界前列。经过多年发展,中国互联网保险的演进,从最初的“渠道变革”到“场景创新”,再到“科技重构”,在不少领域开始引领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潮流。中国保险业与各种新技术快速融合,丰富了产品供给,提升了服务能力,优化了客户体验,提高了运营效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抓住互联网经济的机遇,实现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国保险业将在全球保险竞争中“换道超车”,中国将从保险大国转变为保险强国。
二、互联网保险为保险监管带来了新挑战
(一)人机互动造成新的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保险使保险销售和服务从“人人交互”转变为“人机交互”(即人与互联网终端),这是保险行为本质的、里程碑式的变化。前文我们说过,保险的本质是契约,交易核心是信息和资金。因此,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保障信息交互安全问题,构成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核心之一。
传统保险业务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见面或电话等方式沟通实现的,所以传统的保险监管制度围绕“人”的行为构建了一整套制度体系。互联网保险则是通过人与电脑等互联网终端之间的交互来实现的,消费者完全可以自发、自主、自助地达成保险消费和获取服务。互联网虽然在某些方面提升了产品和信息的可得性、便利性,但“人机交互”造成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和新的信息交互风险,比如交互终端是否真实、运营主体是否有资质、信息披露的形式是否能支持消费者的自助行为、信息传输是否安全可靠等。现存的保险监管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机交互”的交易形式,这给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跨地区经营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
互联网使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一方面为缺少保险机构覆盖的地区的消费者带来了丰富和便捷的保险供给,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经营者的物理网点,消費者的维权成本提升。
(三)非法经营有所抬头、行业交叉风险增加
互联网保险交易便利、经营成本低、客户触达广泛,较传统线下经营方式的盈利空间增大,吸引部分无保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涌入市场,导致保险行业非法无证经营现象有所抬头。有些单位和个人,为实现经济利益,罔顾消费者权益,披露保险产品信息不客观、不充分,甚至故意误导消费者,为行业形象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还有些单位,非法收取和截流保费,或者以创新名义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混合经营,造成金融行业交叉风险增加,严重者还涉嫌非法集资。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我们应当辩证、全面地看待互联网保险,既不可因为其为社会带来的价值就忽视其风险和当前存在的监管缺失,也不可因为其存在风险就“因噎废食”,导致中国保险业失去新旧动能转换的历史机遇。我们认为互联网保险“人机交互”的本质变化源于交易效率提升和消费体验改善,成于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这三个问题的妥善处理。这为我们梳理各种表象、厘清思路、拆解矛盾提供了指南参考。
(一)辩证看待新技术对保险业态的改造
新技术被大量应用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我们仍应辩证地看待技术对保险业态的影响,一方面相信新技术对保险业提质增效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地迷信技术,认为技术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一是新技术自身的发展和成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的甚至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二是新技术与具体产业的融合需要大量垂直化改造的探索和实践,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监管者,都要有热心和耐心,本着经营好和管理好保险业的初心,审慎包容对待创新与融合。在新技术改造的经营环节,遵守互聯网相关的监管要求;仍采用传统经营技术的,应遵守现有的监管制度。对监管制度滞后实践的“灰色”地带,以保护消费者福祉为初心,创新不忘坚守合规底线。
(二)强化持牌机构责任、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不论保险业态如何变化,最终服务都由保险持牌机构完成。因此,明确持牌机构主体地位、强化持牌机构责任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之一。只有消费者明确知道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知道保险产品的特征和功能、知道最终服务的保险机构是谁,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因此,在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要求下,持续强化持牌机构、持证人员和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维护信任,互联网保险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强化持牌机构责任的做法之一就是关口前置,提高准入标准,管理好经营机构涌入冲动。只有管理好入口,才能在后续经营环节中放开和包容创新。
(三)辩证施策,化解第三方网络平台风险
我们应该辩证看待第三方网络的平台。一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迎合了新一代消费者场景化消费和社群化生活的习惯,以生态场景为触点,提高了对消费需求的理解能力和捕捉能力,提升了转化,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数据、算法、业务、流程等方面与保险机构的融合,实现产品、服务及业务模式的深度创新,有利于保险机构的经营升级;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第三方网络平台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销售误导,备受诟病。
因此,我们建议,在不要“一刀切”取缔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基础上,通过辩证分析、分类施策、化解风险:一是要辨析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作用,严管营销领域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鼓励技术和服务领域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二是牵住“牛鼻子”,抓住内容审核和互动交流两个核心营销动作,要求必须由持牌机构执行;三是强化持牌机构对合作方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四)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性要求
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安全成为经营者面对的一个新课题。保险交易中包含大量公民身份信息、健康信息、金融信息等敏感和重要的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极可能威胁金融安全和公民隐私,因此提高互联网保险的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势在必行。传统保险机构重销售管理、轻技术研发,特别是一些中小机构IT能力薄弱。应将信息系统安全性要求作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之一,倒逼经营机构加大技术投入,才能更好应对互联网时代的经营挑战。
(五)提升监管协同性、开展科技监管
互联网保险覆盖人群广、跨地域经营、传播迅速等特点,对以区域管辖、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为主要特征和手段的传统保险监管构成了挑战。需要监管机构内部建立更好的协同机制,不论是在制度建设、监管尺度,还是在对具体举报和投诉案件的处理上,都应保持内部的一致性和相互配合;同时,应重视技术投入,加快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改被动审查为主动监测,更及时有效发现互联网保险运行风险并快速介入。
(张领伟,中国银保监会副调研员;马潇,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战略总监;祝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经理;张玄逸,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受到清华五道口金融学研究基金支持/责编 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