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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提档升级“有所为”更应“善作为”

2020-04-26张文明姬鹏程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消费服务

张文明 姬鹏程

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当前北京正处在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消费结构也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北京市消费升级呈现出“两个转变”特征:由商品消费主导转为服务消费主导,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但也面临着传统消费业态發展低迷,消费增长潜力受阻等困境。亟须在免税政策、行业立法、减税降费等方面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完善消费监管体制、强化产品质量和标准体系、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后评价和消费维权机制,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消费提档升级。

近年来,北京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多渠道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在全国率先建立总消费促进工作机制,出台《扩大内需建立完善总消费政策促进体系工作方案》,明确促进商品消费提档升级、推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和引导新消费孕育成长三方面任务。出台《国际消费枢纽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2年)》,找准北京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价值定位和主题任务,打造城市国际消费地标和平台。鉴于此,课题组赴北京市调研,通过政府部门座谈、企业座谈等方式了解北京市促进和提升社会领域消费的主要做法、经验、问题及下一步推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北京市消费市场运行特征

落实国家消费升级部署,在全国率先建立总消费促进工作机制,形成“1+X”促消费政策框架。制定五年行动计划,增强北京在全球市场中的消费资源配置能力和消费趋势引领能力,高水平谋划建设国际消费枢纽城市。据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1-7月全市实现市场总消费额15736.8亿元,同比増长8.1%;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703.8亿元(以下简称“社零额”),同比增长5.3%,高于2018年2.6个百分点。消费仍然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北京市消费升级呈现出“两个转变”特征:由商品消费主导转为服务消费主导,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服务消费成为总消费增长的“主引擎”

2018年实现总消费额2.54万亿元,增长7.4%。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7万亿元,规模再创新高;服务消费额超过1.3万亿元,增长11.8%,在总消费中占53.8%,对总消费增长的贡献率为82.6%,成为消费增长的“主引擎”。2019年上半年,服务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达到56.1%,主体地位稳固,拉动市场总消费5.7个百分点,贡献率达到70.4%。

(二)网上零售仍是主要拉动力

网上零售保持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主要拉动力。2019年上半年全市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5.1%,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3.1个百分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6个百分点,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稳回升的主要支撑。与此同时,网上零售额易受物流供应链、投资方式、资本运营等多种市场因素影响而产生较大波动,将对下半年社零额继续企稳回升带来不确定性因素。

(三)重点商品有升有降

从增速看,上半年27类商品增速12正11负,其余4类零增长。8类重点商品中,占社零额比重约19%的粮油食品、家电、文化办公3类增速高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占社零额比重约41%的中西药品、通讯器材、服装、石油及制品、汽车5类增速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其中服装、石油及制品、汽车3类负增长。从趋势看,通讯器材类扭转了2018年连续10个月的下降态势,2019年以来持续保持正增长;汽车类受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政策带动,6月单月增速达到14.9%,实现由负转正,扭转了连续17个月的下降趋势;中西药品类因全市医院药品由批发转零售统计的利好逐渐消化,增速较2018年同期大幅放缓36个百分点。

二、制约消费提档升级的影响因素及其成因

(一)中高端消费需求与商品服务供给矛盾仍然突出

当前,居民消费的特点已经从模仿型排浪式的基本消费逐步转变为个性化、多样化的高品质消费,特别是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这些领域的消费需求快速增加,而且可挖掘的潜力巨大。但这些领域的调整升级特别是供给的结构升级,仍明显滞后于消费变化。近年来,消费者对价格具有比较优势的免税商品更加青睐。现行《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5年第3号公告)要求,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经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由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受时间和流程制约,境外旅客在境内的购物消费需求未得到充分释放。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消费者全球奢侈品消费额达到1457亿美元,境外奢侈品消费金额达到1073亿美元,有74%的奢侈品购买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消费外流严重。

(二)监管体制尚不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迅速发展

监管体制尚不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热点的迅速发展,网购纠纷、旅游乱象层出不穷。传统监管体系强调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科层管理,这可能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了矛盾,无法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统筹运营。也有些监管部门存在监管失灵的现象,特别是因各管各地而留下监管漏洞、盲区、真空地带。近年来,预付卡的商业服务业企业数量激增,特别是发生在教育、体育、医疗美容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目前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对预付式消费企业行为约束有限,不利于建设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质量和标准体系仍滞后于消费提质扩容需要

消费品标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消费意愿。当前消费品标准体系分散,与国外标准存在较大差距。生活性服务业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是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业态。近年来,北京以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为抓手,促进便民消费、社区消费、品质消费。一些重要领域消费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假冒伪劣企业失信成本低。亟待提高消费品标准仍需法律作为强有力保障,完善落实相关法律细则。

(四)信用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信息消费发展面临线上线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网络支付安全风险、用户身份及网站信任服务有待加强等问题。在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信息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个人信息、数字内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消费方式和消费理念的变化,近年来,消费者对闲置物品的性价比高、绿色环保等特点比较青睐,二手商品交易旺盛,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二手商品交易逐渐成为现代人的时尚生活方式。亟需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消费政策体系尚难以有效支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和预期改善

尽管北京市围绕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发展型的消费需求,从供给端精准发力,制定“1+X”系列政策,为群众提供更多优质商品和服务;但与其打造国际消费枢纽城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比如,如何建设和完善服务新型消费的基础设施,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着力推进信息化、互联网及大数据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如何建立健全现代商品流通和物流服务体系。当前,北京市商业设施老化较为明显。全市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近200家商业设施中,开业时间超过20年的有18家,在10—20年的有54家,已出现基础设施老化、硬件环境陈旧等问题,影响高品质商品供给。

三、促进北京市消费提档升级的政策建议

(一)对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

一是放开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部分限制条件,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扩大免税店销售对象范围,扩大到出境旅游后的入境市民,引导市民境外购物回流;放宽市内免税店开设条件,加大布局,增加数量,扩大免税店市场规模;出台配置本地和本国产品的有关规定,借鉴韩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出台免税店必须按一定比例配置本埠和国产品牌的相关规定,提高本埠品牌、国产品牌的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二是简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扩大外来消费。国家借鉴日本等国家成熟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经验,在具备条件的省(市)试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简化从商店到机场海关再到退税网点等各环节操作流程,拉动外来消费。试点放开退税代理机构只能是银行的准入限制,允许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购物退税服务。三是加快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强化新消费模式监管。国家层面加快预付式消费立法,并从展额、行业、企业资质等方面尽快修订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各行业领域经营主体的发卡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拉动个人消费、集团消费。四是增加典当行业的零售业务功能,拉动闲置商品消费。完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对其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进行修订,放开二手闲置物品线下典当销售渠道,增加零售功能,扩大消费规模。五是对生活服务业类企业减税降费,促进便民消费。国家层面对生活服务业行业予以政策倾斜,实施“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等减税降费政策,营造更加积极、宽松的行业发展环境,加大便民消费支持力度。

(二)对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政策建议

一是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新业态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促进包容审慎监管与开放准入有效结合。二是强化产品质量和标准体系建设。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型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新型消费品标准体系,以标准实施促进质量提升。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三是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建立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完善全过程产品和服务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引导平台型企业建立餐饮、家政、互联网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服务后评价机制,实行评价信息公开。四是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五是健全消費者维权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张文明,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体管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姬鹏程,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体管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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