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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损赔偿机制探究

2020-04-25张迪华莹莹蔡亮王如兵

农业灾害研究 2020年7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探究

张迪 华莹莹 蔡亮 王如兵

摘要 伴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逐渐重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自由活动区域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周遭人群的伤害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周围民众带来较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首先分析了江苏宝应县的基本情况及生物资源概况,其次探讨了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并针对野生动物致损赔偿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日后江苏宝应县致损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 野生动物;赔偿机制;探究

中图分类号:S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305(2020)07–0–02

DOI:10.19383/j.cnki.nyzhyj.2020.07.052

Research 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Wildlife Damage——A case Study of Baoying County, Jiangsu Province

ZHANG Di et al (Forest specialty guide Station, Baoying County, Yangzhou City,Yangzhou,Jiangsu 225800)

Abstract With peoples gradual attention to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the number of wild animal populations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and their free movement areas and scopes are also expanding. The problem of harm to the surrounding people is also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ringing larger assets to the surrounding people. And economic losses. First, it analyzes the basic situation and biological resources in Baoying County, Jiangsu, and then discusses the losses caused by wild animal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caused by wild animals, so as to provid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Baoying County, Jiangsu in the future. Certain reference opinions.

Key words Wildlif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quiry

1 寶应县基本情况及生物资源概况

宝应县位于东经119°07' 43" ~119°42' 51"、北纬33°02' 46"~33°24' 55",地处江苏中部,是扬州市的“北大门”,夹于江淮之间,京杭运河纵贯南北。宝应县东接建湖、盐都、兴化,南连高邮,西与金湖、洪泽隔宝应湖、白马湖相望,北和淮安毗邻。县域东西长55.7 km,南北宽47.4 km,总面积1 468 hm2。宝应县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气候温和,日照充足,四季分明,雨水丰沛,年平均降水量966 mm,年日照2 181 h,年平均气温14.4℃,无霜期260 d。渔业是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主要水产品种有鲤鱼、草鱼、刀鲚、大银鱼、鲤鱼、泥鳅、鲇鱼等。

在宝应县城内蕴含大量的湿地,湿地占地面积是宝应县土地面积的21.22%,其中自然湿地占全县湿地面积的23.71%,宝应县是我国目前湿地占地面积排行比较靠前的城市。在宝应县内湿地类型较多,如河流湿地、湖泊湿地、人工湿地、水产养殖场等。宝应县内湖泊湿地占地约为5.67%,河流约为18.03%,人工湿地23755 hm2,占湿地总面积约76.3%(表1)。

丰富的湿地资源造就了完善的湿地生态系统,在宝应县内可观察到的鸟类有140多种,其中一级保护鸟类有东方白鹳等,二级保护鸟类有黄嘴白鹭、白鹇、猫头鹰、岩鹭、灰鹤、鹳嘴翠鸟等,省级保护鸟类有麻雀、红嘴相思鸟、鹌鹑、白头翁、八哥、画眉、杜鹃、黄鹂、燕子等。

2 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越发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都开始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在大力推广和保护的措施下,野生动物的品种逐渐增加,一些已经濒临灭绝的野生物种也有明显的增加。但随之而来的是这几年的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不断增加,野生动物对农作物以及周边人群的伤害也在逐渐扩散。例如,安徽省内一农民在农作时,被一头突然出现的野猪咬伤。由于野猪目前属于我国三有保护动物,虽不属于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但也不可随意猎杀,这就让被伤害的农民苦不堪言;金钱豹属于我国重点一级保护动物,但还是出现过金钱豹咬死农场羊的现象,导致农场主损失巨大。根据2003年的统计调查显示发现,近10年来,在陕西地区有将近150人遭受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攻击。但是国家的赔偿较少,甚至可以说遭受到的损失大于国家赔偿,国家的赔偿达不到损失的十分之一。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经济实力不断上升,城市化发展迅速,国民生活土地不断增加和扩大,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使野生动物生活环境逐渐缩小,进而导致野生动物祸害农作物,对人群进行攻击。

近年来,宝应县境内主要有白鹭、麻雀等损坏庄稼、啄食鱼蟹的情况发生,其中白鹭侵害最为严重。一开始,村民对白鹭的到来“以礼相待”,认为是生态环境变好了,把鸟儿留住了。可时间一长,大家渐渐发现白鹭将蟹塘鱼塘变成了“食堂”,只要塘边无人,白鹭就围上来啄食蟹苗、虾苗。据了解,一只成年白鹭一天需食用1 kg鱼蟹,同时喜欢栖息在农田中,造成大片庄稼倾倒,对农民损失极大。由于我省暂未出台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办法,市县也缺乏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因此只能由当地政府商议赔偿,耗时较长且赔偿金额不高[1]。

3 野生动物致损赔偿存在的问题

3.1 赔偿办法

在《民法》中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尚未涉及如何进行保护补偿。在与野生动物致损补偿制度关系最密切的《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動物保护法》中,只有一两个条文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其它一些单行法规虽然对自身调整对象的保护补偿进行了规定,但不能认为是对野生动物致损补偿制度做出的规定。此外,省市暂无相关办法,基层更难出台相关政策。

3.2 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认定比较方便,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认定是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财产的直接损失和相关的间接损失难以分划,许多赔偿项目都没有明确界限,导致赔偿工作受到阻碍,难以有效进行。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或贫困的地区来说,因为相关财政资源有限,使得赔偿较为困难,政府压力也不断增加。例如,在云南偏远地区,如果发生大象踩踏事件,在相关财务赔偿上会存在更为困难的决断,赔偿款迟迟无法下发,大象踩踏的过程中造成的农作物损坏应当如何赔偿也是难以界定的赔偿项目。如果按照农作物原本的价格进行赔偿,人们会对赔偿金额出现异议;如果按照估计标准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则会造成政府经济压力过大,进而出现无法赔偿款落实的现象[2]。

3.3 资金来源

虽然法律规定赔偿的付款方是当地行政政府,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是乡镇政府赔偿,还是省级市级政府进行赔偿,导致在赔偿过程中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同时,各地区、各级政府也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来进行赔偿开支,申请赔偿经费,现阶段的赔偿资金都是由县级林业部门进行赔偿,林业部门内部同样也没有相关方面的预算部门,久而久之林业部门的资金预算也逐渐被掏空,即便向上级申请野生动物危害赔偿,也显得十分被动,进而难以将政策落到实处。

4 解决方案

4.1 积极出台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只有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关的专项补偿政策和内容。例如,在云南省内由地方政府进行投保,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伤人险,以此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但是我省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却依旧处于欠缺状态。基于此,应积极推动相关办法的出台,尽快制定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办法,让基层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减少农户的损失[3]。

4.2 积极引入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主要都是从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出发,着重强调处理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在保护过程中需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保护措施,很少会从对人的保护出发,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政策,对人的损失赔偿力度较少。因此,全国各地需建立相应的赔偿措施。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逐渐增加,如金钱豹、熊猫、野猪、黑熊、金丝猴等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因此,国家要引进相关保险制度,以此加强对人的赔偿与保护。

4.3 保障资金来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对农作物或人群造成的损失,都应该由当地政府机关进行赔偿,这里对赔偿的范围定义应该是人身安全以及相关的农作物方面,但是目前的保护法中存在两种互相矛盾的法律,导致赔偿资金得不到坚实有力的保障。因此,需要国家建立专门的赔偿机构,设定赔偿基金。在基金管理方面,应由当地政府承担,设置合理、科学、有效的赔偿比例,落实赔偿金的分发。此外,可鼓励社会捐赠,保证资金获取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刘明,张青青,冯一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执法的国际经验借鉴[J].国家治理,2020(z2):60–64.

[2] 秦鹏.健全法律规范,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治理能力[J].国家治理,2020(z2):56–59.

[3] 高龙.珍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责任探析——以云南亚洲象致人损害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0(5):134–136.

责任编辑:黄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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