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C新闻的著作权争议探析
2020-04-24刘海明马晓晴
刘海明 马晓晴
摘要:随着5G技术的快速发展,MGC新闻(即机器生成的新闻)正被广泛应用于传媒行业。从体育简讯、财经报道到音视频内容,MGC新闻在促进媒体智能化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争议。本文以近期人工智能生成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案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MGC新闻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困境。
关键词:人工智能 MGC新闻 版权保护
2019年1月10日,工信部宣布发放5G临时牌照,中国5G商用建网正式拉开帷幕。5G技术的高速率、高可靠、低时延、低功耗等新特点,将有效提高媒体行业内容生产的智能化水平。机器写作、AI剪辑等“5G+AI”应用场景将推动机器创作成为媒体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MGC也成为继PGC、OGC和UGC之后,又一媒体内容生产方式。但同时,这一发展趋势也带来一系列问题:MGC新闻有无版权?若有版权则应如何判定权利归属?若内容存在侵权行为,侵权问责主体是谁?由此可见,MGC新闻在带来新的行业趋势的同时,也对现有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
2020年初,广东省首例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 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MGC新闻首次被法律界认定为构成作品的著作权[1]。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对人工智能权利主体的判定也存在较多分歧。此案在一审判决中虽没有突破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但同时体现了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领域中的一些前瞻性探索,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价值。因此,本文将以这一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MGC新闻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困境,探讨MGC新闻的版权认定路径。
一、MGC新闻的内涵及特点
MGC(MachineGeneratedContent)新闻,即由机器产生的新闻内容。这个概念与PGC、OGC和UGC相似,是一种内容生产方式。所不同的是,MGC新闻的生产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人工智能。例如新华社的“快笔小新”、今日头条的张小明(xiaomingbot)”、腾讯的“DreamWriter”等,都是目前国内媒体中MGC模式下的生产主体。MGC新闻的出现,简化了新闻生产流程,提升了新闻传播的效率,体现了人工智能技术与传媒领域的深度融合。MGC新闻的生产流程分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自动写稿和编辑签发四个环节。首先利用大数据对大量信息进行快速分析,然后套用固定算法对提取信息进行排列组合,最后通过新闻报道要求的格式呈现。[2]其优势在于对复杂信息、尤其是海量数据的快速分析和提取,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向公众传播核心新闻信息。以腾讯的“DreamWriter”為例,它可以根据系统抓取的数据,在几分钟内触发用于生产数据稿件的表达模板,然后通过内容管理系统对该模板进行改造,最终输出一则与人类记者类似、符合新闻报道要求的文章。
有研究者认为,目前MGC新闻还处于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ANI)阶段,既不能进行深度报道或人物专访等领域的创作,所创作内容也常被归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范畴。但随着机器学习( machine learning) 技术的不断进步,不需要人类进行大量训练和建模、能够强化学习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正陆续在各行各业崭露头角。技术的进步将不断丰富MGC新闻的内容和形式,形成采访、写作、音视频剪辑等新闻生产全流程的智能化链条,进一步释放新闻采编部门的生产力。本文所研究的MGC新闻,是指由人工智能技术承担新闻内容创作,且生成具有一定创作高度、与人类创作并无明显区别的新闻作品。
二、MGC新闻的版权争议
这起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背景是“某贷之家”网站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全网转载了由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文章而被腾讯公司提起诉讼。以往的研究成果显示,主体的非人类和内容的非独创性是围绕此类MGC新闻是否有版权的争议焦点,这既包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如何认定和维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也包括对未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的调整和确认。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自然人的智力创作,没有自然人作者创作(Authorship)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MGC新闻在著作权认定上,需要先判断创作主体是谁,即在相关内容的创作中能否体现自然人的参与且自然人的贡献是否超过机器。国内有学者在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时,明确表示“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如王迁认为,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3]。
MGC新闻的特殊性在于由人工智能承担了内容生产流程,所有生产环节均由人工智能自动完成,人类对所生成的内容缺乏控制与可预见性,难以体现人类的智力成果。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反对MGC新闻构成作品著作权的观点认为,人类的作用属于“其他辅助工作”,不应视为有自然人参与的创作行为。
以腾讯公司的机器写作技术为例,其“数据稿件的自动处理方法和装置”(申请公布号:CN107301158A)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显示,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和生成表达等核心环节均为机器自动完成,自然人只在输入输出阶段对权重进行调整。而在传统的自然人新闻创作过程中,首先需要检索和分析相关数据,然后通过个人的理解和思考将所获取信息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组合,进而完成一篇新闻稿件的创作。既然如此,又应该如何判断MGC新闻属于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
其次,即使相关内容的创作主体无异议,在著作权的认定过程中,还需继续判定该内容和自然人的参与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承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同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为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通常是指“所有以可复制形式表达的独创性的智力创造物(intellectualcreations)”。[4]因此,“独创性表达(originalexpression)”这一显著特征是判断MGC新闻是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核心要义。“独创性”要求作品为著作权人独立完成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并且现有的表达与过往所有作品的表达存在差异,但对于作品的创作水平和美学价值并无硬性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由“DreamWriter”软件创作的新闻作品是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即创作理念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范畴,因此可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从生成过程看,涉案文章的表现形式并非唯一,体现了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决定,同时文章内容考虑了目标受众喜好,满足了差异化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这里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创作内容的个性与思想,正如不同自然人记者针对同一主题进行的报道一样,即使是同样的数据和材料,由不同的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可能会找到不同的新闻角度。笔者认为,MGC新闻的独创性判定应将我国司法现状与新闻业的生产实践充分结合,从有利于新闻产业发展的角度做出合理安排。
三、MGC新闻的著作权主体
如果被其他网站或媒体擅自转载或抄袭的MGC新闻被认定为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后,侵权一方侵犯的是谁的权利?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MGC新闻的作者认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从这里可以看出,技术或机器并不能成为MGC新闻的作者。如前文所述,MGC新闻的生产原理是通过海量数据对机器进行训练,形成人工智能写作软件,再由该软件自动进行新闻生产。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包括:软件开发者、机器所有者、内容所有者、机器(写作的行动者)等。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对于MGC新闻的著作权主体主要有三种主张。
第一种是归软件开发者享有。这种情况一般指在内容创作中,人工智能仅需根据软件开发者事先设定好的内容模板进行关键字符替换,即可生成一篇新的新闻作品。较之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软件开发者显然对于内容的贡献最大。例如,中国地震台网刊发的多篇微信文末的备注均显示:“以上内容由机器于x年月x日x时x分x秒自动编写,用时x秒,公测阶段仅供参考”字样,此类地震短讯就是由人工智能自动检索、更换模板数据进而自动发布的新闻。
第二种是归软件所有者享有。这种情况的内容生产不再是经过信息检索后简单更换关键信息即可完成创作,而是需要对所抓取的大量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炼出主题后再填到设定模板中。如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财经和体育类新闻。在此类情况中,从软件开发思路到内容创作的过程都较多体现了软件所有者的意志和特点。同时,软件所有者一般为法人主体,其著作权归属可按照法人作品的制度安排。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属委托作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
第三种是归内容所有者享有。這种情况的MGC新闻生成模式是指,由人工智能创作完成后,内容所有者需安排专门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辑、审核后再进行发布。但因为编辑、审核新闻稿的自然人并不固定且隶属于新闻机构的专业团队,利用人工智能编发新闻作品的行为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因此著作权最终应归属于其所隶属的新闻机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作品的创作主体“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发明专利、软件权利所有均归属于腾讯公司。同时,软件开发、数据收集、内容生产等步骤也是在腾讯公司主持下进行的,代表了公司的意志。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看,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本案中作品的著作权和可能引发的侵权责任均由腾讯公司承担。
此外,在权利保护方面,该文章被认定为法人作品,腾讯公司作为其所有人,将享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作品的发表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故而在本案中,法院可在无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全文转载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从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能力来看,MGC新闻仍集中在数据收集、分析和简单内容加工层面。人工智能在新闻创作方面的成果与经由人类采访、思考、分析所完成的作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MGC新闻能否符合著作权法要求,还应依个案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下,有效保护了MGC新闻的创作权,维护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弱人工智能阶段应MGC新闻面临的著作权争议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但同时,人工智能具有创造性、结果非事前确定性、系统运行的独立自主性、理性智力、自我进化、从系统外学习、收集、处理和传播数据的能力等特点。[5]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MGC新闻的内容、形式将日益完善,甚至有可能独立生成富于思想性的深度报道。这些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归属于谁?版权保护期限是多长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探讨。总的来说,智媒时代,只有肯定MGC新闻的价值,充分保护MGC新闻的著作权才能促进传媒行业的良性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大学传媒工作坊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02320051070006)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落槌法院首次确认AI生成作品具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EB/OL].[2020-01-14].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20-01/14/content_8100580.htm.
[2]耿磊.机器人写稿的现状与前景[J].新闻战线,2018(01):43-46.
[3]王迁著.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刘波林.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5):156-165.
(刘海明,系重庆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马晓晴,系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