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2020-04-24

作文周刊(高考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保护法监护人人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两次修订之后,迎来了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相比,此次修订亮点频出,尤以明确国家监护最为耀眼。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里确立的国家监护制度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包括监护人利用子女乞讨、未成年人被长期虐待等情况)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国家除要向其提供与成年人类似的人权保护外,亦须额外提供与其身体及心智发展相符的特殊人权保护。后者被明确写入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公约签约国,为进一步契合国际公约要求及接轨世界通行惯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此次修订中明确提出国家监护概念,作为家庭监护必不可少的兜底补充。同时还明确了具体监护主体: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

此次修订既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宪法性保护的具体落实,本质上也是我国在国家监护理念构建与制度完善层面的深刻实践。

1.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未成年人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衡量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之一,最易引发公众较为强烈的普遍关注和集体焦虑。《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明确将国家监护纳入其中,打通了未成年人監护的最后一公里,值得瞩目。

2.社会文明进步的缩影。《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3.保护未成年人贵在行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频出,尤以明确国家监护最为耀眼。让国家监护的雨露真正滋润到未成年人的心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爱的蓝天!

猜你喜欢

保护法监护人人权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