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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管性侵案:如何约束“不对等的权力”

2020-04-24仇广宇

中国新闻周刊 2020年14期
关键词:幼女性关系小芳

仇广宇

4月11日起,“烟台高管性侵养女案”引发了数日的讨伐浪潮:四十多岁的鲍某某带着14岁“养女”小芳(化名)生活。2019年4月小芳开始指控鲍某某多次暴力性侵,第一次立案未成功后自杀被送警。半年后此事被立案,至今已六个多月。 案情远比媒体披露的复杂,而其在网络上引发的争议甚至是站队,就是因为此案涉及的人性、伦理、道德、法律层面的问题,争论者从不同层面介入议题。

回到事实层面。小芳是受一名受害者,这是不应该被争议遮蔽的事实。鲍某某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小芳发生性关系,是行“恋爱”之名,还是“养父”的性侵,这应该是交由法庭去完成的举证,不应该是由媒体在没有充分采访的情况下交由舆论来审判的。

要看到的事实是,受害者在报案之后,在法院提前介入的情况,也没有立案成功,是否应该追问一下公权力和社会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是否尽到了责任?

图/视觉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公开呼吁引进“滥用信任关系剥削性利益罪”,在立法中直接规定: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如果能在立法上做出这样的修正,那么类似鲍某某这样的案件就会迎刃而解。从《梅根法案》到《熔炉法案》,都证明典型个案可以推动国家立法完善。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指出:“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也是有法律从业背景的高管鲍某某手里的一张牌:他一直强调与未成年人小芳的“恋爱”关系。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呼吁舆论关注的焦点要回到事实本身。事实层面是什么呢?希望有关部门的调查能够还原事实。

中国台湾作家蔡宜文在《房思琪初恋乐园》的书评中写道:“任何关于性的暴力,都是整个社会一起完成的。”鲍某某案引发的强烈社会回响和关注,也折射着全社会对鲍某某行为的痛恨和不耻。 4月13日,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而我们更加希望的是,在未来可以继续开展对相关法律的研究讨论和修订,并加强普法宣传和未成年人性教育。要让孩子们知道,万一有了不幸遭遇,能够把无奈和伤害变为铠甲。正如罗翔评论的那样:法律才是“爸爸”,是保护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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