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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支撑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04-23廖灿勇

公民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自治县区县人民政府

廖灿勇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紧急行动、全力奋战,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市人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同心协力、共克时艰,确保各项防控工作有效落实,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2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

《决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由于重庆紧邻湖北,两地人员物资来往密切,特别是当前又处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岗、学校复学,人口大量流动的特殊时段,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同时,当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回应相关法治需求,有必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决定,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支撑。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常委会研究室,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成果,吸收相关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起草了决定草案。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明确职责,强化监督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不断修改、数易其稿后,形成了《决定》草案文本,共十六条,并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黎藜说。

据介绍,《决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坚持统筹防控、服从大局,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如,明确疫情防控的原则;明确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职责;对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等。

——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强化疫情防控支持、保障、宣传。如,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勞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水、电、气、通讯等企业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渝快办”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保障城乡社会平稳有序运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坚持依法防控、依规治理,强化疫情防控法律监督、责任追究。如,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六类禁止性行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责任;加强执法工作、明确法律责任,对不服从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此外,《决定》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等。”黎藜说。

可依法实施紧急措施

“该决定将为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当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相关法治需求,有必要通过立法层面予以授权与保障。该决定的出台能够回应相关法治需求,并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为我市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2月11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的《决定》,在面对疫情方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什么法定的职责和职权?邹钢表示,这个问题在《决定》里也有很多阐述规定。??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疫情防控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邹钢介绍,其中,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发布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依法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可以在必要时对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进行征用,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要统筹加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城乡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区县人民政府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开展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邹钢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县(自治县)统一部署,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控辖区疫情,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摸排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等工作。?

同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高效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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