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博弈下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
2020-04-22查昕宇
查昕宇
摘要:2018年音集协一纸公告要求KTV下架6 000多首歌曲,其中包括《十年》《K歌之王》等热门歌曲,2019年广东八家KTV企业联合起诉音集协垄断引起舆论关注。在对音集协垄断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对集体管理各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制衡,同时借鉴国外集体管理方法,从而提出形成一个利益制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音乐版权;音集协;集体管理;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117-03
1 引言
音集协是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属于非营利组织。主要负责集中管理音乐版权,授权使用人使用并收取会费。音集协在我国处在垄断地位,但因为其版权管理不善,导致音集协与音乐版权的所有者和使用人之间的冲突不断。因此,是否可以通过利益博弈的分析,找出解决音集协消极管理和垄断地位的问题,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2 音集协在音乐版权集体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音集协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其与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产生冲突,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2.1 音集协属于非营利组织
在面对集体管理上的问题时,音集协选择改变或是不改变,都不会侵害其本身的利益。如果音集协选择做出改变,便只会徒增它的管理费用且无法带来收益。例如首都机场的二号航站楼,一个小桌子只能容纳一个人进行取物过安检。并且这个问题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期间也有很多人提出的建议,要将二号航站楼的安检桌变长一些,但这个建议一直没有被采纳。这是因为这个建议是否实行,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否改变,都不会影响到机场的自身利益以及决策者的个人利益。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会因为航站楼安检的桌子太小而放弃购买机票。同时决策者属于机场的工作人员,他们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因此桌子再短也不会耽误他们的时间。所以对于机场以及决策者来说,如果换了一个更长的桌子,那么结果只是机场的账上又多了一笔买长桌子的费用[1]。所以,音集协不会去做一个对自身没有利益并且会加大自身管理费用支出的决定。
2.2 对音集协的制约力量不够
音集协处于垄断地位,导致权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音集协的制约力量不够,因为这两者除音集协之外没有别的选择,对音集协的不满只能指出问题,而不能真正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音集协的利益,迫使其做出改变。所以唯一有能力制约音集协的是国家的监督,我国在法律上已明确民间可以成立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2],但因为其应用于市场上时出现了问题。因此并没有出现与音集协互相争夺利益的机构。
3 利益博弈下我国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分析
通过利用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从而形成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局面。其中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3.1 版权的所有者的利益诉求
音乐版权对于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来源主要是通过转让许可而带来的经济收益。因此集体管理机构想让所有者出让版权就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所有者个人单独寻找使用人的预期收益小于转让给集体管理机构的收益[3]。因为所有者单独寻找使用人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比转让给集体管理机构要大很多,同时还有无法准确计量的沉没成本在内。所以集体管理机构所给出的收益相同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小于持有人自行出让的收益都可以促成交易。所以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最希望获得的转让收益与自行寻找使用人的收益持平,因为作为理性人,所有者深知如果超出了自行的收益,将会导致交易的失败,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理性人愿意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增加自己的风险。
3.2 集体管理机构的利益诉求
假设集体管理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集体管理机构主要工作是收集版权,再将版权给予使用人使用,并收取会费。因此可以理解为,集体版权机构是版权的中介机构。对于音乐版权数量众多以及碎片化的特点,集体管理具有以下的优势:一是降低了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搜寻成本,从而大大降低了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二是降低了因为搜索不充足而导致的利益损失风险,促进版权的发展。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集体管理机构在利益博弈中具有了信息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是信息对于风险的信息掌握充足,所以在交易中可以利用对方对于风险的认知的不足,从而拉大价差。二是对于买方信息充足,在与买方的交易中更加容易计算出合理价值。因此,对于集体管理机构,其利益的最大化可以理解为将自己的信息优势最大化的利用。
3.3 讨论版权的使用者的利益诉求
版权对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来源是对于音乐版权的使用而带来的收益。在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情况之下,使用者需要通过向集体管理机构缴纳会费来获得使用权。所以对于使用者来说,利益的最大化就是降低使用费用,从而提升自身的收益。
在我国,音集协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音集协在利益博弈中置身事外,与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不发生利益争夺的问题,因此利益的博弈就变成了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争夺。但在现实中,因为二者过于众多和分散,所以很难产生一个具体的利益博弈,同时音集协会阻碍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信息的流通,因为对于音集协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公开信息,一个是不公开信息。在这两个选择上,所有者不管选择哪一个都对自己的利益没有影响。同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要求公开信息也是无济于事,因为公开信息对于音集协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得失。因此很容易出现信息闭塞的情况。
而音集协成为盈利机构,利益博弈会出现以下情况:在音集协与所有者之间,所有者的最理想价格是与自行转让的预期收益持平,而音集协的最理想价格是充分利用信息进行分析的最低价格,并且这个价格是高于所有者自身的成本价,否则交易就会消失。因此交易中的价格很可能会落在两个价格的中间值与最低价格之间,因为二者在交易时,从所有者角度看,如果所有者要求看信息,这时音集协会选择给出信息促成交易,这时候二者进入议价阶段,价格的落點很可能在中间值。如果所有者选择不看价格,那么价格就很可能落在最低点,因为音集协有着信息优势。从机构的角度来看,无论什么情况,音集协都会给出信息,因此这个信息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会让所有者看到的最低价格比音集协预期的最低价格要低,因此价格很有可能落在中间值与音集协预期的最低价格之间。而在使用者与音集协之间的博弈。音集协处于垄断地位,价格就是在价格与市场总需求的关系中的最优价格。所以在音集协属于完全垄断地位下,音集协的利益是最大的,同时对于音集协的制约力量只有法律进行制约,其他两个主体在经济上的制约力量十分弱小。
市场上出现另一个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与音集协竞争时,博弈会出现以下情况:音集协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形式不变,但是他们之间的均衡价格发生了改变,音集协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下的理想的买卖价格之间的差距会缩小,因为现在的博弈情况变成以下情况:将利益视作蛋糕,现在音集协先行报价,如果使用者和所有者不满意,那么就会有另一个机构与之竞争,利益的蛋糕就会消失一半左右,这时就变成了使用者报价的情况,使用者只要在最低价以上报价,音集协基本都会接受,因为如果拒绝的话,音集协将会失去所有的利益。同时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能会出现一个新的机构,从而减少音集协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和使用人对音集协经济上的制衡力量就会变大,促使机构提升自我的服务质量。所以音集协在处于寡头垄断时的效果较好,这时音集协会因为竞争和制衡而不断完善服务,同时所有者和使用者也会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所有者的利益上升,其对于创作的投入也会加大,从而音乐的质量与数量会提升,而使用者也更加有资本去提高服务,增加自我的利益。
音集协的垄断地位主要来自于法律的特许和市场上的经济惯性。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市场属于完全垄断市场,音集协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市场进入难度高。因此出现一个与音集协相同的机构,会因为市场上的原有的经济惯性,从而导致其无法存活,所以对于国家对于音乐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允许的规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导致其进入成本过高,理性的投资人是不会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同时,这个机构出现的标准也就是音集协工作质量的最低标准,现在的情况是机构的开设标准小于获利标准,在这之间具有一个隐形的市场。因为音集协产生的经济惯性,机构出现后所预计的交易数量较少,从而拉低了预计的利润。但这个预计的交易数量会随着音集协的工作质量的下降而上升,当数量上升致使利润上升到预计成本之上时,这个隐形市场就会转为实体,机构就会出现。但因为预计成本过高,导致音集协只有将工作质量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才会使市场出现。所以这个市场在理论上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对于音集协构不构成威胁。
4 国外对于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制度
4.1 美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美国两家规模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是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和BMI(美国广播音乐协会),二者都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ASCAP成立于1941年,由作曲家、出版商和律师组成。主要目的是管理版权,主要的职责是发放版权使用并收取版权费以及分配版权费。BMI成立于1939年,由广播公司发起成立。在成立时有防止前者垄断的目的。美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两个组织形成了寡头垄断。二者之间工作有不同之处,也有相互竞争地对方。同时二者的会员数拥有量相差不大,实力旗鼓相当。因此美国在ASCAP和BMI的相互竞争之下,有效的防止了垄断局面的出现。
4.2 日本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日本关于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三个:JASRAC、日本唱片协会、日本文艺演出人员团体协会。2001年日本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确立集团管理机制由垄断制改为竞争制。同时日本对于卡拉OK的管理是由JASRAC分成两个部分发放,一个是由“卡拉OK事业制作者”收取,另一个是由卡拉OK行业协会直接向JASRAC缴纳。
4.3 英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英国从事与版权管理的机构有:英国知识产权局、英国创意产业委员会和英国文化、传媒与体育部。从事版权交易的机构包括:英国版权委员会、英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英国版权中心。同时英国有十几家机构从事版权的集体管理。根据美国、日本和英国的版权集体管理体系,都是有两个以上的集体管理机构进行竞争,从而防止出现垄断的情况。
5 完善我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建议
第一,改变音集协的非营利性质,让其参与到利益的分配中来,这样如果出了问题,他的自身利益就会受损,而他做出改变就会获得利益。同时国家作为制定者,会减少对其的监管成本。从而使用者和所有者对音集协满意度上升,减少起诉的次数,将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音集协有了经济利益后,会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加大对滥用版权的行为的监督,更好的保护了所有者的权利。
第二,国家通过法规和政策激励来降低市场进入的预计成本,让这一隐形市场更有可能实现,让国家更好的控制音集协的服务质量的同时让音集协感到危机感,从而提高服务以及对所有者的版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让其他企业看到了这一隐形市场的实现可能,从而想要从中分得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社会上对于音集协的监督就会加大,从而减少了国家对于音集协的管理成本。
对于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只能通过加强管理来解决,更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利益博弈,来建立一个制衡体系。很多时候,国家的监管就像是照射在大地上的太阳一样,不管从何种角度都会有阴影的存在。而人们心中对于利益的追求,就像是陰影一样无处不在并且有着巨大的力量,所以有时候可以通过利用这个力量去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宝红.供应链管理:高成本、高库存、重资产的解决方案[M].北京:机械工程出版社,2016.
[2] 王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D].武汉:武汉大学,2013.
[3] 王力哲.博弈论[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