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4-22李伟一
李伟一
摘要:农业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发展农业产业、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农业知识产权在我国农业领域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创造力、影响力,对实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业产品的竞争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逐渐增强,但是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文章简单地对我国当前的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介绍,并且分析了当前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031-03
1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概论
1.1 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农业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农业领域的体现。其主要包括涉农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农业商业秘密等。当前,学术界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根据其具体属性又可以分为农业科学、农业工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是劳动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脑力成果及智力成果的总和,而非其他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农业领域的再应用。[1]因此,人们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在农业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经济和精神权利的总和。
1.2 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除具备一般知识产权的特征外,还具有属于其本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①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因为农业生产领域较为分散,因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在一些领域内是难以控制的。②农业知识产权种类难以衡量、价值难以评估。且跟其他类型的产品相比较,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其利益具有难以预测性,导致难以对权利主体付出的智力劳动进行统一的衡量和价值评判。
1.3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即法律对于农业权利主体的各项利益所给予的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主要内容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法律补偿和农业知识产权法律赔偿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法律補偿是侵权人向所有者的补偿,法律赔偿是侵权人向所有者支付损失费。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侵权行为才有保护问题,没有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保护的问题。法律补偿也就是一种平衡赔偿,通过补偿或者赔偿,使得受到损害的农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挽回,通过补偿和赔偿两方面的手段进行双管齐下,有利于实现农业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1 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虽然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解决问题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于解决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来说这些法律还并不足够。其次,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立法的实际可操作程度较低,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从国家层面制定的,并不具备全部的适用性,每个地方的农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无法一概而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很多具体的情况进行细化,就导致实际中的有些情况并不能依据法律来进行有效的解决。[2]从而导致法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通过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问题的效率就大幅度的降低。最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中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层级较低,一般为行政规章,法律、行政法规等效力层级中规定涉及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较少。
①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不足
首先体现在缺少对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专门立法。我国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畜牧法》《森林法》《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中。这种立法的优点在于维持立法现状的稳定性,在保持我国现存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但是劣势则体现在法律在生物遗传方面的保护覆盖面不全,没有办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则。其次是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主要为部门规章,结合实践,应当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进行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立法较为合适,以便于统一法律的适用,用时也可以降低立法的成本和立法的难度。
②动物新品种保护不足
目前针对植物的新品种保护,我国有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予以规定具体的情况,但与动物新品种的相关问题,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定,关于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措施,世界上有专利法的保护方式、专门法的保护方式以及专利法和专门法双轨的保护方式,在我国的体制中,主要是采取专利法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动植物新品种,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而其生产方法能够获得专利。因此我国对于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用的是专利法的保护方法,应当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专门的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③种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
在种子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使得种子保护工作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此外,在刑法领域涉及种子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在对生产销售假种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种子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更加的全面、多样。当种子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商标侵权的情况的时候,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此种方法可以及时迅速的处理种子侵权的相关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种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宣传问题、侵犯种子商业秘密的行为违法的有奖销售的行为等,当种子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遇到此种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时,可以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3]
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不足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我国是采取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的双轨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层级不同,商标法是从法律层面来保护;专门法一般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方式,使得法律层级高低不同,一些法律条文的概念出现冲突,每部法律都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的又不具体、不细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详细的解释清楚保护对象是什么、保护方式是什么,这种多部门的立法带来了许多的弊端,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既有相同的部分又有互相矛盾的部分,使相关的权利人在实际中应当遵守哪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产生了困惑,大大地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2.1.2 执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主体较多,例如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版权局等,此种情况容易出现多头执法的情况,导致农业知识产权执法混乱,效率比较低。其次,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受限,例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一行政规章,其无法在行政文件中设置行政处罚权,从而导致地理标志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最后,我国缺乏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相关部门中取得专利执法资格证的人员极少,执法资格的缺失再加上缺少执法经费,导致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力较弱,很容易导致农业知识产权大量侵权现象的发生,使农村市场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区。
2.2 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2.2.1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渐了解到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学着如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涉农业领域,社会整体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却明显欠缺。现如今,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科研人员、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不强,由于城乡居民法治文化意识的落后和观念的淡薄,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甚至大多数普通村民都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对于科研人员自身来说,也存在着不重视维护自身科研成果的现象,对于一些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现象没有形成关注,任由其发展,助长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侵犯的现象的发生。
2.2.2 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程度低。国家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研发主要是基于研发各项高校课题的需要,从而使得其所研究出来的农业知识产权满足的主要是项目课题的需求而非实际农业市场的需求。从而使得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率不高。而且由于农业知识产权自身特征的原因,其价值很难被精确的计量,从而使得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推向市场的过程中流通不畅,市场化程度低则不利于相关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导致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处于停滞的状态。
2.2.3 农业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缺失。目前农业知识产权大多属于国家公益性项目,因此科研人员在研发农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评职称、晋升等,而不会重点注意提升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程度。这种模式造成了相关的科研人员的技术性创新以及转让积极性方面难以被充分的调动,并且还会导致相关专业人员的流失。
3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3.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3.1.1 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首先,应当拓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范围,细化各类农业知识产权领域方面的立法。例如在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法律方面,应当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取得、运用、转让等各个方面均做出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的区分原始提供人、持有人和获取人,针对不同的主体建立不同的补偿机制;对于种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一步的完善相关法律,并提高种子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等,动物新品种、统一地理保护标志等具体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完善也是如此。其次,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立法的层级,将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层级提高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层次,使得通过相关立法执法机关获得更大程度的行政处罚权等,提高监管效率。最后,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在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存在赔偿数额低、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若干问题,针对此种问题,应当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因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而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提高法定赔偿的数额,并且应当在立法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3.1.2 健全知识产权执法。第一,要统一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主体。如将品种等统一归类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应当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执法的经费投入,建立更加专业的行政执法团队来遏制农业产品市场侵权行为的发生。
3.1.3 改进农业知识产权司法。在农业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方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审理效率,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的审理期限,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滥诉赔偿制度,鼓励采取期限较短、更为方便的农业知识产权仲裁制度来解决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的纠纷。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困难主体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等。
3.2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3.2.1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我国各类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因此要大力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各类主体对农业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法治意识、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事业在乡村农业地区的发展,首先是要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自身的业务能力的培训,提升自身的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可以协同各种宣傳部门,开展农业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其次,要提高一线科研人员对自身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意识,增强其重视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最后,更要让广大的农民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带来诸多的利益,以广大农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来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3.2.2 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率。首先,要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通过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确保相关的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流互动,建立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交易机制。最终促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机制。同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市场行为的监管,风险评估的制度,为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率的转化提供保障,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
4 结语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基本的建立,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立法、执法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要首先填补涉农知识产权类型的立法空白,使得关涉农业知识产权的各种创新成果都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其次,提升有关主体的执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涉农知识产权的执法条件。最后,提升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和市场转化率,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J].法学,2016(07):31-35.
[2] 乔娇娇.新时期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农业经济,2017(05):28-29.
[3] 刘同君,张茂城.利益平衡视角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