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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擅发“葫芦娃”图属侵权

2020-04-22魏巍

检察风云 2020年6期
关键词:葫芦娃荣昌公众

魏巍

微信公众号具有公益性质,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在具有公益性质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2019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判令被告荣昌报社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公众号擅用葫芦兄弟图片

《葫芦兄弟》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世纪80年代原创出品的系列剪纸动画片,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动画经典,该电影中“葫芦娃”的人物形象早已家喻户晓。

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为七个小麦色肌肤的中国古代男童形象:四方脸、眉毛粗短、大眼睛、黑眼珠、眼尾处有三根长长的睫毛、头顶一个彩色葫芦、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绿色葫芦叶围裙、脖子短、头部几乎与肩部相连、赤脚、四肢短而粗壮。

《葫芦兄弟》DVD盒正面印有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字样。《葫芦兄弟》曾获优秀美术片奖、儿童少年电影优秀系列美术片奖、电影长片类评审团特别奖、“美猴奖”中国动画长片大奖等多项荣誉。

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进庆、吴云初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终审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为美术作品,系由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2015年12月30日,制片厂变更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影”)。

2018年7月11日,上海美影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过的ipad及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一、查看上述设备中的“关于本机”,打开“AppStore”,搜索、下载、运行、登录“微信”……四、在“微信”中搜索“荣昌报社”,并在该公众号中搜索“葫芦娃”,随后查看搜索结果中的相关文章《娶个荣昌媳妇,你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2015朋友圈装逼神器来了,高清无码打包放松!》……七、同时对上述过程中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共得图片120张。

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录像,共得视频文件一段,并从上述图片中选取20张附于公证书之后;工作人员将上述图片120张、视频文件一段刻录至光盘,一式四张。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图片和光盘内容显示,名称为“荣昌报社”的账号认证主体为荣昌报社,该微信公众号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月10日发布了《娶个荣昌媳妇,你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2015朋友圈装逼神器来了,高清无码打包放松!》的文章。经比对,《娶个荣昌媳妇,你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使用的七张图片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系列美术作品相同;《2015朋友圈装逼神器来了,高清无码打包放松!》使用的四张图片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系列美术作品构成相似。原告支付了公证费2500元。

法庭论战“葫芦娃”图片使用是否侵权

2018年11月22日,上海美影就上述情况提起诉讼,与荣昌报社对簿公堂,要求法院判令荣昌报社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公众号使用的侵权图片;判令荣昌报社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荣昌报社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庭审后,上海美影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了前两项诉讼请求。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在具有公益性质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否构成侵权?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论辩。

上海美影指出,原告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美术电影制片厂 ,亦是中国历史最久的动画制片厂之一,在国内外都具有较高知名度。《葫芦兄弟》是原告于20世纪80年代原创出品的系列剪纸动画片,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动画经典,该电影中的角色“葫芦娃”的人物形象早已深入人心。上海美影依法对《葫芦兄弟》及“葫芦娃”角色造型享有著作权,而被告在官方微信公众号“荣昌报社”(rongchangbao)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且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荣昌报社答辩称,被告系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也是国家的政府机构,该微信公众号于2010年10月才投入使用,没有任何的收益。针对原告所诉的侵权,荣昌报社认为,公众号对葫芦娃的使用,其实是对葫芦兄弟的宣传,且此事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荣昌报社同时承认自己对互联网保护的意识不强,但认为参照网络作品的价格标准,原告诉讼的赔偿和维权费用5万元金额过高。

荣昌报社提出,案涉公众号2014年就使用了葫芦娃,但原告直到2018年才起诉。原告隔了四年时间才起诉,是蓄意起诉。荣昌报社同时指出,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图片”,其实只有七张,是否属于“大量使用”,需要法庭作出判定。

英雄要论出处,擅用图片侵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葫芦娃造型设计者通过绘画设计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服饰色彩及线条,塑造了具有独特个性的葫芦娃角色造型,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动画片《葫芦兄弟》DVD、(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享有“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其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荣昌报社”(rongchangbao)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庭审后,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了涉案图片,并自愿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辩称,其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上述抗辩理由并非法律规定的应免责的事由,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性质以及权利人为维权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2019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判决:荣昌报社赔偿上海美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驳回上海美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此看来,类似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中的英雄形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在使用时还得问问出处,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可能会引发侵权诉讼。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点评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因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图片不当导致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于一些公益性质的微信公众号而言,在遇到此类诉讼时大多会以公众号属于公益性质,没有营利为由进行抗辩。这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即使是公益性质的微信公众号,其在通过图片知识、信息进行分享时,也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我们设置了图片合法使用的边界。对于这类侵害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会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特别是对图片作品权利归属的审查。公众号使用他人图片时为避免侵权,需要考察其是否为原创或许可使用、转让。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还要考察其是否具备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情形。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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