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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现实建构

2020-04-22崔聪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制度化

崔聪

〔摘要〕 诚信建设是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诚信建设初见成效,但也存在着规范性不足、持久性不够等问题,应当进行制度化建设。制度的正义追求助力诚信道德规范的建设,制度的公共伦理关怀契合诚信建设的社会属性,制度化的内在特性破解诚信建设的现实困境。诚信建设制度化不仅要建立在诚信文化基础之上,体现诚信道德的价值和原则,而且要以强化过程性为价值引领,探索实现诚信建设效果持久化和最大化的构建路径。

〔关键词〕 诚信建设;制度化;诚信文化;诚信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2-0067-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 〔1 〕43,为诚信建设明确了制度化的发展方向。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发挥制度化的规范效应,以使诚信建设持久、规范地进行下去。而诚信作为道德文化领域的范畴,能否通过制度化设计来实施建设?如果可以,如何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建构?这是笔者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现实之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在道德文化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的诚信道德面临如何深入建设的问题。诚信建设是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全社会所有主体广泛参与,为回应现实社会诚信问题、解决社会诚信危机而进行的道德文化建设。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社会风气已明显好转,但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透支诚信和扭曲社会诚信文化生态的失信行为还时有发生。诚信建设何以持久、规范地进行下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社会诚信问题的出现与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缺失不无关联。

诚信建设规范性不足、持久性不够,现实表现为诚信建设往往流于形式且实施人员带有较多的主观性因素。诚信价值观教育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形式,但是这种教育缺乏持久性,往往随着现实问题的解决让位于其他教育,这种短暂的诚信教育无助于诚信道德规范的持久性养成。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诚信建设制度不易被真正执行到位,容易夸大形式而忽视内容,逐渐转变为追求形象和政绩、无益于实际问题解决的形式工程。同时,缺乏规范性的诚信建设难以杜绝诚信建设中的随意性,因为诚信建设政策的执行要具体到相关责任人,而每个责任人对政策的理解各有偏差,并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会以个人的实际情况、情感选择和需要为执行依据,这就使得诚信建设的执行力参差不齐,效果也往往不佳。

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道德文化建设,如何使其在良好社会风气形成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对诚信建设进行制度化思考。诚信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文化建设问题,要克服当今诚信建设制度化不足的缺陷,将诚信建设由传统治理模式转化为注重制度化的“规范之治”“长久之治”。制度化是作为一个过程展开的,是“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 〕,是指群体或组织的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由不固定的、特殊的形式转化为固定的、普遍的形式,代表了群体和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生活、社會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的变迁过程。诚信建设制度化就是为了规范诚信行为,解决诚信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规避一些问题,而对覆盖国家、政府、社会、团体、部门、企业等主体部门的诚信建设所进行的制度化设计,以使诚信建设在持久、规范、有序的轨道上不断发展,这也是诚信建设由无序向有序、由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程。

诚信建设规范和长效机制的缺失造成诚信建设在某些领域成效不彰,凸显了诚信建设制度化是现实之需。这就要求我们将诚信建设的制度化问题作为一项新的课题和任务提出来,并加以研究,探索建立诚信建设的制度化体系,以规范诚信建设,使之持久地进行下去,最终在全社会逐渐养成诚信道德风尚。

二、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可行性分析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我国诚信建设的现实之需,其最终目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诚信道德素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固化的诚信道德文化。而诚信属于道德文化的范畴,能否通过制度化进行建构?即诚信建设制度化有无合理性与可行性?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对制度的正义追求和公共伦理关怀的追问,更涉及对诚信建设的社会属性和制度化内在特性的探究。

(一)制度的正义追求助力诚信道德规范的建设

诚信建设作为道德规范建设,离不开制度正义的支持。道德规范建设与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道德规范从一开始就是契约的产物,而为了践行道德规范,从而实现正义,就必须借助制度这一共同的权力,同时制度本身也包含着道德的因素,体现着道德规范的原则。著名哲学家霍布斯就从自然状态这一逻辑假设出发,认为人类为了摆脱“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诉诸理性的力量,于是便建立了自然法则,“自然法则也称为道德法规,是由信义、公道等品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和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 〔3 〕221。“当人的欲望是善恶的尺度时,人们便处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即战争状态),于是所有人便都同意这一点: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 〔3 〕112评价善恶的尺度不应该是人的欲望,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欲望都不一样,这样会引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就需要追求一个共同的善,并且人们又都同意,这种共同的善就是和平,是人们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契约,而自然法则正是追求这种公共善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产生道德规范,规定人们应该怎样做才能有利于和平和自我生存。由此,道德是人们内心契约的产物,就像人们都同意和平是共同的善一样,而为了维护人们内心的道德契约就产生了道德规范,即霍布斯所总结出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们只要出现时便对一种欲望有约束力。” 〔3 〕121自然法则即道德规范仅对人的内心欲望有约束力,而非人的外部行为,这就需要人们建立外部性制约力量,互相转让权利形成契约,契约的履行即正义。也就是说,契约和契约的信守正是正义的来源,而“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 〔3 〕110。正是在对遵守信约正义的思考中,人们推导出了具有公共性的权利——共同的权力,即人们把一部分权利(或所有权)交付给一个能够代表共同利益的共同权力,这样就产生了国家。

从共同善的内心道德契约,到人们都同意的道德规范,再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契约,最后由正义推导出拥有共同权力的国家。道德规范的建设离不开制度的支持,对道德规范的践行和遵守即为正义,制度作为一种共同权力,代表的是对正义的追求和维护,道德规范建设并非与制度无关,二者有着内在的关联性。道德规范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契约的产物,道德契约产生道德规范,而为了践行道德规范从而产生了代表公共权力和追求正义的制度。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其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契约,代表着人们对共同善的追求,诚信道德规范能够约束人们内心的欲望,但对于人们能否践行诚信道德规范的正义诉求所起的规范作用较为有限,因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诚信建设就要寻求制度这种人们都同意的共同权力的正义支持,这既是对于正义的维护也是正义的体现。

(二)制度的公共伦理关怀契合诚信建設的社会属性

道德规范建设与制度有着密切关联,但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能够被制度化,只有那些体现社会有序化要求且缺失严重的道德才有实施制度保障和制度转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不仅仅是个人的主观修养和美德,更是一种社会公德,不同的社会主体由于对诚信道德规范的遵守而维系着和谐关系。在我国当前由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期,诚信道德规范已经远远超出了私人领域,诚信已从个人美德走向了社会规范和规则,诚信道德规范建设越来越具有社会属性。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观,还是一种职业道德,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利益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诚信建设应该更加突出诚信作为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对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诚信作为一种公共道德,不仅是所有公民都应遵守的公共规范,同时还是所有公民都应承担的公共责任,这一切都源自维护公共利益的共同需要和共同契约,这就是诚信道德规范所具有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样的特殊性使其与单纯的私人品德区别开来,也使诚信建设具有了社会属性,为诚信道德规范建设的制度化提供了可能性。

“公共伦理首先是一种有关规范的伦理,再次,公共伦理是一种努力在多元的价值要求中寻求核心共识的伦理,最后,应当说公共伦理是指向公共利益的伦理。” 〔4 〕公共伦理的内涵就是指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规范的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更多的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其根源是社会利益的冲突。诚信道德规范作为一种社会公德,其建设旨在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规范进行调节,而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体现了对公共利益、公共规范的关怀和范导,因此诚信建设就可以进行制度化探讨。制度与道德规范建设的密切关联,不仅在于制度是推进道德规范建设的正义和规范因素,同时也在于制度本身就包含着道德的因素,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对共同善的维护,而且制度设计的直接指向、调整对象就是公共规范和公共利益,没有制度的公共伦理关怀,诚信建设要长久、规范地实施下去是很难想象的。

(三)制度化的内在特性破解诚信建设的现实困境

制度的正义追求与公共伦理关怀使诚信建设的制度设计具有合理性,而探讨诚信建设能否制度化还需要对另一问题进行思考,即制度化本身的内在特性能否破解诚信建设规范性不足、持久性不够等现实困境。

诚信建设是为解决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而实施的道德文化建设,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复归到使公民认同并践行诚信道德规范上来,而道德并不是天生就有的,是后天习得的。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德性正是来自于日常生活习惯,“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由此可见,我们所有的道德德性都不是由自然在我们身上造成的,因为,由自然造就的东西不可能由习惯改变” 〔5 〕35,因此“一个人的现实生活怎样,他的品质也就怎样” 〔5 〕37。诚信道德规范也是从习惯性的诚信行为中培育而来的,因此诚信建设就有了制度化的可能,因为制度化内含规范性、持久性以及重视契约精神等内在特性,能够培养人们的诚信行为习惯,产生内在的诚信道德规范。具体表现为:

其一,制度化能够维持诚信建设的长期性,促进诚信建设的主动性。诚信道德宣传教育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形式,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这种教育往往表现出运动式、突击式特征,也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在短期内进行大量宣传教育。而制度化带有明显的持续性特征,对诚信道德宣传教育进行制度化设计,能够使其克服持久性不够且缺乏主动性的现实困境。诚信道德规范的教育不应仅仅存在于问题爆发时期对失信行为进行道德谴责,而应该是一项积极主动的、长期的工作,这样才能逐渐筑牢人们的诚信道德观念。

其二,制度化能够增强诚信建设的规范性。行动的随意性是指在规则系统运作过程中没有目标,没有计划,也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一切行动全凭个人的喜好和需要来进行。诚信建设的执行要具体到相关的责任人,而每个人对政策的理解各有偏差,并且对于政策的执行会以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情感选择为依据,这就使得诚信建设政策的执行力参差不齐,选择性执行与不当执行时有发生,政策执行的效果有时不佳。“制度化既限制了规则系统运作过程中因人而异的随意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由于不同规则系统的复杂交错而造成的运行效果上的混沌效应。” 〔6 〕

其三,制度化能够推动诚信规范“道德建设”与“制度治理”的融合。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道德建设,在我国注重“德性之治”的文化传统引导下往往陷入道德理想主义的困境,主张单纯依靠道德说教、道德谴责等方式实现社会主体的诚信自律。这样的诚信建设方式在利益复杂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效应。而制度化设计能够在诚信“道德建设”中融入“制度治理”的合理成分。“制度治理”是依靠制度的力量促使社会主体实施诚信行为、养成诚信德性。制度对于契约精神的弘扬使诚信道德建设能够更加适应于现代社会环境,正如费孝通所言,“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 〔7 〕。因此,克服诚信“道德建设”与“制度治理”二分性的困境对于建立符合公序良俗的诚信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三、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现实建构路径

诚信建设制度化既是现实社会的治理需要,又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只有立足于理论与现实的结合以及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特殊语境中,才能提出有效的建构路径。

(一)诚信建设制度化应建立在诚信文化基础上

诚信建设的制度化设计是对传统诚信治理模式的完善,但是以制度规范诚信建设并不代表可以离开道德文化,不仅诚信建设本身就属于道德文化建设的范畴,而且任何制度都带有特定的文化烙印。马克斯·韦伯通过分析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产生的影响,讨论了基督教文化与资本主义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正如他所说:“《旧约》的道德中存在着大量有关《摩西法典》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严肃、清廉的法律精神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8 〕因此,虽然文化并不能决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但对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制度的顺畅運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制度化需要注入诚信的文化精神,只有建立在诚信文化基础上,规范性和长久性的诚信建设制度才能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获得全体公民的认同和支持,这种诚信文化不仅要包括传统诚信道德文化,还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诚信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一项基本道德规范,加强诚信建设需要充分挖掘和宣传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优秀内核。比如,在商业领域,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诚信文化,表达的是追求财富乃人之常情,不能用欺诈的手段获得财富,追求正当利益才是君子的行为。晋商和徽商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两大地域性商帮,虽然他们在兴起原因和文化理念等方面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将诚信经营作为自己的经商之道,并因此而成就了这两大商帮的辉煌历史。在政治领域,有“取信于民”的诚信文化,孔子认为食、兵、信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条件,民信比食和兵更重要,执政者要取信于民,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而如果失信于民,就会被人民所抛弃,统治则不能长久。在当前时期,诚信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文化软实力,诚信文化被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在社会各主体所进行的诚信建设过程中,诚信文化精神始终贯穿其中,可以说,诚信建设建立在诚信文化的基础之上。而诚信建设制度化构建也应建立在诚信文化的基础之上,以诚信文化作为理念导向,将规范性制度化管理与诚信文化的“以文化人”功能相融合,从而实现诚信建设制度化效果的最大化。

(二)制度化本身要体现诚信道德价值和原则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为了规范诚信建设行为,使诚信建设在规范而有序的轨道上不断发展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和运用。不可否认,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失信行为的发生,如为应付一些考核和检查而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没有将诚信建设制度真正执行到位,从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制度化是使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的变迁过程,其本身带有规范性和长期性特征。在以规范性引导诚信建设的过程中,伴随着的是对规范行为的制度范导,但是制度是人为的设计,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在缺乏监管时,制度规范性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就需要明确制度化的道德价值和原则,制度与道德有着密切关联,制度化设计本身就应该内涵道德价值,体现道德原则,这不仅是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制度效果最大化的现实路径选择。

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内涵特殊的规范性价值和原则,具体体现为道德主体自身的行为对于社会和他人是否具有“善”和“正义”的道德意义。诚信建设在解决现实诚信问题中成效不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关执行者形式主义的工作态度。诚信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道德文化建设,对其进行制度化设计要内涵诚信道德价值和原则,体现“善”和“正义”的道德规范要求,这样就可以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对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内涵道德价值和原则的制度化管理。相关部门不仅要以规范性的制度规定执行者的行为,使其规范化、有序化、常态化地开展诚信建设,同时还要对执行者进行诚信道德教育,提升其自身诚信道德素养,使其内心认同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合理性;在对制度执行者进行常态化监督评定的过程中,还应对其进行道德劝诫,使其明白自身的职责所在,对诚信建设制度的认真贯彻执行是其诚信道德的体现;对待诚信建设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不仅应该给予实际利益的惩罚,还应该遵循道德的原则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只有在规范化、持久化的诚信建设过程中体现诚信道德的价值和原则,才能更加有效地超越传统建设模式,在巩固以往效果的基础上实现诚信建设效果的最大化。

(三)诚信建设制度化设计强化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过程引领

诚信建设制度化作为一个过程展开,意味着要向制度方面转化,而道德规范作为“习惯”的结果,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诚信建设在规范性的轨道上持久发展。诚信建设制度化并不是只进行文件的上传下达就能够建立起来的,全社会的诚信道德风尚也不是只进行短期道德建设就能够形成的,因此就需要制度化设计体现过程性,在“化”的过程中稳步建立起好的制度,以过程性为价值引领,诚信建设内含层次性、简约性和预见性的要求。

其一,诚信建设制度化建构要具有层次性。所谓层次性,就是要明确哪些层面的诚信建设要优先进行制度化设计,哪些层面的诚信建设需要逐步推进。诚信建设是社会各主体都参与进来的社会性质的建设,包括构建型主体和参与型主体。所谓构建型主体是在诚信建设制度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主要指政府各部门;所谓参与型主体是在指政府主导下参与到诚信建设制度化过程并在不同领域和层面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等。诚信建设的制度化设计不能一步到位、急于求成,应该根据各主体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其在诚信建设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进行层次化制度设计。作为构建型主体的政府部门,由于其在诚信建设制度化构建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需要对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进行严格要求,集中力量优先进行制度化建构,使其在诚信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对于各参与型主体,如学校诚信建设、企业诚信建设等,则需要根据国家的制度安排逐步开展。

其二,诚信建设制度化建构要具有简约性。诚信建设制度设计并不是越多越好,也并非越精细越好,过于繁多和精细的制度设计会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大大增加制度执行的人力物力成本,同时还会造成人们的反感,这与诚信建设制度化设计的初衷相悖,会使诚信建设因缺乏现实可操作性而不能长久进行下去。制度的简约性即无论是对制度执行者来说,还是对被执行者来说,制度规范都应是一目了然的。只有这样,执行者在进行诚信建设过程中才能有明确的制度依据,被执行者也才能根据制度规范来实施和纠正自己的社会行为。

其三,诚信建设制度化建构要具有预见性。制度设计往往以问题为导向,带有明确的目标和效果指向,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一些设计缺陷和执行问题很可能会使制度偏離预先的效果指向,这就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效果偏离进行有效预判,这样才能及时弥补制度缺陷、纠正执行问题,使诚信建设朝着预定目标不断前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所追求的效果是诚信建设的规范化、有序化和长效化,最终目标是全体公民诚信道德素质的提高。诚信建设是作为一个过程展开的,这就需要强化制度的预见性。诚信建设制度的预见性功能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可以在进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经过逻辑分析推理出预期效果,并根据对预期效果的分析完善现行制度。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43.

〔2〕杨育民.略论“制度化”〔J〕.社会科学辑刊,2001(06):56-58.

〔3〕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4〕何怀宏.应当重视对公共伦理的探索〔N〕.光明日报,2004-01-13(02).

〔5〕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 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6〕郁建兴,秦上人.制度化:内涵,类型、生成机制与评价〔J〕.学术月刊,2015(03):109-117.

〔7〕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7.

〔8〕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刘作宾,译.北京:作家出版社,2017:138.

责任编辑 徐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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