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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话语体系

2020-04-22张璐

西部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话语文明法律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囿于西方表述,与中国古代法律实践呈现出较大差异。构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首先要跳出西方话语体系,从中国实践出发,建立自己的概念,形成对传统法律的自我表达,这是文化自信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构建;话语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2-0120-0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把“文化自信”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在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自信问题的提出,是对时代课题的理论反映,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为提升文化自信指明了方法路径,“更深层次地看,我们在国际上有理说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对外传播话语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要加强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思想,更加响亮地提出中国主张。”[1]

这一指示在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同样适用。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一派,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是西方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认知与其本身成就和地位并不相称,存在一定的误读与偏见,其传达出的传统法律形象脱离了古代法律实践。究其根源,在于我们的理论建设,尤其是话语体系建设,还不足以为古代和当代具有独创意义的中国法律实践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阐释空间。这要求我们应当坚持文化自信,立足古代法律实践,反思传统法律文化,提炼具有标识性概念,打破西方表述的困宥,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并传播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西方表述与中国实践的差别

整体而言,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中国传统法律形象并非一成不变,其起起落落,随着中西力量对比和西方自身利益的变化而变化。

欧洲对于中国的最初印象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七世纪,在希罗多德的叙事长诗《阿里玛斯贝亚》中,远东居住着一个神秘的、热爱和平的民族;罗马帝国后期,为了反衬帝国的衰败,时称“赛里斯”(Seres)的中国被描绘成人间天堂,法律公正智慧;蒙古铁骑横扫欧亚,时称“契丹”的中国被视为财富与秩序的天堂,法律精密合理。这是一个仰望的时代,对于想象中的神秘的东方国度,西方人不惜用最美的辞藻来表达对他的赞美。

航海大发现时代到来,以天主教传教士为代表的欧洲人尝试从海路进入中国,开始在沿海生活、学习,有的甚至进入中国的都城,与当时的政府官员开展密切交流。这是“中国帝国”的时期,“帝国”形象在17世纪初的欧洲开始流行。这一形象是优越的,它无意提供某一方面关于真实的信息,更倾向于总结性地树立起一个标准化的中国形象,为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的中国崇拜提供了新的起点。虽然开始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指出当时中国在政治、法律等领域的不足之处,但仍然基本延续着契丹传奇——法律整体公平有效、政府治理卓越、文官体系完备、人民克己守法。

接下来的世纪,情况急转而下。伴随着全球性的殖民主义扩张,中国传统法律形象开始急剧变化。十九世纪取得世界霸权的西方国家以“文明”为标准,将世界各国划分为“文明”的、“野蛮”(或“半文明”)的以及“蒙昧”的等三种不同类型,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等级体系。其中,欧洲国家及延续欧洲文明的美洲国家居于“文明”圈的核心,彼此间享有平等地位;土耳其、日本、中国等国虽有悠久历史,但文明“尚未完善”,在核心圈之外,只能获得西方国家的“部分承认”,无法与欧洲国家享有平等地位;一些亚洲国家及美洲和非洲的土著则位于文明圈的最外层,仅仅享有“纯粹作为人的承认”。[2]与之前的赞美和颂扬截然不同,在西方确立的文明秩序中,中国传统法律是作为西方近代法律的对立面出现的。清代中晚期开始,涉外纠纷急剧增加,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在具体案件中一一展现。在许多个案积累下,西方表述中的清代法律呈现出武断、残暴、腐败、原始的形象,与“平等”、“正义”、“人性”的欧洲法律形成鲜明对比。西方以此为基础索取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论证自由贸易、殖民统治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而证明中国应当成为西方“文明化使命”的目标。中国传统法律是需要改良的“半文明”的法律,霍尔等国际法学者明确提出,中国必须学习和接受欧洲的法律才有可能进入文明国家的行列。第一份在中国出版的英文汉学刊物《中国评论》提出的帮助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措施重点包括:全民改宗基督教;以西方近代法为蓝本改良中国国内法;遵守近代国际法等。中国传统法律偏于负面的形象在西方文明话语中被构建起来。

西方国家在鸦片战争后,通过军事胜利将领事裁判权等条约规则强加给中国,严重破坏中国主权,并且在政治上强化了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极为负面的表述。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学术权威的积累,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言辞、形象和演绎逐渐构成一整套话语体系,深刻塑造着西方对于中国法律、中国社会的理解和叙述。这一叙述又成为知识的起点,用来定义、定性并表达传统法律,客观上导致十八世纪之后西方表述中的传统法律与历史实践中的传统法律相去甚远。

西方话语中的传统法律是一个西方根据自身需要被塑造出来的僵化的形象,无法客观体现传统法律本身。无论是赞美还是诋毁,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话语对于事实的遮蔽。

二、跳出西方表述

西方表述中的中国在理论前提上体现出两种不同的立场——经验立场和批判立场。[3]西方表述中的传统法律形象同样延续着这一路径:经验的立場立足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中国传统法律形象是中国实践的客观反映这一假设,关注观察者根据自身经验,对中国做出或真实或错误、或全面或片面的理解与误读;批判的立场立足于西方的中国传统法律形象是西方文化的另一种表述这一前提,与中国实践无涉,关注观察者对于中国的自我构建,甚至发明创造。

具体而言,在构建中国传统法律形象时,这两种立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有侧重。在航海大发现之前,因交通和通讯手段的制约,西方对于中国的了解是偶然的、表层的,带着猎奇的眼光,基于对异质文化自我理解式的误读难以避免。在殖民时代,中国从想象的他者变为利益的来源,不再是反省自身时的参照物,变为自我标榜时的对立面。西方建立起文明等级秩序,开始基于自我立场塑造出一个他们需要的“半文明”的中国和“半文明”的传统法律,企图通过政治、军事等手段将中国改造成“文明”国家,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于自身利益的实现。

不论是经验的还是批判的立场,都必须承认西方话语与中国实践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其原因或者是对异质文明的误读,或者是出于自我利益的曲解。总之,真正影响以西方为立场的中国论述,并非不同文化的真实差别,而是一种关于文化差异和文明等级的话语在起着作用,[4]这一点在近代以后体现得尤为明显。文明视角蕴含着强烈的西方殖民主义特质,在审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时,厘清并剥离出文明话语在政治、学术和心理上的影响应当是研究的应有之义。

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批判、无反思的简单拿来主义立场占据上风,对于传统法律的研究是在西方文明话语的框架中进行的。西方一些方法论和结论被视为普适性原则并用来解释中国传统法律实践。这一做法既忽视了西方思潮所产生的特定前提、所适用的特殊场景以及做出结论的特定立场,又忽视了我国实践内在逻辑和本土性特征,话语不适用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于包括传统法律在内的传统文化的理解与传承。导致一提起传统文化与传统法律,就不加甄别地认为是需要被改造、被革除的“糟粕”,无法建立对于传统法律的正确观念。所以有学者呼吁:“文明视角蕴含着西方殖民主义和意识形态的特质。因此,非西方学术界运用文明视角进行世界史研究时,批判西方“文明”话语“所带来的政治、心理和学术上的负面影响是题中应有之意。”[5]

西方固有理论无法全面总结古代法律实践的特征,无法解释传统法律所取得的各项成就,无法对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从西方构建的关于中国传统法律表述的话语中挣脱出来,剥离掉被西方“发明”出来的中国法律,从本土实际出发,研究传统法律发生、发展的内在逻辑,展现出一个能够准确表达古代法律实践的形象,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指引。

跳出西方话语体系,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研究:第一,西方的中国传统法律形象是如何产生的;第二,中国传统法律形象的话语传统是如何延续的;第三,中国传统法律形象是如何在西方话语体系中运作。研究的目的在于澄清西方表述中的谬误,揭示西方话语霸权的实质,打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禁锢。除此之外,第四个问题也应当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即在当今资讯传播条件下,中国如何主动总结并传达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避免陷入有理没处说,说了也传不开的被动境地。

三、构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话语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的自我表达应当立足于本国实践,植根于文化传统,从中国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符合内在逻辑的概念和理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从中国实践出发。文化与文明的一大区别在于,文化是呈现不同民族间差异性的东西,体现一个民族的自我和特色;而文明体现人类的普遍行为和成就,是使各民族差异性逐渐减少的东西。[6]文化的本质在于体现各民族特色,没有高低之分。

西方文明体系的本质在于确立了以基督教和西方近代法律为准入标准的“文明”,并以此建立起权利逐渐递减的等级秩序。其实质是以西方文化为标准,否认其他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合理性,是一种在“文明”名义下的话语霸权。传统法律的研究不宜将西方的结论直接作为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全部沿袭西方的理论路径来叙述。西方的论断与方法论囿于自身立场与利益需求,并不能完全客观地呈现传统法律的真实面貌、总结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将带有偏见的结论作为研究传统法律的前提,其结果难具说服力。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出发,用实践检验和反思西方理论的局限性与指导性,在甄别的基础上再拿来为我所用。

第二,建立自己的概念。目前看来,传统法律被贴上了大量经由跨语际政治运作(representational and translingual politics)所“发明”出来的概念标签,整体传达出的形象是一种“他塑”而非“自塑”。跳出带有先天立场、无法客观描述中国传统法律实践的概念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用自己的概念表达自己。概念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从历史实践出发,摆脱标签的束缚,主动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进而提炼能够精准描述和界定传统法律相关内容的新概念。具体来说,在定义中国古代特有的传统法律概念時,应当注意其与现代法律的区别,充分了解传统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避免用现代词汇生搬硬套地阐释传统法律而造成的误读和理解上的隔阂。剥离带有误导性的概念,从古代司法实践出发,立足于中国文化和中国经验,总结并提炼出标识性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并以此为基础讲好中国故事,进一步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

第三,形成对传统法律的自我表达。习总书记说:“落后就要挨打,贫穷就要挨饿,失语就要挨骂。”[7]现在的中国已经基本解决贫穷和落后两个问题了,如何解决“挨骂”问题就是摆在面前的当务之急,争取国际话语权是必须要解决好的重大问题。自我表达不是自娱自乐,除了说得明白,还要让表述对象愿意去听且听得明白,在充分了解认知差异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尽量淡化“有色眼镜”的影响。讲故事,不失为国际传播的最佳方式之一。讲好中国人的故事,讲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故事,需要研究不同受众的习惯和特点,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用通俗易懂、容易引起各方共鸣的语言,在故事中传达传统法律的智慧、理念和主张。但又不能为了讲故事而讲故事,话语的背后是思想,把思想融会贯通于故事之中,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用传统法律为现实困境的解决提供新思路、新方案,使受众通过精彩、精炼的中国故事了解传统法律,进而认同中国制度和中国文化。

植根中国土壤,立足历史实践,用新概念、新范畴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构建中国话语体系,传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魅力与价值,是当代法律学者应当承担起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Z].2016-02-19.

[2]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J].世界历史,2014(1).

[3]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问题与领域[J].东南学术,2005(1).

[4]陈利.法律、帝国与近代中西关系的历史学——1784年“休斯女士号”冲突的个案研究[J].北大法律评论,20114(2).

[5]任东波.“文明”标准与英国学派的典型历史叙事[J].史学集刊,2018(4).

[6]葛兆光.回过头去看文化,面向未来看文明[DB/OL].光明网.[2019-11-16].

http://theory.gmw.cn/2015-12/16/content_18116045.htm.

[7]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2015-12-11.

作者简介:张璐(1981—),女,汉族,新疆哈密人,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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