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的未来之路
2020-04-22毛亚楠
毛亚楠
目前,体育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体育组织、国际各单项体育协会和许多国家体育组织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程序制度。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和机构也在积极探索建立中。
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现状
据了解,我国虽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但关于体育仲裁只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问题又发生了变化,该法的第8条第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体育仲裁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早已跻身世界体育强国之林,我们的体育仲裁制度和机构仍然处在探索和筹建之中。
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商事仲裁部主任荆君望向《方圆》记者介绍,由于国内目前仍无统一的体育仲裁规范和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国内体育仲裁解决途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内体育协会进行处理。比如中国足协就有内设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样,中国篮协、田径协会、泳协等协会都有自己的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国家奥委会可能会涉足有关选拔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赞助的比赛的争议,国内法有时会授权国家奥委会在批准参加国际比赛和决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具有专属的管辖权。第三,国内法院。体育协会规定的仲裁以及其他内部比较正式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广泛应用并不能够阻止诉讼。有些请求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且即使这些争议由仲裁解决,国内法律也规定了对这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
在实践中,以运动协会内部解决和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调解与裁决是我国现有体育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而当事人协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虽存在但数量极少。荆君望表示,这种主要依靠体育协会内部、行政机关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的办法,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标准,在操作中往往存在无法可依、自由裁量性较大、不独立、不公平、个人主义色彩较重等弊端。例如,中国足球界的“假球”、“黑哨”事件时常发生,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大管家”,其矫枉必然过正的处罚在体育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议。由于中国没有与这些纠纷相适应的救济机制,所以当年甲B爆发假球事件后,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到足协申诉的情况混乱了体坛。如此现状显然不利于体育争议公正有效地解决,同时也和国际上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有很大差距。
一个最显著的思维差异在于,CAS审理案件时适用的是程序法律,而非实体审查。因为没吃透相关行业规则和法律法规,中国体育吃过不少“哑巴亏”。
西班牙主帅卡马乔与中国足协的“合同纠纷”,曾给中国足球带来高额赔偿。卡马乔2011年正式出任国足主教练,但因其战绩不佳,屡次率队吞下耻辱纪录,致使中国足协2013年单方面与卡马乔解约。因解约谈判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卡马乔向国际足联和CAS申请援助。2016年年底,双方官司画上句号。卡马乔得到了高达5000万元的赔偿。而中国足协之所以输掉官司,根本原因在于当初双方所签合同中存在巨大漏洞。合同中并无成绩指标作为约束条款,且合同未经专业审核即生效,极其不专业。
我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竞争的前景看好
早在2012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黄进教授就曾呼吁:“体育仲裁机构可以在体育组织的推动下成立,但必须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201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体育仲裁与反兴奋剂法治”专题研究报告会上,黄进再次强调,“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尽快建立,特别是涉兴奋剂问题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否则严重影响中国作为世界体育大国的形象,不利于中国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荆君望认为,中国体育仲裁机构迟迟未建立的原因,除了相关管理部门不够重视、体育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之外,与体育仲裁理论研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中国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仲裁机构,我们或可从其他国家关于体育仲裁的做法上收获启示。
在仲裁的独立公正性方面,英国在2000年成立了“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仿照CAS的模式组建。在英国,体育争议的仲裁解决通常是通过两种方式加以确认:第一,在有关体育行业的章程中载入仲裁条款,规定以仲裁方式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成员与该体育组织发生任何体育纠纷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第二,在有关体育行业的章程中载入仲裁条款,规定任何成员对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所做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外部的仲裁程序对此裁决进行复审。
2016年8月25日, 前FIFA主席布拉特抵达CAS, 递交申请望撤销国际足联对其实施的“禁足令”。2011年, 布拉特因涉嫌贿赂及腐败被国际足联禁足6年,布拉特向CAS提起上诉。(CFP)
在仲裁制度的建立方面,美國体育仲裁制度是建立在美国国家仲裁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直接依据是《美国业余体育法》和美国奥委会《争端仲裁条例》。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美国法院方面的态度是,只要体育组织的章程和规则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恰当地运用,法院一般不干涉。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认为,“纵观这些成熟的体育仲裁制度,其重要特点就是与CAS的救济途径相通。也就是说,运动员对国内体育仲裁的结果不服可以上诉至CAS。国内外相通的救济机制,倒逼其国内体育仲裁的规则尽快完善,从而保障该国会有更多职业人士顺利进入国际体育仲裁领域,增强其影响力和话语权”。
姜丽丽提到,2012年的时候,CAS在上海设立了听证中心,这足以看出CAS对中国体育大国地位的特殊重视。她认为,若中国体育仲裁机制得以建立,以中国当前的“体育大国”体量,必然可以培养出大量可供市场选择的体育仲裁专业人士,从而为我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竞争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