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2020-04-22毛亚楠陈录宁
毛亚楠 陈录宁
北京时间2月28日下午5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一案的仲裁结果:禁赛8年,即日生效!此消息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
讨论之余,很多人也对有体育界“最高法院”之称的CAS充满了好奇:CAS为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这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
CAS“独立”史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商业体育的发展,各种有关体育的争端,特别是国际性的争端也不断产生。因为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1981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提出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解决各种体育有关的争议。随后,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设立CAS。
1983年,CAS在瑞士洛桑开始运作,1984年6月正式成立,凯巴·姆巴耶成为第一任法官。最早的CAS由6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各国奥委会代表,以及由奥委会主席直接任命,各15个席位。
由于其是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CAS的独立性随后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到质疑。1992年,德国马术运动员甘德尔因为涉嫌向赛马喂食兴奋剂,而被国际马术联合会处以禁赛与罚款。不服判决的甘德尔上诉至CAS,结果败诉。败诉之后甘德尔依旧不服,他向CAS所在地瑞士继续上诉,对仲裁法庭的有效性与中立性提出了质疑。
1993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甘德尔案做出了判决,认可CAS仲裁的有效性,但也注意到了CAS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联系。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看来,CAS在财政上依赖国际奥委会,且国际奥委会有权修改CAS章程,这意味着当国际奥委会成为仲裁的当事方时,CAS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与挑战。
因此从1994年开始,CAS彻底从国际奥委会中独立出来,由20位熟悉仲裁与体育法的高级法学家组成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进行管理。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使该法庭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CAS开始接受社会赞助,使其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根据现行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典》第13条的规定,CAS由150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选任办法是,先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各推荐30名候选人,再以各方协商的方式推选出30名能代表运动员利益的候选人,然后再推选出30名独立于一切体育组织之外的候选人,最后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进行任命。像以往的任何国际仲裁制度一样,经正式任命的仲裁员要被列入对外公开的仲裁员名册,以备当事人选用。仲裁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仲裁员一般是由资深法律人士兼职担任,一般都是由体育专业机构推荐的具有法律和体育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人。通常仲裁员在本国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法官、教授或律师等等。另外,在具体案件中指定仲裁员时适用回避原则,即如果某个案件涉及某国时,该国国籍的仲裁员一般都是需要回避的。
作为一个专业仲裁机构,CAS的管辖权并不是强制的,一般来说,只有在双方都决定将案件提交到CAS的情况下,CAS才有管辖权。国际泳联制定的《国际泳联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反兴奋剂规则应适用于国际泳联和每一国际泳联成员联合会及其成员、运动员,每名成员和运动员均被视为同意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中国属于国际泳联的会员国,因此孙杨受到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的制约,因兴奋剂检测引起的争议也就应当提交CAS仲裁。
在挑战中逐渐得到认同
总的来说,CAS相当于国际体育界的“最高法院”。它做出的裁决是有强制力的。需要明确的是,虽然CAS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它是根据瑞士法律建立起来的。CAS守则中规定,不论仲裁程序的地理位置如何,任何 CAS仲裁的所在地都是瑞士洛桑,这确保了CAS仲裁受瑞士法律管辖,审理案件时依据的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而基本运作则遵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
CAS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体育赛事合同相关的纠纷,例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球员或教练工作合同等相关的仲裁;另一类是纪律纠纷仲裁,当个人或者组织对受到的纪律处罚不服时,可以向CAS上诉。上诉流程一般包括三步:当事人和CAS仲裁小组交换书面意见、CAS仲裁小组公布包含举行特别听证会的具体流程、专家小组进行审议,最终公布仲裁结果。
CAS从诞生之初就有运动员不断挑战它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性,挑战它是不是仲裁机构、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等。CAS也是不断经历裁决被撤销,逐步改革成今天的样子。时至今天,CAS的仲裁能力和水平越来越被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认可,甚至原来一直不承认其管辖的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于2001年和2002年接受它的仲裁条款,相应地,它受理的仲裁案件也不断增多。
因为经常处理存在强烈分歧的敏感争端,所以 CAS的仲裁裁决本身也时常成为争议的主题。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其在反兴奋剂领域中一贯坚持适用的“严格责任制原则”,这种“不问过程,只看結果”的处理逻辑在世界人权意识逐渐增强的当下所引发的争议,日益凸显出来。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严格责任”有着明确的阐述,“只要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某种禁用物质,就构成违规。无论运动员是否故意使用,或是由于疏忽大意与其他因素所致,均构成违规”。
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是悉尼奥运会的拉杜坎兴奋剂事件。2000年9月26日,获得女子体操全能冠军的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由于药检结果呈阳性,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个人全能金牌。而事实上,拉杜坎因为比赛前感冒,队医让她吃了一片感冒药,而这片普通的感冒药里含有禁药成分。罗马尼亚队认为拉杜坎不应因队医的错误而遭受惩罚,于是拉杜坎向CAS为悉尼奥运会特别设立的临时仲裁处提出了上诉仲裁申请。经过两天的讨论,仲裁庭虽然承认拉杜坎服用感冒药并无其他恶意,但因为《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为此,CAS作出裁定,维持国际奥委会对拉杜坎的处理决定。CAS在本案中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在体育界引发一场大争议。
针对这种“严格责任原则”的缺陷,翻译、整理过CAS的500多份涉兴奋剂仲裁裁决的研究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薛童告诉《方圆》记者,“纵观众多CAS裁决案例,你会发现兴奋剂检查程序常常出错,而且错得离谱。比如样本采集后经过较长时间才送达实验室,甚至违规将尿样在常温中放置长达两周,仍然作为定案依据;实验室未经合法登记注册;实验室缺乏特定检测的技术认证……你可能觉得不可思议,但仲裁庭背后裁判的逻辑非常简单,即便反兴奋剂机构程序不当,并不代表体内检出阳性物质的运动员就可以免责”。
薛童提醒道,CAS的先例告诉我们,在纠纷发生的时候,运动员的自力救济往往是非常危险的举动。“全世界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者反兴奋剂工作人员,普遍都缺乏足够的能力正确判断特定情况是否属于无权或者重大违法。运动员单凭自己主观见解,就拒绝配合检查,会承担太多不必要的风险。兴奋剂检查制度并不鼓励运动员当场自力救济,而是引导运动员事后寻求救济。”
一个例子是,2003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与巴西兴奋剂检测实验室有过节,因为该实验室操作不合规范,先前可能已经错误认定她样本呈阳性。阿泽维多在得知血样又要送交该实验室检查时,非常担心,要求更换实验室。检查机构拒绝了她的请求,而她拒绝提交血样。最后,CAS认定阿泽维多拒绝检查,构成兴奋剂违规。CAS的逻辑是,运动员可以事后申请更换实验室,但是不能拒绝提交样本。
对此,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王霁霞分析表示,反兴奋剂领域之所以存在这样多的“特色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体育领域的自治属性,仲裁制度是典型的行业自治的产物,对于体育领域的诸多争议,独立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办法,这也是其保持权威的体现。
CAS裁决能推翻吗
CAS于2月28日宣布孙杨案的裁决结果之后,孙杨代理律师发表声明称,“将依照法律程序在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就能推翻CAS的裁决吗?裁决之下,运动员应当如何救济呢?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CAS的判决,不过成功率很低。
作为南非具影响力的田径运动员之一,塞门娅在伦敦、里约两届奥运会均获得女子800米金牌,但其男子化的特征,使得外界对于她的性别始终充满争议。2018年,国际田联制定新规,要求DSD运动员(即有性别发育差异的选手)必须服用降低睾酮素水平的药物,将自己体内的睾酮水平降到5nmol/L以下,才能继续参加400米到1500米的5个女子田径项目。
为此,塞门娅向CAS起诉国际田联的政策性别歧视,不过塞门娅败诉,CAS作出支持国际田联的裁决。此后塞门娅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CAS的裁决,理由是该裁决“违反基本人权”。
2019年6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决定,暂停国际田联有关DSD运动员的新政策,直至制定新的临时措施。不过该法院于2019年7月又作出另一项裁决,推翻了此前的临时裁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塞门娅的身体情况“对场上表现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其他女性无法办到的”。
塞门娅通过上诉推翻CAS的裁决一波三折,而结果也并不理想。业内人士提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CAS的影响相当有限,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会就仲裁中的事实认定和规则解释进行审查,而只会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只有在仲裁程序不正当的情况下,例如仲裁庭中立性存在问题、成员组成不合规范、审理过程存在明显瑕疵等,才有可能由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并推翻CAS的判决。
从最近几年的“翻案率”来看,由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判决的案例亦不多见。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0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曾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了CAS 做出的葡萄牙籍球员丹尼尔(Danie)的培养费争议裁决。葡萄牙本菲卡俱乐部(简称“本菲卡”)和丹尼尔签订合同履行3个月后终止,丹尼尔与西班牙马德里竞技俱乐部(简称“马竞”)签订了合同。本菲卡上诉国际足联要求马竞补偿丹尼尔培训金胜诉,马竞上诉至苏黎世商事法院,法院判决国际足联裁决无效。后本菲卡上訴至CAS, 2009年CAS 裁决支持本菲卡的请求,裁定马竞赔偿本菲卡40万欧元。马竞将该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后CAS裁决被撤销。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CAS 裁决忽略了苏黎世商事法院判决的基本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程序性公共政策。
根据2012年发布的《瑞士国际体育仲裁报告》,从1984年CAS成立到2012年,CAS共计处理了200多起案件,其中超过80件仲裁裁决被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然而,被成功撤销的CAS裁决仅为6件,成功率约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