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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泛融资模式的构建

2020-04-21朱煜晟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渠道

叶 莉,朱煜晟,沈 悦

(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300401)

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创新优化融资模式,调整融资结构,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举措,亦是国家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当下,政府提供的直接融资难以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对资金“短、急、频”的需求,银行的“惜贷”行为也阻碍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迫于生存,科技型小微企业将引资方向多锁定在P2P、众筹、金融平台等互联网融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但由于体制不完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等原因,互联网融资存在平台倒闭、企业信用低等问题,导致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鉴于此,如何引导以银行信用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与互联网融资融合,解决间接融资中吸资、融资效率低下和互联网融资风险较大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 文献综述

目前,针对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学者们的研究多聚焦于资金吸收、信息利用和信用保障三方面。在资金吸收方面,李文仁[1]等学者借鉴国外信用社和合作银行的做法,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认购制方式形成合作金融体系,从而汇集资金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而洪正[2]从我国国情出发,认为通过银行主导但受政府管辖的外生金融,或民间自发组织形成的内生金融两方面能够拓宽吸资渠道、促进资金吸收。显而易见,学者试图通过疏通或扩充信贷渠道以吸收闲置资本,达到资金利用最大化的目的[3-4]。在信息利用方面,Maeciandaro[5]、林毅夫等[6]率先运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来克服融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以此提高银行间接融资的资金配置率;但也有部分学者诸如王晋英[7]、董奋义[8]等认为银行借助非正规金融机构会增加银行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惜贷”行为。总之,对于银行间接融资中的信息问题,学者观点互不相同,未形成统一观点。在信用保障方面,张建波[9]等学者指出保障间接融资稳固运行最重要的是防范企业违约风险,而保险和担保市场可通过监管科技型小微企业,化解企业违约风险,从而提升银行融资信心。虽然融资模式已被众多学者优化改进,但由于银行自身缺陷,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难突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学者们试图从其中寻找突破融资瓶颈的方法,相关研究逐渐转变为资金吸收渠道创新、互联网平台建设、互联网信用体系建立等。Del-Palacio 等[10]、赵岳等[11]、于博[12]等人将资金吸收渠道的目光聚焦于新型互联网平台,认为电商、物流企业等平台凭借其信息搜集成本低、信息技术成熟等优势,具有较强的吸资能力,能充分吸收民间投资者的闲散资金,从而为优质企业输送资金;而巴曙松[13]等学者从大数据的角度出发,认为通过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可疏通资金吸收渠道,以加速资金流动。针对新型平台建设问题,徐洁等[14]从平台的融资渠道角度出发,指出P2P、众筹等互联网融资模式有普惠的共性,但不同渠道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度的需求不同,合适的融资渠道能够有效提高小微企业的资金配置率;余薇等[15]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互联网融资模式的运行方式,进一步解释了不同融资渠道的特点;王益锋等[16]从小微企业出发,通过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揭示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构成要素、技术创新能力等特点,指出小微企业选择适合融资模式能解决资金需求“短、急、频”问题。面对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问题,张玉明等[17]从互联网平台出发,发现多数平台游离于政府管辖之外,在信用评价处理问题上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导致互联网融资风险较大;余芳[18]则从小微企业角度入手,提出企业在多个评价体系下极易产生违约问题,不利于企业信用水平提升。总之,当前互联网融资的信用体系建立尚不完善,不可单纯从互联网平台角度解决信用问题。

从既有研究成果看,学者们在研究科技型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时通常关注银行在资金、信息、保险等方面的缺陷并以此改进融资模式,而在研究互联网融资时则更多立足于平台、渠道和企业,以协调多方共同作用为探讨核心,但鲜有学者融合间接融资的弱化风险优势与互联网融资的效率优势来改进融资模式。基于此,本文从间接融资与互联网融资融合的角度出发,构建了泛融资模式。所谓泛融资模式,“泛”的提法源于泛金融。泛融资包含政府、商业银行和电商平台三主体,三主体的协同合作既能够解决间接融资中吸资和融资效率低下问题,还能解决互联网融资的企业违约风险问题,为处于不同时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资金。

2 泛融资模式构建条件

2.1 科技型小微企业泛融资模式主体分析

泛融资模式是一个牵涉众多主体的复杂系统。具体包括:资金提供主体为政府、银行、民间投资者;资金需求主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泛融资模式核心主体为电商平台、泛融资平台、资本管理机构、评价处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监管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主体在参与融资过程中拥有不同的职能,将发挥不同的作用。具体来看:

(1)资金提供主体。政府和银行为促进技术创新和当地经济发展,要将持有的低息贷款资源作为政策性投资,以便为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民间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需求,投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2)资金需求主体。科技型小微企业为获得“短、急、频”的资金,需要向泛融资平台提供有效的企业发展、技术以及财务信息,并与泛融资模式中其他主体进行交流,以消除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3)泛融资模式核心主体。泛融资平台受电商平台管辖,依靠电商平台的企业业务和企业融资经验,对接资金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泛融资模式的关键环节。资本管理机构要承担管理资金流的职责,以便资金顺畅流入融资渠道,同时还要处理好投资者的利益分配问题;评价处理机构则要发挥在信息处理和资金分配上优势,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生命周期划分和企业对接融资渠道问题。

(4)中介服务机构。该主体拥有审查、担保、信息传递等职能,可促使泛融资模式高效运作。

2.2 科技型小微企业泛融资模式要素分析

构建泛融资模式不仅需要分析模式主体,还需对主体包含的策略要素及信息要素进行分析。

(1)策略要素。相较于一般互联网融资,泛融资模式包含政府与银行,政府的制度要素、监管要素和银行的吸资要素、业务要素是模式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政府制度要素。政府作为直接参与者,制定的制度需要符合模式需求,以便推进泛融资模式稳定运行。

2)政府监管要素。政府需要凭借其监管能力监督融资的各主体的运行,引导资金流入企业。

3)银行吸资要素。银行作为资金提供主体,要凭借其自身吸资能力获得民间投资者的闲置资金,从而扩大泛融资模式的资金吸收渠道。

4)银行业务要素。银行拥有成熟的企业管理经验,能为处于转型期或管理改革的小微企业提供业务帮助,推动小微企业发展。

(2)信息要素。电商平台拥有信息共享、信息技术两方面优势,是整个模式的核心。

1)信息共享要素。电商平台作为泛融资模式中信息资源的载体,拥有众多企业的大数据,这是信息共享的前提;此外,电商平台发布的信息具有时效性,能迅速传递至各主体,极大减少各融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各主体互动交流。

2)信息技术要素。电商平台拥有成熟的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在数据监测、数据预测以及信用评价方面具有优势,能保障泛融资活动中数据的可靠性,以确保融资各主体作出准确的判断。

3 泛融资模式的构建

3.1 泛融资模式的基本框架

基于上述构建模式的主体及要素条件分析,本文构建的泛融资模式的基本框架(如图1)包含3个模块,分别是以银行与资本管理机构为核心的资本分流模块,以泛融资平台、评价处理机构和小微企业为核心的企业渠道匹配模块,以政府、电商和中介机构为核心的多主体信用评价模块。其中,资本分流模块利用银行和资本管理机构的吸资能力分散吸收资金,其次借助资本管理机构细化资金投资以提高资金流动速率;企业渠道匹配模块则依靠评价处理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数据挖掘,引导企业选择适合融资渠道,此外,还需将泛融资平台与评价处理机构对接,建立企业和资金的联系;多主体信用评价模块需要建立风险池,完善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构建以政府为第三方的信用评价体系来防范泛融资模式潜在的企业违约风险。

图1 泛融资模式基本框架

3.2 泛融资模式模块分析

(1)资本分流模块(如图2)。首先,民间投资者要作出投资决策,进行投资分流。投资分流的前提是民间投资者应根据个人、环境、企业等因素作出理性预期,选择入股资本管理机构或直接投资银行,银行将汲取的资金投资到资本管理机构。其次,资本管理机构将注入的资金分散管理,进行管理分流。资本管理机构根据资金来源将其分为内生金融投资与外生金融投资两部分,并对其进行监管。除此之外,资本管理机构还要将股份红利、企业红利、利息等收益发放给投资者。第三,政府要将政策性投资汇入银行,并监管银行的资金流动,阻止银行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

图2 泛融资模式的资本分流模块

(2)企业渠道匹配模块。企业渠道匹配从处理企业信息和匹配渠道两方面入手,将模块划分为信息处理和平台渠道处理两部分(如图3)。

1)信息处理。第一步,划分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处理机构需要借助电商对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财务报表等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在综合分析各数据指标后,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第二步,组建融资联盟和融资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缺乏有效抵押、尚未形成核心技术、市场竞争力低下等问题,因此,评价处理机构需要引导其组成企业融资联盟以提升融资竞争力,防范企业违约风险。鉴于成熟期的小微企业存在收益稳定、拥有核心技术等特点,评价处理机构则要引导其单独成为融资企业,以防其抢占其他小微企业的融资份额。第三步,实时监控并调整融资联盟与融资企业。评价处理机构要实时关注不同类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技术成熟度、企业规模等情况。若融资联盟中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则将被调整至融资企业中;若融资企业盲目进行多元化发展,失去核心技术竞争力,则将被调至融资联盟,以便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2)渠道处理。第一步,泛融资平台将资本管理机构资金注入融资渠道。泛融资平台要将资本管理机构的内生金融部分资金注入P2P和众筹融资渠道,将外生金融部分资金注入银行运营的基金会。第二步,对接融资渠道与科技型小微企业。P2P融资门槛低、资金注入快、有效分担风险、对科技创新技术的要求偏低[19],而融资联盟中还尚未形成核心技术的企业对资金具有“短、急、频”的需求,可将其与P2P融资渠道对接;银行运营下的基金会对企业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要求较高,大部分融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且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可向基金会获取所需资金,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而众筹对小微企业的项目信息、技术计划书、商业模式等方面有明确的需求[20],既符合融资联盟中的部分企业,也符合部分融资企业。

此外,资本管理机构与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作用。具体讲,若融资联盟拥有剩余资金,则可继续投入资本管理机构进行下一轮融资。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为融资企业提供业务培训、人才管理教育,使融资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组织变革。

图3 泛融资模式的企业渠道匹配模块

(3)多主体信用评价模块(如图4)。在现有融资中介机构的保障下,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还需引入以政府为第三方,融合电商平台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以完善信用保障体系。在模块的初步阶段,需要对进入泛融资模式的投资者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筛选。首先,投资者和小微企业要向政府申请认证,政府通过运营商、银行信贷、公安系统等数据对申请认证的投资者和小微企业分析,将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方剔除,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方信息录入政府信息系统;其次,通过初步认证的申请方还要经过互联网公司、网贷平台以及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分析,将得到的自身信用评级结果发布到政府的信息平台上。上述筛选过程完成后,泛融资模式的各主体可通过政府信息平台查询所需信息,企业可查询其他企业信息以便组成可靠的融资联盟,保险和担保机构也可查询企业信息以保障自身保险业务顺利进行。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的技术顾问要经常对评级模型和信息平台进行升级以适应现实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环节进行调整或者出台相应法律和政策。

图4 泛融资模式的多主体信用评价模块

4 泛融资模式的优势

相较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和简单的互联网融资,泛融资模式充分吸收两者优势,缓解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该模式通过商业银行和资本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渠道;借助信息管理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分类,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向企业定向输送资金;融合中介服务机构和基于政府的信用评价模块,保证各主体利益,提升投资者和企业的信用水平。可见,科技型小微企业泛融资模式在分流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匹配、多主体协同合作共赢和“三重保障”方面分别具有以下优势:

(1)分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泛融资模式根据投资者需求不同给出多渠道的资本吸收方案,既考虑到每个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还扩展了银行和融资平台业务,使其获得更多收益,因此,分流投资可以激发民间投资者投资兴趣,利于其将大量闲置资金投入泛融资模式中,并且商业银行和资本管理机构也更有动力进一步汇集资金,提升资金吸收率。另外,分流投资通过扩大和疏通资金吸收渠道,使得泛融资模式中资金流动速度增加。外生金融基于银行自身管理投资基金会业务的经验,能够快速流入需要进行市场份额扩张或管理层改革的成熟期小微企业;直接进入融资平台的内生金融也因融资平台已经有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投资经验,可以更快速地进入渠道匹配并贷款给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

(2)企业融资渠道匹配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融资渠道。泛融资平台通过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将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分类,并为其提供P2P、众筹、基金会3种融资渠道,一方面能帮助各融资主体了解企业现状以及其今后发展趋势等信息,使信息公开透明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平台单一渠道遇到的融资瓶颈,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减少融资约束。总之,泛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处理能消除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企业违约风险,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泛融资渠道和企业的多重衔接能细化资金流,进一步提升资金配置率。

(3)电商、政府、银行、企业等多个主体协同合作。泛融资模式蕴含电商、政府、银行、企业等多个主体,各个主体融入到每个环节,主体间相互合作有利于保证泛融资模式的稳固运行。在融资过程中,各主体间通过信息共享、利益分配、多方协调等方式实现有效合作。泛融资平台一方面能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信息评估不准确、无法保证信息时效性等问题,既能使小微企业创造更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还能消除企业间信息不对称,使小微企业通过相互合作组成的企业联盟更易拥有核心技术和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将企业真实信息通过平台分享,提升投资者信服度,增强投资信心。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介入能为泛融资平台提供市场业务、控制风险等方面的帮助,还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帮助;政府也能为泛融资模式提供政策性投资或出台更合适的法律法规,保障模式稳定运行。相反的,银行可以通过对泛融资平台中基金会的管理获得收益,更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的融资走向,为银行战略部署打下基础;政府也能通过平台了解更多有关产业升级、企业模式、社会生产方式变化等信息,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因此,多主体的协同合作能保证泛融资模式的各主体各取所需、各司其职,从模式内到模式外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

(4)“三重保障”能从投资和融资两方面防范风险。风险池与融资中介机构作为模式的第一重保障,既能解决投资者面临企业违约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还能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保险担保业务,从投资方面化解风险,增强投资者投资信心。企业联盟和融资渠道的风险转移是第二重保障,在进行企业渠道匹配过程中,融资联盟中的企业由于连带责任制可有效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利用多样化的融资渠道能将风险转移到每一个投资者,大大减少每位投资者的风险。第三重保障则是多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此体系保证评价制度统一,从实际主体和虚拟信息出发解决投融者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

5 结论

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背景构建以商业银行、政府和电商平台为核心,拥有资本分流、企业渠道匹配、多主体信用体系三大模块的泛融资模式,是在银行间接融资和互联网融资基础上的拓展与创新,优化了间接融资吸资和融资效率低下问题以及互联网融资面临的企业违约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起到助推的作用。然而,该模式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研究与实践中应注重加强融资平台在模式中的中介作用,协调政府、银行和企业关系,实现多方共赢;与此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各电商平台进入第三方评价系统,并对企业融资联盟设立准入机制,加大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保证泛融资模式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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