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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什谈判博弈情境异质性对“三高”型人才创业绩效的影响机理

2020-04-21孔令夷邢宁宁

科技管理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三高收益决策

孔令夷,邢宁宁,兰 莹

(西安邮电大学现代邮政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1 研究背景

为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对高层次技术人才、高素质经管人才、高技能实践人才(以下简称“三高”或“三高”型人才或“三高”人才)引进支持已成为我国各省份人才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12年起,陕西省引进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组织实施了“百人计划”,为陕西省引进高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人才;2017年年底陕西省重磅出台了“特支计划”和“三秦学者计划”等[1]。江苏省在这方面更是走在全国前列[2]。本文遵照惯例,将“三高”型人才创立企业时间小于8年的界定为“三高”型人才创业企业(以下简称HLTS)。然而,处于高速增长的HLTS却非常脆弱,易受强势一方的在位者(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攻击,尤其是在创办之初;另外,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科技的高速发展,对于HLTS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快速开发出新产品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提高HLTS的存活率,除了上述各种政策激励,更为活跃的商业支持也不断涌现。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业内联合不仅能为HLTS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而且将创投高风险加以分散,已是学界的新焦点。商业孵化器与科技投资机构的联姻,在促进“三高”型人才创立新企业、防止创业失败、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创业领域方面更是非常有效[3-4],二者形成的科技孵化投资机构(business incubation and venture capital,BI&VC)的最大优势在于为HLTS提供各类创业资源集聚的支撑平台,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知识成果产业化,促使高层次资本和知识资本增值[5-6]。赵黎明等[7]研究发现,孵化器若深度参与在孵项目的风险投资、与创投机构组建战略联盟,能全面系统考察创业项目,孵化器身份转变为创业利益相关者,会在创业合作中更加努力,产生道德风险的几率大幅降低。

虽然大量HLTS亟需享受到精准的孵化投资服务,跨主体合作对于创业成功的关键性已成共识,然而,现实中HLTS与BI&VC却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涉及已获得资源存量、智力资本要素投入规模、声誉、研发能力、知识创造能力等[8]。这种广泛存在的信息非对称性如果出现在契约生效后,就是双边道德风险现象,无论信息隐匿者有意或无意,信息强势一方无法克制其偷懒、“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的自私企图,致使企业间信息流效率受损或信息流动受阻失真,最终破坏双方合作关系[9]。被隐匿的除了信息,还可以是经理人(代理人)的某种利己而有损全体所有者(委托人)的自私行为,行为的机会主义通常在HLTS与BI&VC合作之后。因此,系统地研究HLTS与BI&VC的合作决策显得极为必要,具有现实紧迫性,有助于拓宽和丰富信息经济学视角下HLTS与BI&VC合作决策理论。

2 文献综述

纵观全球学术界,对道德风险下HLTS与BI&VC合作决策及合作收益分配的研究显得不足,虽有研究考虑了HLTS与各种BI&VC的单边道德风险,而罕有考虑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成果。HLTS与BI&VC合作的已有研究可主要归纳为合作关系、合作决策影响因素与合作博弈分析3个维度。

2.1 合作关系研究

HLTS与BI&VC合作关系的研究开始较早。从租金视角出发,基于有形及无形要素共同投入,研究多主体间排他性合作,发现双方势力决定了租金分享份额[10];而且,“三高”型人才合作有利于优化HLTS的转型重组能力、适应能力,提高信息流效率,加速高层次科技创新进程[11]。目前对HLTS参与的跨组织合作问题的研究稍显不足,主要有如Bostjan等[12]分析合作关系对成长绩效的传导路径,提出合作策略;Li等[13]从系统视角出发研究创业孵化投资生态系统的概念、价值,通过国内外比较,论证合作关系有利于创业成功;Daniel[14]基于理论研究,支持创业孵化投资生态系统的正效用论;边伟军等[15]从生态经济视角探索HLTS与BI&VC合作模式,并提出从种群质量、生态因子和群落边界等方面来加强创业合作关系。

2.2 合作决策影响因素研究

(1)BI&VC助推和支持HLTS参与创业合作。BI&VC能动参与HLTS创业项目是后者成功创业的强有力支撑,也能提升二者联盟的长期总收益[16]。Schwartz[17]指出BI&VC的经验积累、无形资产、创新平台、网络位置影响HLTS参与创业合作的水平和信心;Colombo等[18]揭示BI&VC所能为创业项目,诸如高级别人力资本对于BI&VC与HLTS在商业合作中实现联动发展是至关重要的。BI&VC的信息服务效率、知识含量、技术扩散溢出水平和网络嵌入性同样会影响HLTS深度参与高风险创业合作活动[19]。因此,知识密集型BI&VC扮演着中小型“三高”创业者的协同创新伙伴的关键性角色。Gruber等[20]认为,BI&VC具有不同类型的服务和生产要素以及核心商务能力对HLTS参与创业合作决策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因而影响双方创业合作关系强度和走势;余绍忠[21]也认为BI&VC掌控大量高等的服务和生产要素能被HLTS分享,因此HLTS参与创业合作的决策以及创业成功几率部分取决于BI&VC的资源支持力度;阎明宇[22]研究发现BI&VC与HLTS地理区域集中时,后者越倾向于参与创业合作,越有利于双方互动发展及融合共生;李浩等[23]检验BI&VC的知识技术要素对HLTS参与创业合作的吸引力和预期,发现在技术密集型创业项目中,契约合作机制更能促进双方融合发展与创新升级。BI&VC的投资目的和专业知识对HLTS参与创业合作决策意向有显著影响,尤其是BI&VC与HLTS面对探索性创业项目时,BI&VC在孵化及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优势能促使HLTS与其共同寻求长期交互式增长[24]。还有研究涉及到科技园区内的BI&VC集群是如何影响HLTS作出参与创业合作决策的[25]。

(2)影响HLTS参与创业合作决策的内部因素(即创业者自身因素)。HLTS在创业孵化生态系统中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创业者自身对于创业合作决策产生关键影响。HLTS不但要与外部组织协调发展,还要探索新技术新专利的市场前景。最新的研究显示,有些HLTS不擅于将高科技产品与本土科技市场对接或缺乏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则BI&VC与HLTS之间相互关联作用难以达成。Moutinho等[26]研究发现,社会资本、专利开发及运营能力的匮乏会严重影响甚至阻碍知识密集型创业者参与创业孵化合作的决策。Huang等[27]的研究也认为社会资本决定着HLTS与孵化组织之间的高级资源共享程度,该资源尤其对高科技创业孵化合作组织的成长壮大有显著的调节作用。但是杨震宁[28]研究发现,HLTS过度倚赖社会资本不利于创业团队与孵化投资组织之间的长期创业合作发展。杨敏利等[29]发现HLTS对创业服务机构的信任水平及其主导的跨组织信息流效率也是影响其自身参与创业合作决策的关键因素。易朝辉[30]还研究高精尖设备、基础设施投入等对HLTS与创业服务组织之间合作发展关系建构的重要性。邢蕊等[31]评价不同的创业导向在HLTS参与创业合作决策中的影响作用及其内在机理。对知识型创业合作发展关系同样起调节作用的是HLTS的自身学习能力及吸收能力[32]。除了学习能力,胡海青等[33]还实证发现BI&VC主导跨组织创业合作时,HLTS对各类商机的开发把握能力有助于提升孵化系统绩效,支持其自身能动地参与创业合作,是其作出合作决策的关键因素,拉动和牵引着HLTS均衡成长或创新成长。赵黎明等[34]认为“三高”创业者的商业声誉无形中对其参与高风险性创业协同合作起到了协调和激励作用,也关系到合作各方的中长期得益。杨洪涛等[35]提出关系文化对HLTS参与的创业合作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因此HLTS对其关系文化体系的设计构建、管理维护、更新改进、完善创新是“三高”创业者与孵化创投机构间合作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

(3)其他影响BI&VC与HLTS创业合作决策的因素。除了主体交互影响以外,更多影响BI&VC与HLTS之间协作发展关系架构的其他要素或资源被陆续发现,比如Miyamoto[36]研究发现对创业项目实施科学严格的筛选程序对于日本HLTS与BI&VC构建成长型创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贡献;杨勇等[37]研究发现公共扶持政策对于BI&VC与HLTS之间协作发展关系的滞后影响;王兆群等[38]检验了有效的网络化契约治理机制因素对BI&VC与高技术含量的HLTS之间形成创业合作信任的正效应,为BI&VC与HLTS协同联动关系构建中的彼此信任具有重要的补足作用。更多学者发现适宜的东道国外商投资环境[39]、有序健康的生态环境体系、包容性社会文化价值、良性的制度环境、强度适当的经济体制改革压力等对高科技领域BI&VC与HLTS之间联合发展的正向影响。部分学者等阐释了财税政策与“三高”人才创业合作决策之间的因果传导关系[40-44]。曲婉等[45]也发现早期政策介入与BI&VC和HLTS之间创业合作战略选择有紧密关系。余江等[46]发现数字平台将大幅降低了BI&VC与HLTS之间创业合作关系管理费用,方便了双方资源的充分流动配置,其开放模式极大地促进各种动态性HLTS与孵化投资服务机构的深度融合成长,还展望了数字创业时代政策因素对双方合作发展影响的趋势变化,认为构建和优化我国数字创业孵化生态系统是政府支持“三高”人才快速成长的重要工作。谢菲等[47]发现政府补贴在合作产出满足一定约束时才更有效,起到促进BI&VC与HLTS合作发展的作用,并设计了BI&VC的内部治理路径以规避孵化方和投资方的道德风险。段光等[48]揭示奖惩激励对知识共享的有用性,具体表现为中性调节作用及维持均衡的机理。结合本研究,BI&VC与HLTS创业合作决策依赖于信息能否跨组织跨层次顺畅共享流动,因此不难推知施加足够效度的奖惩激励对于BI&VC与HLTS创业合作动机激发、二者之间互动集聚合作效率提升及其联动发展进程提速是有益的。

2.3 合作博弈研究

HLTS与BI&VC合作的关键在于收益共享并合理分配,而双边道德风险迫使局中人动态调整或优化其合作博弈决策,进而对各方收益共享分配造成结构性影响。赵黎明等[49]挖掘孵化器构建区域性合作共同体的影响因素和稳定条件。黄紫微等[50]从SCP视角,吸收借鉴美国孵化器参与HLTS创业合作的成功经验及其孵化服务市场演化规律,对比研究我国商业性孵化器与公共性孵化器,发现新兴产业中HLTS亟需创新能力商业化表现,商业性BI&VC更适宜将其服务链条延伸至此类创业项目的早期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诉求是结构性创新升级,公共性BI&VC能担当该领域HLTS的变革合作伙伴;基于战略支柱产业的科技范式,公共性BI&VC与发展期HLTS合作效率最高,而对种子期创业人才的商业支持并非其强项;面向孵化服务市场及创投市场共生演化,商业性与公共性BI&VC只有清醒且准确地辨析其在HLTS发展周期中合作角色切换,作出恰当适时的创业合作决策,才是突破创业瓶颈、化解高科技商业化风险、助推HLTS成长的关键所在。即商业性BI&VC要牵引和激发产学研组织中科技先驱型HLTS参与创业合作决策,为其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科技交易服务和孵化风投支持;政府要助推公共式BI&VC优先与控制科技轨道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战略性联合,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延伸扩展。Heidl等[51]剖析创业合作共同体的解散根源,提出多边道德风险的规避方法。Szolnoki等[52]分析公共合作中惩罚背叛的作用。Schoenmakers等[53]解释公共性制裁对于维持高层次合作的作用,还揭示了公共性联合惩罚的演化性。Zhong等[54]设计了自动调整机制,发现即使背叛惩罚成本降低,大量局中人对合作共同体的贡献度依然很高。张涵等[55]认为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不可控是退出创业孵化合作网络的根源。王忠等[56]提出了合作的变动收益份额法和共享信息激励法,旨在改善HLTS与BI&VC合作的信息流。张新立等[57]考虑创投能力和创投努力程度,探究信息不对称情境下两级创业投资合作决策问题,设计了针对创投中介机构的最优激励法,从而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前人已经对HLTS与BI&VC合作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究,尝试了不少技术工具,但是在研究背景、情境设定、研究内容、样本甄别、合作主体异质性评判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首先,HLTS和BI&VC合作格局受到它们选择博弈策略的进攻性或防御性的两维度组合,其复杂性源于双边道德风险,而目前的合作博弈研究在信息不对称下谈判格局方面的分析较为薄弱,利用经典型谈判博弈工具,结合多案例整理和定量实证方法来深入剖析HLTS与BI&VC互惠合作特性的研究仍然罕见。其次,现有这些博弈文献未考虑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HLTS与BI&VC构建合作体的现实谈判情境,以及起初约定好的合作规则或惩罚模式会对收益共享分配格局有怎样的影响,这直接决定并影响它们的合作创业黏性行为能否形成,也切实关系到合作绩效及其强度能否提升,以及合作总收益提升的潜在空间。再次,不少研究者分析HLTS-BI&VC间的合作博弈策略,虽然承认由服务-被服务关系向合作发展的必要性,但是未能探索更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合作触发事件及激励办法、合作的可选择模式和发展趋势等,也没有分析有分歧或争议严重时的合作决策问题。最后,前人的合作博弈研究止步于模型优化、影响因素辨析等,对于切实影响HLTS和BI&VC收益的谈判策略及决策选择却涉及得少。

受此影响,今后在该领域有继续值得挖潜和细化的研究空间。笔者意图对该领域的成果予以补足和创新。一是在研究对象选取上,本研究选取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苏南企业样本,包括当地国家级孵化器、创投机构和入孵的HLTS,凝练出样本企业双边道德风险的现实表现,解析样本对象在孵化投资合作博弈中的复杂谈判境况,在完全掌握苏南HLTS的创业风险以及HLTS与BI&VC的合作动机之后,对创业孵化投资合作绩效及其共享分配局面进行比较研究。二是在研究框架设计上,创业合作绩效是HLTS与BI&VC互动的产出,受到三方交互影响的作用,本研究不同于前人研究在维度上的单一性,而是考虑到谈判能力对创业合作收益分享具有根本性影响,运用基础性的纳什((Nash))谈判博弈工具,从各方谈判分歧或孵化创投服务出现明显争议入手,考虑各方在合作中妥协的必要性,描述HLTS和BI&VC的竞合对策,确立各方谈判的公平性以及实用性原则,分别探究现有企业合作收益分配格局及其效用构造,并认为两种均衡解可以得到统一,按折衷原则来解决分歧争议,实现公平性以及实用性的整合创新,体现本研究的实践价值。三是在研究视角整合上,已有文献通常局限于仅仅考虑合作协议设计中绩效奖励分配的正激励或惩罚背叛的负激励,本研究认为二者其实不矛盾,合作奖励激励和非合作惩罚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可以统一起来考虑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HLTS与BI&VC加深合作,它们在三方合作创业的全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或约束作用,且一定是借由某种特定的路径或因果链条而对局中人合作决策发生作用,因此本文有必要同时设定利他偏好下的收益转移规则(奖)及公平偏好下的非合作预案模式(罚),通过实证样本挖掘、证实并评定它们对合作方收益分配的差异化调节效应,进而深入分析并阐释它们对创业合作均衡的作用机理,最终论证互助与惩罚并举的创业合作决策思想及原则。

基于此,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设定为:以HLTS与BI&VC为研究对象,以合作激励和非合作惩罚的双重作用为研究视角,以公平性和实用性两个维度对现有的企业创业合作收益及其分配共享格局的影响为全文逻辑主线,开创性地构建以上述作用机理为根基的创业孵化投资主体间合作博弈模型;选取苏南企业为样本,分析它们通过合作孵化创投决策而扩大合作收益并实施利益争夺的实际效果,从而检验上述理论模型,并进而对比各种可行均衡解的公平性和实用性,验证合作激励和非合作惩罚在影响创业合作收益分配中的双重效用;最后设计孵化创投合作的激励或约束条件,为HLTS与BI&VC提供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和促进合作的对策建议和路径选择。

本文所研究的合作决策模糊了通常所指的企业个体间的合作,而是从创业相关主体间的资本转移、知识转移和信息流关系视角,把HLTS和BI&VC之间合作决策抽象为群体间合作决策。BI&VC处于结构洞位置,促进HLTS与大学、科研组织的产学研合作,以及HLTS与BI&VC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进一步的,BI&VC与政府的联络能促进HLTS与BI&VC资源有效转移和信息有序交互,在企业网络中共享创业资源。HLTS与BI&VC的合作关系及其交互决策体现了创业网络的发展水平,也影响到孵化网络和创投网络运营的可持续性。考虑到双边道德风险对创业合作决策的影响及干扰,最终扰动合作关系,故可将其传导路线描述如图1所示,这也正是本文研究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合作决策对合作关系影响的作用机理及其因果链示意图。

图1 双边道德风险与创业合作决策、合作关系的作用机理

因此,相比已有文献,本文的研究内容具有特色,重在思想创新、实践指导、政策咨询。重点研究能够抑制HLTS和BI&VC的双边道德风险的协同合作决策最优化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创业关系优化路径,揭示异质性合作情境对合作关系、收益分配及其“三高”型人才创业成长绩效的作用机理,为HLTS与BI&VC的合作协议设计创新、跨组织创业孵化及创投资源的大范围共享的后续研究提供启示参考,对指导BI&VC服务效能提升和HLTS长期稳健成长具有实践意义,还为我国创业孵化及创投产业突破式发展提供政策制定及实施推进依据。

3 非零和博弈模型分析

3.1 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博弈假设及前提条件

如果HLTS与BI&VC都清楚涉及纳什谈判博弈的一切相关信息,并有能力据此博弈构造作出完整的推论,那么就称该谈判博弈中的局中人是智能的。本文假设纳什谈判博弈中的局中人——HLTS与在Nash[58]的谈判博弈框架下,HLTS是被服务方,希望降低孵化服务费用和创投资金成本,同时深度嵌入孵化创投网络等;而BI&VC作为服务供给方,企图在服务HLTS的过程中攫取高利润,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定义为该谈判问题,F为有界、闭凸且可行的,指创业孵化投资服务的收益集,实向量 是在谈判过程中意见分歧时的双方收益,就是HLTS、BI&VC的收益。BI&VC都是智能的。

假设促成创业孵化投资服务有两种方式,一是谈判成功,二是第三方仲裁。无论如何,局中人的收益或者是双方谈判/仲裁不成功时的收益,或者是谈判/仲裁成功时的可行收益。其实,可以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理解该假设,前者影响着无协议时的收益分配,后者决定着其他条件下的收益分配。

3.2 博弈模型构建

(1)服务协议起约束作用。

(2)考虑道德风险。

第一类,聚点。因为该谈判博弈不存在帕累托上策均衡,所以双方似乎会理解彼此的决策,也许是出于共同的习惯、规范、文化、商业环境、创业经历、风险认知、思维模式等,从而“三高”型人才创业非零和博弈局中人选择策略集,得到一个聚点。那么,就有分别为道德风险条件下创业企业及BI&VC的聚点决策,就是聚点出现时双方的博弈收益。

第二类,规避事后后悔。若考虑道德风险,双方企业虽然都能偷懒或谋取私利,但是不利于长期合作双赢,损人利己者定会后悔。求得双方的最小化最大值:

3.3 谈判博弈的一般均衡分析

HLTS与BI&VC都会关注自身的博弈收益,利益之争会引致各方谈判分歧或孵化创投服务出现明显争议,考虑各方在谈判中妥协的必要性,分别从公平性和实用性两个维度探究它们的博弈收益及效用构造。

本文认为两种均衡解可以得到统一,按折衷原则来圆满地解决HLTS与创业孵化投资机构在谈判或服务中频繁出现的分歧或服务争议,这显然更具有实践导向性。提高,同时减小,公平解的收益结构会变化:BI&VC的收益会减小,而创业企业的收益会提高;而实用解的变化完全相反。当且仅当时,可得到唯一的,此时就是公平与实用兼顾下的中庸解。

4 收益转移促使“三高”型人才创业服务转向合作创业

5 非合作预案确保创业企业和孵化投资机构间合作均衡

在HLTS和BI&VC谈判服务方案之前,都有机会在 中选择非合作预案 ,抑制对方可能的意见分歧,对机会主义者也是一种很大的压力。若创业孵化服务谈判很艰难且迟迟未果,HLTS和BI&VC就有权动用其。意见分歧时的是主体在意见分歧时的博弈均衡收益,列式为:

图2描绘了可行支付组合集F,给出任意HLTS的BI&VC产生分歧的v(图中某一个点)。考虑“三高”型人才创业合作问题(F,v),创业者和孵化创投方达成协同状态后,双方均衡支付组合就是图中穿过v的射线与有界的F的交点,即落在闭集的边缘。高学历创业团队(博弈方1)偏好这样的默然式预案τ1,经过v的射线越靠右侧越对自己有利,使得交点尽可能右偏,创业者均衡收益能提高;博弈方2的孵化创投组织则偏好另一种冷漠式预案τ2,穿过v的射线与有界的F(图中圆圈形状)的交点越高越好,使得孵化服务提供商和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获取最大的三方创业合作均衡收益。

图2 漠然于企业间合作的高学历人才创业收益组合可能

再根据收益转移研究结论,漠然于企业间合作的高学历人才创业情境下,F的最可能界限是和纵轴以及横轴同时交角135度,图2中就会表现为形成了斜率为-1的闭凸集边界线,那么穿过v的射线与该边界线保持垂直才可能是博弈各方最终势力争斗的均衡结果,图2中会出现一系列斜率为1的射线。因此,不难求出漠然于企业间合作而提前选择非合作预案的高学历人才创业合作博弈均衡解,此时均衡收益为:

6 实证分析

6.1 合作博弈变量设计

为了验证双边道德风险下3种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安排(寻求聚点、收益转移、非合作预案)的可行性,并将其与中庸解加以对比,给出合作设计的建设性意见。拟选择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创投机构和入孵的HLTS实施博弈支付矩阵的赋值问卷调研,如表1所示,问卷阐释孵化投资合作成员的对策选择,由填写问卷者对4种收益组合给出估值。攻防区分很简单,以HLTS为例,实施攻( ),则创业风险较高,BI&VC选择一致策略()与分歧策略()时的创业收益差肯定高于实施防();对于BI&VC亦然。

表1 “三高”型人才与创业孵化投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博弈矩阵

6.2 确定实证对象

据统计,2017年11月我国有国家级孵化器863个,其中江苏省155个,比例近两成,而苏南的国家级孵化器又占江苏省近七成,极具特色[59]。因此,本研究拟采用问卷调研方式收集苏南创业企业样本及BI&VC样本数据以实施实证研究。

笔者曾对常州科技镇长团(第六批)展开长期持续调研,经该组织内若干资深成员的积极推荐和帮助联络,笔者接触到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企业,包括当地国家级孵化器、科技创投机构和入孵的HLTS,发现存在与本文研究对象基本相仿的样本对象可供抽取调研,比如创业企业在与孵化创投机构的合作博弈过程中,曾有明显意见分歧。

其次,本研究在前期摸底时还发现,HLTS为了促使创业合作顺利进行,派出中层和业务骨干参与孵化创投服务过程,善用孵化资源和网络,愿意转移其创业收益,积极地与BI&VC合作完成新市场拓展,这符合本文的利他偏好假设下的收益转移规则;同时,HLTS骨干团队及企业家大多数都表示,营造愈加良好的收益转移环境,越能强化创业孵化投资合作组织的凝聚力与跨组织合作粘性,加大合作创业共同体的核心成员间的创业资源及孵化创投资源共享,凸显HLTS和BI&VC在企业间合作中的自我效能感,推动创业孵化投资合作体系长期可持续发展。

再次,如果BI&VC对HLTS有不当的要求,作出攻击,创业企业就可以动用非合作预案作出防守——撤换BI&VC及撤回外派人员;另一种情形是,BI&VC害怕新产品、新技术失败而选择消极的服务策略,对HLTS的相应支撑较弱,作出防守,则HLTS就可以动用非合作预案作出攻击,独自承担完成创业项目,宁可冒高风险,一旦创业成功,BI&VC因贡献小而分得收益微小。这符合上文设计的非合作预案模式及其策略τi在创业合作中的当下现实体现和具体映照,可见其并非空想的创业合作决策前置条件设计。同时,HLTS骨干团队及企业家基本上赞同,非合作预案通常未必付诸现实,但是合作契约中保留该条款,有助于增强HLTS与BI&VC之间的全方位创业合作,维护和巩固双方在合作组织中的存在感,促进该区域的整体孵化服务水平和HLTS的经营水平,提高HLTS与BI&VC的合作组织核心竞争力。

因此,本研究拟对各种合作均衡展开数据对照评价、原因剖析阐释、演化路径追溯,以为多方合作的合理化决策设计提供指导。

6.3 样本企业选取原则

结合以上前期预调研,本研究的样本企业选取原则可概括为5点:

(1)BI&VC与HLTS曾经保持意见分歧。孵化器、科技创投机构和入孵的HLTS在合作博弈过程中曾有明显意见分歧,HLTS是被服务方,希望降低孵化服务费用和创投资金成本,同时深度嵌入孵化创投网络等,而BI&VC作为服务供给方,企图在服务HLTS的过程中攫取高利润,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保有适度的意见分歧并非坏事,这能客观地反映双方的经济人特性,也便于本研究后续采集它们在谈判过程中意见分歧时的不同收益。

(2)HLTS愿意转移创业收益给BI&VC。HLTS为了促使创业合作顺利进行,派出中层和业务骨干参与孵化创投服务过程,善用孵化资源和网络,愿意转移其创业收益,积极地与BI&VC合作完成新市场拓展。这符合本文的利他偏好假设下的收益转移规则,也便于本研究后续采集它们在收益转移规则发生作用时的不同收益。

(3)创业合作契约存在非合作预案条款。HLTS与BI&VC之间的合作契约存在非合作预案条款,如果BI&VC对HLTS有不当的要求,作出攻击,创业企业有权动用非合作预案作出防守——撤换BI&VC及撤回外派人员;BI&VC害怕新产品开发(NPD)项目失败而选择消极的服务策略,对HLTS的相应支撑较弱,作出防守,则HLTS有权动用非合作预案,作出攻击,独自承担完成创业项目,宁可冒高风险,一旦创业成功,BI&VC因贡献小而分得收益微小。这正是上文设计的非合作预案模式及其策略在创业合作中的具体映照,也便于本研究后续采集它们在非合作预案规则发生作用时的不同收益。

(4)全面覆盖苏南地区5市。本次调查全面覆盖江苏省苏南地区5市的国家级孵化器、科技创投机构和入孵的HLTS,以确保所得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也便于提升本研究成果在更大地域范围的应用可能及推广价值。

(5)确保中高层管理者和少量技术骨干配合调研。调研选取的企业务必能确保中高层管理者和技术骨干积极配合研究者提供问卷填写与数据采集,即本次调查选择创业企业、孵化器和投资机构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少数技术骨干作为调查对象,他们所掌握的相关经营策略及收益信息较为全面、真实和可信,完全可以更加准确地对本研究的各种博弈策略及支付参数作出评价和赋值,否则技术人员过多参与样本调研可能引起明显偏差,也就可能被研究者作为无效调研对象而予以剔除。原因有四:

首先,本文研究的是4个变量(HLTS的创业策略、BI&VC的服务策略、各自博弈收益分配)之间的关系,调查对象必须对上述4个变量都有清晰的认知才能完整填写并有效回答调查问卷,如果有其中2个变量(HLTS的创业策略、BI&VC的服务策略)从技术人员的视角难以有效捕获,将严重影响样本数据的完整性,其余两个变量(HLTS在合作创业博弈中的收益分配、BI&VC在合作创业博弈中的收益分配)即使有技术人员参与并掌握完全信息,也无法成为本文的有效样本。

其次,本文调查样本以企业管理人员为主,是因为管理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来源于一线员工的反馈,不仅包括技术(研发)人员,还包括了生产人员、运营人员和营销人员等,反映的是一个综合数据集,更能反映企业的整体情况,而HLTS的创业策略、BI&VC的服务策略以及各自博弈收益4个变量正是探讨创业企业整体层面的商业合作问题,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反馈的数据可靠性更强。

再次,企业资源配置的决策权在管理者手中。攻防创业策略作为资源配置的导向,往往取决于企业管理者,虽然执行层面的确需要技术人员参与产品研发创新,但是在不同新产品开发项目之间企业有限的资源如何配置、投入占比具体是多少,管理人员更加清晰,资源的外部探索、利用和配置,以及BI&VC的外部服务支持策略及资源供给差异更是如此。

最后,HLTS与BI&VC在合作创业博弈中的收益分配,包括市场收益和财务收益,这些数据属于企业的经营数据,在一定时期内属于商业秘密,往往集中于企业管理者手中,比如利润率、营收增长、不同资源配置所对应的风险等,而技术人员往往通过研发投入、产品销量等大致了解新开发产品的商业化程度及估计市场份额,但对企业经营中具体的利润率、营收增长、资源配置等影响创业企业合作收益的指标信息往往掌握不充分,因此对HLTS与BI&VC整体博弈收益水平及其构成的认知和掌握可能存在偏差,或“盲人摸象”的情况时常发生。

6.4 样本企业选择过程

基于常州科技镇长团成员的广泛联系,本文合理利用常州官方提供的第六批科技镇长团工作通讯录,圈定当地国家级孵化器10家及136家入孵的HLTS为预调研对象,一对一地发出纸质或电子调研问卷146份,纸质问卷发放采取现场、委托他人的方式,电子问卷采取邮件、微信等方式,邀请每家孵化器或每个创业企业只填一份合作创业博弈赋值问卷即可。剔除无效问卷,比如回答不完整、网上提交时间很短、规律性作答等,共收回134份,筛选出有效问卷130份,问卷预调研效率很高,达89.0%。

接着,该成员因第一年挂职业绩优异再次入选该地区第七批科技镇长团,还利用当地政府提供的科技镇长团工作通讯录,联络更大范围的在任的115位苏南团友,本研究的正式调研对象因而扩大为宁、苏、锡、镇江的国家级孵化器40家及入孵的271家创业企业,仍然逐一地发出纸质或电子调研问卷311份,共收回288份,筛选出有效问卷283份,问卷正式调研有效率依然很高,达91.0%。

至此,作为创业/孵化创投合作组织核心成员企业,创业企业和国家级孵化器的总样本数为457家企业,在一对一方式下,通过预调研和正式调研,共发出博弈支付矩阵赋值问卷457份,收回422份数据,获取有效调研数据413份,有效回收率90.4%,总体信息统计见表2所示。

表2 样本企业信息结构

6.5 样本企业调研全过程

为彻底摸清高素质人才创办的HLTS与高级别的国家孵化器和创投机构的合作情况,本研究循序渐进,无遗漏地覆盖全部样本企业,根据详尽的调研方案,收集这些组织的实情、孵化投资服务合作动机及已有进展、服务协议执行总结等,结合局中人对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局势的经验研判,探究创业合作博弈的收益构造,印证上文理论部分。

(1)第一阶段,2017年7—10月,历时4个月,访谈样本企业管理者、技术带头人等31人,了解创业合作动因、HLTS与 BI&VC的意见分歧程度、严重分歧时处理办法、服务协议中的非合作惩罚条款、合作创业对总收益的影响等。

(2)第二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2月,再用4个月时间进行问卷调研,主要发放给跨组织合作中的重要岗位或三方组织的业务部门经理,请HLTS和BI&VC管理层对两类策略——进取/防守以及合作创业两类关系进行量化度量。在作出数据保密承诺的基础上,由样本公司管理层人员提供它们在两类关系中的差异化收益、互惠力度,再综合之前笔者于2016年1—6月对在陕创业企业、孵化创投组织和对部分陕西省高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电话或现场调研资料,对问卷中已填数值加以甄别、判定、过滤,这样就大致能保证本研究案例的博弈模型中双方绩效的可信性和现实性,以逼真地模拟HLTS与BI&VC互惠合作行为下的关键决策变量,这也正是本文以下算例分析的重要数据源。

(3)从科学严谨的态度出发,有必要验证前期调研所得数据,测度出其效度、信度是否都能达标。第三阶段,2018年3—9月,最后历时7个月,搜寻HLTS-BI&VC合作中重要人员并再次约谈,约谈主题有:创业合作类型、创业合作关系价值、创业合作动态演化性、孵化创投服务特征及价格变动性、合作管理办法及费用、合作总收益的再评估、创业合作策略;约谈结束之际,研究者和企业人员共同探讨创业孵化创投合作的发展趋向。接着,查阅各方存档资料,包括BI&VC的运营水平、HLTS财务绩效、孵化创投服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创业合作的管理制度、历史合作记录、外部报导等。

6.6 博弈模型的实证分析

在调研完成之后,归结出经过检验的高效度、高信度的创业合作博弈收益。考虑到问卷设计中的各个调查项目对于不同样本企业可能数值差异较大,为了更好地摸索我国HLTS-BI&VC由简单服务行为向合作创业扭转的规律,需要对以上两阶段调研数据或估值实施归一化。具体的操作过程为:基于对本算例选取的样本企业间互惠合作的大批问卷数据的挖掘和梳理,调试并确定恰当的比例缩小全部以货币度量的收益分配数据,由双方企业所决定的相关参数的取值见表3所示,这些数都是根据半结构化调研和问卷调查,并对HLTS-BI&VC共赢式运营的现实数据处理后的结果。鉴于归一化的需要,这里的数值是无量纲的,不带有任何实际货币单位。经简单测算后,这些数值组合恰恰能满足上文所述双边道德风险分析的若干个均衡点的成立条件,非常适于进行下文的算例研究。即本文的HLTSBI&VC合作实证的定量调研能够支持及符合合作创业博弈数值计算设计要求,被科学地、可信地转换过的数据或估值完全具有数值计算可用性,代表作用相当强。

表3 样本HLTS-BI&VC间合作的收益分配博弈参数

考虑道德风险,下面求该谈判博弈均衡。

(2)考虑收益转移规则。求出HLTS在意见分歧时的收益:v1=0,HLTS和BI&VC的策略选择是(b1,b2),BI&VC出高价提供孵化投资服务,这使HLTS不能接受,双方分歧大;v2=0,也是意见分歧时,(a1, b2)意味着BI&VC胆怯于创业风险而加以防守,对HLTS的资源和网络支撑很弱,HLTS与之看法完全不同,作出攻击,宁愿冒险也要推进新技术创业。根据v12=20,可得 ,收益转移规则下HLTS与BI&VC之间的合作收益分配最为公平。

(3)中庸式合作。调研发现HLTS保持风险中性,效用与收益具有线性关系,但BI&VC不是创业行动的主角,厌恶风险,偏好稳健及不亏损,其效用值是其收益的平方根。根据v=(0,0),且HLTS必是攻方,双方创业项目总收益为10,见(),可知:求合作博弈的中庸解,结果是:HLTS的收益为y1=20/3,BI&VC的收益为y2=10/3,双方效用为(20/3, (10/3)1/2)=(6.667,1.826)。可见,只敢冒低风险的BI&VC收益也小。

若考虑线性变换:λ1=1,λ2=(40/3)1/2=3.651,用3.651×(10- y1)1/2替代(10- y1)1/2,将其当作BI&VC的效用,那么“三高”型人才合作情境下创业服务问题表示为(G,(0,0)),新可行集类似地加以表示为:

再算双方效用是对等的,即(20/3, 20/3),而收益仍是:y1=20/3,y2=10/3,这是公平解与实用解完全重叠,也是该创业合作博弈有且仅有的一个中庸解。

(4)最后考虑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创业合作,如表4所示,新的差分均衡点是(a1,b2),即(7,5,12.5),双方分歧大,HLTS是攻方,国家级BI&VC是防方。

表4 非合作预案约束下的样本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博弈

对比中庸解,聚点、收益转移、非合作预案的博弈结果见表5所示。双边道德风险下聚点、收益转移、非合作预案三者在收益分配方面的共性是:BI&VC偏好于分歧策略b2,即可能是孵化投资服务上优化u2而偏重防守,也可能是攻击,在创业服务中减小u1。它们的差别是HLTS的决策:一般性谈判博弈中出现分歧的创业行为是提高u1,作出防守,该聚点决策的外部性是BI&VC获取收益峰值20;但是,如果HLTS和BI&VC允许转移收益,则HLTS实施攻击a1,旨在减小v2,或者实施防守b1,旨在优化v1。第三,服务者及被服务者都可用非合作预案,HLTS从攻守兼备和收益导向出发,有且仅有τ1即a1可用,少于收益转移规则下的两类博弈决策,

其实中庸合作解并不中庸,且合作总收益低于双边道德风险下另外3种均衡(聚点均衡、收益转移及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均衡),意味着该合作是低效的。HLTS收益为6.667,优于BI&VC的3.333,根据合作公平的研究,这不能促进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共同体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合作绩效优化。收益转移规则和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新均衡都优于中庸解和聚点解。但是,收益转移规则下创业企业收益为10,高于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7.5,源于HLTS的攻防决策类型更多。由此推论:对于跨组织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入孵HLTS在服务-被服务谈判中非合作决策类型越丰富,其在合作创业的均衡中收益越大,创业合作形势对获取孵化创投服务的HLTS越有利。

表5 样本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博弈均衡解对比

6.7 实证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分析

基于上文述及的样本企业选取原则,本文之前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少量科技骨干为主体进行样本数据的采集,忽视了技术人员在调研对象中的作用,考虑到样本数据效度方面有待提高,也鉴于所得结论的普适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便提升研究成果的应用可能及推广价值,本文进一步扩充了样本调研范围,将样本进行再次扩充到企业技术人员较多参与问卷填写与数据采集的创业企业样本和BI&VC样本,针对各行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第三次样本数据采集。在原样本数据基础上,增加了问卷157份,得到有效问卷123份,总样本数从413上升为536个。技术人员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不到1/4(22.9%)。考虑到上文述及的样本企业选取五大原则,避免因技术人员样本数过多引起新的显著偏差,本文认为技术人员的样本占比在20%~30%之间较为科学合理。

从表6可知,样本数据中,信息、计算机和软件业的有效样本没有本研究预想的多,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回收的技术人员调查问卷中,连续5个以上相同答案或问卷回答不完整等无效样本多于其他行业;二是被调查者认为虽然自身企业属于信息、计算机和软件业,但实际上是基于特定技术对传统行业的跨界改造或赋能,无法对市场占有率等基于某一行业的绩效指标作出明确回答。相对应的,本次调查统计显示,较为成熟的制造业、保险、银行和证券业由于行业边界清晰,所回收的技术人员的有效样本较多。通过进一步检验,本文的实证结果与之前基本保持一致,研究结论较为稳健,具有较高的普适性。

表6 新增技术人员样本的描述性统计(N=123) 份

7 结论

本文对创业孵化创投合作共同体核心成员间孵化创投服务建立谈判博弈模型,为获得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各方可行集寻找聚点,设定收益转移规则及非合作预案模式,分析包括中庸解在内的4种均衡,发现本文解决了如下问题:

(1)公平解和实用解的交集,就是HLTS和BI&VC合作的中庸解,但是该均衡不利于HLTS和BI&VC的合作总收益,其总收益低于双边道德风险下另外3种均衡(聚点均衡、收益转移及非合作预案模式下的均衡);且中庸性谈判对BI&VC略有不利,中庸性合作协议对于创业合作发展而言较难公正,这是该均衡的内在局限。因此,HLTS和BI&VC在跨组织合作中未必要采纳中庸原则,应审慎度势,或者尽量避免。

(2)允许创业企业或孵化投资机构事先选择非合作预案的情境能确保它们之间的简单服务向三方增加投入、共享资源的创业合作均衡收敛。这种预案制度会迫使三方维系其合作关系,也体现了行为公开决策对双边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然而,非合作预案相比收益转移不能给创业企业有更多创收,源于HLTS在收益转移规则下攻防决策类型更多。对于跨组织创业孵化投资服务,入孵HLTS在服务-被服务谈判中非合作决策类型越丰富,其在合作创业的均衡中收益越大,创业合作形势对获取孵化创投服务的HLTS越有利。非合作预案模式下HLTS只用一种非合作决策,而收益转移下HLTS或防或攻有两种非合作决策类型,这提高了HLTS在享有孵化投资服务的主动性,扭转了其不利困境,实现了企业间创业孵化投资简单服务系统向孵化投资合作共同体的升级演化。

(3)在BI&VC向HLTS提供服务时,增加收益转移规则的情境最能实现双方服务-被服务关系发展升级为更有黏性的创业合作关系。普通孵化创投服务模式下,双方都对意见分歧时的决策心态保密,肯定不利于敢于冒高风险的HLTS。谈判中若加入收益转移规则,这等同于变相奖励制度,则会大有改观,HLTS与BI&VC都会提前坦露意见分歧时的决策心理,这造就了合作性稳定均衡,HLTS和BI&VC均分最大可转移收益。因此,追求稳定的企业间孵化创投服务并达成创业合作均衡的有效通路,就是HLTS和BI&VC在服务协议中加入收益转移内容,将其实施到位,以共享公平的收益分配环境。收益转移规则开辟了创业孵化投资合作收益管理的新型路径,打破了创业项目各方零和对抗的不利僵局,为服务者-被服务者开创了合作局面,同时还为HLTS和BI&VC创造了更加自由平等的机遇去进入更多、更宽泛的创新创业合作组织中去。

(4)在创业孵化投资环境完善方面,尽管HLTS无法干涉和影响BI&VC的内部制度环境建设,但是,可充分借助公共信息平台披露不同类型BI&VC的制度环境发展状况,让HLTS在入孵前或吸纳风投前就能对BI&VC的运营信息做充分把握,减少HLTS的信息搜寻成本,为“三高”型人才扩宽创业合作方的信息供给渠道,引导HLTS正确地、理性地选择合作方。政府机构还可预先通过普查和择优谈判等方式,筛选并及时更新发布当地高水平BI&VC,并与其签立和修订完善政企共建创业生态系统的长期战略性协议,尤其是要特殊考虑入选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陕西省“百人计划”及各省份的“双创”计划中,创业人才长期项目的海归“三高”人才所创立的HLTS,促进他们与制度环境、文化习惯、商业思维差异较大,或社会网络发达、孵化创投资源丰富而创业合作关系治理水平较弱的BI&VC加强交流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中国HLTS以及BI&VC的共同快速稳健成长保驾护航。

本文的不足是只分析1家HLTS和1家BI&VC的谈判博弈。为了更准确地了解创业集群、孵化集群和创投集群的合作行为和决策,以及各类异质性创孵集群之间的合作行为和决策,未来应对此进一步完善,剖析谈判博弈下群体间合作关系特性、创业孵化投资网络环境下竞合行为规律及合作创业可能性。本文假设双方有智能,这也是不足的地方。考虑高创业风险和多边道德风险,HLTS需要持续学习和纠错,有限理性其实更逼近本决策问题,分析不同合作规则或模式下创业孵化投资合作共同体的演化稳态均衡,发掘局中人的创业合作行为演化性对收益动态分配的深层机理,将有更可信的研究结论,其现实价值、理论贡献和学术发现可能更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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