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20-04-20蒋欣慰
蒋欣慰
摘要:本文在介绍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上,从海洋工程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失估算和生态补偿方式两个方面,总结了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engineering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marine ecosystem loss estimation 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caused by marine engineering, analyzes its main problem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strategy.
关键词: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现状;问题;对策
0 引言
科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通常包含以下两种状况:首先,改善受损区域的生态系统状态或海域;其次,重建栖息地具有类似功能或生态系统功能或质量。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补偿现有生态系统功能或质量退化或损伤引起的项目开发和建设,以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
万军等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进行的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管理的概念中,生态补偿是至少包括以下的四个方面:第一,生态系统本身的补偿;第二,通过采取一定的经济手段,对破坏生态的人类开发行为予以控制,将经济活动的环境成本量化,也就是常规意义上的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概念[3];第三,对直接和间接保护生态环境,甚至放弃发展的机会给予经济或资源的补偿,相当于生态保护绩效奖或生态保护间接的补偿;第四,根据空间开发利用进行调控,对生态价值显著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资,包括重要类型(如森林)和重要区域(如西部)的生态补偿[2],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正在优化和调整生态红线划分体系。李文华等则提出,生态补偿的概念,利用经济手段鼓励社会保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解决市场机制失灵导致的生态效益下降,维护区域发展的公平性,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效益的最终目的[1]。这一概念开创性的首次将生态补偿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联系在一起,为生态补偿的实施和研究开拓了新的思路。
广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本质上主要考虑经济费用的转移支付,在我国现阶段具体操作层面尚缺乏共同性认知和量化指标,但其中包含的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目标已经非常明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于尽可能定量化,以达到科学地开展和加强生态补偿极具重要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1 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现状
1.1 海洋工程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失的估算
1.1.1 海洋生态系统损失的物理量估算
按照目前我国海洋工程建设对生态影响的认知水平,海洋项目实施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失,一般采用海洋生物资源生物量损失法进行估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海洋生态系统损失量估算常见有两种方法:方法一,以现存资源的重量密度乘以影響面积和水深,现存资源重量和密度参数通常通过调查获得,影响面积参数通常通过数学模型计算获得,水深参数通常通过工程测量获得。该方法对于成鱼的影响估算误差相对较小,对鱼卵、仔鱼和幼鱼,按其潜在的生长价值乘以一定生存比例,进而计算影响数量,该方法往往导致损失量被低估。方法二,采用尾数密度、影响面积和个体商品规格重量的乘积,参数通常以调查获得,此方法考虑了被破坏的潜在生长力的部分,包括直接损失和潜在损失的两部分。
1.1.2 海洋生态系统损失的价值量估算
对于底栖生物(含潮间带生物)和鱼卵仔鱼的价值量的估算,通常采用市场价值法。底栖生物根据损失量和单价,一般采用市场价格直接估算。但是,鱼卵和鱼苗的价值估算有两种方法:一是将鱼卵和鱼苗转化成鱼苗,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计算其经济价值。鱼卵和幼虫对商业鱼苗的存活率分别为1%和5%。鱼苗价格是参照当地人工增殖放流的常规苗种价格,以此计算经济价值损失。方法二,根据食物链营养级金字塔理论,从鱼卵到仔鱼,再到幼鱼、成鱼的个体成活率按10%/等级计。成鱼规格以最小成体规格(100克)计,鱼卵长成成鱼和仔鱼长成成鱼的成活率分别为0.1%和1%,将其损失量按成鱼数量(公斤)进行折算,最终依据当地近三年主要水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经济价值损失。
1.1.3 生态补偿的年限
生态补偿按实际占用年限估算,低于3年的按3年计;永久占用海域的,常规按20年计。持续性损害影响的生态补偿按实际影响时间估算,低于3年的,按3年估算;影响时间20年以上的,按不低于20年估算。一次性损害影响的生态补偿年限按3年估算。
1.2 生态补偿的方式
当前认识条件下,海洋工程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失的补偿,常规认识主要有增殖放流和设置人工鱼礁两种补偿方式。
1.2.1 增值放流
增殖放流是目前技术条件下农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涉水工程,海洋工程最常见、最广泛的生态补偿方式。对养殖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等进行规定,跟踪并监控释放效果,并根据监控结果及时调整释放的类型和规模。增殖放流品种一般按多样性、安全及可行三个原则进行选择:“多样性”指放流品种多样化;安全指放流品种选择所在海域的优势种或常见种,不会对其它种类带来伤害;技术可行指放流品种是子一代或子二代苗种,在人工养殖技术上可行。
1.2.2 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又称为人工生境,是指水中具有生态基质功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吸引鱼类生存或繁殖的固定设施。现在越来越多的海洋工程的生态补偿中,提出设置人工鱼礁作为生态补偿方式,尤其在山东、广东区域已开展试点。人工鱼礁的物质要求和相应的投资额度均需确定,具体实施方案需与渔业部门协调,需在实施阶段进一步明确人工鱼礁的种类、材质、设置区域等,可同时考虑综合利用各种废弃物进行人工鱼礁的设计。
2 海洋工程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2.1 海洋生态系统损失估算方法
海洋工程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失通常指考虑生物量损失,考虑其他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较小。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提供的自然环境条件和功能,包括供给功能和调节功能,以及文化功能和支持功能。在此阶段,这些函数还没有得到一个统一的价值计算方法。
同时,生物量的计算通常考虑底栖动物,鱼卵和幼虫的数量,通常不考虑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等初级生产力的价值。因此,仅考虑生物量的损失的海洋工程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失是不完整的且较低。
2.2 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生态效果
从农业管理的思维出发,对于增殖放流效果的研究多集中于漁获量,或者某些珍稀物种在特定区域重新发现,更多的考虑重要水产物种的经济效益等;人工鱼礁的设置效果主要集中在鱼的聚集效果上。然而,我们真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鱼类的增殖和释放以及人工鱼礁的设置,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和作用都很小,导致生态补偿措施的生态效应不明确。如张晴等人在海州湾人工鱼礁区,只做了水质、沉积物和浮游动植物等部分指标对比分析,无法完全体现人工鱼礁的生态效应[1]。
2.3 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按现行规定,海洋工程的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多要求由单个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并赋予建设单位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的要求。实际上该工作却应该由渔业管理部门从区域角度出发进行统一实施,而不是由单体工程进行效果考核。近年来,人工鱼礁的设置成为了渔业部门关注的热点,但对其生态效应却缺乏明晰的考核指标和有效的监督管理要求。
3 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相关的科研工作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计算尚无公认的准确方法,虽然基本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对详细的服务功能分类和计算指标建立则缺乏标准。需要加强不同类型海洋生态系统(如沙质岸线、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的服务价值估算方法,以及各类工程损害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评估理论研究。
人工鱼礁环境功能及养殖效果的研究与应用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人工鱼礁也应予以重视,以改善和优化海洋生态系统,加强生态效果的研究,对采用不同形状、结构、材质的鱼礁及群体配置方式进行搭配,也需要进一步关注人工鱼礁设置后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比如选用废旧轮胎这一材质进行人工鱼礁设计和安装。
增殖的放流水域多选择于开放式海域,给放流效果评价带来一定的难度。应加强增殖放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动态跟踪监测,研究生态效果评估应法和评估指标,例如应偏重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等生态指标的研究。选育放生品种,采用“技术可行性”的原则,即人工养殖放生技术中选育放生品种是可行的,对于保护或珍稀的海洋生物种类由渔业管理部门牵头,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经费开展研究工作的模式进行。
3.2 合理选择生态补偿的方式
在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按管理部门要求,增殖放流是海洋工程的主要生态补偿方式。
一直以来,增殖放流的效果主要体现在资源和经济效益的增加上,这是一种资源补偿的方式。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人工鱼礁是一种生态基质,可以改善海底环境,使海底低生产率的沉积物成为高生产率的珊瑚礁环境。同时,礁可以增加生物附着,吸引鱼虾的生存和繁殖,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栖息地补偿方式。建议应该考虑人工珊瑚礁在海洋工程的生态补偿。除人工鱼礁单独进行设置外,还可结合海洋工程结构桩基础、生态堤等工程,增强人工鱼礁的效果。
3.3 加强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
生态补偿不仅提出了设置计划,但也来实现它。加强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态补偿方案在时间、地点、类型、规格、数量和方法上得到严格执行。建议渔业管理部门进行人工鱼礁的养殖放生和人工鱼礁的建立,地方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生态补偿效果。同时应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监管应设立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以保证资金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张晴,周德山,等.海州湾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动态监测[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20(2):49-54.
[2]万军,张惠远,王金南,等.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环境科学研究,2005,18(2):1-8.
[3]庄国泰,高鹏,王学军.中国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环境科学,1995,15(6):41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