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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不得纳入失信名单”并非“免死金牌”

2020-04-20戴先任

广西教育·D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在校生全日制金牌

戴先任

1月2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公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1月2日 中新网)

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因为借“校园贷”没有能力偿还,由此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或被限制消费,这对还未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将是一种打击,对日后的就业、工作、购房、消费等多个方面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其在校学习和日后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明确提出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这无疑是一项较为人性化的规定。

不过,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一些评论认为,大学生已是成年人,本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出臺这样的规定,等于是对他们“网开一面”,这就有违“过责相当原则”,会让他们更不懂得责任和担当,甚至还会让某些大学生认为获得了“免死金牌”,从而更加热衷于“校园货”,陷入高消费中无法自拔。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大学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的金融贷款监管确实存在不少漏洞,一些不良贷款机构盯上了大学生群体,致使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深陷其中,“借贷容易还贷难”,由此引发了暴力催贷、“拍裸照威胁”等恶性“校园贷”事件,甚至引发大学生轻生、大学生家庭倾家荡产等人间悲剧,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今《意见》提出涉“校园贷”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货”对大学生的危害,也给了那些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免让他们本是“一张白纸”的人生带来“污点”,影响日后的成长与发展。这样的规定无疑传递出了法律的温情,蕴含着教育的功效。

另外,通过此举还能让一些无良借贷机构失去要挟在校大学生的“筹码”,让借贷平台不敢随意放贷给在校大学生,从而间接起到遏制非法“校园贷”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的是“一般不得对其(在校生)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其中使用的是“一般”用语。也就是说,并不是一概不对大学生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在校大学生在“校园贷”纠纷中存在较大过失,则可能也会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否则,这一规定就真的成为个别热衷于“校园贷”大学生的“免死金牌”了,这将让他们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意见》出台后,还有必要从在校大学生借贷行为划定、涉案金额多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避免由此产生“副作用”,从而在保证法律公正性的前提下,让司法善意得到更好的体现,让司法温度得到更好的传递。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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