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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类型、叙事逻辑与功能在中国近代小说的推演
——从《九命奇冤》到《霍桑探案》

2020-04-18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断案公案霍桑

内容提要:在清末民初的西方小说翻译热潮中,侦探小说的输入对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发展和早期侦探小说的生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主要以《九命奇冤》与《霍桑探案》为例,考察从中国公案小说过渡到早期侦探小说的过程中人物类型、文本叙事逻辑和功能价值的推进演变。本文认为,从《九命奇冤》到《霍桑探案》,人物类型发生了“清官侠客”到“侦探助手”模式的转变,叙事逻辑则从断案伸冤转变为破案解谜模式、从因果连贯到因果演绎,叙事功能上则逐步从道德主义向科学主义偏移。

一 引言:问题的提出

自1896年《时务报》刊载《歇洛克呵尔唔斯笔记》以来至民初,西方的侦探小说大量译入中国,以致形成空前的翻译热潮。对此阿英曾描述道,“当时译家,与侦探小说不发生关系的,到后来简直可以说是没有。如果说当时翻译小说有千种,翻译侦探要占五百部以上”。①然而无论译家还是读者,其对于译本侦探小说的接受都呈现出较大的分歧。或如周桂笙一般认为侦探小说“为吾国所绝乏”②,反之则如吴趼人辑《中国侦探案》力证中国不乏侦探案③。不过当时认为侦探小说“为我国向所未有”④者占绝大多数,那么吴趼人《中国侦探案》是否名副其实就是一个问题。据吴趼人所言,“是书所辑案,不尽为侦探所破,而要旨不离乎侦探之手段,故即命之为《中国侦探案》”⑤。所谓侦探之手段,吴趼人在《断布》一案中假野史氏之言指出不外乎“明察”,欧美之侦探亦不能脱此明察之范围⑥;此外在辑自阮刻《洗冤录》⑦的四则探案中,官吏采用了验伤、验凶器、验毒等检验手段。可见破案手段是吴趼人判断侦探案与否的关键指标。而另一方面,吴趼人所辑录的案件其实更近于“公案”,进一步说,吴趼人有将中国传统公案比附为“侦探案”的倾向。比如他直接从清代蓝鼎元编著的《蓝公案》中选录其二更名为《假人命》《盗尸案》,足证吴趼人对于“侦探”与“公案”之周延性的认识比较模糊。

传统的公案小说脱胎于宋代的“说公案”,本是说话之一种;所说“公案”指的是官府审断的各式案件。公案小说发展到明代达至顶峰,以《百家公案》《龙图公案》两部短篇公案专集为代表;到了清代,不仅出现了《蓝公案》之类公案笔记,还出现了《施公案》《于公案》《警富新书》等章回体公案小说,乃至清末出现了《三侠五义》为代表的侠义公案小说。⑧其中,官吏的断案方式,或是通过冤鬼显灵、托梦,官吏代为伸冤,或是告阴状,借神力伸冤。对于此类“借鬼神之说以破案者”,吴趼人在《中国侦探案·凡例》中说明“过于怪诞者”概不采录,但不免及此。由此说明,吴趼人对“公案”和“侦探”的认识(即有些公案小说是侦探案)都不周延,他只注意到二者同涉及犯罪案件的题材上的相似,却忽视了类型的边界。

而认为侦探小说“为吾国所绝乏”的周桂笙则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公案小说和侦探小说的不同,他指出吴趼人《中国侦探案》所录公案只可名之为判案断案不能名之为侦探案,断案之人也并非以侦探为职业。⑨后来被称为侦探小说大家的程小青也指出,“《施公案》《彭公案》和《龙图包公案》虽已粗具侦探小说的雏形,但它的内容不合科学原理,结果往往侈述武侠和掺杂神怪。这当然也不能算是纯粹的侦探小说”⑩。至此可以认定的是,侦探小说确实是舶来品,而传统公案小说则在侦探小说本土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为中国侦探小说的生成提供了“文类”的土壤。⑪而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从晚清公案小说发展到中国早期侦探小说的类型转变过程中,小说的人物类型、文本的叙事逻辑和功能价值发生了怎样的变迁。鉴于西方侦探小说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发挥的重要媒介作用,有必要首先对其类型特征加以界定。

二 侦探小说的界定

侦探小说这一类型由美国作家爱伦·坡(Allan Poe)首创,他在《毛格街血案》(1841)的题辞中引道:“任凭海妖唱什么歌,任凭阿喀琉斯混在女孩堆里冒用什么名字,饶是费解的谜,也总能猜破。”⑫由此奠定了解谜模式作为侦探小说的基本框架。苏联作家阿达莫夫就曾将侦探小说定义为“以某种危险的及错综复杂的犯罪秘密为主题,而且它的整个情节,全部事态都是围绕着揭开这一秘密的方向发展的”。⑬爱伦·坡同样奠定了侦探解谜的基本方法——逻辑推理。在《玛丽·罗热疑案》中,杜宾足不出户,充分利用报纸所提供的信息,根据毫不相关的间接因素进行演绎推理从而解开谜案。

这一模式后由英国作家柯南·道尔(Conan Doyle)发展成熟,并以三段论作为演绎推理最主要的形式。比如《血字的研究》中福尔摩斯初见华生时的推理过程,“这位先生像是医生,却有军人气质,他显然是个军医。他是刚从热带回来的,因为他面色黝黑。但是,从他手腕的白皙皮肤看,这并不是他原来的肤色。他面容憔悴,很明显他吃过苦,生过病。他左臂受过伤,现在还有些行动不便”⑭。这一段推理中,均省略了大前提,如:

(军医是医生,却有军人气质。)(大前提省略)

这位先生像是医生,却有军人气质。(小前提)

他显然是个军医。(结论)

除了三段论,柯南·道尔还综合运用假言推理、选言推理、联言推理等复合判断。除演绎推理外,侦探用于破案的最主要的推理方法是回溯推理。按照齐姆宾斯基的定义,“回溯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它的前提是由结论推导出来的,虽然结论不是从前提推导出来”⑮。公式如下:

p(已提出的前提);

如果q,那么p(通常被省略的前提);

——

q(结论)。⑯

回溯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这种推理能力如福尔摩斯所言只有少数人才具备,“如果你把结果告诉了他们,他们就能通过他们内在的意识,推断出所以产生这种结果的各个步骤是什么”⑰。

侦探小说的推理模式与叙事逻辑存在相关性。法国理论家托多罗夫曾指出侦探小说包含两个故事:犯罪的故事和侦破的故事,前者对应着素材,后者对应着演绎方法。⑱与回溯推理相适应,侦探小说往往以犯罪故事的倒叙开头,对于犯罪故事的叙述也是多重的,可能存在多个叙事者,比如侦探小说的结尾通常会交代真相,要么由侦探来补充其推理当中的因果链条,要么由凶手连贯地重述犯罪过程,在不同证人的证词里可能还会出现多次。在叙述罪案时,叙事者不同,故事的叙事逻辑和呈现方式就不同。

而与演绎推理相对应的是叙事者对侦查过程的演绎,往往先有一个犯罪案件,官方警探(或委托人)A无能为力,A向私人侦探B寻求帮助,B通过分析推理和科学手段解决谜案,从而呈现为“发生凶案—侦查—推理—破案”的结构模式19,人物行动层通常是“侦探—(追踪)罪犯—(辅之以)助手”的构成法则。关于侦破故事的叙述是单一而稳定的,通常采取第一人称叙事,并且叙事者并非侦探本人,承担一定的叙事功能。在福尔摩斯探案中,柯南道尔选择助手华生作为叙事者,一方面可以用来构设情节,比如在破案的过程中错误推理,将案子引入歧途;另一方面方便进行主观评价和道德观察,引导读者趋向叙事者的价值立场。

对侦破故事的叙述是侦探小说真正的叙述层,叙事者对侦破故事的演绎方式表征着作者对素材的特殊剪裁。比如,华生优先选择的是以结案的巧妙和戏剧性而引人入胜的案件,而不是以犯罪的凶残著称的案件。作为记录者的华生侧重情节的组织,是从写故事的角度出发,在看来微不足道的、毫不相干的线索之间进行因果演绎,而因果连贯性只存在于侦探或读者的思维逻辑中,这正是托多罗夫所说的,“情节逻辑被代之以求知逻辑,我们看到的决不是因果连贯,而只是事后的因果演绎”⑳。分析了推理模式和叙事逻辑之后,就可以对经典侦探小说做一界定:它是以犯罪案件为题材,围绕发生的不明凶案,追踪侦探通过演绎推理、回溯推理从而由果导因得出谜案真相的叙述过程。

三 从《九命奇冤》到《霍桑探案》

在清末民初的小说翻译热潮中,侦探小说的类型特征和叙述技法很快就为新小说家挪为己用,其创作中出现了不少杂糅传统公案和西方侦探案的过渡性因素。如《老残游记》第十八回“白太守谈笑释奇冤,铁先生风霜访大案”,白太守委托老残来查访破案,并称他为中国的福尔摩斯。更为典型的文本是公认“用西洋侦探小说的布局来做一个总结构”㉑的《九命奇冤》。

相较于《中国侦探案》之“名不副实”,吴趼人稍后创作的《九命奇冤》(1906)可谓是进了一步。小说开篇便模仿译本侦探小说《毒蛇圈》以对话起笔,将《警富新书》中所记公案故事倒叙开来。“开局之突兀”实在是新小说家接受侦探小说最得力之处。㉒但需注意的是,《九命奇冤》虽然模仿了侦探小说的倒叙开头,却未习得其倒叙的由来;而且更是从本质上遗失了侦探小说的“谜”之设定,让读者在小说开端就知道了犯罪凶手和全部作案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九命奇冤》近于公案小说,吴趼人明显没有抓住侦探小说的命门。直到程小青的《霍桑探案》系列出现,中国才算正式有了侦探小说。接下来将以近于公案小说的《九命奇冤》与近于侦探小说的《霍桑探案》为主要释例(不限于此),具体地考察从“公案”到“侦探”的转型过程中人物类型、文本叙事逻辑和功能价值在中国近代的推演轨迹。

1. 人物类型:从“清官+侠客”到“侦探+助手”模式

在传统公案小说中,服务于王权与王法的司法官吏既是探案者又是断案者,一身兼二职。后来到清末公案小说发展出一种“清官+侠客”模式,侠客辅助官吏探案,正如鲁迅所言《三侠五义》“意在叙勇侠之士,游行村市,安良除暴,为国立功,而必以一名臣大吏为中枢,以总领一切豪俊”㉓。《狄公案》中狄公收服了马荣、乔泰两个绿林豪客作为左右手,使其“代皇家出力”。不过到了《老残游记》,虽仍是白太守断案,但彼时老残探案已成为小说的叙述重点;《九命奇冤》中从黄知县到两广督,赃官受贿致冤案一沉再沉,直到梁天来进京御告,打抱不平的苏沛之仗义相助,冤案才得以澄清㉔。老残和苏沛之等作为独立于官吏的探案型人物的出现说明公案故事中清官断案模式的式微,公案与侠义因素的结合某种意义上是官吏腐化无能的替代性补偿。侠客代表着公法以外的私力救济,其游离于礼法之间,具有一种可罚可不罚的性质,对于私人侦探在中国社会的出现和接受起了关键作用,严独鹤曾指出:“为私家侦探者,必其怀热忱,抱宏愿,如古之所谓游侠然,将出其奇才异能,以济法律之穷,而力拯众生之困厄者也。”㉕就角色转型而言,“侠”是促成公案小说向探案体裁过渡的首要因素。

另外,在中国公案小说发展到侦探小说的过程中,清末修律从根本上动摇了公案小说的根基,为侦探小说的本土化准备了条件。从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沿革来看,中华法系一向是礼刑并用,“依伦理而轻重其刑”,这是清官断案的法度;而且司法环境也如林纾所言,“中国无律师,但有讼师;无包探,但有隶役。讼师如绳,隶役如狼”㉖。直至清末修律时方引进了欧洲大陆法系,颁行《大清新刑律》,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酷刑和刑讯逼供等刑罚手段,确立了近代司法警察制度、律师以及陪审员制度。在新的法制刑律之下,探案难度增加,“侦探”这一功能逐渐从官吏身上分离了出来,逐渐职业化;同时,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确立和法权关系的调整也为私人侦探与司法机关、官方侦探的分离准备了条件。

私人侦探原本是西方近代的司法体系和警察制度之下的产物。以弗朗索瓦·维克多(Francois Vidocqc)㉗为原型,爱伦·坡塑造了世界第一个业余侦探——杜宾的形象。之后,柯南道尔又塑造了福尔摩斯这一经典侦探形象。从杜宾到福尔摩斯,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既独立又依附于官方侦探。比如在福尔摩斯探案系列里,当被问及福尔摩斯和警局的关系时,华生回答福尔摩斯是一个独立的侦探,同时忠于和他一起办案的官方人员;福尔摩斯个人也认为,他参加办案是“为了伸张正义和帮助警方工作”㉘。不过私人侦探与官方侦探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就法理而论,私人侦探是指“国家刑事侦查主体以外的实施调查行为,或者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所谓国家刑事侦查主体,指的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㉙。从定义可见,私人侦探属于公权力机关以外的私力救济,私人侦探本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夺空间。在《格兰奇庄园》一案中,福尔摩斯意识到有时查出真相比犯罪本身造成的伤害更大,因而会“哄骗一下英国的法律”,因此犯人、华生当陪审员,福尔摩斯当法官,组成一个私人法庭,以法律的形式判犯人无罪。㉚这种私人法庭就体现出私人侦探行使私力救济的一面。而在另外一件案子中,福尔摩斯和华生为对付恶徒,闯入私宅,偷走用于非法目的的物品,他们明知道,私闯民宅这种行为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制下是犯罪行为,是公然在“藐视”法律,但在福尔摩斯看来,这种行为在道义上却是正当的、富于骑士精神的。㉛这就是私人侦探和官方侦探的区别所在:私人侦探有权利作出个人的判断,自行其是;而官方侦探必须忠于职守,知无不言。

就侦探的私力救济属性而言,程小青在《霍桑探案》中仿照福尔摩斯塑造的侦探霍桑并没有超越西方侦探小说所塑造的侦探类型。范伯群曾指出,霍桑和包朗的关系脱胎于福尔摩斯和华生的搭配,然而模仿多于创造。㉜程小青把霍桑塑造成一个“守公理、论是非、治科学、讲卫生的新侦探家”㉝的同时又赋予私人侦探以法外之权,如霍桑说,“在正义的范围之下,我们并不受呆板的法律的拘束。有时遇到那些因公义而犯罪的人,我们往往自由处置。因为在这渐渐趋向于物质为重心的社会之中,法治精神既然还不能普遍实施,细弱平民受冤蒙屈,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故而我们不得不本着良心权宜行事”㉞。在《断指团》中,霍桑认为志在改革社会的犯人是可敬的,因此最后亲自去“释放”断指团成员徐守桐。程小青借霍桑的行为表明了侦探的私力救济功能,在他看来,“侦探的性质就是在保持法律的平衡、洗刷无辜者的冤抑而使犯罪的不致漏网”㉟。

除此之外,原生于西方的私人侦探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契约关系。比如福尔摩斯为委托人破案是收取报酬的,是地道的职业侦探。而在《霍桑探案》中侦探与受害者或警局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委托关系,反而更近于单方面自愿的侠义行为。如《江南燕》一案中霍桑自称并非职业侦探㊱,他介入破案,或出于好奇心,或出于道义。在这个意义上,霍桑探案更近于公案小说中清官、侠客的探案行为。在传统公案小说中,官民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一种纯粹道德向度上的单向义务关系,清官具有代民伸冤的破案义务;而在《霍桑探案》中并未发现侦探与他人之间具备一种成熟的契约关系。

总体而言,无论是私力救济还是契约意识,私人侦探在中国社会都是“水土不服”的,现实情况依然如周桂笙于1904年所叙,“互市以来,外人伸张治外法权于租界,设立警察,亦有包探名目,然学无专门,徒为狐鼠城社”。㊲究其原因,在于当时的中国社会尚不具备侦探职业化的条件,侦探活动的社会空间、具备的法权和社会承认都处于模糊地带,司法刑狱制度等各方面建制也都未发展成熟。因此,在公案小说中的“清官+侠客”模式式微之后,本土化的侦探小说虽然照搬了西方的“侦探+助手”模式,其侦探类型却依然保留了传统公案小说角色的一些特征。

2. 叙事逻辑:从断案伸冤到破案解谜模式,从因果连贯到因果演绎

自宋元以至明清,中国公案故事中的角色姓名、官职乃至案件都在不断变化,但是角色的行动及其功能却呈现出一种类型化的倾向。从传统公案小说中一般可以概括出以下六种角色类型及其“行动范围”㊳。

(1)受害者本人。行动范围包括与罪犯搏斗,受到侵害。

(2)告官者(受害者本人或其亲属)。行动范围包括送状赴告,指明被告,求官代为伸冤。

(3)断案者(主人公)。行动范围包括准予诉状,差人拘原告、被告和证人到衙门听审,公堂审问,刑讯逼供,明察暗访,用计使真凶招供,惩戒罪犯,代原告(有时还包括被诬告的被告)伸冤。

(4)探案助手。行动范围包括协助断案者,寻访证人,捉拿真凶归案。

(5)罪犯。行动范围包括犯罪,逃逸,伏法。

(6)被诬告者。行动范围包括与案件相牵连,被拘到公堂听审,被羁押直至真凶捕获,冤屈得伸。

将以上各种行动功能按次联结起来,就可以得出公案小说的结构序列为:(a)发生罪案;(b)受害者本人或其亲属送状赴告,指明被告,求官代为伸冤;(c)断案者(某官)升堂,差人拘原告、被告和证人到案,公堂审问,刑讯逼供,关押被告;(d)断案者协同助手(衙门捕快或侠客)暗访探案,寻访真凶;(e)捉拿罪犯归案提审;(f)罪犯招供;(g)断案者惩戒罪犯,代原告(有时还包括被诬告的被告)伸冤。这一功能序列正是公案小说的基本叙事模式。其中(a)属于犯罪的故事,有时叙事者会按下不表;从(b)到(g)属于清官断案的故事,是公案小说的叙述重心。

同时,在清官断案的故事中还包含着“冤抑—伸冤”的叙述模式。清官断案通常始于一段冤案,或由于诬告,或是罪犯逃逸,喊冤的主体有时是受害者有时是被诬告者,这一叙事功能导致后文必然要有伸冤。在传统公案小说中可以发现大量含有“冤”字的回目或标题。例如《狄公案》第一回就以“升公座百姓呼冤”开首,叙明“自来奸盗邪淫无所逃其王法,是非冤抑必待白于官家”。㊴并且到了清末吴趼人所作的《九命奇冤》中,“冤抑—伸冤”成为主要的叙事模式,不仅直接以“冤”作题,而且伸冤的叙述过程明显拉长了。原因在于,《九命奇冤》的叙述模式中多了两种角色及其功能,其一为贪官受贿枉法从而阻碍冤案澄清,其二为犯罪同伙不断加害受害者妨碍其伸冤。不过尽管“断案者”的角色从清官变为了贪官,《九命奇冤》的叙述模式总体不出公案小说的范围。

而在中国早期侦探小说的代表《霍桑探案》中,其叙述模式十分接近西方侦探小说的经典模式,即(A)警局接到报案后向侦探求助,或委托人直接向侦探求助;(B)勘探凶案现场,搜集证据和各方证词;(C)通过演绎推理、回溯推理识破罪犯;(D)捉拿罪犯;(E)罪犯交代犯罪动机及作案过程,(F)侦探叙述探案的推理过程。

将前述公案小说的叙述模式与《霍桑探案》的模式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公案小说功能序列(b)(c)(e)(f)(g)中有关送状赴告、公堂审问、刑讯逼供、罪犯招供、惩戒罪犯、清官断案、代为伸冤的功能均不见于侦探小说中,而侦探小说中(B)(C)(E)(F)等勘验现场、搜集证据、逻辑推理、侦探交代探案过程等功能在公案小说中也没有。除此之外,公案小说和侦探小说均有的探案环节所采用的侦查手段也大异其趣。公案小说中清官断案不仅借助鬼神托梦显灵、谶语提示等“神判”,同时也有清官利用明察暗访、个人计谋等智慧及刑讯逼供、法医鉴定等手段推断案情,有一些推理成分,但断案者本人并无逻辑推理的意识和科学观念,仍属于“人判”。而侦探小说的侦查手段主要包括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原理严格采证,搜集证据、严密推理。因此,在中国传统公案小说发展到侦探小说这一过程中,叙事模式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从清官断案伸冤到侦探破案解谜的推演。

小说叙述形态的变迁往往与叙事者人称及其叙事视角的变化有关。公案小说惯用的说书人叙事属于第三人称全知叙事,罪犯对叙事者而言是已知的,读者跟随说书人的视角观察清官怎么发现凶手以及如何断案,读者预先知不知道凶手和犯罪过程无关紧要;而侦探小说的叙事者是第一人称限知叙事,罪犯对叙事者而言是未知的、待解的谜语,读者追随叙事者和侦探一同破案,美国侦探小说家范达因总结的“侦探小说二十准则”第一条就指出,“侦探小说必须给读者与侦探同等的机会去推理、解决谜团”㊵,读者和叙事者直到最后一刻才知道凶手。由此可知,叙事视角的不同导致公案小说和侦探小说的一个关键差别在于罪犯是否一开始就在叙述中隐匿。侦探小说中有天然的藏匿罪犯的避难所——大众㊶,因此罪犯及其犯罪行为和动机可以构成一个费解的谜案,并进一步构成侦探小说以因果演绎的方式叙述侦破故事的驱动力;而在公案小说中,罪犯已知的叙述情境导致对断案故事的叙述只能以因果连贯的序列展开。例如《九命奇冤》开篇采用的倒叙手法只是针对犯罪故事的叙述,从第一回描写强盗放火打劫的场面起,然后从第二回到第十六回才叙述闹出九命奇冤的大案前情;直到第十七回起,才是断案故事开始的地方。小说虽借用了侦探小说的倒叙手法,但罪犯已知的叙述情境使其依然延续了传统公案小说的叙事逻辑。而在《霍桑探案》中,无论是因果演绎的叙述逻辑还是罪犯未知的解谜情境,都已十分接近侦探小说的类型。因此,从因果连贯到因果演绎,这是从公案小说到侦探小说的文本叙事逻辑在中国近代的发展。

3. 叙事功能:从道德主义到科学主义

自侦探小说译入中国以来,晚清新小说家对其存在不少质疑。如吴趼人指出,“吾每读之,而每致疑焉,以其不能动吾之感情也”㊷,甚至认为侦探小说皆诲盗之书㊸;或如徐念慈评价其“于形式上见优,非于精神上见优者也”㊹,原因在于“我国民公民之资格未完备,法律之思想未普及,其乐于观侦探各书也,巧诈机械,浸淫心目间,余知其欲得善果,是必不能”㊺。直到新文化运动期间才出现了对侦探小说的正面看法。如刘半农认为,启发民智乃柯南道尔著侦探小说最初宗旨之所在,“柯南道尔于福尔摩斯则揄扬之,于莱斯屈莱特之流则痛掊之,其提倡道德与人格之功,自不可没”㊻。徐枕亚亦认为侦探小说“有彰于道德”㊼;张舍我则明确反驳侦探小说“诲盗”之说㊽。解释侦探小说出现两极化评价的原因,需要将其放在公案小说到侦探小说这一发展脉络上考察类型转换背后价值观念的断裂与接续。

由前述传统公案小说的叙事模式可见,公案故事的叙述一般以“罪”的发生为开端,而以罪犯受“罚”为结果,且“依伦理而轻重其刑”。这种“罪与罚”叙事背后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冤抑—报应”观念,小说的道德训诫功能通过清官惩恶扬善、完成果报而实现,以道德主义为旨归。例如在《九命奇冤》最后一回大仇得报之后,念及亲情而“留后嗣原告代求恩”,冤抑得雪是惩恶扬善的完成。

相较之下,侦探小说的叙事模式则同样以罪案发端,却以解“谜”为结果,甚至不曾出现“罚”的叙事功能。不仅如此,范达因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侦探小说不可加入恋爱故事,因为这容易使纯粹的斗智游戏,渗透不纯粹的情绪,以致引起侦探的混乱。侦探小说的主旨在于寻出真凶,而不在谈情说爱”。㊾而且在人物性格设定上,将侦探塑造为“理性机器”,比如华生眼里的福尔摩斯“有点儿太过理性——几乎到了冷血的程度”,福尔摩斯认为,“一个委托人对于我仅仅是一个单元,是问题里的一个因素。情感因素会影响清醒的理智”。㊿侦探小说完全抽空了侦探这一角色的情感功能和道德评判功能,因此不具备公案小说中“道德主义”的叙事功能,其“破案解谜”的叙事模式以好奇心为动力,以纯粹客观的科学主义为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探小说不免有吴趼人等人所担忧的“诲盗”的危险。

然而侦探小说并非没有道德意旨,只是将道德评价隐匿到了第一人称叙事者的叙述倾向中,不复如公案小说中直接以角色功能显示惩恶扬善的意义。例如《霍桑探案》一方面延续了西方侦探小说“以理智和科学为立场的”51准则,作为“一种化装的科学教科书”52;另一方面,程小青认为,侦探小说既要“启智”,又要“移情”53,因此在侦探类型上,与身为推理机器的福尔摩斯不同,霍桑更容易动于情,而且在《断指团》一案中,当断指团成员被捕时,叙事者包朗的叙述中包含明显的道德倾向,比如“一个热忱为公的志士已给无情的法网络住了”之类的叙述。由此,从公案小说发展到《霍桑探案》,虽然叙事功能从道德主义转换为科学主义,本土化的侦探小说依然保留了传统公案小说的道德诉求,“不能不把锄强辅弱的主义做一个圭臬”5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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