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西监狱囚犯生存环境初探
2020-04-16王霞
王 霞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受新社会史的影响,国外学者较早地开始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尤以冯客的《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为代表。他将囚犯的生存环境置于法律法规与社会环境的动态变化下考量,试图“讲述一部监狱生活的社会历史”①(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页。。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统狱政研究、近代监狱改良、监狱专题史等方面。有关广西监狱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仅有唐国军、赵鹏的《新桂系广西司法改革论略》②唐国军、赵鹏:《新桂系广西司法改革论略》,《学术论坛》,2013年第7期。、谢水顺的《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制度执行滞后探因》③谢水顺等:《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制度执行滞后探因》,《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和《旧桂系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广西社会(1912—1924)》④谢水顺:《旧桂系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广西社会(1912—1924)》,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1997年。这三篇文章。他们将监狱管理体系的变化进行梳理,但多集中于制度层面,缺乏系统性研究。本文通过对囚犯监禁环境、衣食卫生、劳动与教育三个方面的研究,探析在监人犯的真实生存环境,从中窥见当时地方社会的发展情况。
一、民国时期广西监狱监禁环境
受到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中国式监狱常以辱人苦人的惩罚性观念为重。《大中国志》曾记载到“他们(囚犯)睡在木板上,脚的下端有一块分开的大木头,其中有许多洞,他们把脚放进去,脚被锁住;他们的手戴着手铐,每一边有两个钉在木板上的铁环,一条相当大的铁链穿过铁环,从右到左横过他们的胸部,如果这条链子稍稍收紧,那些可怜的犯人就不能转动。”⑤(葡)曾德昭:《大中国志》,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6页。晚清广西囚犯的生存状况也很差。在《天主教基督教在广西资料汇编》中记载过“县令下令用一条三寸长,一寸宽的竹板痛打他(囚犯)屁股三百板,又用残酷的刑架折磨他,这种刑架当时人称‘媒人桩’,它把人的四肢肉体,分别加载在不能移动的木架上,两脚不着地悬吊着,给人以极难忍受的痛苦”⑥吴国强等:《天主教基督教在广西资料汇编》,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125页。。这样恶劣的监禁环境,时人常感叹道,“同为人类何独受此”①董康:《监狱访问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11页。。伴随着西方狱制理念的传入,以沈家本、董康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提出“监狱者,系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②董康:《监狱访问录》,第412页。的观念。时人开始关注囚犯教育,注重改善监狱衣食、卫生状况。
清末民国时期,广西先后新修三座省级监狱,分别为:1908年于桂林修建的广西模范监狱,后改名为广西第一模范监狱;1919年于南宁修建的广西第二模范监狱以及1936年在苍梧县兴建的广西第三模范监狱。广西第一模范监狱初兴时,内部建有:“储材所、炊事室、沐浴室、仓库。事物楼之东为物置室、病监医务所及看护人休息所、厕所、浴室附于其侧……设杂居间用十字形监……十字间之西设工厂四座,东为运动场,后设分房间用扇面形……十字间东北隅为传染病及执刑场正东为屏禁室……屏禁室之东为假留间……十字间之北为苦工休息所”③《核覆广西筹设新监及改良旧监情形令》,《司法公报》1917年06月14日,第81期,第76—77页。。广西第二模范监狱也有类似记载,“监舍分三种,一杂居监系十字式……二独居监系扇面式,还有女监、幼年监……其余工厂、看守室、办公室、运动场及病监施刑场一应俱全”④《核实筹设第二监狱规划建筑情形令》,《司法公报》1919年3月21日,第136期,第9版。。《广西第三监狱平面图》记载“该监狱围墙范围内面积为36亩3分1厘5毫,南北长325.63米,东西宽105.77米。围墙四角设岗楼,北面有一座瞭望楼,从北往南依次是停尸房、病监、膳堂、看守所、看守浴室、运动场、独居监、普通间、教诲堂、管理所、头座、女监监房、职员宿舍及看守膳堂。女监监房、走廊、天井、女膳堂位于监狱西南角,相对独立。房屋为砖瓦结构,楼高多为一层,只有瞭望楼为三层。”⑤广西梧州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08,案宗197,第1页。上述三个监狱的形制,多采用当时国际通用的扇面型或是十字形,注重分监以避免恶习相互传染。工厂、运动场、淋浴室等设备一应俱全,颇具现代化。与我国传统的四合院式的监禁形式相比,有了较大改进。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民国广西监狱发展很不均衡,“全省有看守所二十三所,分设邕宁、桂林、苍梧……等处,余若横县等八十八县各设监狱一所,设备简单,不如第一、第二监狱远甚”⑥广西省政府统计处:《广西年鉴(第三回)》,广西省政府统计处1944年,第1010页。。在“司法经费原额较各省减少,自无分拨之余地”⑦《广西巡抚张鸣岐奏筹办省城模范监狱先办学堂褶》,《政治官报》1908年09月26日。的情况下,想要大幅度地改造确有困难。能够像马世华那样,“有慷慨乐捐……建筑第二监狱……报效银一千元以尽国民义务”⑧《司法部咨广西省长广西全县民马世华捐资建筑监狱核与本部捐款改良监狱捐款章程相符应即照章给予匾额文》,《军政府公报》1917年08月4日,第6版。的少之又少。为了加快监狱改造步伐,当局酌情将改革的着力点集中于县级监狱的改造升级上。在一份民国6年(1917年)的《司法公报》中保留了当时广西部分县监改造情况。
表一:广西整顿旧监情形
资料来源:《核覆广西筹设新监及改良旧监情形令》,《司法公报》,1917年6月14日,第81期,第76—77页。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监狱是在原监的基础上稍作加固或是改造,只有为数不多的监狱建有运动场、养病所、教诲室等。分监和改善卫生条件,特别是加强通风和光照成为改造旧监的首选。毕竟增开窗户耗费小,又可以切实地改善监狱环境。这些改革措施与民国二年司法部制定的《旧监狱改良办法》中的规定相差不大。《旧监狱改良办法》中规定“各旧监狱除杂居房外应酌设分房;各旧监狱须视收人之多少设相当之工场;各旧监狱应划设病房;各旧监狱都空气缺乏光线不足地势卑湿即须设法整理。”①山东省劳改局:《民国监狱法规选编》,中国书店1990年,第199页。这表明广西各地的旧监改革在稳步渐进中。但是,改革速度及力度过慢也是不争的事实,以民国十六年(1927年)的贺县监狱为例,“它在原址改建新监,规模加于前,空气高敞,适合卫生,且分为四监,以觉悟改悔四个字别之,外建青砖,高墙内包木柱,周围上下绕以木板防范周密。”②(民国)《贺县县志》卷2《政治》,《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194页。从中不难发现,直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贺县监狱仍以较为低廉的青砖、木柱为主要建筑材料,内部只有四个监禁室且较为狭小简陋。这不仅与模范监狱的建筑规模相比相去甚远,与表一民国6年部分县监改革效果相比,并未有程度上的推进,无非还是简单地修修补补式,并非凸显生存之外的人文关怀。
受习俗观念、政策导向、资金问题等诸多因素影响,省县两级分化现象较为严重。这种差异性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监狱改良之初,中央政府便规定在各省先建数所模范监狱,以起到示范作用。在资金不足、观念未更的情况下,集中有限资源进行试点改造,也是不难理解的。但是,监狱改革成果最鲜活的体现则是在县级监狱方面,显然民初广西县级监狱改革的力度还是差强人意的。
二、民国时期监狱囚犯的衣食、卫生状况
民国初期,广西模范监狱(后改名广西第一监狱)《实施细则》规定,“每囚每日供饭两餐,其白米、杂粮各半,款不超铜元5枚,并日给菜金、草席、木鞋、梳篱及药品。”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0—51页。这已属广西监狱较高标准。民国21年(1933年),广西第一监狱规定,“监犯每日支领膳银一角”。广西第二监狱,“监犯每日支领膳银一角二仙”④广西省政府统计处:《广西年鉴(第一回)》,广西省政府统计处,1935年,第993页。,民国23年(1935年)“囚犯每日支领膳银一角四仙”⑤广西省政府统计处:《广西年鉴(第二回)》,广西省政府统计处,1936年,第1017页。。另外,如遇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者须送入省级监狱,而“各县送入囚犯之口粮即应由该县拨解……每囚一名每月需口粮银十八毫……于送监时随缴三月口粮银五元四角后即按季解缴”⑥《核覆广西筹划改良旧监各节批》,《司法公报》1917年03月11日,第9版。。由于县级监狱并未建立完善的囚粮供给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大打折扣。据《民国21年广西各县概况》中规定的囚粮供给数目⑦民国21年广西各县囚粮供给情况:桂林每日每餐给1角,邕宁县每日每囚支银1角,平南县每日每囚给银4仙,博白县每日每囚给囚粮1角,凌云县每日每囚给1角3分,武鸣县每日给囚粮8分,都安县每日发饭两餐,兴安县每日每餐给囚粮8仙,永淳县每日每餐给囚粮1角,扶绥每囚每日给8仙,罗城每囚每日给囚粮8仙,天河每囚每日给囚粮8仙,苍梧县每囚每日给1角,平南每囚每日给4仙,上林每囚每日给8仙,果德每囚每日给8仙,融县每囚每日给4仙。,笔者统计得出一般每人每日获得4仙到1角3分不等的囚银。与省级监狱规定的数目并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差甚远。有的县“人犯全靠亲属送食,无法自理伙食的穷犯,土官衙门供2碗清粥充饥”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3页。。宾阳县,“每囚每日仅4两糙米”②胡学林(修)、朱昌奎(纂):(民国)《宾阳县志》卷4《司法》,《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187页。。据《广西粮食问题》载:“平均每人每年消费量,米为324.9市斤,杂粮合计136.7市斤”③张培刚:《广西粮食问题》,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39页。。那么,一个正常人一天口粮至少需500—700克,4两糙米不仅难以保证温饱,且有饥馁之患。凌云县,“每囚每日伙食费6仙”④何景熙(修)、罗增麟(纂):(民国)《凌云县志》卷3《政治》,《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版,第139页。,折合当地具体情况,仅可购买六两米。即使这样,也多有克扣。民国21年凌云县承审亲视监狱,“问(囚犯)得饥乎,皆曰唏嘘朽臭。何以,问计吏则曰,每犯日给六仙之限……毛君请称囚粮奉令准予增发。于是自行区处……又问诸囚饱乎,曰承蒙优遇,不止果腹……乃欣然色喜。他日复问之皆曰,今日仍饥饿也。毛君叹曰,昔之缘于粮少也,今之病由于吏侵也……”⑤何景熙(修)、罗增麟(纂):(民国)《凌云县志》卷3《政治》,《中国方志丛书》,第139页。。
民国《全县县志》记载道,“班房污浊臭积不可……熏蒸疾病传染瘦死狱中者时有所闻”⑥黄昆山、唐载生:《全县县志》卷4《政治》,《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影印本,第218页。。柳城县监也有类似记载,“监舍狭小,空气滞塞,而厕所相连臭气难堪”⑦《广西省政府训令(第839号)—令博白政府》,《博白公报》1931年10月25日,第4版。。《象县县志》记载道,“民国14年,于县府左侧重新建筑南北对向二座,围以高垣。每座分为两间,去地尺余,铺以厚板以供犯人坐卧。概以入诸所内,人数既多,空气污浊,时常发生黄疸疫症,死亡不少。”⑧(民国)《象县县志》,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出版时间不详,第43页。1942年,越南独立同盟会领导人胡志明不幸于广西靖西县被捕,其后辗转广西多个监狱。在狱中他用诗歌记录了监狱环境的恶劣、狱吏的贪腐。他入狱四个月便写到:“一日囚,千秋在外。四月非人类生活,使余憔悴十年来。因为:四月吃不饱,四月睡不好,四月不换衣,四月不洗澡。所以:落了一双牙,鬓白了许多,黑瘦像饿鬼,全身是瘌痧。”⑨胡志明:《狱中日记诗抄》,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第21页。在田东县监中他写道,“每餐一碗公家粥,肚子时时在叹吁,白饭三元不够饱,薪如桂也米如珠。”⑩胡志明:《狱中日记诗抄》,第24页。这样的衣食无秩,加之个人卫生健康得不到关注,必然会导致监狱的患病率居高不下。广西年鉴中记载过,民国21年广西第一监狱在监人数639人,患病485人,患病人数比例为75.89%。民国22年全省在监人数23923人,患病人数23275人,所占比例97.29%,死亡人数648,比例为2.7%。
民国23年(1934年),广西第二监狱人犯调查表中,记载当时在监囚犯患病以及死亡的情况。
表二:广西第二监狱人犯统计(二十三年)——人犯疾病死亡表
统计资料:《司法:广西第二监狱人犯统计(二十三年)(五)—人犯疾病死亡》
由上表可知,狱中囚犯常患有胃肠炎(334人),神经病(306人),皮肤病(213人),感冒(191人),痢疾(184人),气管支炎(173人),关节炎(128人),贫血(104人)。从患病的情况来看,囚犯多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宜山在押人犯梁某有贫血症状,经调查发现,“该狱扣押日久之犯人,类皆有此现象”,“殆因该狱地窄人满,光线黑暗,空气污浊,囚粮不充”①段荣隶、覃祖烈:《宜山县志》卷3《政治》,出版时间不详,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铅印本,第263页。所导致。虽然囚犯罪有应得,但“犯人之身体健康亦当顾全,或病死囹圄或出狱即已成残废,实非立法化民之本”。②《广西省政府训令(第839号)—令博白政府》,《博白公报》1931年10月25日,第4版。
上述情况,除经济困难、狱吏腐败等原因外,还有就是时人对监狱改良所抱有的错误观点。他们将监狱改良误认为,“仅仅是局限于修建两三所基于国外模式的监狱”③(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0页。而已。监狱作为现代化的产物,所谓的现代化也等同于费正清的“冲击—反映”模式,是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中预设的解析场景,缺乏中国式考量。因此可以这么说,从文化的角度,西方的狱政理念是一种植入而不是文化的积累,于中国而言是一种功能不良的产物。如果适当将流于形式的建筑经费转投于监狱生活环境以及身心关系的改善,这种内外场域的变化,必然使囚犯的生活得到改变。杨念群在《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中指出“中国近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强力政治的干预和推行达到社会革命的目的……”④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5页。。因此,“个人的身体这时必须接受国家在民族生存复兴的话语下的积极支配和干预。”⑤杨念群:《再造病人—中西医冲突下的空间政治(1832—1985)》,第104页。放在监狱体系下特殊的身体,如果也能在民族复兴话语下得到国家持续地关注以及积极的介入和重构,监狱的社会功能方能真正彰显。毕竟由于长期关押带来身体残废是社会不愿看见的,也是违背强国保种目标的。
民国政府的考察员杨鹏在一份考察西南的报告中指出,“川滇黔三省因年来天灾人祸省库支绌,致各地监狱破旧不堪,刑民罪犯甚多……案件积压盈尺……而广西境内设施完善……刑名甚鲜,民事案亦不多。监狱中之设备与管理较之内地实有过而不及”⑥《杨鹏谈—考察西南印象》,《申报》1936年11月5日,第3版。。与同时期西南地区其他省份相较而言,广西的狱政改良可谓是走在前列的。
表三:民国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各县监改良情况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二年广西各县概况》(广西民政厅,南宁:大成印书馆,1933年,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图书)以及《民国二十三年广西各县概况》(广西民政厅,南宁:大成印书馆,1934年,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综合编制。
由表三可知,南宁、河池、百色、崇左等地的监狱改良情况较好。这些地区颇为注意监禁环境的改善。较前时代,河池、百色、崇左等地都是土司统治较为集中的区域,监狱黑暗腐败,囚犯苦不堪言。《凌云县志》记载道,“监狱之制自设县以来凡三四易。清光绪以前围墙而已,轻罪以及嫌疑犯皆发四甲保正看守或薄罚力役。光绪中始分四部曰老监曰新监曰待质所曰自新所。自新所仅以楹楯隔于县署公所之左右两隅。狱政积弊极深,有收押费、看守费、探送费以至灯油、囚粮、器械、脱械等莫不有费。胥卒巧索不遂必加以诸般苦虐。”①何景熙(修)、罗增麟(纂):(民国)《凌云县志》卷3《政治》,《中国方志丛书》,第155页。同样,《田西县志》记载道,“在土司时代……地处边隅,距省城远下情无由上达,有所谓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其黑暗可见一斑。民国肇造省局,尚未大定,陋习相沿各县之监狱仍黑暗不堪,人犯被押则有所谓灯油费宵夜费,释放则有开锁费,此种笼头恶习无非为吏役扒钱之工具而监狱内则积气熏天在监人犯有甚于宣告死刑之苦。”②岑启沃:(民国)《西田县志》卷5《司法》,《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版,第211页。同正县原属土州,监狱亦异常黑暗,“有狱内之刑更甚于官者如爷门大呼差役,左持镣铐,右提锁链,亲到监狱视察点名;或便之合床,而以木闸其胫,使其脚不能转;或使之吹箫,以棍顶其颔,而使其足不能伸;或有人送饭而不能与之食,以敲精吸髓为索钱之命脉……因为无钱而被扣押至数年仍未了之或因患病而于瘦死狱中者有之,即使有钱而因种种费用,出狱后已无居食者亦有之。监狱只有一座三间,第一间差役居住;第二、第三间羁押男犯,另设栅栏于外,以押女犯及其罪轻男犯。监内虽有天棚地板,惟无窗门,即白日亦黑暗,而且腥臭难闻,以人犯便溺,皆处于罐内,早晨始放出狱倾倒……”③杨北岑:(民国)《同正县志》卷4《政治》,《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影印版,第353页。。对比之下不难发现,上述原土州、土县地区的监狱在民国时切实地得到改善,虐囚、辱囚现象在减少。只是这些地区的改良仍处于较低水平。《修正改良旧监所最低限度办法》规定“号舍应一律设置高铺,应酌添双层床铺;号舍空气光线必须充足,如限于构造应加开窗扇予以改善;号舍如系木栅栏应即设法补救避免风寒,屋顶墙壁如有渗漏损坏并应修理完好;号舍及庭院病室炊场等处应随时打扫干净……”④山东省劳改局:《民国监狱法规选编》,中国书店1990年,第229页。。比照《修正改良旧监最低限度办法》规定,民国中期广西各县监改良大多围绕着改善监禁环境、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新监舍三个方面来展开。从旧监改造的整体情况来看,推进囚犯教诲教育的实属少数,大部分旧监仍处于新旧狱制的混杂交替中。
桂林、梧州原系广西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特别是桂林于1908年,便修建广西第一座模范监狱。而桂林的县监改革却较为落后,监狱甚陈旧,监禁环境甚至不如原土司地区。模范监狱的示范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这与国民政府的既定目标,相去甚远。由此不难发见,广西监狱改良呈现出三级分化的现象。所谓三级分化就是省级与县级之间的分化,县级监狱内部也存在分化现象。原土司地区的旧监改良情况要好于经济较发达的桂林、梧州等地区。
三、监狱“教育教诲”与“作业”
民国时期,广西狱政秉承着“实施感化,灌输智识,劳动作业,对于人犯既可变化气质,成为善良,复有相当学识以及强健身体,以谋生活”①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新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第45—46页。的目标。为此,三个省级监狱均配备专门的教诲师。其形式分入监教诲、日常教诲和出监教诲。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多有所调整或侧重。1935年9月,建梧州三监,“向只设教诲师一人,而无专任教育之教师……”②李宗仁:《广西之建设》,广西建设研究会,1939年,第21页,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针对个别思想政治犯的教育,虽然主张“收有政治犯之监狱应设置专门教诲师,注意政治犯思想上之教诲”③《切实改善人犯狱内生活令》,《法令周刊》,1936年12月5日,第5版。,但却无法落实。在县监方面,鲜少看到过多实质性记载,仅有凭祥县记载道,“饬典狱员将为善去恶、因果诸事详为演谈,并每日空一小时教以常用之字及珠算。”④《核覆广西筹设新监及改良旧监情形令》,《司法公报》1917年06月14日,第81期。《同正县县志》规定:“民国十七年,分监狱教诲,讲演词尚属婉切”⑤杨北岑:《同正县志》卷4《政治》,《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影印版,第354页。等记载。笔者根据《事实日报》中有关广西第三监狱囚犯教诲情况的记载列表如下,从中窥见广西省级监狱囚犯教诲之一般情况。
表四:广西第三监狱囚犯教诲情况
据上述记载,第三监狱的教育形式主要是集体教育,每周两次,每次约四十分钟至一个小时不等。从受教诲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忏悔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民精神培育、伦理道德等内容,其目的是改过自新、再造公民。这种思想的训诫无处不在。国民政府规定,“将国民精神总动员各项纲目,转发各监狱,作为教诲材料……所有国民公约及国民月会口号,应抄录全文,张贴于工场及监房内。”①《司法院工作报告》,司法院编印,1940年3月,南京图书馆古籍部馆藏。
在日常教育方面,“广西监狱对囚犯实施文化教育有国语、常识、算术、珠算、音乐五科,其中国语科目有:《拥护领袖》《九五国耻》《一.二八抗战》《卢沟桥》《第一次空军东征》《我们的铁军》《侵略与抵抗》《振兴中华》等;常识科目有,《黄梅天气》《日光和空气》《雷电》《风说的话》《水的变化》《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第一次世界大战》《七大洲、三大洋》;算术科目有:《有名小数四则运算》《小数题的练习》《斤两加减乘除法》;珠算科目有:《三归一除》《三归二除》;音乐科目有:《中华民国国歌》”②孟学事:《民国时期的广西第三监狱》,《中国监狱学刊》,2017年第5期。。
在福柯看来,监狱对人思想的改造,是一种利用权力对人的干涉。这种规训是消极的。笔者却认为,与其说干涉不如称为介入。放置民国的大背景下,人们呼唤强国保种、人们需要观念更新。教诲与教育不失为一种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单纯的囫囵吞枣的仿效西方。欲使这些无恒产恒业而走上犯罪之路的囚犯真正得到改变,除了注重培养文化素养外,还要有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有薄技以资生。“今欲根本改善免致再犯,若徒恃感化之教诲浅近文字之教育,而不注重作业教育,使之联系职业以养成其谋生之技能,诚恐既释之囚终不能为齐民”③《切实改善人犯狱内生活令》,《法令周刊》,1936年12月5日,第5版。。当局认识到单凭感化教诲难以从根本上化恶为良,只有进行职业教育,培养囚犯谋生技能,才是减少犯罪的根本。
民国时期广西最早进行该类实践的是桂林十字街的迁善堂,起初是为了培养罪犯谋生手段同时通过劳役弥补犯罪的过失。囚犯大多从事“织布、织席、织草帽、打棕绳四项工艺……皆民生日用要需”④广西社会科学院情报资料室:《〈东方杂志〉中广西史料摘编》,广西社会科学院1990年,第99页。。而后随着新监的建筑,罪犯习艺所的劳教之职并入新监,不再单设。从其培训技能的内容来看,偏重手工技能。以广西最早设有劳动作业工厂的桂林监狱(后改为广西第一模范监狱)为例,1911—1912两年间政府先后拨款八千两,购置必要设备,监内囚犯分属缝纫、革履、机织、藤器、木工、染布、印刷等科,“各科出品以机织科之布类为最多,缝纫、革履、藤器、染纸次之木工染布印刷又次之”⑤《桂林监狱作业调查表》,《司法公报》1914年10月3日,第39期,第3版。,手工业品大多于桂林市十字街监狱售货所出售,使得三百七十一名在监人犯得以劳作改造。从宣统三年到民国元年共盈利三千零三十一元二角八仙。在营建第二监狱时,更是“除围墙头门外其内部工程则发犯人合作,节省所余工作用以添购材料”⑥《核实筹设第二监狱规划建筑情形令》,《司法公报》,1919年3月21日。。但是,据统计民国二十八年,“参加作业人315名,为三监人犯总数的24%”⑦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6页。。这个数字不及坐监人犯的三分之一,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影响力远不及其预设,这与工厂作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广西财政又严重不足有关。特别是抗战期间,据《各机关团体财产直接损失统计表》⑧广西省统计处:《广西抗战损失调查统计》,广西省统计处,1946年,第711页,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记载,广西司法损失1,124,907千元。如此巨大损失更是对狱政改良雪上加霜。
除了劳教外,重罪囚犯参军抗日也是改过自新的方式之一。1937年抗战爆发,补充新兵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监狱调服军役条例》,规定监狱囚犯可以成为战局紧张时期新兵来源之一。据赵金康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狱犯调服军役》⑨赵金康:《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监狱犯调服军役》,《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4期。一文中统计,抗战期间广西共计3880名犯人服军役,其中451名来自军事犯人,3429名来自刑事犯。
“广西来宾县在1939年12月送了4名杀人犯、1名盗窃犯和1名抢劫犯参军。南丹县送了7人参军,所有的犯人最初被判刑期为5—8年。屏县推荐了30名犯人服兵役:其中13人是杀人犯……一名杀人犯罗育瞻在1938年被判10年,被送往军队。”⑩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7/1431,广西高等法院所属监所人犯调赴军役名册及有关文书,1939—1940。据《广西第二监狱署遣解调军役囚犯姓名年籍表》记载,“遣解服军役囚犯廖深山等69人,这些人年龄在17岁至44岁之间,30岁左右的人居多,有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盗窃犯、贪污犯等。”①广西桂林市档案馆电子文档,IS046—001—001W—P00002。这些被遣解调军役的囚犯大多是青年,且多是犯有杀人、盗窃等重罪的囚犯。又据《非常时期监狱调服军役条例》,规定“调服军役之人犯如自愿编入敢死队或冲锋队者,自入伍日起视同假释,调服其他军役者其服役之日期准予折抵刑期”,“调服军役之监犯如有特殊功绩或因作战致其身体残废者……可赦免其罪行”②山东省劳改局:《民国监狱法规选编》,中国书店1990年,第270页。。据此,犯有重罪的青年如自愿参战便可减刑,给了囚犯戴罪立功的机会。这既补充兵源,又减轻监狱管理的压力。囚犯上战场反击日寇、保家卫国的举动不仅仅是自身改过自新的表现,也是监狱爱国主义教育成果的一种体现。从监狱到战场的转换,本身就说明了监狱绝非是与社会隔绝的场所,而是社会的一部分。
四、余 论
从整体来看,民国时期广西狱政改良处于新旧混杂的交替阶段。虽然受社会环境和政治影响,民国广西监狱在转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新式监狱较旧式监狱已经有了质的飞跃,现代监狱管理模式已初步建立。在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广西是一个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聚集苗、瑶、壮、仫佬等少数民族,各民族自身的习惯法、乡规都会对司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民国六年龙胜《改革风俗碑》记载,“一凡匪类抢劫人家财物者,拿获沉塘毙命。窝匪窝盗窝赃,地方查确,即将永业充公。一凡盗窃猪牛、仓谷拿获者,鸣团或则割耳刁目,或沉塘毙命”③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352页。。这种私刑盛于公法的观念,必将对广西监狱改良的推进,带来一定的阻碍。
正如上文所述,原土司地区的监狱环境大为改观,甚至超越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桂林、梧州等地。在欣喜之余不难发见,部分土司地区在监狱管理方面仍旧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民间曾流行这样一句话,“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④(民国)岑启沃:《西田县志》卷4《司法》,《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版,第164页。。在广西县志中记载狱吏贪腐的笔笔皆是。《贵县县志》记载道:“入狱索水筒钱,出狱索开锁钱。水筒钱者,穴墙为实,置筒其间汲水自外注入,苟囚予以钱乃得取饮”⑤(民国)梁崇鼎:《贵县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版,第327页。。西田土州,有“人犯被扣押则有所谓灯油费、夜宵费,释放则有开锁费……”⑥(民国)岑启沃:《西田县志》,第165页。。《雷平县志》记载道,“牢卒收犯积弊极深,有收押、洗手、看守、灯油、探监、松闸、除铐等费”⑦(民国)梁明伦:《雷平县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影印版,第153页。。这种贪腐的背后,深层次地反映监狱是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监狱改良也是一个系统性大工程。它不单是观念的变化,环境的改善。要完成这项工程所必须的地方社会的财力、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这正是当时广西乃至全国所或缺的。我们发现广西监狱的改良史显示的是“蓝图的完整性和实施的差异性”⑧(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50页。。这种现代性与传统性的交融,从一个侧面也恰好说明广西监狱在西方狱制观念的洗礼下,深层次的性质已然被改变。它不再是补偿性惩罚的场所,而是承载着政治诉求的国家控制力、社会诉求的生命改造机以及文化诉求的职业再教育,监狱已然由国家暴力机关转化为微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