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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价格轴辐合谋的认定

2020-04-15李旭东

关键词:合谋网约经营者

李旭东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经济发展出现新业态,数字经济逐渐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的算法得到了大规模的应用,许多企业运用各种算法抓取市场信息、关注竞争对手活动、监测市场动态、分析消费者偏好等,进而采取相应的竞争策略,尤其是运用算法以制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算法日益成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对平台企业而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率的提升,同时也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不小的挑战。平台企业利用定价算法实施定价行为,尤其是利用统一的定价算法调整价格,对这一行为,如何进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认定,能否构成价格轴辐合谋?目前来看,这样的问题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研究好该问题能够进一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好消费者权益,使我国反垄断工作能够不断适应日益变化的经济形势。

一、平台企业及其定价算法

(一)平台企业的基本界定

相较于其他企业而言,平台企业同时面对两边的用户,而其他企业仅面对一边的用户。平台企业处于双边市场之中,负责搭建并管理平台市场,具有很强的双边性,面临着双边或多边用户,且各边用户之间存在较强的交叉网络效应①交叉网络效应,是指两边用户的数量相互之间会产生影响,表现为一边用户的数量会随着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增加而增加或减少,前者称为正的交叉网络效应,后者称为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在一个平台市场中,作为一边用户的消费者越多,就会有更多的作为另一边用户的供应商进入该平台市场,反之亦然。,一边用户是在该平台市场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另一边用户是在该平台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的平台上还会有广告商。平台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他们是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Evans对双边市场分类的研究,从产生目的或功能角度来看,双边市场可以划分为市场制造型、受众制造型及需求协调型[1]。在市场制造型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旨在为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提供交易机会以赚取佣金;在受众制造型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数据等服务以吸引广告主在该平台上发布广告以赚取广告费;在需求协调型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旨在协调两边用户之间的需求以赚取服务费。本文讨论的是处于市场制造型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这类平台企业主要有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服务平台、房产交易信息平台等。

(二)平台企业的定价算法

算法①最早提出算法概念的是一位名叫al-Khwarizmi的波斯数学家,其原是一个数学概念,指的是阿拉伯数字的运算规则,后来随着计算机的发明及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人们开始用算法编写计算机程序,算法逐渐成为计算机科学上的一个概念。,是一种为完成某项任务而依据特定顺序执行特定规则的连续性的序列,是一种明确又精准的简单的操作程序,能够重复、系统地应用于一套令牌或对象中,开始是输入状态,结束是输出状态[2]。目前,算法已在医药、商业、政务、建筑等各大领域得到大规模的应用,比如,基于算法开发的机票订购系统、电商平台竞价排名系统、酒店预订系统、视频观看智能化推荐平台等,尤其在价格的监测、分析、制定与调整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平台企业基于其对平台市场的组织角色而享有对平台市场的治理权,这种治理权就体现在平台市场的规则制定权上,其中就包括平台市场上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规则的制定权。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算法能够进行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搜寻历史数据资料,抓取市场信息及其变化情况,预测市场行情,监测竞争对手的商业策略,分析消费者偏好,关注市场价格变动,进而为经营者提供策略分析,成为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有力工具。平台企业通过定价算法来制定平台市场上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规则,从而就能轻松地完成价格规制工作,实现其对平台市场的治理权。而在平台市场中,两边用户(即供应商与消费者)须均认可、接受平台企业实行的定价算法下制定出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并基于此价格开展交易活动,供应商之间也通过此价格在平台市场上进行竞争。定价算法是平台企业实时监控平台市场上价格情况的有力工具,反映了平台企业对平台市场定价规则的制定权,体现了平台企业对平台市场的治理权。

(三)平台企业的价格合谋

一般而言,价格合谋通常表现为:1.限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化,人为干预价格信息的市场动向;2.达成排除价格促销的合意,排斥价格竞争手段;3.统一产品的建议零售价,即使对此未落实;4.其他影响价格的行为[3]。总的来说,价格合谋可概括为对固定价格或变更价格进行人为的干预和确定,按照有无明显的协议或协同行为,可以分为明示价格合谋与默示价格合谋。随着算法技术的深入发展,很多经营者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合谋②OECD秘书处曾为OECD竞争委员会出具过题为《算法与合谋:数字时代的竞争政策》的背景报告,该报告就对算法合谋作了较为详尽的梳理。 该报告指出,有利于实现合谋的算法类型包括:(1)监测算法(Monitoring Algorithms);(2)平行算法(Parallel Algorithms);(3)信号算法(Signaling Algorithms);(4)自主学习算法(Self-learning Algorithms)。在此基础上,该报告根据不同类型算法在合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将利用算法实现的合谋概括为:(1)“信使”类合谋(Messenger);(2)“轴辐”类合谋(Hub and Spoke);(3)“预测”类合谋(Predictable Agent);(4)“自主”类合谋。 参见:OECD.Algorithms and Collusion- Background Note by the Secretaria[EB/OL].[2017-06-05].http://yadda.icm.edu.pl/yadda/element/bwmeta1.element.desklight-a07dae3a-7f28-4f2c-81a1-8dbed5f4e934.转引自:韩伟.算法合谋反垄断初探——OECD《算法与合谋》报告介评(上)[J].竞争政策研究,2017(5):112-121.施春风.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8(11):113-121.。

合谋者利用定价算法维持价格一致,算法能够自动抓取并分析竞争对手的价格数据,将价格调整至同一水平,不需要人为设定,避免了合谋者直接面对面进行合谋所带来的风险③定价算法可以使合谋者避免以往通过面对面协商的方式实施合谋而容易被发现的风险,他们可以利用明面上的定价算法来实施暗地里的价格合谋,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举。,并可通过定价算法对合谋者的价格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有背叛合谋的迹象就会自动迅速地对背叛者进行惩罚报复。合谋者利用信号算法实现价格合谋,为避免直接沟通和合谋意图暴露,会向竞争对手发送合谋信号和价格信息,并通过算法观测竞争对手的反应,一旦竞争对手通过算法发送信号予以回应,就能实现价格合谋。合谋者利用动态定价算法实现价格合谋,动态定价算法能够实时抓取市场信息而自动调整价格,使价格时刻与市场相协调且保持动态变化的状态,如果合谋者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动态定价算法,那么可能导致产品价格趋于一致。合谋者通过分享定价算法实现价格合谋,合谋者对于同一产品的定价算法进行相互分享,导致其均采用同一定价算法,那么调整出的价格就是一致的,进而形成价格合谋。合谋者利用自主定价算法自动实现价格合谋,利用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技术,定价算法能够自主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产品价格,完全不需要人为操作,自主定价算法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增强价格预测能力,一旦发现有利于合谋的市场条件出现,会自动将价格调整至合谋状态。

平台企业便是通过上述类型的定价算法来促成价格合谋的。便捷迅速的算法快速推进了经营者之间达成合谋的行动,而且还使得合谋的隐蔽性更强。可以说,算法中的定价算法直接管控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预测、跟踪、制定与调整,具有很高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几乎不需要人为的操作与干预。平台企业享有平台市场的规则制定权,可以对平台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规则进行调整,在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平台企业就是利用预先开发好的定价算法来制定价格规则,从而干预平台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平台企业采用统一的定价算法势必造成同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趋同,导致平台上相同产品或服务之间逐渐缺乏价格竞争,极有可能形成价格合谋。

二、反垄断法意义上轴辐合谋的特殊性

(一)反垄断法意义上轴辐合谋的基本内涵

轴辐合谋属于合谋的一种,合谋又被称为 “共谋”,在我国被称为“垄断协议”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采用“禁止+例外豁免”的立法体例对垄断协议进行了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第13条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包括限制价格、生产或销售数量、划分销售或原材料市场、限制开发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等,第14条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等。,源于1939年的“洲际电影公司诉美国案”②参见:Interstate Ciruit,Inc.v.United States,306 U.S.208(1939).及美国“玩具反斗城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相互勾结,试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不正当行为③转引自:张影.价格合谋的识别与规制——基于反垄断法视角的分析[J].海峡法学,2013(3):49-54.。按照传统二分法的划分,合谋可以分为横向合谋(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合谋(纵向垄断协议),其内容以限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为主。横向合谋常被称为“卡特尔”,大多以限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为内容,遂又被称为“价格卡特尔”。轴辐合谋突破了二分制合谋模式,反映出二分制合谋模式难以适应于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是一种介于横向合谋与纵向合谋之间的新的合谋形式,其又被称为“中心辐射型卡特尔”,表现为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达成多个平行类似的“明的”纵向合谋,进而间接导致轮缘经营者之间出现一致行动的“暗的”横向合谋[4],其本质是以纵向合谋为手段实现横向合谋,其基本结构如图1。如果经营者之间以价格限制为内容达成轴辐合谋,那么这类合谋就是价格轴辐合谋,或称为“中心辐射型价格卡特尔”。

(二)反垄断法意义上轴辐合谋的竞争效果

合谋能够产生强烈的反竞争性危害,在于其将价格维持在正常的竞争水平之上,损害了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在于其使得未取得竞争优势的经营者能够同具有竞争优势的经营者一样取得高额利润,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进而影响经济效率的提升④参见:蒋力.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分析[D].武汉:武汉大学,2018:10-11.;还在于其使得经营者过分地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而致使消费者剩余损失殆尽,消费者福利大幅度减少,抑制了消费动力,使得市场处于消费低迷的状态。

轴辐合谋,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二分制合谋模式下的横向合谋与纵向合谋的“第三类”合谋,主要是上游多个经营者以下游经营者为中心达成限制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地区等条件的一种横向合谋[5],有着纵向合谋的外观而产生了横向合谋的效果,其一经达成即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具有很强的反竞争性,理应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分析。在轴辐合谋模式下,处于上下游之间的经营者,以一家上游(或下游)的经营者为轴心经营者,并以该经营者(轴心经营者)为中心与多家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下游(或上游)经营者(轮缘经营者)达成内容类似的纵向合谋,而这类纵向合谋由于不具有明显的强烈的反竞争性而未被反垄断法直接规制,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合理分析以综合判定竞争效果。这类纵向合谋的存在,致使与轴心经营者分别签订该纵向合谋的多家轮缘经营者在上游(或下游)的经济环节中出现价格趋于一致、产量限制、划分市场等实质意义上的合谋情形,轮缘经营者之间发生了横向合谋。而横向合谋本身就具有强烈的反竞争性而被反垄断法以本身违法原则予以严格禁止,那么,轴辐合谋的反竞争性就显而易见了。究其根源,就在于轴心经营者通过多个内容类似的纵向合谋向多家轮缘经营者传递合谋信息,使得在竞争环境下不得进行信息交换的轮缘经营者相互之间间接地进行了信息交换,从而导致轮缘经营者达成了横向合谋,从这一角度也能看出轴辐合谋的强隐蔽性。

(三)反垄断法意义上轴辐合谋的判定方法

轴辐合谋,在竞争效果上具有反竞争性,在识别规制上具有隐蔽性,那么,如何判定某一个市场行为是否构成轴辐合谋呢?此时,就需要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判定方法。一般而言,判断一个市场行为是否构成轴辐合谋,主要从外在客观要件、内在主观要件以及辅助性考量要素三方面来把握,从外在客观要件上要把握是否存在纵向限制与平行行为 (行为的一致性),从内在主观要件上要把握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横向-纵向间接信息交换),从辅助性考量要素上要把握是否存在经济证据、促进协作证据、实体交易关系等[6]。

具体而言,在客观行为上,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类似内容的纵向合谋,轮缘经营者之间就上述纵向合谋进行横向落实,实施统一定价、限制数量、划分市场等具有一致性的平行行为,横向上的平行行为是基于纵向上的合谋而形成的;在主观意志上,轴心经营者与所有的轮缘经营者意图通过纵向合谋直接进行意思联络,轮缘经营者意图通过各自与轴心经营者达成的纵向合谋间接地进行意思联络,即轮缘经营者认识到其都接到了轴心经营者发出的相同意思联络,并且认识到其他轮缘经营者也接到了相同的意思联络;在辅助性考量因素上,存在能够证明关于市场集中度、规模经济、价格等市场特征的经济证据,存在能够证明关于合谋者维持横向合谋的各种手段、稳定的市场份额等促进沟通的证据,轴心经营者与轮缘经营者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以维系形成纵向合谋所需的信任基础等。

三、平台企业价格轴辐合谋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认定

(一)供应商基于平台企业实施一致的价格行为

针对交易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平台企业采用大量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全方位服务,保障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得以正常开展。平台企业利用算法为平台上供应商出售的产品或服务设定价格规则,并依托动态定价算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即时调整,而每个供应商在注册成为平台上的商户时便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入驻协议、资金托管等电子协议的形式认可并接受平台企业的这一做法。供应商以上游企业的角色通过平台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或服务,而平台企业以下游企业的角色承销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但其并非像传统下游经销商那样直接参与到交易活动中,而是仅为供应商与消费者提供交易机会,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是直接交易的。在平台市场上,有很多家供应商向消费者出售同种或同类的产品或服务,对于这些产品或服务,平台企业同样利用定价算法为供应商调整价格提供技术支持,并且是不加区分地直接使用定价算法,也就是说平台企业为每一家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提供了统一的定价算法,那么可以得出,平台企业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就相同的产品或服务达成了某种价格协议,并且关于价格的内容是完全相同的,而二者又处在上下不同的经济环节中,这样的价格内容协议就是纵向价格协议,是通过定价算法表现出来的,所有的供应商以平台企业为中心达成了这种相同的价格内容协议。因此,可以理解为平台企业利用统一的定价算法与供应商达成了某种纵向限制价格的合谋。

在各个供应商注册成为平台上的商户时,他们就都认识到自己与平台企业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协议,而且彼此都知道签订的协议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基于这样的协议,平台企业对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统一的定价算法,排除了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自主协商价格的空间。同一种产品或服务,采用了统一的定价算法,其价格就会趋于一致。供应商虽然未就相互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之价格进行面对面的直接磋商,但是知道他们各自都接受了平台企业提供的统一定价算法,也就会预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最终会出现趋同情形,他们能够预测到其他竞争对手的价格波动。就这样,供应商达成了某种价格 “默契”,他们制定并调整价格的行为具有一致性,产生了横向价格合谋的效果。这样,供应商以平台企业为中心接受统一的定价算法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同步调整,形成了数个纵向价格合谋,导致横向上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一致,达成了横向价格合谋。

在网约车服务平台上,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入驻协议,网约车司机成为平台上的乘车服务供应商,网约车平台利用统一定价算法为每项乘车服务设定价格,每当消费者发出乘车需求而形成订单时,网约车平台会利用设定好的定价算法自动制定出该订单的价格,然后网约车司机就去抢这一订单,他们每个人抢到这一订单所赚的经营收入都是一样的,从这一角度讲,网约车司机针对同一订单不存在价格上的竞争,而这一切就源于网约车平台提供的统一定价算法。

概言之,平台企业利用定价算法实施的价格行为符合价格轴辐合谋的外在客观要件,即纵向限制+横向上的价格行为一致性。

(二)供应商基于平台企业进行间接的意思联络

在平台市场中,平台企业以自身为中心以统一定价算法的形式向平台上的供应商进行辐射,进而使两者之间发生直接的意思联络。在各供应商注册成为平台上的商户之时,平台企业与其签订的入驻协议等相关协定就包括了认同平台企业制定的统一定价算法。对于在平台上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供应商,平台企业为其使用的均是相同的定价算法,平台企业借助定价算法与各供应商取得意思联络。平台企业与第一个供应商就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敏感商业信息进行交换,也就是形成一个定价算法,而实际上可能是平台企业单方面确定一个定价算法而后供应商去被动认可、接受,第一个供应商也认识到平台企业会将这一定价算法应用到与其在该平台上经营相同业务的供应商身上。之后,平台企业会与第二个供应商(亦即第一个供应商的竞争对手)披露之前与第一个供应商之间形成的定价算法而与之进行价格信息交换,第二个供应商相信他在该平台上的所有竞争对手均须与平台企业形成这样的定价算法,他们要想成为该平台上的商户,都必须要接受这样的定价算法。因此,通过平台企业与各自具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之间实施的统一定价算法,这些供应商实际上就该平台上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间接地进行了联络,并达成了统一的约定(即接受统一的定价算法)。纵向上平台企业与各个供应商进行价格信息交换,横向上各个供应商认识到他们就价格信息进行了交换,这两个层次的信息交换并非完全割裂开的,而是基于纵向上的统一定价算法的达成而实施的。平台企业借助定价算法与各供应商及各供应商之间进行了 “横向-纵向间接信息交换”,充当价格信息交换的“信使”,就价格信息进行了意思联络。

在网约车服务平台上,各个司机在注册成为网约车服务平台上的网约车司机时,就必须接受网约车服务平台预先制定好的统一的定价算法,他们认识到,所有和自己一样想成为该平台上的乘车服务供应商的司机都必须接受他们已经接受的统一定价算法,通过统一定价算法,司机都认识到,他们将来面对的同一乘车需求服务之价格是相同的,进而达成了某种价格“默契”,他们之间不存在价格竞争,唯一不同的就是看谁的速度快而最先抢到这一订单[7]。网约车服务平台对每一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约车司机实施相同的定价算法,实际上是针对价格这一商业信息进行了交换,实施了意思联络,最终造成乘车服务价格一致的情形。

概言之,平台企业利用定价算法实施的价格行为符合价格轴辐合谋的内在主观要件,即“横向-纵向间接信息交换”的意思联络。

(三)认定价格轴辐合谋的其他辅助性考量因素

从经济证据角度上讲,平台企业所处的市场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反映的经济形态是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及数字经济,都基于大数据的沃土之上。网络经济、平台经济抑或是数字经济,都严重依赖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算法,多以规模经济为主,存在“赢者通吃”的现象,市场集中度高,市场透明度高,而且市场进入壁垒也很高,容易形成寡头经济。上述市场条件有利于垄断的形成,也有利于经营者达成合谋,进而导致平台企业在本经济领域形成一家独大的优势,并凭借这一市场优势大力向该平台上的供应商推行统一的定价算法,进一步在其搭建的平台经济中形成垄断趋势,进一步夺取供应商与消费者的福利。

从促进协作证据角度上讲,平台企业向具有竞争关系的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推行统一的定价算法,从这一统一的定价算法的实施上可以推断出平台企业与相关的供应商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商业敏感信息进行沟通协作。从结果上看,供应商提供的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出现趋同,可以推断出他们在横向上就价格信息进行间接磋商,这些都可以看出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的各供应商就价格等商业敏感信息进行协作。平台企业的统一定价算法是从纵向上与横向上传递价格信息的重要载体。

从实体交易关系角度上讲,平台企业虽然与平台上的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实体交易关系,甚至有的还与供应商进行产品或服务的竞争,但是从平台治理角度上讲,双方之间是存在显著的信任基础的。首先,供应商选择在平台企业搭建的平台市场上注册并展开交易,本身就是对平台企业信任的一种体现;其次,平台企业具有强议价权,在与供应商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供应商基于这一强势地位而信任平台企业;最后,平台企业作为平台市场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有权对平台上各供应商进行管理,对供应商的一些经营活动享有裁判权,供应商基于这样一种管理权抑或裁判权而信任平台企业。

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市场中,“滴滴出行”先后兼并快的打车、优步中国等网约车服务平台,目前在中国大陆网约车市场中,已形成“滴滴出行”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滴滴公司在网约车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网约车服务平台市场集中度高,市场进入壁垒高。滴滴公司作为运营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平台企业,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向各网约车司机推行统一的定价算法,就平台上乘车服务价格进行沟通磋商,使得每一个司机在同一订单上的价格是一致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各个司机在服务价格上出现了不竞争状态,在“滴滴出行”平台市场中形成了价格垄断的情形。

概言之,平台企业利用定价算法实施的价格行为存在价格轴辐合谋所必需的经济证据、促进协作证据、实体交易关系等辅助性考量因素。

(四)平台企业推行统一定价算法妨碍市场竞争

平台企业在平台上为各供应商提供统一定价算法而制定、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致使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出现一致,这种价格行为符合轴辐合谋的必备要件,构成轴辐合谋,并且是以限制价格为主进行的合谋,进而构成价格轴辐合谋。其中,平台企业是“轴心经营者”,平台上的供应商是“轮缘经营者”,平台企业提供的统一定价算法犹如一根根“辐条”,将轴心与轮缘连接起来,其本质是通过定价算法在平台市场上构成价格轴辐合谋。

平台企业实施的统一的定价算法导致平台上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处于相同水平,给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反竞争效果:1.平台上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之间缺乏价格因素的竞争行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趋于一致,高于正常的竞争水平;2.供应商之间不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高低均是一样的价格,供应商就会缺乏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用户体验的动力,缺乏创新动力,严重破环了正常的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导致假货泛滥、服务变差,消费者体验度降低;3.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无法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自主协商,比如在网约车平台上消费者只能在平台已制定的价格基础之上进行加价(如打赏感谢费)而不能降价,一是侵犯了供应商在平台市场上的自主定价权,二是严重剥夺了消费者剩余而减损了消费者福利。综上可知,平台企业实施统一的定价算法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应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在Meyer诉Uber案中,一位名叫Spencer Meyer的乘客代表自己及其他类似的乘客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Uber及其联合创始人Travis Kalanick提起反托拉斯集团诉讼,诉称Kalanick违反《谢尔曼法》①《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及《唐纳利法》②《唐纳利法》中规定: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者联合,使得在本州内任何商业交易、贸易或提供其他服务中,垄断被或可能被建立或维持,或者竞争或其他自由行为被或可能被限制,或是存在上述垄断或非法干涉自由行为的意图使得本州内任何商业、交易、贸易或提供其他服务被或可能被限制,都是违反公共政策、违法或无效的。,利用 Uber的统一定价算法导致司机端的竞争者(司机)之间收费标准一致,使得司机之间达成了价格合谋,限制、阻碍了司机之间在乘客端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导致其与司机不能就乘车价格讨价还价,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Uber平台上乘客的合法权益,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③参见: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ber-decision/u-s-judge-orders-uber-customer-to-arbitrate-price-fixing-claims-idUSK-BN1DN1WJ.。从该案可以看出,Uber与Uber上的各个司机可能因达成了价格轴辐合谋而涉嫌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四、结语

平台企业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搭建并运营平台市场,吸引供应商与消费者在该平台市场上开展交易活动。平台企业利用算法对平台上各供应商、消费者及其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其通过定价算法对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规则进行规制,进而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产生干预效果,而且这种定价算法往往都是动态的、统一的,是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规制。对于提供同种、同类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平台企业仍是执行统一的定价算法,因此同种、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规则相同,进而导致价格趋同,固定了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构成价格垄断。提供同种、同类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紧紧围绕在平台企业周围,通过统一的定价算法与平台企业相互进行意思联络,以平台企业为“中枢神经”相互进行价格信息交换,以统一的定价算法为载体在纵向上达成了价格合谋,导致在横向上(即各供应商之间)促成了价格一致,形成横向价格合谋,符合价格轴辐合谋的认定条件。平台企业通过统一定价算法调整平台上同种、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行为,属于价格轴辐合谋的情形,应认定为价格轴辐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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