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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思考

2020-04-13陈凯燕

商情 2020年9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摘要】随着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虽然该项制度为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有的是因用人单位自身不守法或者不懂法所致,但更多的是因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够完善。所以本文想分析并且归纳容易使用人单位误解除的原因与事实,再结合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出其中的立法不足,最后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劳动立法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  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概况

所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无需经过对方也即劳动者的同意,单方面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了三种类型 :即时解除,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预告解除,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最初设想是想减少劳资两方因合同问题引发争议。但是由于我国在制定该制度时没有充分考虑现实情况,该制度实际上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二、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反思

(一)解除条件过于苛刻

1.规章制度全面书面化不符现实情况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实行全面的书面化,同时该规定必须以严格的书面文字形式向员工公开,使员工可得而知,而规章制度的内容一旦产生变化就需重新书面化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太合理,对于一般大型或者中型的单位来说,他们可能会有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对于大多数小型单位或者新设立的单位,要想有确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情况。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弊端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却没有另外规定它的解除条件,而是适用“一刀切”的法律模式,适用和定期合同一样的解除依据,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就会很容易出现解雇和裁员潮。特别是不定期合同,单位想解除合同,在员工没有提出或者两方不能协商的情况下,单位只能适用单方解除的规定,但我国立法又在试用期、违法依据、经济补偿等方面继续收紧,导致用人单位很难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而产生违法解除的现象。

(二)程序性规定存在瑕疵

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着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关于工会的规定更是重中之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提到了单位要建立工会,但是却没有出台细致的规定,再加上立法规定中关于工会的作用并不明确,即使有的单位建立了工会,工会也没有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出其应有的存在意义,许多需要通知工会、上报工会或者要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都被单位自动忽略,这样也会导致违法解除的行为增多,所以必须要细化关于程序方面的适用规定,出台配套的步骤和处罚依据。

三、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要想真正解决好劳资两方的矛盾,使我国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先结合社会实践中的情况,了解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的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一)规章制度全面书面化要符合实际情况

因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单位作出不同的要求。对于大中型的用人单位来说,,应遵循“事实第一”、尊重实际履行的原则,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解决争议时的一个依据或者证据,但是不应放大其效用,在规章制度没有以书面形式记载公认的行业规则、职业道德或劳动纪律时,只要这些依据符合法律、符合情理,单位可以适用该规范对员工予以管理、处罚或解雇。对于小型的用人单位来说,应放宽对它们的要求,小型的用人单位由于其人员少,规模小,资金少,在是否需要制定规章的问题上,因根据其自身情况而定,不宜作硬性的规定,可以对其豁免书面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限制

结合现实社会中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增设相关的解除条件与解除程序,我们可以基于劳资两方平等的原则,另外规定关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这个依据要充分结合当下用人单位的现实情况,对其稍微放宽一下管制,同时,也要完善好与之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补偿金、赔偿金等规则,为用人单位留有更多的空间,使用人单位拥有更灵活的人事权。

(三)细化程序性规定,加强工会的作用

我国现在的劳动立法只有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粗略框架,没有具体的可以实际操作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违反程序应受何种处罚,这样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没有实际存在的价值,因此,必须细化立法中的程序性内容,同时增设违反程序的处罚规定。

必须加强工会在解除程序中的作用。首先要重视起工会的建立,在劳动立法中增设违法不建立工会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时增设若单位在解除与员工的合同过程中没有通报工会或者听取研究工会意见的不能解除与该员工的合同,一旦解除即属于违法行为的规定,这样有了比较强制性的规定,单位因为违反程序性规范的违法解除行为就会相对减少。

四、结语

法律来源于生活,更是适用于生活,一个完善并且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人类社会造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该制度若能被有效并且合理的适用,能够减少我国劳资两方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所以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反思我国的劳动立法,进一步增强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和在实践中的实用性,使该制度真正能够被合理、合法的适用,使用人单位在未来的经营管理中能够合法的解除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柳向魁,王丽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7,(7).

[2]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J].探索与争鸣,2016,(4).

[3]章惠琴,郭文龙.从倾斜保护原则审视<劳动合同法>之修改[J].学术界,2017,(1).

[4]康珑.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解雇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建设,2015,(5).

作者简介:陈凯燕(1995—),女,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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