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4-13周静峰张小涛朱菲施家威邵伶瑜
周静峰 张小涛 朱菲 施家威 邵伶瑜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食品的经营也借助网络平台快速地发展起来,网络食品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因而如何维护网络食品安全、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效等问题也接踵而至。通过对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存在问题进行的详细分析和研究,针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网购消费者、电子商务自营平台、监管部门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提出了一些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 TS201.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20)06-0238-02
Abstract 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food business has also been rapidly developed with the help of the network platform. While online food satisfies peoples needs, it also brings many food safety issues, so how to maintain online food safet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online shopping consumers,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have been important issues with great concern. This work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upervision of online food business, 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 supervision from the aspects of consumer, ecommerce platform and regulatory authorities.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several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online food safety.
Key words Food safety,Online food,Supervision,Countermeasures
隨着中国电子商务平台的日益壮大,网络食品得到了迅猛地发展。网络食品以其自身的方便、多样、实惠等诸多优点吸引到庞大的消费群体。
然而在网络食品经营带来的消费升级同时,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慢慢的显露出来。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方面的滞后,使得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如网络平台上各式各样的食品,其质量往往是良莠不齐、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占多数,个别电商平台存在对商家资质审核不严、及购进记录审查不严的现象,网络食品经营的低门槛,使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家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实现自产自销,导致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而无法追溯,网销主体中大部分经营者未履行主体责任,企业责任人主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意识不够强,同时,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管理没有到位和执法体系不够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1]。笔者对消费者、电商平台、监管部门等方面对网络食品经营与监管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1 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网络平台方面
大多数电商平台对商家是否具有食品生产和经营资质审核不严。一方面,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的网商仅仅缴纳小部分的保证金就可以经营,违法成本比较低,而平台对网商的食品生产环境和从业人员的审核比较宽松,平台上展示的食品生产环境的图片跟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对从业人员个人情况更是无从监督。另一方面,平台也缺乏对所经营的食品建立有效的可追溯性体系,进而导致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给网络平台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即便下架的时候也已经卖出去很多,无法及时地挽回[2]。
除了电商平台,近年来,微商销售食品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微信、QQ 甚至直播平台都开始加入了销售食品的行列,这些都属于社交平台,都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进行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而这些平台大都没有对在平台上随意销售食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1.2 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作为网络食品的消费方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于买卖双方地域跨度比较大,大部分经营者很少主动出具购物凭证,而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凭证的习惯,而且送货环境达不到食品级要求,往往导致食品出现交叉污染的现象频发,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安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由于参杂的因素太多,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有效的举证。而且网络食品购买往往是小额的消费,由于投诉举报的复杂性,消费者大多数时候都会选择忍受,即使出现明显的违法行为的时候也不会积极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最终维权还是依靠与商家协商解决[2],而商家只需要给点小恩小惠就能平息消费者的愤怒,这就大大降低了违法成本。
1.3 市场监管方面
目前,我国流通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监管方式比较传统,现有的执法体系和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网络食品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和快速性导致监管部门不能够再以传统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了[2]。近年来,国家也在逐步完善网络食品方面的监管政策,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建立系统、高效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2 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现状
食品网络经营的高速增长及日新月异,导致当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很难紧跟网络经营发展脚步。2016年10月和2018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相继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监管难度依旧很大,相关部门对网络上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很难有效地进行全面监管[3]。
2.1 电商平台审查不严
首先,电商平台对网商的准入资质及购进记录审查不严,未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4-5],因此第三方平台必须审核站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等资料。但是,多数电商平台为了吸引食品经营商能入驻平台,降低入驻门槛,对經营商的资质和食品进货记录等审查不严[6]。
而网络食品销售成本较低,违法者可以随时更换地址店名,执法人员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比如某知名电商在周年庆典上,以超值优惠的价格出售某个进口知名品牌保健品,某消费者发现,该保健品非法添加了禁用物质,便在网上发帖,列举了法律依据、检验方法和参考标准,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关注。后经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就是因为平台提供方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致使非法产品上架经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再比如,群众多次投诉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国际某名牌咖啡,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依法查处。后经监管部门核实,该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均系伪造,无法核实。上述两宗都是资质审核不严、购进记录及产品质量审核不严的典型案例,颇有代表性[7]。主要原因就是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从一开始就没有严格要求从事食品售卖的商家得持有国家认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检疫报告书。
2.2 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大
食品经营网店进入第三方平台准入门槛低,已成为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的主要销售途径之一。网店经营者未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经营管理往往不到位,大多经营者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进口食品的来源渠道不正规,没有经过国家的检验检疫手续。网店食品经营者大多没有实体店,多数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出具正规发票。有的商家提供的厂址、联系方式也是虚假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同时,还存在厂址、姓名、联系方式虚假,网店或网页关闭简单方便,网上违法和交易信息可随意修改或删除,大多数涉及异地维权,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消费者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存在食品价值低而维权的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8-9]。
3 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3.1 建立网络食品销售诚信制度
针对食品销售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人员和企业,可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必须实施严厉惩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从而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3.2 监管电商平台承担主体责任
平台治理要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防范食品行业经营主体制造负面网络效应或参与有害行为,从而导致平台的经济效率降低[10]。作为主要主体,电子商务平台可增设对食品商家持证情况调查的相关小组,对自己旗下的各个从事食品经营的店铺进行逐一的排查,不合格的店铺给予关闭店铺并不得重开店铺的惩罚。同时,对申请注册食品相关的店铺,要着重关注持证状况,必要时对商家的食品生产场地进行实地考察。
作为监管部门,可建立严格的电商平台的监管制度,对电商失责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电子商务自营平台承担起主体责任,不主动发布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信息,并严格准入,禁止无证无牌商家入驻,加强审核,有效控制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营销行为[11]。实际上,电商平台的技术实力强,反而更有能力成为监管的高地,用“全链路”的大数据及技术能力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3.3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网络食品购买往往是小额的消费,由于投诉举报的复杂性,消费者大多选择忍让,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主要问题就是举证难和投诉的复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无法能准确的得到有效的数据,单单从感官检验上很难分辨食品是否安全。因此,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完善简易的投诉举报通道是有效的途径。监管部门可成立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举报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网销食品的消费者一般都能熟练应用各种手机软件,可建立专项的举报公众平台,消费者可以很方便的随时上传举报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
4 结语
鉴于目前相关实践在监管效率上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为了适应互联网新经济条件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从实现由监管到治理的思维转型出发必须着力在市场准入、信息成本等方面进行优化,通过制度改进和创新来促进食品安全得到更有效率的保障[12]。电商平台应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部门需探索网络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网络案件行刑衔接、跨地区监管、部门联动、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多项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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