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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研究

2020-04-12郝帅

理论观察 2020年10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摘 要:2020年是全国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目前农村贫困残疾人是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重点特殊人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脱贫攻坚。本文概述了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状况,阐述了其经济和社会功能属性。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贫困残疾群体的内在逻辑关联可行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贫困残疾人利益联结机制。剖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精准扶贫农村残疾人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若干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残疾人帮扶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贫困残疾人;联结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10 — 0101 — 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1〕到2019年底,全国719.3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中,674.1万已经脱贫,比例超过93%。〔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目前尚未脱贫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是贫中之贫、艰中之艰,是脱贫攻坚决胜关键阶段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新时代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是我国农村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推动力量。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利益联结绑定,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为目标的农业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植业(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大型企业等。与传统小农户相比,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大特征。〔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功能是带动贫困农民增收。农村贫困人口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得直接性收入和间接性收入,直接性收入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模式为贫困户提供固定工作岗位获得岗位工资,另外农户以土地、人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农民合作社,从而实现股份分红利润。间接性收入是指农民合作社为贫困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对接市场获得较高的产品价格,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农户的收入。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为本村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提供简单的公益工作,使其有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功能是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并将出门务工的精壮劳动力吸引返鄉务工,直接解决了农民老龄化、妇女化和留守儿童的社会问题。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促进了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实现了节能减排,保护了农村生态资源环境。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推动了乡村文化、农村旅游等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在传播历史文化,传承当地民俗、礼仪,承接城市先进生活方式,先进生活理念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逻辑关联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吸纳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主力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新经营模式、延伸产业链条、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为广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就业岗位。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吸纳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岗位将大幅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本着村里邻里互敬互爱、互相帮扶精神,根据当地残疾人的实际劳动情况,为本村的贫困残疾人提供简单的照顾性工作岗位,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吸纳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主力军。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新经营方式使其经营的规模得以提升,生产要素成本降低,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得以提高。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每年除了可以拿到固定的岗位工资还可以根据投资入股的股本得到年终分红,另一方面带地入社的土地流转获得的承包费也是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的重要部分。一些地方政府灵活使用政策,将各类各级的扶贫资金、财政补贴、助残补贴给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发展资金整合使用,由新型农民农业经营主体整合使用,政府负责监管,明确保本增值的责任,将资产按比例量化到每个股东账户,确保贫困户收益分红底线,并采用保底分红的方式进行分配也促进了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了农村贫困残疾人劳动技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人、组织者或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具有较高文化,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爱农业的新时代农民。他们在组织带领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中,通过言传身教、自身示范等方式,无形中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农村贫困残疾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获得劳动技能的培训,也潜移默化的增强了他们生活的自信心,改变他们自卑的心态,从而激发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精准扶贫农村残疾人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不强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数量增长迅速,但是质量上发展有所不足。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层次不高且缺乏精深加工。有些涉农企业的产业链不完善、农产品附加值不高,致使涉农企业收益不高,从而扶贫助残的带动能力有限。在产业带动上,缺少农业品牌龙头企业引领,难以形成产业集聚。二是合作社准入注册易注销难,且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些合作社由于自身缺乏规范管理或者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等各种原因致使出现了合作社经营出现问题。有不少合作社有名无实,沦为“空壳社”。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2)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3)经营不善停止运营,(4)涉嫌骗取国家奖励补贴和项目支持资金,(5)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行。三是农村年轻人口流失严重且劳动力上涨。目前由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居多,农村“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人口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居多,造成农村精壮劳动力短缺。四是农村生产要素技术成本上涨。这直接导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成本的升高,从而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扩大。〔3〕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大和融资难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最大难题。一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再发展资金需求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拓宽延伸产业链条,农产品深加工,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购买大型的农业机械设备。〔3〕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要面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更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保障。二是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相对谨慎。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和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故农业生产收益难以评估。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物难以评估。其主要资产如土地、厂房、农具等均不符合金融机构放贷要求,而且金融机构贷款手续严格繁琐,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运行不规范缺少金融机构的资质票据。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比较谨慎多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三是农民思想观念比较保守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农民一般都是以带地入社或者入社打工,由于担心市场经营风险,不愿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利益风险共同体,主体内农民以资金入股相对偏少,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农民融资有限。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残疾人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绑定松散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残疾人帮扶利益联结绑定比较松散。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血式”帮扶输送不够充足。各地现有政策、规划和项目未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残疾群众产生良好的积极调动作用,政府既是扶贫产业资金的提供者又是产业扶贫的管理主体,市场机制作用缺失,造成了政府“大包大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壁上观”、贫困残疾人“被动参与”的局面。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以中小微为主,参与扶贫龙头企业较少,缺乏企业市场引领,合作社发展缓慢,由于主体自身实力有限,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主动意识不强,与贫困残疾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松散型为主,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尚未实现。三是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识不强。农村贫困残疾人由于心理自卑和文化素质偏低原因,经常自我否定自己,心存被社会不接受,同时残疾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造成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绑定不够。

(四)农村农民素质偏低且助残意识薄弱

我国农村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基本上是中小学文化为主。而且很多地方农村居民对残疾人存在歧视和偏见,有的农村农民习惯性不尊重残疾人,给残疾人起绰号,这极大的伤害了残疾人的自尊心,甚至有的农民对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进行践踏。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带头人大户操纵,入社残疾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组织能力差,管理制度不规范,对农民的示范带动性差,组织农民生產、经营和对接市场力度不高,不能很好地带领入社的农民收入增收,而且针对贫困残疾人未设立照顾性劳动岗位和公益性岗位,造成对入社贫困残疾人的帮扶针对性不强。

(五)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不足

农村贫困残疾人身体上的残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于身体的残疾导致内心的自卑障碍。农村贫困残疾人激发脱贫内生动力不足,靠政府政策兜底过日子,农村贫困残疾人过度的“等靠要”思想是限制其脱贫致富的关键。究其最终原因还是农村贫困残疾人受封建思想影响严重,同时受教育程度偏低,主动脱贫意识不强烈。〔4〕尤其对农村残疾人家庭来说,贫困残疾人是巨大的包袱,同时影响了残疾人家庭正常的脱贫观念,使整个家庭都存在了“等靠要”思想。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自理,常常会产生自卑的心理,造成了残疾人往往不愿意和正常人交往,跟不愿意反映他们的需求和建议。〔5〕很多残疾人已经习惯了依赖政府和他人的帮助,并认为这些帮助是理所应当的,这造成了残疾人参与扶贫的积极性不高。

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的对策

(一)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脱贫攻坚重要的新动能,必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扶贫助残的带动作用。一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各级政府必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精准管理、精准监控,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对无农民参与、无实质性经营、经营不善的合作社要引导其主体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要引导规范办社;对涉嫌骗取国家涉农补贴、非法营运金融活动的合作社要依法查处。二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代化建设。政府财政加大投入农村水利设施、气象服务系统、卫星红外遥感和智能农业方面建设,特别针对贫困地区的洪涝、干旱、虫灾等自然灾害建立应急备用系统,提高当地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3〕同时改造升级农村公路、水路、互联网、仓储、物流等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为广大新型农业主体线上与线下销售提供保障。三是积极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和政策支持方向。给予县级政府一定权限,在保证涉农政策和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可以有灵活的、变通地调整,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强农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走产业化集群发展道路。四是国家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残疾人帮扶的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项目倾斜、政策扶持、补贴奖励都应与带动贫困残疾人的数量和成效联系起来。

(二)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

政府应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加大对其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地方财政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支持的额度。政府应采取动态形式增长,按照各级财政增长比重同步提升。各地方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基金,为经营主体担保贴息。〔6〕二是金融机构应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制度。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和大型农机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户信誉融资机制。同时政府积极引导非公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融资。三是各级政府财政应创建涉农融资担保平台,探索农业龙头企业为小农户提供担保,对快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信贷担保资金层面的支持。四是大力倡导社会上非农工商资本投资涉农产业领域。国家出台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同时针对农业建立严格的动态监管机制,管理规范工商企业促进其发展现代化农业,同时加强对工商企业离农脱农趋势监管。〔6〕

(三)提高农村扶残助残意识和责任感

加强对农村农民扶残助残意识的宣传,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与歧视,大力弘扬全社会扶贫助残事业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高风亮节的体现,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营造对贫困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的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7〕一是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应适当增加县级残联机关及直属机构编制,乡镇配备残联专职理事长或专职干事,村残协明确村委会纪检员为残协主席,各级残联组织充分发挥好残疾人权益守护者的职能。二是基层残联组织要加大助残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意义,提高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和责任感,切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是对乡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重点培训宣教,让其充分了解残疾人就业政策条例,使其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情况获得充分同情。对残疾人帮扶效果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大会通报表彰并给予奖贴鼓励,而且残联会同财政、扶贫办、税务等部门对扶贫助残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税收、政策和项目上给予倾斜。

(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贫困残疾人联结机制

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脱贫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构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扶贫体系,实现精准扶贫治理的优势互补。一是科学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产业方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可持续扶贫产业,着力打造地域特色突出、品牌效应显著的扶贫产业,实现区域差异化竞争、错位发展。二是拓宽产业扶贫销售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农产品应立足扶贫电商平台,细化“互联网+扶贫”工程,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让绿色农产品走出乡村,推动贫困村与大市场对接,实现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建设。三是增强产业载体功能。培育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产业示范基地,推动贫困乡村建成一批脱贫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业基地,整合资源带动贫困残疾户在基地创业就业。四是强化利益联结机制的绑定。首先,创新残疾人扶贫项目实施机制。残疾人产业扶贫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委托残疾人扶贫效果好的主体实施,从而形成扶贫良性互动。其次,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调整完善配套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吸进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扶贫领域,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虹吸效应。鼓励直补到户的扶贫资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组织形式进行融资。最后,创新残疾人扶贫项目产权经营机制。产业化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在明确贫困残疾人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托管、租赁、移交给有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从而降低贫困残疾户的经营风险,实现保值增值,实现对贫困残疾户的长期可持续扶贫。

(五)增强残疾人自身的内外兼修能力

农村贫困残疾人是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要坚持“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的原则。

增加残疾人自信心,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一是全国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大“身残志坚·脱贫光荣”宣传力度,结合先进典型事例通过传统媒体和自媒体掀起残疾人脱贫致富的良好氛围。二是各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的要更注重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正确认识“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工作观念,完善村党组织和驻村工作队针对残疾人专项工作的安排,宣传落实好党关于“残疾人权益”政策。强化贫困地区乡风民俗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普文化知识,消除社会对残疾人不正确的看法,形成社会帮残助残的良好风气。三是各级政府应该多加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培养他们良好文体兴趣,增加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因人制宜实施残疾人的知识技能帮扶。一是政府应重视对残疾人的基础文化教育。政府加大力度保障残疾儿童小学和中学九年基础义务教育。在中小教育中要针对残疾儿童的情况,因残制宜,分类实施技能培训。加大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实施乡镇贫困残疾人助学补助政策,鼓励和支持乡镇贫困残疾子女、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接受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完成基础学业,使其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鼓励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培养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二是政府加强对残疾人的技能和就业培训。残疾人技能就业培训应该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因残制宜,分类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残疾人岗位精英职业技能竞赛及残疾人展示技能活动。各级残联组织协同人力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针对用人企业需求的残疾人的技能就业培训班,保证培训后的残疾人掌握至少1项实用社会技能,并为残疾人在企业提供无障碍服务。三是鼓励残疾人自主创新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整合国家和地方现有资源,开展各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

htm.2017-10-27.

〔2〕到2019年底全国已有674.1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3/31/c_1125795256.htm,2020-03-31.

〔3〕郝帅.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脱贫攻坚〔N〕.黑龙江日报,2018-07-27.

〔4〕孙晓兰,孙佳伟,王会永.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的难点和有效路径——以保定市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7,(03).

〔5〕刘延芳.增能视角下农村残疾人扶贫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8,(08).

〔6〕郝帅.新时代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研究〔J〕.奋斗,2018,(06).

〔7〕曾玉兰.新时代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研究〔J〕.世纪行,2018,(09).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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