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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场勘查权属纠纷山林

2020-04-10林荣真

经营者 2020年4期

林荣真

摘 要 现场勘查权属纠纷调解的主要目的是给争议双方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诉求平台,让争议双方充分了解和沟通,使争议双方的怨气及时有效得到化解。要想妥善调解或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必须做好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图。作为职能部门,乡镇林业站技术员掌握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现场勘查方法显得特别重要。本文就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一些经验谈谈看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现场勘查 纠纷调解 山林资源

随着林地经营价值不断提高,以前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逐渐暴露出来,给社会维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由于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在我们立案调解前,争议双方都积累了很大的怨气,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及时立案调解,很容易酿成群体性的冲突事件,给我们的维稳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其实很多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之所以会酿成严重的群体冲突事故,主要是争议双方对案情不了解,认知盲目。本文针对当下林业纠纷问题进行详细的整合和论述,进而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现场勘查权属纠纷山林准备阶段

(一)明确勘查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调解后,由司法所、林业站、挂村工作组等共同会审,认为申请调解符合立案调解的,提交分管林业领导或乡镇行政负责人,由有关领导作出批示,指定立案调解牵头单位以及参加调解成员单位。牵头调解单位获得领导的批文后,确定现场勘查时间,并向参加调解人员发出现场勘查书面通知书。

(二)选定勘查人员

参加现场勘查人员包括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村民委负责人、争议双方村民代表。其中,争议双方村民代表包括村民小组长在内,每个村民小组5至7名。在工作实践中,当调解或调处结果对己方不利时,有可能出现村民小组不认可参加调解村民代表的资格。因此,为了确保调解结果获得所在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认可,参加调解的村民代表必须是经所在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三)界定糾纷范围

权属争议山林位置、四至界址的勘查。之所以产生山林权属争议,主要是由于争议双方主张山林权属界址不一致。因此,现场勘查时,林业技术员根据争议双方村民代表现场指认,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主张山林权属界址勾绘到1︰1万的林业工作地形图上,争议双方各自主张权属界线闭合区内就是双方争议的山林面积范围。在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都要注明双方各自主张的权属界址。虽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二类调查区划的村界不能作为山林权属证据,但权属是二类调查林班界线区划原则之一,在涉及跨村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村界具有一定的权属凭据说服力。所以,现场勘查确定纠纷山林位置时,不能忽视林班编号和村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争议双方以外的毗邻土地权属人的权属证言也有一定的说服力。为了确保第三方知情人证言的说服力,在区划纠纷林地界线时,纠纷林地四至外围土地权属人也是重要的调查因子之一。因此,根据纠纷山林四至界线接界权属人的不同,分别划分成若干线段,标明接界线权属人。例如,线段ab与某某村民小组山林接界,线段bc与某某村民小组耕作区接界。如果接界权属人比较多,可以用表格的方式进行描述。

(四)绘制勘查表格

经营现状是林木权属和经营权属的重要凭据。如果在山林权属产生纠纷前,就开发经营种植林木的,其林木权属和经营权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经营者、造林树种等经营现状的不同,把纠纷林地中不同的经营现状宗地用虚线勾绘到现场勘查图上,分别以1、2……对不同经营现状的宗地编号,编制成内容包括经营编号、经营者、经营者所在村民小组、初始开发造林时间、面积、现状等内容的表格(如表1)。

二、现场勘查权属纠纷山林要点分析

(一)设定勘查名称

使用地名勘查。争议双方提交的四固定土地证、协议书、林业三定山权证等主张权属凭据及其四至界址多数是以地名或明显地物地礼貌描述。所以,只有准确地掌握权属争议山林地名及其四至界址地名,才能根据四固定土地证、协议书、林业三定山权证等主张权属凭据的描述对争议山林的权属作出准确的判断。所以,必须对双方争议山林及毗邻地名称进行调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现场勘查权属山林需要标注的地名比较多,但如果把争议双方对争议山头及毗邻土地名称用文字在图中对应位置标注,由于文字书写笔画与地形图等调线混杂在一起,显得比较凌乱,很难辨认,甚至分辨不出。并且往往受图幅纸张大小的限制,勘查图也没有足够的空间位置容纳所有地名文字。所以,建议使用编号在图中对应实地位置标注。为了使编号与经营班号区别开来,建议采用大写英文字母作编号,现场勘查笔录对应编号写上争议双方各自使用的地名。

(二)参与者签名确认

完成上述现场勘查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后,参加现场勘查人员要在现场勘查图和笔录上签名确认,一份内容齐全的权属纠纷山林现场图文材料才算完成,成为调解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重要材料。

(三)规范保护手段

山林资源取用管理制度应当从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两个方面着手,从山林资源的流于管理出发,明确详细的山林资源分配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山林资源流于取用数量,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核定用水单位的山林资源取用数量,分发相应的山林资源取用证明。用户的年度、季度用水数量、使用计划、节水目标等都应当在相应的规定中加以明确,保证山林资源获取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在保护山林资源的过程中,应当严格禁止山林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提升山林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明确指定山林资源的分配方案和计划,在各个山林资源流于中应当保证山林资源的使用和开采在合理的条件内,控制区域内山林资源的使用数量,严格禁止山林资源的无序开发和利用。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山林资源的使用数量和进程,保证经济建设和山林资源利用能够达到良性循环。各个省、市、区也应当以自身的山林资源情况为建设山林资源使用规范的基础,建立健全山林资源用量管控机制,对区域内的山林资源使用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保证用书计划能够有效运行,保护区域内部山林资源利用的稳定发展。

三、结语

我国整体面积较为广阔,山林资源较为丰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进行有效的调节能够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的稳定发展,推进社会民生工作的良好开展。基于此,应当对山林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使用,杜绝山林资源划分和利用方面的纠纷和问题,保障我国资源能够得到宏观领域的整体调控,促进我国资源可持续使用、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机制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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