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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制约因素研究

2020-04-10单文周

关键词:学徒试点利益

单文周,李 忠,王 坤

(1.天津大学 教育学院,天津 300350;2.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3.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2)

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培育主体上,主要是采取校企“双主体”育人方式来实现。所谓“双主体”育人,是“育人主体”由过去学校作为单一培养主体,变成了校企双元主体,企业也由过去专一的“人才使用方”,变成了“培养与使用”同步的“育人主角”。2014年,在教育部制定《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要坚持校企合作共赢、职责共担,逐步建立校企“双主体”育人制度。在2015年、2017年、2018年的第一、二、三批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也分别强调了“建立校企‘双主体’育人机制的重要性”。可见,企业积极性高低,是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有效运行的决定性因素。经过4年来推进,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现已达到562个。各省市“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然而,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企业参与意愿不强的现象甚是普遍。那么,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背景下,企业参与学徒制教育的积极性究竟有多高?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制约因素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进而建成校企“双主体”育人机制? 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来做深入研究。

一、企业积极性的制约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诸多企业不愿意校企联合办学,“校热企冷”现象甚是普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最大困境就是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鉴于此,2018年5月至11月,笔者从不同维度对昆明嘉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玉溪玉之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伊丽汇美容会所管理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等50家,位于云南、广东、湖南、四川、重庆等10个地区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针对影响企业积极性的一系列制约性因素,做深入的实证分析。

(一)现代学徒制试点中企业话语权不足

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采取的是校企“双主体”育人模式,它所体现的不仅是学校教育质量,也体现着企业的人才培养能力水平。德国、瑞士等欧洲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其现代学徒制的实际运行机制,基本上是划归于产业部门进行管理和开展。然而,目前我国的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还是依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推动,实施主体依然以学校为本位,从而出现了企业话语权明显不足的现象。首先,以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为例,在2015年教育部牵头遴选首批165个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中,作为项目承担试点企业仅占试点总数的5%。同样,在2017年第二批、2018年第三批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均以中高职院校试点为主。详细情况见表1:

表1 我国第一、二、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中校企所占数量比较

其次,目前我国一些省市也先后成立了“ⅹⅹ省(市)中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工作指导委员会”,然而在成员构成上,依然是学校人员为主导,在人数方面就占绝对优势。以ⅹⅹ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工作指导委员会为例,其成员人数共有25人,其中22人来自学校,仅有2人来自企业、1人来自公立医院。

在本项样本以“现代学徒制中企业最希望与学校合作的项目内容的调查(限选2项)”为主题的调查结果为:有70%的企业,希望根据市场需求与学校联合培养学生;60%的企业,希望派遣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指导和学习;40%企业,希望学校专业教师和学生到企业适时参观学习;仅有30%企业,希望与学校共建学生实训基地。此项调查说明,大部分企业都愿意参与校企合作,并希望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双主体”育人的功能,并获得与学校同等的话语权。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企业话语权缺乏,职业院校始终占据主导中心地位,企业仅处于“配角”之位。可见,企业成了形式上的实施主体,这明显违背了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原则,即“双主体协同育人机制”。当下,企业在学徒制教育中的话语权明显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参与积极性。

(二)激励企业积极性的政策难以“落地”

在我国职业教育中,由于企业是否要求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目前尚未有强制性规定,完全还取决于企业自愿。近年来,尽管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关于促进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相关意见,其中制定了激励企业参与而采取减免税费的激励政策,可事实上,政府对企业的相关激励政策却难以“落地”。

当前,在我国的一些省市的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相关实施意见中,只规定了其原则性问题,仅起到了宏观指引作用,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方案。比如,2015年4月,Y省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学生进企业实习实际发生的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和实行所得税减免征收。”同年8月,S省制定《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提出:“企业接收学生(学徒)实习实训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免收。”这两个激励政策的共同点,均是相关规定较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就“校企合作中企业接收学生、学徒实习实训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情况调查”(限选一项)结果为:有80%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则表示,其从未获得过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就其原因:一是当前部分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细化实施细则,致使相关激励政策无法“落地”;二是在一些部门文件中,常出现给予企业“适当的”、“一定的”奖励等“模糊”词语的使用,让地方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具体地去衡量和执行。

(三)校企合作中缺乏制度化双赢机制

在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中,制度化校企合作双赢机制较为缺乏。所谓校企合作中制度化双赢机制,是指在校企合作中的技能人才培养具有科学而合理的合作机制作保障,校企双方利益获得最大化地实现(1)张志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困境与纾解路径》,《教育与职业》,2018年第4期,第12—14页。。三年来,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尽管部分省份也成立了指导现代学徒制专业教育项目的管理机构——“ⅹⅹ省中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工作指导委员会”,可是该委员会对于校企合作层面管理,并没有硬性约束力,无法保障校企双方利益最大化实现。

在以“影响企业充分参与校企合作的制约因素的情况调查(限选一项)”的主题调查中,认为“当前校企合作中缺乏双赢机制,是影响企业积极参与的主要制约因素”的企业占调查总数70%;认为“当前校企合作缺乏推动和鼓励措施,是影响企业积极参与的主要制约因素”的企业占总数20%。根据此项调查结果说明,校企合作中缺乏制度化双赢机制,制约了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影响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制约因素,如图2所示:

(四)培养学徒成本大,企业投入与回报失衡

从经济学视角而论,现代学徒制是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双方选拔双导师团队给学徒进行教学,主要采取在岗培养、在岗成才,其实质是一个投入经济要素、产出人才的生产过程。由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背景不同,企业投资现代学徒制中的力度也就有所不同。在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中,目前企业尚需直接或间接性地承担学徒培养成本。企业自身尚需承担培养成本主要为:学徒工资、企业人员培训费用、企业招聘和管理学徒成本、用于培养学徒的基础设施成本、用于学徒学习的非生产性活动所产生的成本等。

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专项资金尚未全面落实,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案例也为数甚少。山东、广东两省在资金方面,是给予支持力度较大的两个省份。山东省给予省级的试点项目,每个学生发给5000元生活补助,每个专业项目给予 25 万元的补给;2014年起,广东省开始对学徒制试点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投入成本补助,省财政对每个高职专业试点项目给予至少40万元补偿,且拨付一定费用作为相关理论研究的支持资金(2)赵鹏飞等编著:《现代学徒制“广东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现代学徒制的学徒培养模式是一个“理实交替”育人模式,言下之意,既要求对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又要注重岗位技能的培养。对于制造业的培养成本,就更大了。为了节约成本,当前的诸多企业,只好降低设备及材料损耗成本,或者干脆就不让或很少让学徒从事“技能性生产的实操任务”,以此来缩小企业的培养成本,但又影响学徒制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倘若没有一个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那势必影响企业积极性。

企业主动参与学徒培养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解决雇人难的问题,即解决企业的人才供求难的问题(3)[日]细谷俊夫:《技术教育概论》,肇永和,王立精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0页。。当企业面对投入成本回报的周期长、风险高之困境,大多企业则一般选择“传统订单培养方式”,或直接到市场招聘的方式,吸纳人才。在“从企业内部因素角度而论,什么因素是制约企业充分参与学徒培养的最大难题调查(限选一项)”中,有40%企业认为是“无专项资金支持和配套资金不足”。调查具体情况如图3所示:

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说到底还是利益的驱动,基于企业自身的某种利益诉求。在本项样本调查中显示,有30%企业认为“企业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愿意参与”。由于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企业始终要从成本投入到利益回报二者间进行权衡。有利益回报,企业才会参与学徒培养。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考虑,企业参与学徒培养,是为了获得企业人才储备;从企业近期角度而言,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教育实践中,企业诉求利益始终难以实现,投入与回报失衡。原因主要在于,为培养出高技能的人才,企业须加大学徒的培养成本,可因企业生产设备、材料损坏而时常发生,致使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利益减少,使得企业投入与回报失衡,挤压了企业正常的获利空间。

归而言之,提升企业生产效益,是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中最基本利益诉求。因投入成本大、生产设备浪费等原因的存在,导致企业诉求难以实现,从而无形地削弱了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的积极性。

(五)企业培养学徒易流失

现代学徒制教育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无法保证其所培养出所有学徒都在培养企业就业。从上述样本调查中发现,有20%企业“担心培养出来学徒流失”,这是企业不愿意参与学徒培养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徒易流失的两个难以控制性因素:一是学徒主动提出离职。虽然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校企双方实行共担共享发展原则。可由于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建设机制尚不完善,企业在学徒培养方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培养出来的技能人才,刚“出师”学徒,却主动提出离职,使企业遭遇学徒培养投资风险;二是学徒易被“挖走”。由于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学员具有学生和学徒(准员工)双重身份,身份多元化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大挑战,在鼓励人才自由流动劳动力市场上,很容易出现培养出学徒被他方“挖走”,这也给企业带来了最大顾虑,特别是对于一些制造业类的高精技术岗位,企业对学徒培养花费大量心血,而培养人才却遭遇毕业即“跳槽”,这也极大削弱了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的积极性。

二、提高企业积极性的对策研究

一般企业都以追求利益为最终目的。倘若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无利益可寻,那么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就不会太高。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目的:通过学生的实习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挑选优秀的学徒作为企业储备人才;可利用校方的教学资源,培训企业职工;利用校方的技术优势,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利用校企合作的机会,宣传企业,树立企业的社会知名度(4)周琳,梁宁森:《现代学徒制建构的实践症结及对策探析》,《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1期,第103-106页。。企业积极性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现代学徒制中“岗位培养、岗位成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实现。只有多项策略并举,方能有效提高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的积极性。

(一)构建权力疏导机制,平衡校企话语权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学徒制发展情况来看,企业是现代学徒制教育的主要权力主体,先由企业与学徒签订相关的人才培训协议后,方可选择相应学校进行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同时通过企业岗位培养完成实操技能学习(5)詹华山:《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构建》,《教育与职业》,2017第23期,第19—21页。。对于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以职业院校为本位的问题,应加快构建权力疏导机制,平衡现代学徒制教育治理权,建立健全校企“双主体”育人制度。

一是构建权力疏导机制。在现代学徒制中,要以权力疏导为突破口,合理制定现代学徒制的权力框架,充分平衡校企双方在学徒培养中的治理权,特别是在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双导师团队选拔等方面,不宜让职业院校独揽学徒培养“专权”,要充分体现企业在学徒培养中主体权利。二是要打破以学校为本位的现代学徒制。打破学校本位,并非是要取消学校的教育主体资格,而是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原则,从源头上平衡校企在学徒培养中话语权,吸纳更多的具有“教育企业”资质的企业积极参与。三是可施行“企业院长”负责制。在学徒培养中,可试行“企业院长”领导下的校方执行院长负责制,实现招工招生一体化,校企协同培养学徒,立足于解决企业招工难、企业育人成本高、企业员工流失等问题;四是对学徒考核不能“走过场”。对于现代学徒制学徒成绩的考核,不能停留在仅由学校“打分”考核,企业师傅也应具有同等学业评价权。

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职业院校和企业均是育人主体。校企双方应共商人才培养问题,而非职业院校单方“决策”,并非企业仅需“配合”。倘若忽视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使得企业成为“配角”,那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必然导致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出现。

(二)强化政府顶层设计,完善学徒培养机制

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短,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较少(6)黄蘋:《基于国际经验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1—52页。。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政府部门尚需继续统筹利用好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资源,协调好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顶层设计,形成合力,进而完善学徒培养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建立和完善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稳定推进提供保障;二是及时细化落实相关激励政策。从国家部委及省级的发展改革委、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激励机制,对国家制定企业激励政策要及时“细化落地”执行,特别是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成本核算、税收优惠实施细则”,以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学徒培养;三是采取经济手段激励政策。对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比如采取经费补贴、贴息贷款等,使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实实在在地得到惠利;四是制定“教育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一旦缺乏对参与学徒制中企业的准入规定,则进入现代学徒制教育中的企业就良莠不齐,导致学徒教育中止校企合作、违规用工等现象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德国“二元制”的现代学徒制教育中,只有符合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认定的“教育培训企业”,方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即参与学徒培养。为此,建议我国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制定“教育培训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将我国职业教育的责任延伸至企业,从根本上保障和规范企业参加学徒培养的积极性。

为此,只有加强政府扶持引领,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机制,现代学徒制建设的相关激励机制方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提升校企合作深度,建立互惠共赢机制

利益是企业追求的永恒主题,作为经济实体企业,其总是以实现利益诉求为前提的。企业生产成本投入,预先都将进行成本核算,若有可能取得回报,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学徒培养成本投入。换而言之,经济回报对企业的决策和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必然要重点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果其投入无法获得实质性回报,企业对现代学徒制教育缺乏兴趣也是在所难免。

一是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学徒制教育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尚需建立企业利益保障机制。建议国家部委及省级层面部门要敦促教育、财政等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工作指导委员会”,牵头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为职业院校和企业间的深度合作提供帮助和指导;二是建立面向校企双方的利益驱动机制。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相同性,这是校企双方能够合作育人的共同基础。在现代学徒制中,要从双方利益共同点进行深度合作,通过人才培养来实现双方的利益诉求实现,从而建立校企“双主体”的利益驱动机制。

学校和企业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双方的利益诉求均有所不同。只有通过深度合作,实现企业利益诉求,寻找利益共同点,优势互补,方能建立互惠共赢校企合作机制。

(四)建立多元化筹措机制,兑现企业利益诉求

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则企业就不愿意参与学徒培养;如果投入与产出基本持平,企业则会勉强参与;要让企业积极参与,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企业有所盈利。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的经费筹措机制。

当前,虽然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产教融合措施,但涉及到财政资金支持相关政策依然不足。各地区仍然需要建立和完善资金支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补给企业成本投入的不足,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学徒制教育。首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支持政策,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要逐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总体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争取持平或超过国际标准。其次,建立以专项拨款为主,企业、学校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特别是对企业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为企业投入“减负”,保障企业有所盈利。诸如英国对参与学徒培养的企业补贴为企业每投入1英镑,政府配套投入2英镑。再次,为企业提供一定特殊补助。对特殊的项目企业,要给予特殊的经济补贴。比如在德国有一些“爱心企业”愿意招收残疾人、长期失业者等需要帮助人员进企业当学徒,企业师傅给其传授技艺,政府就给这类“爱心企业”支付一定的培训奖励;英国也对愿意招收失业青年为学徒的企业,支付每人2500英磅的特别奖励(7)陈利,周谊:《现代学徒制试点中企业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原因及策略》,《职业技术教育》,2016年第26期,第19页。。第四,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满足企业利益需求:需要借鉴国际上现代学徒制发展相对成熟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省情,制定一套关于利益保障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其相关的利益诉求;建立灵活多样的企业学徒培训补贴制度。基于培训学徒的数量或依据培训的成本比例,对企业发放补贴,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培养计划、扩增学徒培养岗位;通过“教育企业”资质认证,政府可发布学徒培养名企目录、颁发企业学徒培养资质证书,使企业获得应有的社会声誉。

总之,在学徒制教育中,要从源头上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正当逐利行为,建立多元化筹措机制,兑现企业利益诉求,形成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的合作机制,使其成为增强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五)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降低学徒的流失率

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由于企业获得信息不对称、校企及学生等各方契约不完备、缺乏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监管等问题,出现学徒离职或被“挖走”的现象,严重挫伤和影响企业积极性。

既要防范学徒流失,又要提高学徒培养质量。首先,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取得中级技能证书者即可办理入户企业的所在地区。广东省东莞市出台新举,凡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和相应的学历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即可自愿入户东莞市区(8)肖胜阳:《现代学徒制“东莞模式”》,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46页。。实施这一举措,既可解决学徒户籍等问题,也有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减少学徒流失率。其次,应加强监管。若是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管不力,在现实中也会存在违约行为出现,即学徒毕业后就“跳槽”。为此,政府和行业协会部门应加紧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既防止学徒流失,又能提高企业对学徒培养质量。再次,应签订关于企业与学徒的培训就业合同,界定学徒“双重”身份。在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中,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可明确其双重身份,其既是职业院校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在国外发达国家学徒制教育中,大都要求学生和企业之间,签订培训就业合同协议,以强调学生的双重身份。这种身份的明确界定,使得企业吃了“定心丸”,也使之义无反顾地投入资源到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中,在学徒没有太特殊原因之时,对刚“出师”学徒就跳槽或被“挖走”现象,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结束语

企业在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校企合作不一定是现代学徒制,但现代学徒制却是一种深度融合的校企合作。也只有校企深度融合,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方能有效推进。校企双方是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主体,离开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中的“岗位培养、岗位成才”就无法实现。企业积极性不高的根源在于:企业在参与现代学徒制过程中,遭遇一系列因素的制约,有来自企业外部环境制约因素,也有来自企业自身的制约因素。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只有及时消除上述因素的制约,方可有效提高企业积极性。

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中,要激发企业积极参与学徒培养不容忽视的关键点:从政府职能部门角度而言,健全和完善学徒制教育的相关激励机制。既可增强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联合办学信心,又对企业大额成本投入起到一定弥补作用;从职业院校角度而论,不宜过多地指责与忽视企业的正当逐利行为,一味强调企业应尽义务,而忽视了企业应有的权利,或将削弱企业积极参与;从企业自身角度而言,也需要企业转变自身发展思想,从“要我参与”转变为“我要参与”,在获得自身利益诉求之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现代学徒制实施贡献自己智慧和力量。要使现代学徒制试点有效而持续推进,则必须激发企业积极参与。只有有效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方可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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