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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审判模式和庭审实质化模式的差异

2020-04-09陈吉莺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10期

陈吉莺

摘  要:庭审实质化是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相对于中国传统庭审模式有很大差异。两种模式在侧重点、庭审方式、证据移送方式、庭审内容等方面各有不同。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传统庭审模式;审判主义中心

1引言

中国传统庭审模式存在“庭审虚化”的问题。所谓“庭审虚化”,是指案件事实和被告人刑事责任不是通过庭审方式认定,甚至不在审判阶决定,庭审只是一种形式。

“庭审实质化”是指案件事实及被告人的罪责只能在庭审过程中认定和解决。“庭审实质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程序的实质化,即要求庭审中控辩双方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法官定罪量刑只能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行为来进行判定;其二,实体的实质化,即庭审实质化应保证公平和效率这两种诉讼价值的实现。程序的实质化是实体的实质化得以实现的前提,实体的实质化是程序的实质。

2传统审判模式与庭审实质话模式的中心不同

2.1传统审判模式中的“侦查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是指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为侦查阶段,后续程序只是对侦查调查结果的补充、印证。其缺陷是,过分强调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造成现实中法官常通过卷宗中提供的侦查提供证据、材料等进行判案,即在庭审之前已经对案件有了初断。不仅虚置了被告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也使得庭审流于形式,造成了“庭审虚化”的问题。

2.2庭审实质化模式中的“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庭审实质化模式的核心。它是指整个诉讼制度的建構和诉讼活动的展开围绕审判进行。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侦查、起诉和执行皆服务于审判,审判构成整个诉讼流程的中心和重心,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在整个诉讼环节中具有中心地位,是诉讼的关键程序。其他环节和程序都只能为审判服务。

3传统审判模式与实质化审判模式的庭审方式不同

3.1传统审判模式侧重“卷宗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

“卷宗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是指“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普遍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传统审判模式中,以卷性为中心的模式,造成法官对卷宗过于依赖,往往使得庭审流于形式,是造成“庭审虚化”的重要原因。

3.2庭审实质化模式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有别于传统审判模式,庭审实质化模式奉行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裁判者亲自听取控辩双方、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案件的认识并据此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裁判。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分为直接审理和直接调查两部分。直接审理,是指案件事实必须经过法庭的审理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包括以下含义:其一,法庭审理时各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出席,并自始至终参与整个审判过程;其二,法庭审判应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三,参与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直接调查即指:物证必须经过当庭辩论和质证,人证必须经过询问或讯问。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举证、质证和辩论。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庭审必须以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第二,法官判决只能根据法庭陈述的言辞证据和控辩双方通过言词质证的证据为依据,禁止将没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它包涵以下内涵:第一,一个案件对应一个审判庭,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进程必须在同一个法庭进行。第二,法庭审判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如有法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应该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陪审员进行替换。不能进行替换的,应该组成新的审判人员重新审理案件。第三,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应该连续集中进行。第四,庭审应该不中断地进行,并且在庭审结束后迅速作出判决。庭审方式是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区别两种审判模式的关键之处。

4传统审判模式与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的证据移送方式不同

4.1传统审判模式中,证据移送方式是“复印件移送主义”。

“复印件移送主义”即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开庭前需要向法院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的起诉书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这种证据移送方式弊端严重。公诉机关在主要证据移送中,会因主观判断而对主要证据进行不当排除,容易造成了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也不利于辩方律师庭前查阅案卷。同时这种移送方式也不能消除法官对于案件的预断。

4.2庭审实质化模式中,主要证据采取全案移送方式。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重新确立了全案移送方式。它有以下涵义:一、是形式审查,庭审前讲所有的案卷资料移交法院审查,尽量避免法官对案件进行预断;二,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它被赋予了证据展示功能,即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都将自己再庭前获悉并且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向对方展示,对有争议的证据还可以向法官提出质疑,属于非法证据范畴的由法官主持调查。

全案移送的方式,让证据得以充分、完整的保留。不会因控方的主观判断影响证据的呈现,利于保证控辩双方的权利。

证据全案移送方式,与言词直接原则密切相关,为庭审服务,能有效保障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

证据移送方式的差异,是两种模式在侧重点和庭审方式差异方面的延续。

5传统审判模式与庭审实质化模式的庭审内容不同

5.1传统审判模式“以定罪为中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包括两个部分:定罪和量刑。传统法庭审理实行采取的是“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法庭审理的重心在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程序依附于定罪程序,法庭并不单独就量刑问题举证、质证和辩论。这种以“定罪为中心”的思维,导致量刑程序被虚置,影响审判结果,出现诸多问题。

5.2庭审实质化模式要求“量刑与定罪并重”。

有学者认为,“中国刑事司法的经验显示,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作出了有罪供述,控辩双方在这些案件中几乎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显的争议”“从普遍意义上看,中国刑事审判的核心问题是量刑问题,而不是定罪问题”。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不言而喻。因此,针对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模式的庭审内容包括定罪审理实质化和量刑审理实质化。两者缺一不可。量刑不仅需要有程序意义,更要有实质意义。

在庭审实质化的模式中,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如下要求:首先,法官需要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要进行调查;其次,如果被告人认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则需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再次,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庭应当先查明定罪事实,再查明有关量刑的事实;此外,与此相关的法庭辩论,应围绕先定罪问题进行辩论,后针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庭审内容中的侧重点不同,是传统审判模式和庭审实质化模式其他方面差异的体现。

6结语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明显效果,形成了一些地方性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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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J].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京),2015: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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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61.

[5]仇晓敏.刑事公诉方式:复印件移送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抑或全案移送主义[J].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7,7(03).

作者简介

陳吉莺(1985.06—),女,四川省成都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