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女性地位、生育经历与生育意愿
——聚焦少数民族省区育龄妇女的分析*

2020-04-09刘志晓

关键词:育龄妇女意愿生育

原 新, 金 牛, 刘志晓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071)

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全国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从“晚、稀、少”的弹性政策快速过渡到规定家庭生育孩子数量的刚性政策,经历了“三个多了”“两个不少”“独生子女”“城镇一孩、农村一孩半、部分二孩、少数民族自治”的多元紧缩政策,以及“单独二孩”和“全面两孩”的适度宽松政策的演变,一路走来,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一直相对宽松。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进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变迁以及妇女生育意愿的变化息息相关。具体而言,生育意愿(fertility will)是指人们根据个体、家庭和社会经济等多维影响因素,对自身生育行为和结果做出的主观意向表达。根据生理特征和分工,生育意愿的直接表达主体为15~49岁的育龄妇女。当下,回顾研究文献,聚焦现实所需,积极研判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及核心影响因素,仍是助益生育行为和生育水平研究取得新进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新时代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的重要参考。

一、文献回顾

既有文献可从研究概念、对象、内容、方法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加以归纳。第一,研究概念方面,根据研究目标的侧重点,生育意愿的内涵从数量向性别、时间、动机等多维度延展和扩充,(2)贾志科,罗志华.我国生育意愿研究述评与展望(1982~2016年)[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但限于数据获得性,数量意愿仍是当下研究主流。第二,研究对象方面,基本涵盖总人口、流动人口、分城乡人口、分职业群体、分区域群体、分主要城市群体、青年群体、大学生群体、独生子女群体、少数民族群体等,其中,关于少数民族群体的研究涉及新疆、延边等具体地区以及彝、佤、蒙古等具体民族,对少数民族集中区域整体情况的研判仍显不足。第三,研究内容方面,主要从筛选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关联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等角度展开,其中,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已涵盖年龄、户籍、民族、资产、收入、受教育水平、曾经生育孩子数量、家务分工等(3)宋亚旭,于凌云.我国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综述:1980~2015[J].西北人口,2017,(1).,研究重点正从宏观化向微观具体化转变,从力求全面化向聚焦核心化转变;关联生育行为的研究主要聚焦生育行为与意愿差距,研讨缩减差距的可行路径(4)王军.生育政策调整对中国出生人口规模的影响——基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视角[J].人口学刊,2015,(2).;政策研究正从单一政策向涵盖教育、住房、家庭发展等多维度的综合民生政策转变。第四,研究方法和数据使用方面,随着地区和全国、民间和官方等各类调查数据不断完善,生育意愿的研究方法逐渐从定性走向定量(5)庄亚儿,姜玉,王志理.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基于2013年全国生育意愿调查[J].人口研究,2014,(3).,实证研究已然不可或缺。

立足既有文献基础和可期研究方向,本文根据生育意愿的现有影响因素,将收入用于女性经济地位测量,表征女性地位维度;将育龄妇女生育孩子数量的子辈因素,以及育龄妇女兄弟姐妹数量的父辈因素,整合为具有代际特征的生育经历维度。选取少数民族集中区域,聚焦考察两个维度对该区域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影响程度,以期为全面研判少数民族生育行为和生育水平的基本现状,认清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施行合宜的公共政策提供基础资料。

具体上,本文的少数民族省区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注:本文提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时,均同时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5个自治区,以及云南省、贵州省和青海省等3个省。依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在该区域1.95亿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比37.90%,是藏族、维吾尔族、壮族、回族、蒙古族、彝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主要聚集区。就民族和人口结构而言,该区域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4.21%,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3.18%,汉族人口占全国汉族总人口的9.63%,少数民族人口高度集中,能够充分反映少数民族生育意愿。

二、数据、模型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使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该调查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调查对象为现住中国大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在2017年7月1日零时年龄为15~60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人口。本文采用该调查中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和青海省等8个省区的原始数据,研究对象设定为15~49岁育龄妇女,剔除缺漏和异常数据,得到有效样本12966个。

(二)模型构建

其中,pi表示第i个育龄妇女生育或再生育的概率,x为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因素,β为回归系数,μ为残差项。

拟合预测方程为:

fwilli=α0+α1wpi+α2fesi+α3fefi+δiXi+εi

其中,fwill为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不愿意生育=0,愿意生育=1;wp为女性地位;fes为子辈生育经历,fef为父辈生育经历;X为控制变量,α和δ为估计系数,ε为残差项。

(三)变量选择

被解释变量为生育意愿,考察少数民族省区育龄妇女是否愿意生育孩子。根据问卷中生育时间“您打算什么时候(再)生育?”,以及生育原因“您不打算(再)生育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两个问题,再结合调查结果“2018年、2019年、2020年、2020年以后、没想好、不打算(再)生育”和“经济负担重、没人带孩子、影响个人事业发展、年龄太大、丈夫不想生、夫妻身体原因、养育孩子太费心、自己还没想好、现有子女不愿意、其他”,剔除调查结果中的“没想好”样本,将明确回答不打算(再)生育并给出具体原因的赋值为0,回答具体生育时间的赋值为1。

核心解释变量选择女性地位和生育经历两个维度。一方面,将女性地位聚焦为女性经济地位,采用育龄妇女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表征,进行无量纲处理。另一方面,将生育经历细化为子辈和父辈生育经历,子辈生育经历即育龄妇女自身的生育经历,通过育龄妇女生育孩子数量表征,根据调查问卷中“截至2017年7月1日零时您一共生过几个孩子?”获取相应数据。父辈生育经历即育龄妇女父辈的生育经历,通过育龄妇女兄弟姐妹数量表征。

控制变量为年龄、户口性质、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等,详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分析

少数民族省区总和生育率长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6~2016年少数民族省区总和生育率在1.97上下波动,(7)原新,刘绘如,刘旭阳,等.2006~2016年少数民族省区生育水平研究——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J].人口研究,2019,(2).而同时期全国总和生育率则围绕1.65上下波动(8)贺丹,张许颖,庄亚儿,王志理,杨胜慧.2006~2016年中国生育状况报告——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分析[J].人口研究,2018,(6).。少数民族省区较高的生育率与其较高的生育意愿密不可分,尤其体现在妇女地位和生育经历等层面。因此在实证分析中,依次将女性经济地位、子辈和父辈生育经历等指标纳入模型,详细反映各主要变量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影响;同时,考虑到低龄和大龄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差异性,按照35岁及以上、35岁以下年龄组划分子样本,进一步检验模型稳健性。少数民族省区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与女性地位、生育经历的二元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一)女性经济地位越高,生育意愿越低

表2中,育龄妇女总样本(模型1)回归结果显示,育龄妇女经济地位与其生育意愿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35岁及以上大龄育龄妇女子样本(模型2)、35岁以下低龄育龄妇女子样本(模型3)均在10%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和劳动强度均发生本质转变,性别分工较传统社会发生变迁,女性与男性共同参与社会劳动与生产活动;但生育分工仍受生理特征核心塑造,女性仍是生育行为第一载体。社会分工在发展中内部割裂,占据女性更多时间和精力成本,使女性在劳动参与、职业发展等方面遭遇负面冲击,在工作和家庭场域中面临较多选择压力。第一,于女性个体而言,生育选择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尤其在高度市场化和职业竞争的环境下,生育选择挤占工作时间,消耗工作精力,严重削弱女性职场竞争力,而女性收入越高,选择生育对其职场竞争力的负面影响越大。第二,于家庭而言,女性选择生育很有可能被迫或主动终止就业,待完成生育后,还要在养育方面投入较多精力,养育孩子的间接和直接成本加大,相应削弱其在劳动力市场的精力投入,从而女性劳动收入必然较生育前有所下降,制约家庭总收入的平衡。长期而言,若女性因生育养育孩子而终止就业,对家庭收入贡献为零,既影响家庭总收入,也损害女性家庭和社会地位。在生育选择对女性个体和家庭状况造成双重负面冲击的情况下,经济收入比重表征的女性地位越高,生育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越高,生育意愿越低。

(二)育龄妇女自身生育经历越多,生育意愿越低

总样本、子样本回归结果均表明育龄妇女自身生育经历和生育意愿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育龄妇女曾经生育孩子数量越多,生育意愿越低。从主观体验而言,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在现代社会,生育行为已从传统家庭行为转变为医学行为,女性角色也从孕产妇转变为孕产“患者”,过往生育经历对育龄妇女自身形象产生的各项不良影响,诸如身形变化、生育风险和产后并发症等,逐渐成为现代女性的关注焦点,制约生育意愿的提高。其二,生育行为的机会成本限制了育龄妇女的职位晋升和职业发展。有调查显示“处在婚育阶段,被动失去晋升”的女性是男性的4.6倍,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是男性的10.6倍(9)智联招聘.2019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EB/OL].http://economy.gmw.cn/xinxi/2019-03/07/content_32614227.htm,2019-03-07.,生育行为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女性,以及歧视女性就业者的主要原因,为避免生育经历可能引致出的职场压力,育龄妇女会主观降低生育意愿。事实上,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也证实,再生育与职业生涯晋升发生对冲是育龄妇女不愿意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三,完成生育行为后,两人家庭变成三人或多人家庭,家庭中心由夫妻关系转变为亲子关系,以孩子为中心,逐渐延伸出亲子陪伴、教育投入等后续行为,养育孩子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机会成本,投入周期较长,一定程度降低了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

(三)父辈生育经历对子辈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具有促进作用

所有样本回归结果均显示,由育龄妇女兄弟姐妹数量表征的父辈生育经历,与其生育意愿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说明父辈生育孩子数量越多,子辈生育意愿越强烈,代际传递特征明显。虽然汉族家庭结构已发生巨大变迁,少子化、独子(女)化成为普遍现象,但大多数少数民族家庭关系、家庭规模和生育意愿所反映出的生育观念仍具传统型代际特征。父辈生育经历对子辈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代际促进,可能源于家庭生育环境对子辈育龄妇女潜移默化的纵向代际影响,以及横向亲缘带动效应。一是父辈生育孩子数量越多,子辈女性成长期所处的家庭规模越大,在较大家庭规模中,耳濡目染“多子多福”生育观念和供养共担责任意识,待其进入育龄妇女队列,生育意愿必然带有成长期烙印,将倾向于拥有相当的家庭规模。(10)Murphy M.The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Reproductive Behavior:Comparative Perspectives[J].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2013,(2).二是父辈生育孩子数量越多,子辈拥有兄弟姐妹数量越多,待子辈成家立业后,所拥有的横向亲属网络相对密集。在过密的关系网络中,亲缘互助的帮扶效能较大,但家族成员间的从众和比较倾向也更为强烈,将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产生正向带动。三是少数民族在家庭、家族和民族观念等方面的归属感更为强烈,在生育决策方面形成以父辈家长、族长甚至宗教人士为核心的权威层,使得子辈育龄妇女养成顺从式的生育意愿。

(四)年龄越大的育龄妇女,越不愿意生育或再生育

总样本和子样本回归结果均表明育龄妇女年龄与生育意愿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育龄妇女年龄越大,生育意愿越低。究其原因,其一,随着育龄妇女年龄增长,生活阅历和见识更加丰富,可能已经历生育行为,已然达到理想生育孩子数量,再生育意愿相应下降。其二,这与育龄妇女生理特征也密不可分,一般而言,超过35岁的女性为高龄产妇,高龄产妇生育能力弱化,孩子出生风险大幅升高,生育质量期待必然压低数量需求;甚至有研究综合新生儿死亡率和先天畸形率等指标,从不良妊娠角度,认为妇女生产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11)刘佳,徐阳.女性最佳生育年龄探讨[J].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18,(7).。

(五)就业状况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年龄差异

总样本及35岁以下年龄组子样本回归结果,均表明育龄妇女就业状况与生育意愿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35岁及以上年龄组子样本回归结果虽仍负相关,但并不显著,这说明就业状况对35岁以下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影响更大。究其原因,其一,35岁以下育龄妇女往往刚入职场或正步入职业上升期,生育行为可能使得该阶段育龄妇女失业或失去晋升机会,职场中潜藏的性别和生育歧视必然挫伤其生育积极性,制约生育意愿提升。其二,35岁及以上育龄妇女已越过最佳生育期,且多数已完成生育计划,此后再受到数量质量替代及生育效用影响,主要精力已恢复到工作场域,就业状况对其生育意愿下降的影响不再显著。其三,少数民族省区多分布于边疆地带,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城市化进展相对缓慢。比较而言,35岁以下育龄妇女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更容易获得外出求学或外出工作的机会,生育观念趋于现代化;而35岁及以上育龄妇女受制于受教育程度、传统观念等影响,更多地生活在农牧地区,生育观念保持传统模式,就业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有限。

(六)不同学历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存在差异

相对较高学历育龄妇女,低学历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较低。原因有三,其一,随着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育龄妇女进入婚姻期和实际生育阶段的年龄延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育龄妇女,其婚育年龄的延后效应越明显,完成学业进入婚姻后自然释放出强烈生育意愿。其二,受教育程度越低的育龄妇女,进入婚育状态的时间越早,已经历生育行为,实现理想生育孩子数量,生育意愿相对下降,低于生育意愿释放期的高学历育龄妇女。其三,横向时间比较,低龄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较好,且受教育程度与就业状况直接相关,二者协力引致生育意愿差异。

表2 logistic回归结果

(注:括号中是标准差,***、**、*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

四、结论及思考

(一)基本结论

实证分析少数民族省区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得出以下基本事实。第一,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具有生理阶段特征,随着年龄增长,育龄妇女生育功能弱化,生育意愿自然衰退。第二,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满足边际效用特征,随着自身生育经历增加而降低。第三,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具有职业阶段特征,低年龄段育龄妇女处于生育高峰期,生育意愿更易受就业状况影响。第四,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具有学历补偿特征,随着全社会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育龄妇女中高学历群体普遍推迟生育时间,完成学业后表现出较低学历群体更高的生育意愿。第五,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具有经济特征,随着女性经济地位提升而下降。第六,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具有代际特征,受父辈生育经历的显著正传递。

(二)政策思考

少数民族省区多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优化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保持适度生育水平,提升人口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迫在眉睫。育龄妇女是生育意愿的直接表达主体,少数民族省区优化生育意愿的首要切入点在于积极关注性别平等,从法律制度和行动实践层面强化女性权益保障力度。其次,契合实证分析,少数民族省区优化生育意愿,需要提升女性教育文化素质,增强劳动职业技能,提高经济地位;需要关注育龄妇女自身及父辈生育经历,通过生育经历代际影响机制优化生育意愿,调节生育结果。此外,少数民族省区贫困问题严峻,优化生育意愿离不开高效的精准脱贫行动。

1. 法律制度与行动实践同步,双重保障女性权益

建立健全保障少数民族省区女性权益的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始终坚持男女平等,倡导“妇女能顶半边天”,少数民族妇女实现解放。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少数民族妇女获取了跨民族婚姻的自主权。此后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基本形成保障女性权益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2005年“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启女性人权法律保障的新起点。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入十八大报告,2017年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执政纲领高度对男女平等事业的重视。新时代保持少数民族省区育龄妇女适度生育意愿,需要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制度细则中全方位融入男女平等原则,同时注意因地制宜、因族而异,充分考虑不同少数民族的生育文化差异。

成功实施法律制度,离不开不断深入的行动实践。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尤其是相当数量的农牧区育龄妇女缺乏必要的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支持。国家层面应以健康行动为起点,全面倡导女性在健康、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基于“关爱女孩”“圆梦女孩”“春蕾计划”等行动,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良好纵向互动关系,研究出台少数民族省区女性保护专项行动,不断助推少数民族女性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利益;加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平等就业的社会监督行动,强化违规企业惩罚机制,消弭招聘、录用等环节的就业歧视;推行育儿设施完善行动,合理布局育儿托幼机构,在公共场所配建符合少数民族习俗的母婴室、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基础设施,降低育儿成本;推进少数民族教育体系完善行动,做好各级教育福利的衔接机制建设。

2. 教育文化与职业技能共振,合力提升女性地位

女性经济地位是女性地位的核心层面,是塑造生育意愿的关键。少数民族省区在调整相关生育政策及优化生育水平时,应继续提升女性教育文化水平,协同劳动职业技能为主要抓手,合力推动女性地位,尤其是经济地位的快速提升。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教育事业快速进步,女性受教育状况全面改善,两性教育差距不断缩小,推动了女性地位的大幅提升。其一,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早在2013年,中国女性小学入学率已达103.82%,与男性差距近无;中学和大学入学率分别达95.94%和33.57%,均超过相应的男性比率。其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15岁及以上女性识字率为92.71%,仅低于男性4.8个百分点;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63年,仅比男性低0.84年。其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生中,女性占比明显提升,全面接近甚至赶超男性。2016年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在校生中女性占比为46~47%;高中、专科、本科在校生中女性占比为50.85%、50.76%、53.74%。(12)注:由2017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数据计算所得。

但女性教育内部的民族差异仍存在,除蒙古族和朝鲜族等重视教育且教育基础较好的少数民族外,大多数少数民族女性的受教育机会仍需提高,受教育条件仍需改善。新时代提高女性地位,需要在女性教育事业整体进步的基础上补齐少数民族短板,同时不断推动少数民族女性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收入水平。一方面,依托妇联组织,整合基层平台,根据分城乡和分学历层次等不同群体差异,实施女性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另一方面,将家务劳动纳入劳动职业技能范畴,大力发展家政产业,形成吸纳就业的新岗位,同时将高学历高技能女性从家务劳动场域转移到脑力劳动领域,释放劳动资源潜力。

3. 关注生育经历体验及传递,调节女性生育意愿

过往亲身生育经历深刻影响着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现有研究聚焦的生育意愿影响因素涉及经济、文化、家庭以及个体特征等方面,但生物性的身体体验感是确保这些因素真正发挥出影响的基础和关键。(13)Bongaarts John.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the proximate determinants of fertility[J].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1978,(4).育龄妇女的过往生育经历是一段涵盖备孕、受孕、妊娠、哺乳期、可能的并发症、抚养、教育等多环节的完整过程,任何一环的过往亲身体验感都会影响育龄妇女的再生育选择,亦会深刻改造育龄妇女再生育意愿。因此,开展新时代优化生育政策研究,尤其是关于二胎生育意愿的政策调整,不能忽略育龄妇女初次生育经历的体验感维护,而且应围绕完整生育经历的各环节做好体验感关怀。

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还受到父辈生育经历的代际传递。父辈生育经历通过育龄妇女拥有的兄弟姐妹数量体现,有兄弟姐妹的育龄妇女更倾向于多生育,其生育意愿高于成长期处于独生家庭的育龄妇女。但对于在原生家庭为非独生子女的育龄妇女,其子女在学龄前阶段得到的祖辈照料支持,远不如独生子女家庭,这成为较高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行为的主要阻碍。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期待和相应激励举措应根据育龄妇女的原生家庭背景有所区别。

4. 精准脱贫,跳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恶性循环

在精准脱贫攻坚战中,2012~2018年少数民族省区贫困人口从3121万人减至603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8%降至4%,脱贫攻坚取得重要突破。(14)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2018年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监测情况[EB/OL].http://www.seac.gov.cn/seac/jjfz/202001/1139406.shtml,2020-01-03.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在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11个位于少数民族集中分布区,其中深度贫困区“三区三州”更是全部涉及少数民族省区,民族地区依然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和难点,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最难啃的“硬骨头”,是确保实现2020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目标的重中之重。聚焦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因素,是少数民族省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巩固小康社会收官成效的重要基础,发挥好人口的基础性作用,优化生育意愿和调整生育政策,需要推进精准脱贫。

第一,加强扶贫惠民政策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实现计划生育与脱贫攻坚统筹推进。控制少数民族省区,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女性地位,抑制过高生育意愿,维持适度低生育率水平。第二,扶贫要扶志。由“授人以鱼”的资源型救济向“授人以渔”的发展型帮扶转变。发挥基层干部带头作用,整合公共基础设施和智能设备平台,宣传好脱贫致富典型人物,引领少数民族群众知晓政策,增强主动性。第三,扶贫要扶智。大力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少数民族省区群众健康素养,夯实扶智的健康基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尤其是职业教育,普及国家通用语言,加强劳动技能培训。第四,扶贫要扶业。契合国家经济转型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劳动力数量和价格优势,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入,结合“兴边富民”行动,照顾“直过民族”适应能力,广泛开展产业扶贫,助益少数民族省区跳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

猜你喜欢

育龄妇女意愿生育
健全机制增强农产品合格证开证意愿
一六七团社区为育龄妇女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决不允许虐待不能生育的妇女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支持基层创新创造
应对生育潮需早做准备
不能生育导致家庭破裂
分析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知识水平以及需求情况
育龄妇女分离无乳链球菌对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耐药性及耐药机制研究
西安地区育龄妇女MTHFRC677T基因型分布研究
医改和生育 两大重点有看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