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昉:探讨脱贫攻坚战略的 “未来升级版”
2020-04-08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扶贫脱贫也是如此。2020年按照现行标准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以及做好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的监测和帮扶,三个要求在思维逻辑上和工作方法上是有机统一的,应该从一个完整统一的高度来理解。针对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以后,我们面对相对贫困问题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问题,探讨扶贫脱贫战略的“后2020升级版”。
首先,保持政策稳定和可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在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最后阶段,所做的工作无疑具有全力冲刺的特点。达到目标之后,要巩固取得的结果,防止出现大幅度返贫,仍然有艰巨的工作要做。达到脱贫目标与形成稳定脱贫的能力不是一回事。对于收入水平接近贫困线的农户来说,其具有较大的返贫概率,但是决不容忽视。
其次,密切关注和积极应对农村新的致贫因素。两类与人口变动相关的情况容易成为农村新的致贫因素,值得高度警惕。其一,农村16岁至19岁年龄组人口已经从2014年开始进入负增长,意味着每年外出务工的人数减少,对农户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其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人口和残疾人口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失能人群增加,形成新的贫困人口来源。老龄化本身及其派生的失能问题都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弱化。
再次,防范和应对风险冲击型贫困现象。一般来说,诸如金融危机等周期性冲击是躲不开的,由此造成的贫困現象仍会反复出现,并且会波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因此农村脱贫工作也需要密切关注,不容有丝毫的懈怠。
最后,适时制定相对贫困帮扶标准,探索长期可持续减贫战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中的“相对贫困”,并不是指每一个收入组与更高收入组相比较而言的“相对贫困”,而是指随着发展阶段变化,按照与时俱进的扶贫脱贫标准确定的生活困难现象。从这方面理解,未来相对贫困现象将会长期存在,而其应对机制与消除绝对贫困的机制不尽相同,需要通过创新实现脱贫战略体制机制的转变。目前,确定相对贫困标准有两种方法可供借鉴,要按照城乡统筹的方式确定符合国情的相对贫困标准和帮扶机制。
一种方法是按照平均收入的特定比例确定相对贫困线。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一般是以全国人均收入中位数水平的50%至60%作为标准确定相对贫困线。收入中位数与平均收入略有不同,前者是指把全部人群恰好分为相等两部分的收入水平。比如,2018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为14617元,中位数收入为13066元。当年的脱贫标准大约为中位数收入的28%。2020年实现按现行标准全部脱贫之后,即便不改变这个比例,随着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整体提高,针对相对贫困现象的帮扶标准也必然提高。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发展阶段或收入水平设立不同的绝对贫困标准。值得指出的是,为中等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确立另外的贫困标准,并非按照更高的生活标准进行脱贫,而是由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人均收入水平上,达到同样的脱贫效果需要付出的成本更高。如果在2020年或以后的若干年内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中等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的分界水平,我们则需要迎接更大的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