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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岗高峰期,这些工作别马虎

2020-04-07洪桂彬

人力资源 2020年2期
关键词:病假疑似病例用人单位

洪桂彬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病毒疫情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经营安排,更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作为企业HR人员,在春节过后员工集中返岗前提前安排若干事项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明确禁止特殊员工未经许可返岗工作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医学常识,用人单位宜在员工集中上班前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省停留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相关人员应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方可返岗工作。

主动对休假员工进行信息采集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已事先掌握了员工的户籍、家庭住址情况,但用人单位未必能详细掌握员工是否有湖北/武汉籍近亲属、本人/近亲属于休假期间是否有武汉旅行史、本人及近亲属是否在春节期间有发热症状等信息。为在最大限度上控制疫情的扩大和蔓延,用人单位宜主动出击,在员工返岗前先进行必要的个人信息采集,为进一步的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当然,用人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采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采取必要的“防疫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返岗员工采取体温检测措施,对体温超标的同事应立即安排就诊或居家隔离。同时用人单位宜对口罩佩戴提出强制性安排,并告知废弃口罩的处理方式,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可以统一采购N95医用口罩、75%医用酒精喷雾器等防护、消毒工具,并督促物业或安排专业机构对公司的楼道、厕所、餐厅等场所实施消毒处理。

对疑似病例及时履行属地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自行发现的疑似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瞒报相关病例导致传染病传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妥善处理员工的“工时”问题

用人单位应根据地方政府规定严格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确属国计民生行业的企业应按当地规定办理备案审核手续。在不违反当地防疫措施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采取安排在家办公、安排带薪年休假等措施,以配合国家倡导的“居家隔离”减少人员聚集的举措。对于部分因经营原因(如餐饮、旅馆等不得不关闭歇业等)不得不采取停工歇业的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并书面通知员工执行停工停产的规定。

个别员工因疑似病例已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而导致“缺勤”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其工资,不得做事假或病假处理。反之,如果员工因担忧疫情扩散主动申请在家办公,用人单位也应合理对待,做好相应的沟通义务,避免直接以旷工处理。对于因列车停运无法及时返岗的,也应允许员工通过事假、年假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应减少出差、集中会议安排等,最大限度地降低人际接触的风险。

妥善处理员工的“工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员工涉及疑似病例被采取隔离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已被确诊的病例,用人单位可放宽劳动者的病假程序,不苛求提供完整的病假证明,可待员工病愈后补齐病假资料,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其缺勤期间的报酬。

对于公司因经营需要安排停工停產的情形,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按照各地工资支付规定支付一定标准的生活费(一般为最低工资或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

附图:部分省市停工停产工资一览表

妥善处理员工的“医疗期”问题

员工如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缺勤时间(不包括隔离观察期间)应纳入医疗期管理的范畴。员工在就诊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到相应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员工持续就诊未能返岗的,此时用人单位实际上无法执行“另行安排工作”的措施,如直接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仍存在法律风险,可考虑适当延长医疗期或与员工家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妥善处理病患员工的“工伤”问题

如果涉及因协助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患病的医护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在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同时协助员工获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妥善处理过渡期内的“入职”与“劳动合同续订”问题

用人单位可能在疫情爆发前向候选人发放了offer,并约定了相关报到日期,虽然疫情对众多企业的影响很大,但用人单位如果仅仅因为疫情防控而取消录用,仍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与候选人协商解决。此外,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谨慎处理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国家加强了对住宿、交通等各领域的管制措施,使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阻碍,用人单位也可以推进新的管理方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停工停产、取消或安排在家办公,部分企业可能在经营业务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如餐饮、物流、零售等),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撤销岗位、裁员等措施。

这些措施势必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充分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包括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实现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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