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及对应制度的探讨
2020-04-07郑棚
【摘要】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得到快速的复苏并取得新的进展,全国城镇化建设也随之全面铺开。而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问题。虽然经过各级住建部门的大力整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加快,业主依法维权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所以就不难理解房建工程质量的投诉居高不下的现象。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结合自身经验,就对如何妥善处理好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做一些分析、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房屋建筑;质量投;处理制度
1、目前工程质量投诉现状及分析情况
1.1工程质量投诉现状
虽然我们根据住建部的要求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工作,按照湖南省住建厅的要求开展了质量标准化的考评工作,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法律机制的完善、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质量要求和意识的提升、网络信息化的普及,所以房屋工程质量投诉情况不但未得到改善反而逐年增多。
1.2质量问题投诉产生的主要原因
业主和开发商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对称。部分业主存在故意找问题,刁难开发商和物业,以期获得赔偿,未达到目的就上访或者投诉。部分开发商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不予理睬,不熟悉投诉处理流程,造成业务上访或者投诉。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程序不熟悉,房屋工程建设时期程序滞后造成监管不及时,留下质量隐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管理水平有限、使用的操作队伍水平有限、部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齐等造成质量隐患,管理意识不强,成品的保护不到位等。部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经过竣工验收情况下先交付使用,后续发现问题造成难以整改或者整改投入太大。
1.3质量投诉难以解决的主要的原因
质量投诉具有自己的复杂性,责任划分难度大。保修期后的投诉质量问题难以处理。验收后工程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员离职造成联系困难、尤其外省企业难以到现场解决投诉的质量问题。部分项目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况,验收交付后投诉的质量问题,名义上的责任单位一般不会积极配合去处理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不明确造成处理难完成。投诉处理的权责不明确,造成部门同时处理同一投诉,存在互相推诿的可能,很难对投诉的质量问题做到处理的恰到好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方对工程质量处理程序、处理办法、和处理方式等内容不了解,存在踢皮球的情况,导致诉求者多次奔走无果,最后诉求者不再信任他们,一遇到问题就直接投诉或者上访,导致我们监管部门对大小投诉的事情一把处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1.4质量投诉的主体分类
单纯以解决质量问题为诉求的投诉主体,这类一般都很好解决。带有经济赔偿目的诉求的投诉主体,这类相对来说比第一种难解决很多,牵涉经济纠纷很难准确对问题进行估量造价,造成难以达成一致的经济数量,但是可以尝试协调,如果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能会重复投诉。第三种是以获取经济赔偿为诉求的投诉,不可否认有这部分人的存在,这类基本无法处理到位,往往事情不大,但是诉求人未达到自己的目的会一直将事态扩大,重复上访或投诉。
1.5质量投诉问题的主要分类
质量投诉主要概括为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类、装饰装修类和其他问题三大类,功能和主体结构类质量问题主要有:墙体开裂、楼面及屋面板开裂、梁和柱开裂、各大渗漏水问题、层高和墙体以及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等问题。装饰装修类问题主要有:安全防护类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如阳台栏杆问题、饰面砖脱落问题,室内环境问题,水电管线问题,装饰面层脱落、观感质量差等问题。其它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房屋面积问題,节能采光问题等。
2、工程质量投诉现状的对策、解决思路和建议
2.1质量投诉处理的主要原则
质量投诉处理的主要原则有:a、积极接待和处理,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到现场一起进行核验,牵涉到需要鉴定的问题向投诉和被投诉双方当面陈诉鉴定的资质、费用问题和流程以及注意事项。b、对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的投诉,坚持自主协调为优先处理办法;c、在自主协调处理不果的前提下,由诉求方提出问题和要求,我们进行协调,被投诉方进行解答和处理,牵涉到其他方,则第一时间要求其他方也介入解决相关问题。d、牵涉到民事纠纷的投诉,先进行协调,协调未果则要求投诉双方通过法院按民事纠纷进行解决,或者双方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也可以申请仲裁。e、坚持建立投诉处理台账,有投诉事项的登记,投诉处理的经过记录和往来的文件,结果明确记录,如有必要,投诉者签字确认完成处理。f、对于复杂、棘手、难以应对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积极协调,避免事态扩大。g、坚持公平、公正、不偏袒,按处理流程予以解决。h、对于经核实属于质量缺陷或者问题的,要求责任单位先出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等单位认可后实施,完成后按规范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i、对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j、过时效的问题及非工程方责任第一时间驳回法。k、一次性把所有投诉的问题提出并建立对应解决办法,避免多次重复处理。
2.2质量投诉处理的牵涉的法规
a、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d、《房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e、《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f、《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g、《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h、建筑工程不良行为管理办法i、各省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对应《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3主要处理方法
a、协调法,也是投诉处理的最基本解决办法,大部分简单的问题非常适用于此法。b、现场调查法,很多投诉处理的问题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真相,还原现实,针对性的采取处理解决办法c、鉴定法,牵涉到主体结构的问题需要进行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有鉴定才能确定责任单位,划分责任和赔偿d、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对于牵涉到一般的民事纠纷,更适合走法律程序,有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还可以申请仲裁。e、加固、修补、更换、验收法,对于需要修复处理的问题,第一时间要求责任单位进行出具加固方案,然后按方案实施加固处理,加固完成后进行验收。
2.4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法律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依据以及责任划分;投诉处理牵涉到多方,多单位,需要明确划分责任和职责,还应该明确责任和处理流程。
(2)明确投诉处理职责和责任;法律应该明确投诉处理者的职责和责任,没有具体的职责和责任,直接影响处理的效率和积极性。
(3)培养专业人才,保证处理投诉的效率和专业性;人才直接影响投诉处理的效率和效果,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很有必要和价值的。
(4)完善保修金和使用制度;保修金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一些不信用的施工单位一验收完成,再也联系不上了,也不会积极配合处理。
(5)要求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根据自己的责任建立投诉预案;一个项目的完成,牵涉到多个单位,需要每个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进行投诉预案,一旦有投诉产生,可以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进行解决。
(6)加强源头质量的监管;一个项目的投诉产生,很多情况下都是常見的质量问题引起的,项目施工的质量好坏也决定了投诉可能产生的概率。
(7)长期开展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和防治,推行样板引路;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可以明显的降低投诉的概率,提高居民的生活满意度,利于安居乐业。
(8)开展质量标准化的工作;质量标准化的推行可以进一步降低质量问题的风险,降低投诉的概率。
(9)建立差别化管理机制;对于某些失信的责任单位,不积极应对处理,应在建筑工程信用体系中进行差别化管理,列入失信管理名单。
(10)加强分户验收管理机制;分户验收可以在交房前进行检查和发现常见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大概率的降低投诉的概率。
(11)严把验收的关,建立整改机制。一个项目的完成,有多项验收,每一个验收的完成都是一个阶段的标志,把好验收关卡,可以把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细化到分部分项工程中,进一步分解,将可能出现投诉的可能消除在各个验收中。
2.5创新模式
1.建立质量管理思想。a、坚持工程质量“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b、牢固质量观念的建立,以质量求生存,提高质量、降低投诉。c、坚持质量全面、全过程控制。d、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系列体系,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评价体系,质量信用体系,质量保修体系,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档案体系。
2.引入保险机制,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机制较单薄,侧重安全,质量的保险不鲜明。
3.完善评估和鉴定机制,一个质量缺陷或问题,评估或鉴定的机制应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统一的标准。
4.成立第三方专业投诉机构,投诉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借助第三方成立的专业机构,可以缓解政府机构的压力。
5.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平台的诞生,BIM技术的出现,建筑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得到空前绝后的发展,利用信息化的技术,建立投诉处理平台,并和前期的项目建设平台对接,更有理由处理投诉,对提高效率不可忽视。
6.制定适用赔偿机制,很多投诉往往因为双方诉求赔偿不一致,导致难处理,反复处理无结果,有一个简易统一的赔偿标准,利于方便且快捷的处理投诉。
7.建立专家评估制度,对于复杂的问题,应邀请对应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和标准,不利于快速和精准的解决投诉处理。
8.建立报告制度,对于无法解决、处理的问题,应该上报给相关的部门领导或政府,由相关的领导出具处理意见,利于方便且快捷的解决异常的投诉问题。
总结: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更多的人去研究、发现、完善它。质量问题进行源头的处理是最直接的好办法,但是无法消除所有的质量问题,应完善一整套机制,保证公民的合法利益,提高工程的质量精细化,减少且有效的解决投诉,消除困扰党和政府的烦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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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棚,男,1985年11月生,湖南怀化人,硕士,主要从事质量安全监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