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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实践研究

2020-04-07陆秀丹

大经贸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毒品物品

随着我国物流与寄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寄递毒品案件,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邮包、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从目前的毒情来看,物流贩毒形式多样,案件逐年增多,现结合近三年来N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寄递毒品情况,梳理犯罪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近三年寄递毒品案件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2017年寄递毒品数量4件, 2018年7件、2019年22件,其中6件为公安机关协助外省市公安机关侦办的关联案件,16件为辖区管辖案件。寄递毒品案件中省内寄递的案件5件,跨省寄递案件数28件,跨国航空寄递毒品案件1件。

2.涉及快递企业

从近三年破获的案件看,所涉及的企业以韵达快递、顺丰速递物流为主。韵达快递6件、顺丰速递5件,中通3件, 车辆托运3件,圆通快递2件、曾氏物流2件、天天快递、百事快递、快易通物流各1件,其他物流公司及方式7件。

3. 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涉及的毒品大多数是海洛因、冰毒、氯胺酮、大麻。2017年1877.14克(其中甲基苯丙胺1041.32克、麻古801克、氯胺酮24克、大麻、摇头丸等10.82克),2018年4835克(甲基苯丙胺263.64克、海洛因4231.6克、大麻331.26、氯胺酮8.5克);2019年9262.9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4990.64克、海洛因2172.47克、氯胺酮1780.22克、MDMA319.58克)。

4.作案手段及特点。

(1)隐蔽性。主要特点就是“人货分离”。由于贩毒团伙內部成员结构复杂,成员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物流贩毒最终实现了毒品和毒品所有者的人货分离、毒品买卖双方的空间分离和信息分离、幕后“老板”和带毒人员的分离、毒资和毒品两条线的分离,这样,物流贩毒也就给毒品犯罪分子大大降低了被抓获的风险。

(2)高效性

目前,我国己与世界各地形成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多种交通运输形式的综合联运体,“连接城镇、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交通运输网络使得毒品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将毒品贩运至千里之外。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物流将更方便、快捷、高效,从而使得物流贩毒也变得高效

(3)灵活性

物流贩毒有着很大的操作空间,较之往常的贩毒方式有巨大的灵活性。可以随时中断毒品的运输,而且交货地点、接货地点都可以随时改变。而且,物流企业员工极易被毒品犯罪分子拉“下水”,使其成为物流贩毒团伙中的一员,让其更好地为物流贩毒团伙服务。因此,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物流贩毒变得非常灵活,给缉毒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

(4)多样性与复杂性

物流贩毒的载体多样,邮政快件、航空快件、平信、挂号信、货物托运等各种手段都可以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在物流贩毒的案件中,寄递的物品或货物往往用具有地方特色,且是以不易引人注意的常见普通物品作为伪装。

二、涉案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1)对物流公司的审批存在漏洞

当前禁毒部门对物流行业的阵地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物流行业准入门槛偏低,物流企业或公司大量涌现,致使禁毒部门难以开展阵地控制;物流行业的验证、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使阵地控制成一句空话;物流行业阵地控制与情报信息的链接不紧密,导致阵地失控、漏控;物流行业的阵地控制资源难以整合,无法形成最佳的控制合力。

(2)寄递过程中监管检查不到位

寄件人向快递企业交送需寄递的货物或物品时,快递企业应主动验证、登记寄件人的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以便确定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但是,由于快递行业的业内竞争激烈,部分快递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不登记、不奔验,从而为利用快递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敞开了大门。

(3)快递行业在毒品查缉及监管方面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由于物流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物流企业缺乏必需的查毒设备,且收发件员不具备识毒查毒的能力,从而导致物流企业的毒品查缉工作形同虚设。同样,在物流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邮政主管部门在政企分开之后未能完成真正的角色转变,未能适应邮政业的高速发展,监督和管理的措施与方法相对滞后;邮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范围狭窄仅限于邮政企业,缺乏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的监管;有关物流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较少,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等。

(4)侦查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目前的毒情来看,大多数物流贩毒案件的物品或货物的托运地、收件地、查获地一般不在同一地区,禁毒部门必须要跨区域进行侦查。但是,目前,由于各地禁毒部门对物流贩毒案件的认识存在偏差,思想不统一,行动不一致,各自为政,或者单兵作战,尚未形成一套统一、完善的侦查协作机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给物流贩毒案件的侦办增加了难度。

三、意见和建议

(1)严格物流公司审批权限及监管力度

由于物流贩主要是利用物流公司的资质不合格,缺乏严格的审育邮寄物品的程序等,给贩毒分子有可乘之机。所以从源头上抓好物流公司的审查资格,有利于规范物流企业的操作流程,最大限度的制止物流贩毒。在给物流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全面检查该公司所具备的硬件设施(包括检测仪器、场地等)和软件实施(比如公司成员的素质等),要求物流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市场运行。

(2)强化物流贩毒的缉查意识和投入

由于物流贩毒递的毒品数量相对较少,而且案件在侦破的整个过程中侦查往往需要跨区域合作,且在案件破获后也很难抓到真正幕后的“老板”,在2018年以前,所查办的案件缴获的毒品数量较少,所以没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这种对物流贩毒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存在一定的偏差。物流贩毒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毒品寄递手法和方式,其危害性不亚于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物流贩毒的危害性,提高认识,提高思想觉悟,多调查,多研究,强化预防,主动出击,将物流贩毒之势扼杀于雏形阶段。目前,物流行业严重缺乏查缉毒品的技术设备,严重影响了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开展。应从禁毒工作实际出发,努力加大对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专项投入,为物流行业配置禁毒工作所急需的技术设备和交通、通讯、防护等装备,确保禁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面向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宣传培训,是全面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是严防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具体措施。针对目前物流行业从业人员识毒辨毒查毒能力不强,可定期对物流从业人员开展以“识毒辨毒查毒”等为内容的相关禁毒宣传培训。通过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培训,使物流从业人员对毒品的种类、毒品的特性、毒品的危害及禁毒工作在物流行业中的必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增加其对毒品的感性认识,增强识毒辨毒查毒的能力,提高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甄别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技能和水平。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

物流运贩毒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毒品寄递手法和方式,其隐蔽性强,很不为人所知,对于禁毒部门侦破此类案件也是一种挑战。目前,禁毒部门侦破物流贩毒案件的手段、方式、措施、理念尚不成熟,还处于摸索阶段。而检察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办理也与常规案件办理一致,未能形成类案研究、统一类案证据标准。因此,必须加强涉物流贩毒案件的专项业务学习,了解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毒品的程序、特点及规律,了解毒品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的藏毒手段,了解物流行业工作中的漏洞及毒品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只有这样,才能扭转遇到物流贩毒案件时的束手无策、一筹莫展、处于被动的局面。

作者简介:陆秀丹 1983年10月出生 女 壮族 籍贯:广西南宁  在读研究生  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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