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模式与机制
2020-04-07王雪肃
王雪肃
【摘 要】 近年来,市场上的金融创新产品相继诞生,如P2P网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等,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类金融业务之间也开始相互渗透、融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本文分析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和监管上的问题,探讨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模式与机制创新策略。
【关键词】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监管模式 监管机制 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更为激烈,为了在当前的市场中立足,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尤为重要,金融创新能够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真正构建普惠金融,在这一背景下,金融产品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尤其是其带来的风险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一)平台建设落后
尽管各个商业银行都在致力于创新自身的自主平台,但是在平台的建设上,依然存在数据汇总困难、目标多元、功能单一的问题,要创新金融产品,需要构建与之相应的基础平台,其过程复杂,虽然各个商业银行均设置了风险管理部门,但是,在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问题上,没有予以足够重视,加之缺乏良好的风险管控文化和理念,加剧了金融产品的创新风险。
(二)量化管理水平不高
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后,商业银行发展和经营中的风险也变得更加复杂,简单的数据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导致管理效果不甚理想。目前,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商业银行多采用分析、评价的方式,很少从定量角度来进行评估,与之相比,发达国家的评估方法非常成熟,而我国当前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还相对落后,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監管机制不到位
在商业银行的发展中,信息系统的构建主要采用业务驱动信息系统,将商业银行的工作划分为不同的单元来进行考核,而我国的金融业一直采用的是统一监管模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和管理,在金融产品创新上,缺乏与之相符的监管制度和技术,管理水平不高,现有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依然是以财务报表作为主要呈现形式,无法从多个方向来评估其风险。
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工作滞后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模式,这种监管属于事后监督,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大多只是局限在财务报表上,导致监管滞后,如果出现风险,那么将会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
(二)监管主观化
在由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下,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缺乏独立性,监管工作往往带有主观色彩,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体制有密切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为计划经济,银行为国家所有,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管者,与国际上的监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差距。在改革开放后,我国银行体制还是以国有为主,即便这一时期设立了很多新银行,在这种体制下,银行机构和监管部门是同盟关系,因此,监管部门也是银行利益的代表,其监管角色较弱。例如,在监管工作中,很少出现严厉的行政处罚,大多是以经济处罚来替代,而在西方国家中,监管机构和银行之间是独立的关系,监管的效果就更为理想。
(三)缺乏保护和激励机制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在监管上,缺乏有效的保护与激励机制,监管机构在银行安全和教育之间关系的处理还有待完善,监管机构只是要求商业银行实施逐级报告机制,并采用风险量化计算方式来处理风险,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创新产品,另外予以相应的风险提示,监管机构之间尚未能协调金融创新带来的不良后果,也没有提出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导致监管风险较高。
(四)监管法律不够完善
从监管法律来看,我国颁布了《宪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政府监管法律体系,但是没有从法律角度上规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的协调和监管方式。现有的法律不够完善,缺乏执行力,比如,对于常见的信贷创新产品、代客大宗商品交易都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应该是从市场准入、运行、监督、市场退出等方面着手构建的综合体系,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也是下一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五)监管信息不对称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信息披露缺乏全面性和规范性,现有的信息常局限在财务数据上,很少涉及投资行为、销售行为,监管部门不能全面得到反馈信息,商业银行只是被动接受监管,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的不强。在出现风险后,不仅会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也会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银行内部,信息透明度也不高,比如,伴随科技的进步,跨界金融创新产品出现,其风险转移过程非常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了监管、评价工作的难度。
三、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模式与机制创新
(一)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对于法律法规,要从整体进行规划,提高监管标准,以法律制度为主、部门规章为辅,突出法律的透明度,明确法律法规的市场准入重要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功能、范围、风险进行严格界定,构建完善的创新管理机制。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跟不上金融产品的创新速度,还需要监管机构构建出连续、前瞻的监管法律法规,这要与我国国情结合,尽快改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出一整套的监管办法与法律,这样,方可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降低至最小化。另外,还要从法律角度着手,构建出能够促进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法律环境,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填补法律方面的空白,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控制力度,尽快跟上产品的发展步伐。同时,进一步深入研究,特别是汇率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等,根据各类风险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法律,有目标、有重点的来开展监管工作,让商业银行创新产品能够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二)协调风险管控机制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的问题来看,为了避免系统性风险出现,需要进一步发挥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监管运作方式,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監管重叠的问题,同时,处理好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善协调工作,基于现有的金融系统运作方式来完善监管标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做到事前监督,构建科学的信息沟通体制。只有让信息得到迅速、有效的传播,才能让监管者获取到有价值的风险信息,及时将其解决在萌芽内。纵观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来看,其诱因便是由于在次贷危机中没有完成信息的披露,带来了极高风险,在具体的监管上,要促进信息的有效传输,让产品购买者有足够的参考信息。为此,还要在监管机构之间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金融创新产品信息的共享,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稳定的政策支持,削减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三)构建灵活的监管机制
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有着跨市场、跨机构特征,尽管我国已经在某些区域构建了风险管控体制,但是,在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防范上还不够完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针对创新产品风险来构建管控机制,设置专门的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管理部门,以避免风险监管不到位、用户权益保护不充分问题的发生,保障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目前,国际上的银行业呈现出一个日渐激烈的竞争状态,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也开始有所好转,这也就向我国的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效加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要高度重视风险问题,在银行内部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构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熟悉风险的表现特征,加深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根据要求来改进信息系统,形成多管齐下的风险管理控制模式。
四、结语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能够通过金融创新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进而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的质量,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需要加强风险管理,给予科学的防范措施,从管理层到银行员工建立文化风险防控理念,加强市场监管以及产品创新风险监管战略的制定,常抓不懈,以防范为主,但也要时刻准备应对产品创新所引发的风险发生,主动出击,建立信息化组织架构,将风险扼杀至萌芽外。
【参考文献】
[1] 张景明,朱淑珍,曹馨誉. 基于传播理论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扩散研究[J]. 财会月刊. 2019(18)
[2] 余海斌,王慧琴. 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监管理论演进脉络与创新[J]. 经济纵横. 2011(05)
[3] 李益求. 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J]. 企业研究. 2014(16)
[4] 邹耀庭. 金融创新产品与完善金融市场探讨[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7(01)
[5] 顾海峰,朱莉莉.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文献述评及研究展望[J]. 金融理论探索.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