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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岷江上游地区民族教育研究

2020-04-06方泽

民族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岷江书院教育

方泽

[摘要]清代,地方教育作为“教化远人”的手段,积极配合中央统治权利的西向发展趋势,使得西部边疆迅速与中原地区产生联系。在这一过程中,西部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方方面面都与中央王朝或中原传统相互交融,西部边疆对中原文化与政权的认同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逐渐展开。岷江上游地区处于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之间,是藏彝走廊的东北边缘,属于过渡地带;由于土地、人口以及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地方教育在清初得以迅速发展,区域内人心向化和民族融合的态势也渐次形成,继而推动了过渡地带以及民族地区对于中原文化与王朝国家的认同。

[关键词]清初;岷江上游;地方教育

早在先秦时期,岷江上游地区就已经有少数民族杂处聚居了,商代始有氐人入居,到了西周时期,氐、羌杂居的局面逐渐形成。也是从西周时期开始,岷江上游地区的少数民族已经与西周王室分封的蜀、秦等诸侯国发生了联系。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少数民族杂处聚居的情况更加明显,该区域的北边也出现了新的少数民族——和夷,且西周王室和各个诸侯国分封的诸侯国数量也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区域内人群的聚居地开始发育,公元前316年,诸侯国秦国在岷江上游设置湔氐道,具体管理岷江上游少數民族事务,湔氐等城邑也逐渐繁荣。由此可见,岷江上游地区“过渡地带”的特性在先秦时期便已然显现了。

秦汉之际,岷江上游地区形成了冉、駹两个部落联盟。《汉书》《后汉书》等历史典籍中有所谓“西山八国”“六夷、七羌、九氐”等关于岷江上游少数民族的历史记载。

自秦王朝开始,岷江上游地区渐次历经了“郡县制”“道路制”以及行省制等多种地方行政体制,到了明清时期,岷江上游地区的隶属关系逐渐明晰,明王朝推行卫所制,岷江上游地区隶属四川布政使司附属之松潘卫、叠溪所、茂州等地方行政单位。自清雍正年间开始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岷江上游地区各少数民族长官司等逐渐隶属于四川布政司附属松潘厅与茂州。[1]

回溯清王朝自东北初兴至其行政版图基本确定的过程,其疆域的经略存在着一个西向发展的趋势。从清军入关到豪格入四川,从康熙剿灭三藩到雍正肃清罗布藏丹津,从乾隆平定大小金川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颁布,清王朝自身在初期及中期的发展存在这样一个“西向”的趋势。这一趋势首先体现在武力征服层面,但是随着统治的稳固与深入,配合着武力征服,文化层面的认同却成为了清王朝更加重视的统治手段。

岷江上游地区地处四川、甘肃二省交界区,放在整个中国的大背景下来看,该区域是我国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的结合部。同时,它还处于青藏高原的东北角,黄土高原的西南角,是藏彝民族走廊的东北边缘。所以,该区域也是中国历史上流民、移民情况出现较为频繁、人口数量变化较大的区域。清王朝对这一过渡地带的施政便体现出了文教及国家认同层面的内涵。区别于有明一代,清初岷江上游地区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呈现出了与明代不同的特点,与明王朝旨在维稳的政策相比,清王朝在具体施政的过程中,更加重视过渡地带对于中央政权和中原文化的认同。

一、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原因

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表层原因是清王朝重视对于西部边疆的经略,清初西部地区“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使得岷江上游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开始转变为编户齐民。

“松潘,……,前代置长官司、安抚司统领番众,护卫边防,土司之设由来久矣,……,清康熙间各部投诚,分别授职。……,综计松潘全境部落七十二土司,七十二番,寨七百四十九,番户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五,男女丁口四万四千二百零五”;①

“岳希长官司坤琏,……,国朝顺治九年投诚,……,原管波西等寨巳编户入州,现管寨五,每年认纳麦粮八石九斗六升三合”。②

“雍正二年,……,番目牵慢甲箇札实太等率各寨番皆愿为编户,……,得番民三十七寨,……,川陕道路始通”。③

乾隆五十一年,茂州营属踏花牛再十八寨恳请编氓,梁黄七寨复请编氓,黑虎寨、巴珠寨、无主生番三十六寨、黑水十八寨等,共二十二里,计编二百四十三甲,羌民一体输赋应役,羌民差赋较汉民轻。④

正因为区域人口的结构性调整,清初岷江上游地区的地方教育才有了长足的发展。

对于发迹于东北地区的满清政权而言,入主中原统一各个地区的过程也是其自身不断西向发展的过程。在统一的过程中,军事征服之后对于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的经略和安抚就显得异常重要。如何将文教推行于天下以求各地民众认同其统治的合法性,认同其政权,这是不同时期的统治者都需要思考的一个战略问题。岷江上游地区位于西北、西南地区与中原地区的交界地带,既是中原文化的边缘,又是西北、西南民族地区接触中原文化的前哨站,也就是说,岷江上游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间接影响着西北及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乾隆四年四月十二日,川陕总督鄂弥达在公文中提到,郭罗克部落番人约有千余户,地处岷江上游地区,南通西藏,北联青海,孔道最多,是夷番贡使、西藏行旅商人往来的必由之路;而郭罗克部落番人经常对这些贡使、行旅商人肆行抢夺,以前便积案累累。而当鄂弥达到任之后,又有抢夺杀掳案件发生,由此可见番人部落荼毒边民已经习以为常,这是缺少教化,缺少地方教育规导所结下的恶果。因此鄂弥达奏言“今若不恩威并施,实不能令其革面革心。”[2]由此可以看出,岷江上游区域南通西藏,北联青海,是各民族间互相贸易和交流的孔道,使臣、行旅往来极多,正是由于郭罗克部落未经教化,才屡屡荼毒边民;鄂弥达认为如若不能恩威并施,广行教化,令其革面革心,那么势必会严重影响边民对于中原文化以及中央王朝的认同。

其次,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深层原因是土地政策以及人口政策变化而造成的人口流动。由于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人口以及土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岷江上游地区的人口恢复较为迅速。通过对史料的考察我们发现,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均有涉及人口及土地的重大政策颁行:

1.康熙五十二年特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一年,谕曰:海内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補之”。

2.雍正四年特诏,摊丁于地,别无力役之征。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3]

3.乾隆五年特诏,凡山多田少之区,不成丘段者,免其升科。

“向闻山多田少之区,其山头地角闲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杂植……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不成丘段者亦颇有之,皆听其闲弃,殊为可惜,嗣后凡边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开垦者,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⑤

如果说康熙五十二年之前,岷江上游地区的人口还处于缓慢增长的状况,那么,在康熙五十二年至乾隆五年这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内,清朝的人口及土地政策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区域内人口有了显著的增长。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是以康熙五十一年全国丁册定为常额,从此,全国丁税固定下来,滋生人丁不再征收钱粮;而摊丁于地,别无力役之征则将丁税摊入田地,赋税田多者多缴,田少者少缴,无田无产者则不缴。这两项政策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将限制人口增长的赋税因素固定化,即康熙五十一年之后,无论全国人口数量如何激增,总税额为定数,不再随人口的增长而增加;另一方面,在摊丁于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使得大量无地无产贫民重新获得了土地。而乾隆五年所颁行的土地政策,其意义则更加深远,凡山多田少之区,不成丘段者,免其升科,也就是说,山多田少的地方,民众可以随意开垦荒地,不必向朝廷缴纳赋税。尤其在岷江上游地区,山民所耕荒地可以停免赋税:

“四川所属,地处边徼,山多田少,田赋尚分上中下三等,按则征粮。如上田、中田,丈量不足五分;下田与上地、中地,丈量不足一亩;以及山头地角,间石杂砂之瘠地,不论顷亩,悉听开垦,均免升科”。⑥

这种鼓励开荒的政策吹响了流民、客民入山的号角,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荒地山区专门制定较为系统的政策。毫无疑问,清初对待山区荒地的姿态一扫明朝的消极被动,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由被动转为主动,由放任自流转为官方倡导、民众踊跃而至,山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动权逐渐掌握在进山的流民与客民的手中,当然,岷江上游地区的地方教育也因为人口的增长而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正是因为人口基数的增加,清代岷江上游地区相关州县地方教育的成果才得以显现。

二、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特点

与前代相同,地方教育是清政府主导下的施政策略,这也就是说,清初岷江上游地方教育的发展是“国家在场”下针对区域教育事业的整合;但与前代不同,这一过程中,清王朝逐渐完成了对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的体系化建设,清王朝在地方教育方面的成就确实大大超过了以往。

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最重要的特点便是基层教育体系的完备。

清承明制,学校教育在中央有国学,包括了对八旗及宗室子弟的教育;而在地方则有府学、州学、县学等官学,所谓“有清学校,向沿明制,京师曰国学,并设八旗、宗室等官学,直省曰府、州、县学”。当然,除了府、州、县学这种正式的官学,清王朝在直省地方设立了非正式的官学,即书院。书院作为正式的府、州、县等官学的补充,辅助了清代地方官学,是清代地方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各省书院之设辅学校所不及,初于省会设之,世祖颁给帑金,风励天下,厥后府州县次第建立;延聘经明行修之士为之长,秀异多出其中”。虽然明代地方也有书院,但其规模与数量均远不如清代之盛。此外,清代地方学校建制中配合有社学、义学。社学在乡一级地方单位发挥教化作用,“社学乡置一区,择文行优者充社师,免其差徭,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十二岁以上令入学”;而义学则收容特殊子弟入学,“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⑦由此,各省府、州、县之书院、义学配合官学,清王朝的地方教育开始逐渐体系化。

清初,改松潘卫为松潘厅,并成立松潘厅学。松潘厅学“在厅治东,明景泰三年建,本朝康熙中修入”;⑧茂州学“在州治南明门外,国朝顺治十六年署知州赵廷正建,康熙六年知州黄陞增修”。⑨松潘厅学与茂州学作为民族地区的官办教育,其“教化远人”的作用显著。

明清两代地方教育体制当中变化最为明显的便是清代书院的兴盛。早在顺康时期,就已经有地方官吏修缮、兴建书院,但是书院作为国家建制正式敕行却是在雍正时期:“雍正十一年,奉上谕,各省学校之外,地方大吏每有设立书院聚集生徒讲诵肄业者,……,但稔闻书院之设,实有裨益者少,而浮慕虚名者多,是以未曾敕令各省通行;……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之人,亦颇能屏去浮嚣奔竞之习,则建立书院,择一省文行并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講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随后,他还敕令各省督抚专设帑金做为士子求学之资,如有不足则从省属财政支取,并认为:“如此则书院之设有裨益于士习民风而无流弊”。⑩由此可以看出,雍正设立书院的目的是配合各府、州、县学,希望能够兴贤育才,摒除士子浮嚣奔竞的陋习。雍正之后,书院之制遂大行于世。

茂州:“国朝康熙二十四年知州李斯佺置义学于治平、灵佑二寺,……,后添建讲堂并厢房十余间,墙垣俱傋,改曰九峰书院”。B11

松潘:“书院有一一,岷山书院在城东文庙侧一;锦屏书院在漳腊城南大街,均清初建”。B12

除了官学、书院及义学的建制较明代更加全面,清初地方教育体系化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学额的完备。清代主管地方教育及选举的最高长官为学政,四川布政司的学政、考务由四川学政总领。

官学学额总例从最初确立到最终确定,经历了几次改变,具体规定如下:

“顺治四年,定直省各学廪膳生员,府学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卫学十名,增广生员名数同”。

“雍正二年,令督抚、学政会核人文最盛之州县,题请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大学,大学照府学额取录,督抚务宜秉公详查,不得徇私冒滥”。

最后,经过雍正三年终改之后,官学学额总例基本确定,其主要内涵无外乎两个层面,其一,各级各类官学有定额;其二,学额视州县人文情况而定,人文繁盛之州县学额有适当倾斜。

松潘学额:“清初原额八名,廪增各二十名,二年一贡”。B13

茂州学额:“雍正八年定额取八名,廪增生各二十名,二年一贡”。B14

此外,清初官学制度当中有一条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体系化尤为重要,这便是对于义学事例、土苗事例的规定: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令各省府州县多立义学,延请名师聚集孤寒生童励志读书”。

“雍正九年,议准四川茂州地方编户载粮原系汉羌各半,杂处城乡,向时羌民习陋人顽,未娴声教,是以汉民不许其子弟与试,今值遐方向化,户遍絃歌,茂州羌民久列版图,载粮入册,与齐民无异,应准其与汉民一体应试,卷面不必分别汉羌”。

“乾隆十一年,议准三齐等三十六寨番民归隶茂州管辖,该寨番民如有子弟秀异通晓汉话有志读书者,准送州县义学从师受业,如果渐通文理,准照土司苗猺子弟应试”。

松潘义学共两堂,一堂附设学署,一堂附设岷山书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的努力,岷江上游地区土司番民的子弟与汉民一样,均可接受国家正规的官学教育以及义学教育,并且与当地汉民一起,公平的参与应试科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清初省、府、州、县各级学额都比较少,地方学额之所以较少,主要是因为清王朝对于生员有着相当的优待和期望,当然,生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小: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享受“免其丁粮,厚以廪膳”的待遇,同时,“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B15由此可知,生员的社会地位尊崇,在古代中国,士子文士向来为四民之首,到了清代,这一成例则更加深入民心,甚至深入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当然,生员除了社会地位尊崇,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更大,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是最基本的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各府、州、县地方之生员还有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教化地方的义务。

三、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影响

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的发展使得区域内考取功名的数量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考取功名者为官之后利用其权利与所学知识反馈地方,继而促进了区域内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这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例如下:

“今,……捐俸二十金,……千户张名扬为督工,由是,堂祠聿新,风气渐聚,应试者多列前茅而限于额数,茂州知州叚宜標详请题准设廪九石,科岁两考得以顶补,由是,士气蒸蒸”。B16

“张伟奇,字素臣,松潘人,康熙十一年拔贡,性孝友,喜读书,尤长于言兵,母疾,躬事汤药不就选,献策当道,抚绥蛮部,远人率服”。

“孙澍,松潘人,举人,品行端方,学问纯粹,乡居淡泊自安,博识经史,设学课徒,至老不倦,古文词章为士林所推重”。B17

以上事例中列举的人才或造福地方以利百姓,或投身教育默默传道,或以自身品行安服番人,或以其智勇守土御辱,他们都是清代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所培养出的文人士子,他们用其所学传统文化践行了一个古代中国知识分子之于地方及国家所应该保有的情怀,而这些行为无疑推动了区域内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其次,一些土司也竞相归化并积极投身地方教育,有的还在为官过程中起到了示范榜样的作用,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顿朱,山巴土官,性忠厚,敦信义,尤尊重汉官,地方大小事件出而调停,守正不阿,汉番悦服,称道弗衰”。

“纳借,班佑土司,为人忠诚,处事精敏,为十二部落之领袖,本部当茶商出口要道,纳借约束番人,保护商旅,上尊汉官,下饬土弁,任职经数十年毫无过失”。

有清一代甚至规定,土司品行端正且有功于地方者,在其去世之后二十年参照汉制由该管文武官员罗列其生平事迹,并呈请入贤良祠,享春秋两季祭祀,也正是因为清初如此重视民族地方的教化,才会造成“番族贤才众多,边方巩固”的结果。B18

第三,清初岷江上游地区教育的发展推动了区域内民众(特别是民族地区)对于中央政权和国家的认同。我们举以下实例说明:

川陕总督庆复在乾隆九年八月初十日的奏折中对于其下属地方公职人员在民族地区的日常管理表现有如下的表述:“松潘镇臣定例每岁入秋出口一次远赴阿坝地方传集土司番民宣谕化诲,并令稽查开垦畜牧量行赏犒以及有无违限远出打牲等事,就近管理,以昭惩劝查。而当庆复遵从乾隆皇帝之命,于当年十一月亲自到松潘考察的時候,面对的情况则是“群番莫不顶戴皇恩,洗心归命誓结方新”,需要处理的郭罗克善后事宜也已经准备基本就绪,且“番情十分宁贴”。[4]由此可见,庆复对于岷江上游民族地区土司番民的“宣谕化诲”收效甚好,出现“番情十分宁帖”的状况,这不得不说,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地方教育为先导,“宣谕化诲”的民族政策在事实上造成了“群番莫不顶戴皇恩,洗心归命”的认同感。

署理四川松潘镇总兵哈攀龙在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九日与其下属商讨松潘番情之后,集体上折认为,“松潘口外各番部素属愚顽,自雍正元年以来次第招抚而野性未驯,若每年会集番目宣谕化导,使知改行从善似属有益”,他建议雍正皇帝依照办理青海之例处理松潘番情,诏令鼐满岱、邱名扬于每年于八九月间到松潘地方,调集松潘等处各土司头目等人“宣扬圣主德威,讲明法律,使之遵守”,并且分别赏罚以示劝惩,务必使得松潘番众“诚心悦服,共知法纪,渐次化导”。[5]

与庆复的“宣谕化诲”一樣,哈攀龙也提到了对于岷江上游民族地区的“宣谕化导”,不过,哈攀龙更加重视对当地番民“讲明法律,使之遵守”,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大清律例》,这也是清初地方学校教育中所涉及的学习内容。由此可见,中央王朝在经略民族地区的时候,可以通过法纪来管理民族地区的具体事务,并且,军事威慑结合地方教育推行《大清律例》的这种施政手段收效甚佳,这在番汉民众间相互认同的历史上,无疑是一个进步。

总而言之,清代岷江上游地区属于较大规模的民族聚居区,同时,这一区域还扮演着一种中间过渡地带的角色,即所谓的汉、羌、藏、回等少数民族杂处聚居地带。各民族间互相迥异的经贸文化特质在此交汇,这种较为多元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明代以前基本没有什么改变;岷江上游民族地区对于中原文化与政权的认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清代在继承了明代地方教育体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使自明代以来中原政权“设学校用夏变夷”的基本策略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也就是说,通过清初地方教育体系的规导,岷江上游地区完成了“久于荒陋司牧者,宜设汉文学堂,通语言文字,习俗相移,久而自化”的转变。B19

无论是各级各类官学、书院以及义学的设置,还是区域内进士人数的上升,无论是番汉及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还是区域内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清初,岷江上游地区地方教育的发展大大超越了前代,这也使得区域内各民族对于中原政权与文化的认同上升到更高的层面,这对于我们今天而言尤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民国)松潘县志(卷四·土司)[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②(道光)茂州志(茂州志卷三·土司)[M].清末刻本。

③(乾隆)茂州志(武备志卷四)[M].清乾隆五十九年钞本。

④(乾隆)茂州志(疆域志卷二·里甲)[M].清乾隆五十九年钞本。

⑤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五·户部·田赋二)[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清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清史稿(志八十八·选举一/学校一)[M].民国十七年清史馆本。

⑧(民国)松潘县志(卷二·学校)[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⑨(乾隆)茂州志(建置志卷一·学校)[M].清乾隆五十九年钞本。

⑩学政全书(卷七十二·书院事例)[M].清乾隆三十九年武英殿刻本。

B11(道光)茂州志(茂州志卷二)[M].清末刻本。

B12(民国)松潘县志(卷二·学校)[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B13(民国)松潘县志(卷二·学校)[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B14(乾隆)茂州志(建置志卷一·学校)[M].清乾隆五十九年钞本。

B15学政全书(卷四十二·学额总例/卷五十七·四川学额)[M].清乾隆三十九年武英殿刻本。

B16(乾隆)茂州志(杂录志卷八)[M].清乾隆五十九年钞本。

B17(民国)松潘县志(卷六·乡贤)[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B18(民国)松潘县志(卷四·土司)[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B19(民国)松潘县志(卷四·土司)[M].民国甲子年孟春月新刊。

参考文献:

[1]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M].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案朱批奏折(川陕总督鄂弥达·奏为川省郭罗克部落番人抢夺杀掠宜恩威并施事·乾隆四年四月十二日)[Z].档案号:04-01-03-0017-008.

[3]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志九十六·食货二·赋役)[M].北京:中华书局,1976:3546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案朱批奏折(川陕总督庆复·奏为阿坝地方番情宁贴拟请今秋松潘镇臣无庸再行出口宣谕化诲犒赏土目番民事·乾隆九年八月初十日)[Z].档案号:04-01-01-0108-037.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全宗(署理四川松潘镇总兵哈攀龙·为题报化番事竣回署日期事·乾隆十五年十月初九日)[Z].档案号:02-01-006-00107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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