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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探究
——基于76起案例的分析

2020-04-03郭风娇

犯罪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杀人挫折

郭风娇

近年来无差别杀人案件屡屡爆发,彻底颠覆了人们所谓的“冤有头,债有主”的观念,人人都成为了潜在的被害者。无差别杀人,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1]张小虎:《无差别杀人的犯因分析》,载《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无差别杀人案件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为对象不特定,均为无辜群众;行为人无组织依托,均为个体作案;行为动机主要源于对社会不满;行为实施公然无饰,主要选取人流量大的场合;手段残忍,主要采取砍杀、纵火和驾车撞人的方式。由此可见无差别杀人案件与普通杀人案件有明显差别,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目前对于该类型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特征两个方面,尚无系统的预防措施研究,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本文通过新闻报道、文献检索、法院案例公布等途径将我国可查询的1980—2019年无差别杀人案例进行汇总,综合76起案例对无差别杀人与一般杀人的心理过程及心理特征进行分析,希冀从无差别杀人者的犯罪心理作为切入点,为我国无差别杀人案件的预防提供一种可能性。

76起无差别杀人案件列表

6 江西李垂才案 25 惠州李国清案 44 贵阳苏大华案 63 大同侯栓祥案7 广西谢忠材案 26 红河杨永寿案 45 西昌邓勇案 64 厦门邝志仁案8 北京黄翔案 27 南平郑民生案 46 福建林建新案 65 汉中雷明跃案9 河北马闯案 28 山东王永来案 47 四川余跃海案 66 广西覃鹏安案10 甘肃袁张选 29 泰兴徐玉元案 48 福州陈某有案 67 淮安张某某案11 北京徐和平案 30 广东陈康炳案 49 吉安刘志军案 68 北京朱某某案12 长沙周仕国案 31 广西杨家钦案 50 广州欧某案 69 陕西赵泽伟案13 江苏杨国柱案 32 陕西吴焕明案 51 长沙陈永森案 70 西安辛海平案14 山东贾庆友案 33 长沙谌海涛案 52 杭州包来旭案 71 上海黄一川案15 湖南刘红文案 34 天津张义民案 53 吉林崔振宇案 72 湖南阳赞云驾案16 长沙阳进泉案 35 陕西王昌玉案 54 大庆李华强案 73 浙江王某某案17 新疆丁吉福案 36 北京9路公交车纵火案 55 湖北陈严富案 74 重庆刘某案18 福州黄茂银案 37 广西吴业昌案 56 广西宋彦立案 75 辽宁韩某华案19 丽江徐敏超案 38 江西谢岳平案 57 深圳杜武案 76 四川卢仕兵案

一、严重挫折:无差别杀人的起因

在挫折的作用下人类攻击的本性更容易激发出来。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所认为的,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引发暴力犯罪。[1]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5页。一般杀人案件的犯罪起因多样,或为求自保杀人,或为排除阻碍杀人,或为挫折而报复等,不一而足。无差别杀人则起因单一,都由挫折所引发,由挫折杀人是无差别杀人的起因。相较于其他由挫折导致的杀人而言,无差别杀人者所遭遇的挫折程度更为严重,挫折感更为强烈,攻击更为猛烈。综合考察近年来发生的无差别杀人案件,比较常见的挫折类型有以下几方面:

1.情感需求方面的挫折。江西李垂才案件中,李垂才婚姻失败妻子改嫁、女友因经济原因另嫁他人,一连串婚姻恋爱的失败,让其情感无处寄托,产生严重的受挫感(参见案例 6)。

2.工作以及经济压力方面的挫折。北京姚锦云案件中,姚锦云与公司领导针对奖金与公里津贴的扣除时间发生分歧,协商无果后被暂停出车,停工无期限以及经济压力导致其严重受挫(参见案例4)。

3.政府、司法机关行为引发的挫折。河北殷铁军案件中,殷铁军案对女儿殷晓雪被害一案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性情偏执,存在厌世情绪,产生寻衅滋事念头(参见案例37)。

4.个人权益受侵害引发的挫折。山东王永来案件中,王永来辛苦建造房屋的房产证是村委会通过虚假证明所骗取的,因此被强制拆除,王永来维权无果引发严重挫折感(参见案例28)。

严重挫折感是由犯罪人自身的认知以及自身所处的环境来决定的。挫折——攻击理论对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关系做了定量描述:欲发动攻击的意识和强度与受挫的程度成正比。[2]林崇德:《心理学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一方面,公众视角的受挫程度与无差别犯罪人自身所感知的受挫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救济手段、采取救济手段的有效性是不一样的。如山东王永来案件中,王永来面对拆房纠纷,采取了他认为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打了很多电话,如12345市长热线、12348法律热线,还找过电视台,但是都毫无意义(参见案例 28);北京姚锦云案件中姚锦云与车队针对工资协商无果后打算去公司告状,但后来认为车队领导不会向着自己,认为救济手段毫无意义,于是走上不可挽回的道路(参见案例4)。另一方面,大部分无差别杀人其实是犯罪人挫折感累积达到质变的一种结果。如山东贾庆友案件中,贾庆友接连遭遇父亲母亲不堪受辱自杀、女儿在学校不受重视、与工友产生矛盾报复未果等一系列挫折,其挫折感不断累积,最终发生质变(参见案例 14)。人的大脑就像一台智能计算机,当我们由于某些不愉快的事件而经历负面的情感时,这种情感会被大脑编码进记忆库,与具体的负面思想、情绪和自发行为在认知上联系起来,这就是伯考维茨建立的认知—联想网络。[1][美]斯蒂芬·弗兰佐:《社会心理学》,葛鉴桥、陈侠、胡军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26页。所以随着行为人受挫情绪的不断累积联想,往往微小的刺激也容易导致行为人产生较大的反应,实施暴力行为,甚至是无差别杀人。

是否所有人在处于与无差别杀人者相同的情境中都会实施攻击行为?答案是否定的。无差别杀人总是由挫折引起的,但挫折并不一定引发攻击行为,严重受挫也不一定引发无差别杀人。在诱因面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是采用合法的方式还是非法的方式,取决于人在面对诱因性因素时是否具有自我调节能力。[2]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载《法学》2013年第8期。无差别杀人者便是典型的调节能力不足的群体,其人格特征导致在相同情境下无差别杀人者受挫感更强、更容易实施无差别杀人。

情绪反应消极是无差别杀人者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无差别杀人者的情绪反应速度快、有爆发性,受刺激极易冲动;强度高,易激惹;情绪反应具有扩散性。[3]陈和华:《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7页。首先,从生理学角度来讲,消极情绪下的认知加工所用的反应时间会更短,更剧烈,所以在相同情况下消极情绪会被率先激活。[4]董光恒:《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启动对冲动控制影响的差异研究》,辽宁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其次,消极情绪会使个体思维变得狭窄,思维聚焦于引起消极情绪的事件或情境,所以情绪反应消极会导致犯罪人对于负面事件异常关注,而对于负面事件的异常关注也会强化犯罪人的消极情绪,如此恶性循环往复,最终行为人挫折感累积发生质变。如徐玉元的思维聚焦于工作失败问题而感受不到女儿即将结婚的温情,结果在女儿结婚前夕实施持刀杀人行为(参见案例29)。

严重他责倾向是无差别杀人者的另一共同特征。最早提出挫折——攻击理论的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认为,人在遭受挫折的时候会产生三种不同的反应,即外罚性、内罚性和无罚性反应。[5]转引自李欣:《基于挫折——攻击理论的极端暴力犯罪心理问题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1期。无差别杀人者在遭遇挫折后产生的是外罚性反应和由无罚性反应转换而来的外罚性反应。无差别杀人者将失败的原因归咎于自身以外的因素,认为自身失败全部是他人与社会导致的,所以将其自身的怨气和愤怒全部发泄于他人与社会。部分无差别杀人者在遭受挫折以后,没有产生惩罚性反应,主要是因为其假意忽略、不在乎挫折,在这种情形下犯罪人的无罚性状态是暂时的,其假意不在乎、忽略挫折,其实已烙印在心里,随着挫折数量的不断累积,最终会发生质变,发展为外罚性反应。而由无罚性所转换的外罚性反应导致的攻击行为更为猛烈,此种情形下犯罪人的愤怒与怨气更加高涨、戾气更加严重,所以其可能采取的手段更加暴力、残忍。长此以往为了减轻由不良心理引发的罪恶感,达到心理平衡,无差别杀人者通过“投射效应”将自己的犯罪恶念强加到他人身上,认为其他人跟自己是一样的,最终将归责对象转为整个社会,从而形成报复社会的想法。南平郑民生案件中,他将自己感情和事业的失败归咎于他人,最终形成报复社会的念想,疯狂大叫:“他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他们活!”(参见案例27)。

二、泛化报复:无差别杀人的转向

一般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是直接导致犯罪人产生挫折感的人或者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人群,但无差别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毫无纠纷。此种情形便是挫折——攻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转向攻击。

无差别杀人者转向攻击的实质是泛化报复。与一般杀人案件有针对性的报复不同,泛化报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报复对象过于强大,犯罪人力量过于薄弱,如果强行报复会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如骆效计因购买假牌假证的二手摩托车被交警依法查扣,便对交警人员产生了怨恨,并扬言要进行报复,但无论从权力还是体力方面,骆效计远远处于下风,所以其将矛头对准整个社会(参见案例 22)。二是由于报复对象过于模糊、不确定,行为人找不到明确的攻击目标,所以只能实施泛化报复。如吴焕明身患疾病对治疗失去希望,内心恐慌但又没有明确的报复对象,最终将矛头对准整个社会(参见案例32)。但需要说明的是,无差别杀人案件中的泛化报复与恐怖主义犯罪和变态杀人并不相同。

首先,无差别杀人不同于恐怖主义犯罪。虽然无差别杀人与恐怖主义犯罪在被害对象和犯罪手段等方面有相同点,但二者具有根本区别。第一,实施主体不同。无差别杀人者是单独的个体;而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以恐怖主义组织为依托。第二,实施目的不同。无差别杀人的目的主要在于报复社会;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主要在于政治利益的追求。无差别杀人不等同于恐怖主义犯罪,也不等同于个体恐怖主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独特的概念,这里的“恐怖活动”是具有一系列基本特征的特定界说。[1]张小虎:《恐怖活动的刑法立法分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不能将所有具有恐怖效应的活动都定义为恐怖主义犯罪,恐怖效应仅仅是恐怖主义的特征之一,个体恐怖主义仍旧是恐怖主义,所以不能将无差别杀人与个体恐怖主义犯罪混同。

其次,无差别杀人也不同于变态杀人。第一,实施主体不同。变态杀人的犯罪主体是变态杀手,是在变态心理或异常心理控制下的杀人者。[2]陈和华:《变态杀人行为的心理分析》,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1期。通过对于近年来发生的相关案例的分析,无差别杀人者并不具有变态心理,只是大部分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碍,少数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北京徐和平案件、湖南刘红文案件中,犯罪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参见案例 11、15)。患有精神障碍的无差别杀人者确实有其特殊的犯罪背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精神障碍是导致无差别杀人的唯一或主要的原因,大部分无差别杀人案件都是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第二,被害对象的选择不同。被害对象不特定是无差别杀人最明显的特征,变态杀人虽然没有明确的对象,但是犯罪人对于被害对象的选择是类型化的。被害人往往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被害人对变态杀手来说或许只是一个象征或符号——与他们前几次作案的被害人在某项条件上十分类似。[1]陈和华:《变态杀人行为的心理分析》,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1期。第三,实施目的不同。无差别杀人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报复社会,而变态杀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快感。绝大多数连续性罪犯是因为他们想做才做的,因为他们因此得到的满足是他们在生活的其他方面得不到的,因为这样做他们才感到快乐,完全置别人于不顾。[2][美]约翰·道格拉斯、马克·奥尔沙克:《变态杀手—恶性犯罪深层心理探究》,岳盼盼、白爱莲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那是否所有在遭遇严重挫折后产生攻击行为的人均会实施转向攻击,均会实施泛化报复?答案是否定的。导致无差别杀人者将屠刀挥向不特定人群的心理因素主要是道德感低下以及自毁情结严重两个方面。道德感低下导致无差别杀人者不珍惜他人的生命,对他人的痛苦置若罔闻。自毁情节严重导致其也不珍惜自己的前途甚至生命,甘愿为了眼前的利益放弃长远利益。

施暴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都存在道德感缺乏的问题,但施暴行为区别于普通犯罪之处在于施暴者往往直面被害人的痛苦,故而施暴者较之一般犯罪人常常更加缺乏愧疚怜悯等道德感。[3]曾媛:《施暴者道德感不健全发展问题探析》,载《犯罪研究》2019年第1期。无差别杀人者便是典型的道德感低下的施暴者。首先砍杀是其主要行为方式;其次,妇孺是常见受害群体。无差别犯罪人直面被害人的痛苦,但仍然毫无触动,因为他们往往将自身视作受害者,为自己的残忍行径寻找合理的借口,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是被社会所逼迫的。山东贾庆友案中,其实施无差别杀人的原因之一是女儿在学校不受到重视(参见案例 14),疼爱自己女儿的人竟然将屠刀挥向别人的孩子,可见其道德感低下,同理心、同情心严重缺乏。

犯罪人均有一定程度的自毁情结,主要表现为不愿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而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4]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载《法学》2013年第8期。但是无差别杀人者与普通的犯罪人不同,他们的自毁情结严重甚至可以说是自杀式的犯罪,但是自毁情结严重不等于现在媒体报道所使用的“自杀式犯罪”“扩大自杀”。虽然部分犯罪人犯罪前流露出厌世的情绪与举动,但泛化杀人并不是自杀行为。成都张云良案中,张云良在犯罪前与女儿通话过程中表达了自杀的想法(参见案例24)。陕西吴焕明案件中,吴焕明曾多次在家人面前流露出轻生想法,并写有轻生及有关后事话语的字条(参见案例32)。自杀性暴力犯罪以自杀为前提,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自杀者与危害对象同归于尽,第二种是实现犯罪目的后自杀。[5]何贵初:《自杀性暴力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但大部分无差别犯罪人并没有在实现犯罪目的后自杀反而在被抓后针对死刑判决不服甚至妄图用精神病理由逃脱法律的制裁。如王建强、李国清、郑民生案件都提出上诉(参见案例23、25、27)。这恰恰说明犯罪人并不均有求死念头,他们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所以用“自杀”解释无差别杀人是有漏洞的,无差别杀人只是与有差别杀人在自毁情结的严重程度上有所区别。

三、懦夫心态:无差别杀人的根源

无差别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实行泛化报复将屠刀挥向无辜人群,这里的无辜人群有一个共通性:弱势。这里的弱势无辜人群主要指由于未做准备或者由于体力、智力原因导致抵御犯罪能力较弱的群体。首先,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发生在小学、幼儿园、公交车、车站、购物街,被害人毫无防范意识、防御准备。其次,犯罪人往往在小学和幼儿园采用的犯罪行为方式是砍杀;公交车上采用的犯罪行为方式是爆炸;车站和购物街采用的犯罪行为方式是驾车冲撞。犯罪人自觉采用阻碍力最小的方式实施犯罪。这一犯罪行为倾向直接反映了犯罪人的懦夫心态,而且在犯罪场所的选择上也能够体现出来。76个案例中有26个发生在校园,三分之一无差别犯罪人选取孩子作为发泄对象,其除了想要减少阻碍以外还有试图引发社会轰动的目的。因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是整个家庭的希望,杀害孩子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义愤感。除此之外,无差别杀人的犯罪手法也侧面体现了其试图引发社会轰动的目的,无差别杀人的犯罪手法决定了被害人人数是不确定的,而且很有可能是大规模的。案例1中10人死亡,89人受伤。案例18中1人死亡、31人受伤。案例39中23人受伤。引起全社会广泛而持久的关注,能极大地满足无差别杀人者的自我表现的心态。案例显示大部分无差别杀人者都属于失意群体,大部分经历了工作失意、爱情缺失、婚姻失败的状态。这里的失意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别在于,弱势群体的界定更注重的是物质生活层面,但失意群体更多的是强调心理层面的失落、被剥夺感、反社会情绪。[1]贾俊强:《当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研究分析——以“失意群体”为视角》,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而对生活价值不满的失意感会提高攻击倾向和沉默倾向。[2]翁定军、华红琴:《失意感对行为倾向的影响作用探讨》,载《社会》2016年第6期。在正常社会中显示不出自身价值的无差别杀人者通过实施不特定的杀人行为获取自身认为的成就感,满足自身畸形的权力感。无差别杀人者选择在人流量大的场合犯罪便是体现之一,通过犯罪行为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证明自身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也是他们解决自身困境的一种手段。部分犯罪人是由于自身权益受侵害又救济无果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这种手段引发政府关注,解决自身问题。天津张义民案例中,张义民女儿被强奸讨不到说法(参见案例 34)。山东王永来案例中,王永来被村委会所骗,房屋被强拆投诉无门(参见案例 28)。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犯罪行为可能是他们认为的唯一的救济手段。

无差别杀人者实施泛化报复的对象都是弱势群体,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懦夫心态。也就是说,具有懦夫心态的人更容易实施针对众多弱势群体的泛化报复。无差别杀人者的整个犯罪心理过程无不体现其懦夫心态,尤为明显的在于其对于被害人的选择。首先,面对挫折,无差别犯罪人不能正视自己的问题,将挫折归因于他人最后甚至投射到整个社会。其次,屈服于对手的强大或者找不到确切的可以报复的目标,竟将屠刀挥向无辜的群众。最后,为了减少犯罪的阻碍,将屠刀挥向弱势群体,甚至是小孩。甚至为了引发社会轰动的目的,采取杀伤力较大的犯罪手段,造成众多无辜弱势群体死伤。为了解决自身的困境,为了满足自身畸形的权力感对他人的痛苦置若罔闻,这无处不体现着无差别杀人者的懦夫心态。

四、无差别杀人案件的防范

综上所述,无差别杀人案件的行为特征和犯罪心理都与一般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所以其预防体系的建立与一般杀人案件的预防也具有特殊性。无差别杀人预防体系的核心内容在于犯罪预警系统的建立,通过设立短期预警系统和长期预警系统实现犯罪的预防。

首先,短期预警系统设立应当从“特殊”人员监控和重点场所监控两方面开展。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监控。大部分无差别杀人案件犯罪人在罪前都曾发出过一定程度的异常信号,及时捕捉这些信号并对其进行疏导应对,对于预防无差别杀人意义重大。对于此类人群的预防主要由“异常”群体的家人、朋友、同事、公安警察发挥前期作用,由于他们最先跟“异常”群体进行接触,所以更能发现这类群体的异常。无差别杀人案例中,部分犯罪人会提前书写遗书,对家人、朋友、同事透露“不想活了、报复社会”的念头,对于此类人群,其家人、朋友、同事应当及时交换信息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人身监控,避免其伤害自己或者伤害他人。部分无差别犯罪人在罪前曾与他人有过激烈的纠纷,并在纠纷中有伴随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倾向或者针对自身受侵害的处理结果表达严重不满。对于此类群体负责解决纠纷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跟进案件,与相关部门协作积极解决问题,疏导“异常”个体的不满情绪。部分无差别犯罪人存在抑郁倾向甚至精神障碍,对于此类群体家人应当全天候监控,并且对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应当由政府牵头、社区协作建立人员档案,方便有关部门以及社区对于此类群体的精神状况以及相关动向的掌握。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于重点场所的监控。无差别杀人都是发生在人流量较大的公众场所,如学校、车站等,我们应当加大对该重点区域的见警率,增加治安警亭,建立巡防队伍,加大巡逻次数,缩小巡逻间隔,运用“动静结合”的模式,让群众随时能看到警车、警灯和警察,这样既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降低发案率,也能让群众切身体会到警察就在身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有保障的。

其次,长期预警系统的核心措施在于完善心理疏导机制,需要家庭环境、法制完善、媒体规范等社会综合力量的参与。《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7—2018)》指出,有11%—15%的人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可能具有轻到中度心理问题;2%-3%的人心理健康状况差,可能具有中度到重度的心理问题。[1]邱晨辉:《我国不同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均呈增长趋势》,载《中国青年报》2019年2月25日,第4版。从长远来看,人格性因素的预防才是预防无差别杀人案件的有效措施。第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心理疏导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专线服务、建立心理咨询平台,通过公益性措施的运用加强公众对于心理问题的重视、发现和解决。第二,针对严重心理问题的群体建立人员档案,配备专业咨询师“一对一”帮助,配备相关志愿者跟踪调查,及时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疏导可能的致罪情绪。第三,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心理咨询志愿者团队,加强社区群众之间的联系,传播心理科学知识。

无差别杀人案件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试图引发社会轰动的懦夫心态的泛化报复是由其严重的他责倾向、道德感低下、自毁情节严重等人格特征所导致的,所以防控无差别杀人案件犯罪人的暴力行为也并非一朝一夕,需要从短期和长期预警系统两方面展开,而长期预警系统的建立具有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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