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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20-04-03刘常庆凌依依

犯罪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矫正司法

刘常庆 凌依依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帮助罪错少年矫正恶习、复归社会方面彰显了重要的价值,已成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少年罪错行为的主流方式。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罪犯教育矫正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就进行社区矫正试点。时至今日,社区矫正制度已在全国推广,但其矫正效果并不理想。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青少年刑事罪犯(25岁以下)243275人次,其中,未成年刑事罪犯(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罪犯)34365人次,[1]国家统计局:《青少年刑事罪犯数》,来源: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S0P&sj=201 8,2020年1月3日访问。占青少年刑事罪犯总量的14.13%。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大症结,因此,完善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尤为必要。目前,矫正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力量参与度低,社会支持薄弱,甚至断裂等。2019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提出要加强建设社会支持体系,这对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复归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各地司法厅(局)和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以社会支持的来源作为切入点,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状况进行宏观分析,探究现存问题背后的成因,尝试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

一、社会支持的理论研究及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价值

(一)社会支持的理论及研究综述

社会支持这一专业术语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社区心理学家用它来描述各类影响人们身心健康的社会关系。此后,社会支持逐渐被社会工作者运用,成为他们利用外部力量帮助改善个人状况的重要理论。近年来,随着社会支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行刑社会化思潮的推动,法学界对这一领域也开展了不少研究。

1.社会支持的概念辨析

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视角对社会支持进行界定,主要有社会支持的来源、内容以及与其他概念辨析。张桂霞认为社会支持包括社会支持主体(支持提供者)、客体(弱势群体)和介体(支持手段),这三部分互相联结,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1]张桂霞:《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汪明亮认为社会支持是个人能从正式或非正式社会网络中获得的各类资源,且这些资源又会作用于个人的行为选择。[2]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贺寨平则将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络进行区分,指出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手段,二者共同作用,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解决危机、维持正常生活。[3]贺寨平:《国外社会支持网研究综述》,载《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2.社会支持的作用机制

就社会支持对社区矫正的作用机制而言,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是主效应模型,即社会支持对个人生活状况会产生直接的促进作用。李燕萍等人研究发现家庭是困难青少年获得行动支持、情感支持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其他正式或非正式支持的主要中介。[4]李燕萍、马玉娜等:《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生活困难家庭青少年的帮扶需求研究》,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二是缓冲作用模型,即社会支持在压力事件对个人身心状况产生负作用的过程中起到缓冲作用。井世洁指出社会支持对矫正对象精神健康的作用效果取决于社会支持利用度,其与青少年身心健康呈正相关关系。[5]井世洁:《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及其与精神健康的关系——基于上海市J区的实证分析》,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张学军、刘广淇研究发现提高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抗逆力的关键在于帮助其运用好内在力量(内在保护因子),专业社工激发未成年人有益的生理和心理因素,从而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中的挑战与困难。[6]张学军、刘广淇:《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抗逆力培养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6期。

三是动态效应模型,即社会支持与压力事件、个体状况的关系并非固定,而是会随着情况变化而变化。江山河等人的研究表明社区矫正人员复归社会的成功率与社会支持变量相关。[7]Jiang Shanhe, Giorlando Marianne Fisher, Mo Liping. Social Support and Inmate Rule Violations: A mult ilevel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005,71-86.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成果大都是基于对部分地区甚至一个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调研得出,可能具有代表性,但没有得到普遍的证实。

3.社会支持的影响因素

庞荣对上海市社区服刑青年进行调研,发现社会支持水平与生活来源、团体活动意愿、婚姻状况、职业经历有关,而与年龄、文化、性别、犯罪类型等无关。[8]庞荣:《青年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水平测量与构建——基于上海市的问卷调查》,载《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7期。而郑永君研究发现性别、年龄、居住类型、矫正时间、婚姻状况都对社会支持最终效果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男性比女性支持效果更好,年龄对社会支持产生负相关作用,已婚青年比未婚青年更具优势等。[1]郑永君:《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及其影响因素》,载《青年探索》2016年第5期。张济洲和苏春景调查发现社会支持能否取得实效与公众的心理认同有关,如果缺乏公众的积极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只会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监禁矫正。[2]张济洲、苏春景:《公众认同、社会支持与教育矫正质量——基于山东省社区服刑青少年调查》,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4期。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社会支持的概念、作用机制以及影响因素都进行了研究,多数学者采取了实证的研究方法,但是,由此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具有普遍性,甚至会相互矛盾,例如,庞荣提出社会支持的效果与年龄、性别等因素无关,而郑永君研究发现性别、年龄与社会支持效果都显著相关。

鉴于此,本文从宏观出发,利用国家统计局、各地司法厅(局)公布的数据,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普遍状况进行分析,从而探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困境并提出相应完善机制。

(二)社会支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1.与联合国少年司法的目的相契合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少年司法的目的”一节下提出“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目前,不良成长环境是许多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而完善的社会支持可以充分调动志愿者、社区及学校等多方资源,弥补家庭支持的断裂。这对少年自身而言可以激发其内在保护因子,提高面对困境时的抗逆力,就外部而言形成社会保护系统,为罪错少年提供正常社会化的环境,从而帮助其复归社会,提升生活幸福感。

2.遵循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特殊性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司法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由未成年犯的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好奇心与模仿能力,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应当以教育和引导为主。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偏向管控,而社会支持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为未成年犯提供物质、信息、情感等方面的支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教化功能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使未成年人充分意识到罪错行为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3.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需要

2018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聚焦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来源:http://www.moj.gov.cn/subject/content/201 8-01/26/twzt_14186.html,2020年1月3日访问。治本安全观指以思想教育和心灵感化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教育、劳动、管理等手段,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会支持能够在司法中加入柔性因子,加强司法的教化功能,与治本安全观理念契合,对于将罪错少年改造为负责任的合格公民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的现存问题及成因

从社会支持来源来看,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正式支持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社区等主体,而非正式支持来自于家庭、学校等主体。本文选取了政府部门、社区、社会工作者以及家庭这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来源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的现存问题

1.政府部门提供支持的人员及财政保障不足

目前,负责社区矫正的主体为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内容包括成立矫正小组、确定矫正方案、根据情况开展职业培训等,几乎涵盖了矫正对象从入矫至刑满的全过程。但大多数基层司法所能够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实际支持非常有限,这主要体现在人员支持与资金支持两方面。《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司法所工作人员12万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56856人,而当年全国社区服刑人员70万人,其中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1万人。[1]《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18年版,第211-213页。这意味着每名专项编制人员须负责约13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

另外,基层司法所还承担着社区矫正以外的其他8项工作任务。人员不足与工作繁杂导致司法所通常不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予以区别,仅采用模式化的矫正方式,对未成年犯的支持效果自然是有限的。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仅占工作人员总数的 47%,其中,半数以上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甚至完全不掌握社区矫正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许多工作人员即使有帮助未成年犯走上正途的意愿,也没有根据未成年犯的特殊需求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的能力。

2016年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前,社区矫正并不作为各级政府一项单列的财政支出项目,而是通常被并入“基层司法业务”中。2019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经费标准。在国家层面上,如表1所示,2016-2019年司法部社区矫正预算的数额和比重总体都呈现下降趋势,在 2019年更是跌至历史最低点,预算数仅有304.2万元,仅占司法预算支出的比重的0.65%。在地方层面,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重视程度都极大地影响了社区矫正的财政投入水平。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贵州省司法厅的社区矫正预算支出最高仅有50万元,远达不到北京市司法局最低的社区矫正预算(110万元)。尽管各地社区矫正预算数额差距较大,但占司法预算支出的比重普遍偏低,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预算的比重更是逐年下跌。由此可见,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社区矫正经费并不高,多数还是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而各地制定的社区矫正支出预算都较为随意,增长或减少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些状况无疑导致了很多基层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经费不足,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对于一些困难未成年犯的经济援助也难以落实到位。

表1 2016-2019年司法部社区矫正支出预算与司法支出预算情况[2] 数据来源: 司法部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node_633.html, 2020年1月3日访问。(单位:万元)

表2 2017-2019年部分省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支出预算与司法支出预算情况[1] 数据来源:北京市司法局http://sfj.beijing.gov.cn/bjsf/zwxx/cwgk/index.html;山东省司法厅http://www.sd sft.gov.cn/channels/ch00497/;贵州司法行政http://www.gzsft.gov.cn/xxgk/341.html;2020年1月2日访问。(单位:万元)

2.社区支持受制于社区服务机构的规模

2014年,司法部联合其他部委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离不开社区这一社会治理基本单位的接纳,而社区对于未成年犯的支持需要依靠专业的社区服务机构。但我国的社区由“单位制”转向“社会化”起步较晚,缺乏独立承担服务功能的专业机构。

图1 2011-2017年社区服务机构数量及覆盖率[2]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8年版,第368页。

如图1所示,2011-2017年社区服务机构的数量除2014年基本与前一年持平外,其余年份都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其总数由160352个增长为407453个。社区力量的增强意味着可以更主动地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事务,为未成年人员提供观护支持。但从覆盖率看[1]根据《中国社会统计年鉴》的统计口径,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社区服务机构数/(村委会数+居委会数)*100%。,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并没有与数量保持同步增长趋势,相反2012年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出现了覆盖率骤减,而覆盖率最高的2017年也仅达到25.5%,这说明社区服务机构的数量与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数量并不匹配。大部分的基层治理组织,尤其是村委会中并没有配备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这极大地削弱了社区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缺少专业的社区服务人员与专门的社区矫正场所,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很难获得与社区成员平等交往的机会,容易在孤立、迷茫的状况下再次堕入使其产生罪错行为的不良环境。

3.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储备不足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需要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而社会工作师是利用专业方法帮助他人发挥自身潜能的社会服务人员,与未成年矫正工作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我国的社会工作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有一些局部性的探索与尝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上海市的新航社区服务工作站为代表。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不仅负责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生活等方面的帮教工作,还对其他社工进行培训。[22]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招收具有社会工作背景的人员参与矫正工作,以杭州市余杭区的启航社区矫正志愿者为代表。[3]陈东升、王春:《浙江社区矫正走出一条社会化之路》,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 18-07/08/content_7588702.htm,2020年1月2日访问。但这些志愿者一般只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只能承担辅助性工作。

图2 2011-2017年社会工作师与助理社会工作师参考和合格人数[4]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社会出版社2018年版,第133页。

从全国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仍然缺乏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支持。如图2所示,2011-2017年间,我国社会工作师与助理社会工作师的报考人数都逐年增加,但实际获得社会工作师或是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数增长并不明显,如2014年,社会工作师的合格人数甚至低于前一年的合格人数。此外,社会工作师与助理社会工作师的人数也十分悬殊,如2017年,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的人数有22万余人,而社会工作师的报考人数仅有10万人。实际情况是报考人数多,合格人数少;助理社会工作师多,社会工作师少。由此可见,社会工作师的人力资源储备尚不足以应付基数庞大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社会工作者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支持仍处于局部、探索的阶段。

4.部分家庭支持能力有限

“每个人的社会网络是以个人为中心,如同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3页。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就是他们社会化的第一场域,家庭支持具有不可替代性。通常而言,家庭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支持是最有力、最充分的,但有一部分家庭的特殊情况需要加以关注,即留守儿童家庭与流动打工家庭。这部分家庭中父母经济能力有限,一般仅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需要,但罪错未成年人往往还面临着大额的金钱赔偿,这些家庭往往难以承担。此外,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敏感脆弱,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与流动打工家庭的父母忙于生计、聚少离多,无法获得足够的情感支持。留守儿童家庭与流动打工家庭的父母社会地位普遍较低,给不出切实的学业指导或就业帮助,不利于未成年人生涯发展。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问题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门权责不明

《社区矫正法》中单独设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一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但是针对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即司法行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中责任承担与权力运行并无细化规定。《社区矫正法》第5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这是对司法行政机关责任的规定,但十分笼统抽象,对实践部门产生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也就比较有限。除了责任规定过于笼统外,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应权力更是缺失。在人员方面,如前文所述,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数量有限,许多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本身不具备执法身份和执法职权,在一些叛逆的未成年人面前震慑力不足,导致未成年矫正对象不配合、不信任。在财政保障方面,社区矫正经费主要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区矫正经费划拨和使用都没有统一标准,能够运用于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教育矫正上的资金十分有限。

2.社区参与社区矫正的空间不足

目前,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规模仍然有限,效果也不突出,这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重国家、轻社会”的传统观念,民众甚至不少司法工作者都认为执法任务必须由具有执法身份的人员来完成,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即便是非监禁性的,仍应当由真正的执法者来履行。这就导致了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不堪重负,而社区服务机构却感到无事可做,消极参与。另一方面,不少村(居)民委员会都是被行政手段强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在考核的压力下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期走访,但并不会主动为其提供相应的帮扶。真正成立专业的社区服务机构,激励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仍是少数。

3.社会工作者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不足

我国虽然早已实施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制度,但准入门槛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是比较低的,即使不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的人员,只要从事社会工作满一定年限,就可以参加资格考试。这导致人们认为社会工作师的含金量太低,不愿从事社会工作行业,或者仅将社会工作当作毕业后的一个跳板,待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就立即离职。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聘用、晋职等配套制度,社会工作者的薪资并不固定。这导致许多社工机构过度地依赖政府资金,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各地政府投入资金都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自行确定,使得社会工作者即使与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同样的工作,但薪水待遇却大相径庭。这成为专业社会工作者规模不足的主要原因,也影响其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4.困难家庭未成年人的帮扶不力

如上文所述,我国留守儿童家庭与流动打工家庭问题突出,这些家长大部分无法及时掌握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行为状况,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支持往往是缺失的,急需外部力量的干预。在物质支持方面,部分困难家庭的父母由于生活所迫,无暇参与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加之相关部门无能为力。在情感支持方面,不少家庭的父母与未成年人存在隔阂,无法进行有效交流。相关组织或部门不主动作为,不能有效指导父母掌握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法和技巧。在信息支持方面,在父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则需要外界承担对未成年人的培训教育。但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学校或机构,未成年人即使完成矫正后,也容易因为缺乏专业技能而无法融入社会,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支持的完善对策

政府部门权责不明、社区参与空间不足、社会工作者保障机制不完善与困难家庭帮扶不力都是制约未成年人社会支持效果的因素,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立法、机制、观念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立法,厘清政府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与地区都已将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层面加以确立。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已形成一套完备机制。1998年,英国颁布了《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对于少年犯罪倾向于将刑罚主义和保护主义融合。2019年12月28日,我国《社区矫正法》才正式出台,且《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滞后于社区矫正实践。在职责方面,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应明晰,应在实体法、执行法层面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体方面,可以参照英国的做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情况,将评估机制纳入判决矫正、实施矫正以及解除矫正各个阶段。执行方面,《社区矫正法》设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共7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矫正进行规定,这是一大进步。但在实践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主体、针对性措施、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在配套权力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有明确的人事权与财政权。人员方面,可以考虑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编制,社区矫正本质上仍是刑罚执行,基层司法所中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应与警察、检察官等同属国家工作人员,需要为他们提供明确的职业保障。财政经费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中央事权的一部分,其经费基本由省级以下财政负担,造成了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可以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各省经济水平、社区矫正现状确定中央和省级负担的合理比例。

(二)转变观念,拓展社区的参与空间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推动的,要切实提升社区参与度和参与效能,需要从转变社会观念和培育专业化的社区服务机构两个方面着手。转变社会观念包括社区矫正“去污名化”以及提升社区参与意识。多数居民深受“重刑”观念的影响,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容易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应当在社区中加强矫正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博等新旧媒体,去除社区矫正的“污名”。提升社区参与意识,改变由政府对社区进行管理考核的传统模式,减少社区对于行政力量的依赖,树立参与社区事务的国民意识。培育专业化的社区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日本保护者会就是民众自发成立,以预防社区治安恶化为目的的自主防范组织,其工作内容是在社区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演讲、对不良青少年进行预估等。[1]张荆:《日本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研究》,来源:http://edu.people.com.cn/GB/8216/147218/147226/8854 316.html,2020年1月2日访问。将这种模式运用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不仅能对罪错未成年人起到监督作用,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也能保障社区治安。结合我国老龄化问题突出的国情,可以考虑鼓励社区退休老人加入社区服务机构,他们具备丰富的人生经验,可以帮助引导罪错未成年人认识错误、复归社会。

(三)逐步提高社会工作者准入门槛和职业保障

社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会影响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效果,我国社会工作者准入门槛过低与职业保障不力等因素极大地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的成效,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一方面,适当提升社会工作者准入门槛。这可以参见我国香港地区,在香港要成为社会工作者必须先修读符合资质的高校开办的社工课程,但内地尚未有修读课程的硬性要求。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可以设置必要的条件,如果没有社工专业的学历,要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需要先修读有关社工职业伦理和实务操作的课程,通过课程内部考核后才能注册考试。而要报考中级社会工作师,可以进一步要求报考者拥有一定年限的督导经验,以证明其能胜任实务工作。另外,待发展成熟时,还可进一步要求高级社会工作师必须通过国家举办的司法考试,以保证帮教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完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保障机制。考虑到内地社会工作师的需求量巨大,但社工队伍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需要建立配套的工资薪酬激励机制。逐步探索建立社会工作者薪资的统一标准体系,对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其待遇标准可以参考从事同类工作的公务员薪资,同时,根据其负责对象的矫正成功率设置相应的奖励。

(四)保障困难家庭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对于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家庭支持处于薄弱甚至断裂的状态,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需要外部力量从物质支持、情感支持和信息支持的角度主动干预。对于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国家可以设置专门提供住宿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避免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而对于生活拮据且家庭无力支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供小额贷款或资助。对于部分未成年人与家庭隔阂较深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应及时介入,借助社区平台开展家庭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主动关心、理解父母,指导父母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并挖掘背后原因,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和情感慰藉。针对未成年人不具备专业技能、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重视与社会力量合作,例如完善工读学校制度,通过矫正机构、未成年人父母及未成年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未成年矫正对象置于工读学校中进行矫治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除了思想教育外,还包括各类职业技能,帮助未成年人习得一技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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