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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对策

2020-04-02蔡樱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

蔡樱

摘 要:文中主要研究内容为针对中国校园欺凌现象相关法律对策的缺失以及缺失后带来的危害,从而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对于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对策等措施,提出欺凌行为研究的重要性,并对我国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措施包括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缺失;域外经验

一、我国校园欺凌现状

(一)国内相关事件

2016年1月16日,海南临高1名少女被3名女生群殴,还遭扒光上衣的视频在网络爆出。视频长达3分29秒左右。视频中的4名涉案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受害人与陈某曾是同学,因QQ聊天时与陈某发生口角,遂引发陈某纠集其他嫌疑人殴打、侮辱、手机录制视频并网传的行为。4名施暴少女已经被送往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学校,接受为期半年的法制教育。除此事件,还存在类似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安徽省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件等残忍恶劣的欺凌现象。类似这样的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事情并不少见。

(二)国内法律规定现状

从法律方面来说,目前我国涉及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关于惩戒未成年人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规定非常笼统,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明确规定。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并未明确校园欺凌及学校的反校园欺凌责任。我国《教育法》虽将“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和关心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教育的基本宗旨进行了规定,但该法只在第 72 条以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为目的,规定了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违法性质,未规定校园欺凌制度。鉴于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特点,现行法律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面,作为法律惩罚功能的体现则显得欠缺,这无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二、国外校园欺凌相关法律措施

(一)美国

美国从国家、州到学校都拥有结构完整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保障。2011 年,美国总统和第一夫人举办了第一届关于预防欺凌的白宫会议,他们呼吁美国各界努力来解决欺凌。从1999年到2010年,美国立法机构颁布了120 多个法案,以介绍或修改学校的欺凌和相关行为的法规。2010年通过了“二十一新法案”,并在2011年4月30日签署了八项法案。在美国的46个州中都颁布了有关欺凌的法律,有45个州制定了学区治理欺凌事件的政策,41 个州设立了反欺凌示范政策。从国家立法、州政策與指导文件以及学区政策三方面规制校园欺凌。

(二)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校园环境安全,2004 年11月13日,安大略省教育部委托安全校园行动小组(Safe Schools Action Team)制订《构建安全校园:欺凌预防行动计划》,经过十多年不间断的探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为了配合《计划》的实施,安大略省先后出台、修订了包括《反种族主义和民族平等法案》、《儿童暨家庭服务法案》、《教育法》、《安大略人权法案》、《安大略学校行为准则》、《警局与教育局草案》、《安全学校法》、《非暴力学校政策》、《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三)英国

英国中央政府教育与就业部(教育与技能部的前身)于1991- 1994资助开展了谢菲尔德反欺凌计划,并发表了指南手册《别在沉默中容忍》(Don't Suffer in Silence)。1998年颁布的《学校标准与框架法》的第六十一款就将制定反欺凌措施当作对中小学的法定要求。1999年起,英国政府就将欺凌问题当作中小学的优先关注的领域。1999年,英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中小学必须制定反校园欺凌的政策。2002年教育法要求中小学和地方教育当局确保青少年的福祉,而这其中涉及儿童的健康、安全和欺凌问题。2003年11月教育与技能部出版了《反欺凌行动宪章》 (Anti Bullying Charter for Action),鼓励学校和学生签署。

三、校园欺凌法律对策之建议

(一)完善立法体制

目前,我国虽然设置了相关法律法规等条例对校园欺凌现象规定过于笼统,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故在对于专门性立法中应明确校园欺凌行为及其违法性质、明确各方民事法律责任、完善惩戒未成年人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规定、完善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型内容以及立法规划对校园安全防卫体系的指引等。应在现今校园欺凌现象中应着重确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故我国应有效的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积极学习相关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措施,立足于现实,尽快出台操作性、针对性强的专门立法。其次,法律教育绝不可缺失,法律教育义务应明确于专门立法当中,明确主体、义务、责任。在英国,反校园欺凌已成为英国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

(二)改革司法制度

对于校园欺凌中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应着重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 建立保护处分适用的司法化机制,将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与司法处理决定挂钩,在保护中体现强制性教育矫正。专门化机构应落实刑法等其他规制的处罚措施,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联动保护处分机制,同时推进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并和刑法等法治规定进行有效的衔接,实现矫正与保护的综合治理效果,解决“只判”或“轻放”的困境,而真正实现矫正的功能。同时,要使得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司法专门化,则需要出台相关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要明确司法专门化的主体、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置、法律责任等,扩大专门的少年司法管辖范围。

(三)完善执法措施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执法作用对于当下学生纠正是及其重要的,因为对于有效将保护与处分的联动结合,则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社区组织必须进行联合信息通报、联动保护与矫正的高度融通性治理。在执法主体方面,首先在教育机构中,学校可借鉴日本等国治理校园欺凌的有关经验,即在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内,设置专门的欺凌调查执法机构,如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其次,家庭与社区联合矫正执法机构的设立,应将家庭和社区执法相联合,形成内部外部的综合式专项性的教育指导,通过各个环节的逐步完善,设置一套保护与处分相结合的制度,从而形成社会、教育、家庭体系化的管理模式,构建法治安全和谐的校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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