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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的研究

2020-04-02戴永胜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戴永胜

摘 要:阳光私募理财业务因具备较高的收益性、安全性和灵活性,受到了理财客户的欢迎。本文描述了现阶段我国阳光私募理财业务发展情况和商业银行发行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的研究,重点对商业银行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可行性分析、发展现状以及拓展思路进行了介绍,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启发。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阳光私募

引言:私募理財是相对于公募理财的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理财方式,这种理财方式的透明度比较低,难以获得大众的认同,使得信息透明度更高、资金安全性更强的阳光私募理财业务获得了宝贵的发展机会。

一、现阶段我国证券性阳光私募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在经历了2008年股市调整对金融投资造成的冰冻期后,我国阳光私募在从业人数、企业数量、产品种类以及投资规模等方面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由于阳光TOT(信托中的信托)产品的出现,使阳光私募在产品创新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仅2009年一年内全国共设立164只阳光私募产品,较2008年增长了约74%,而2010年推出的股指期货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完善了我国的对冲策略,使阳光私募理财业务趋向于多元化,其产品收益也屡创新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性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的研究

(一)商业银行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可行性分析

阳光私募是一种具备较多优点的理财业务,首先,区别于公募基金需要向市场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阳光私募是通过私下征询特定投资者的方式,发售给具备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存在较强的非公开性。其次,阳光私募是一种几乎包括了从低风险到高风险投资理财的方式金融产品,投资额度可由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共同商定,投资操作具备较高的的灵活度。再次,阳光私募管理人员与投资者的利益取向基本一致,前期管理人员获得的固定管理费用比较少,主要收益途径在于投资者盈利后获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追求绝对的正收益。最后,阳光私募,面对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不需要再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其投资额度、操作方式等方面的保密性比较强。

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体大多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但由于近年来的金融竞争越发激烈,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综合经营的演变趋势,不再将服务领域禁锢于传统低风险项目,而是加大对艺术收藏品、海外股票市场及衍生产品等具备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的投资。同时由于市场财富作用的效应,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意识及风险承受能力在不断增强,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商业银行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不但有利于商业银行丰富其金融产品的类型,从而拓展核心用户,还有利于推动银行内多项业务的共同发展,比如带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深化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推动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以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抢占高端银行的市场份额等。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阳光私募基金在发展初期主要销售对象为私募基金和信托公司的客户,但随着行业的发展,阳光私募管理人员已经认识到单纯通过私募的销售方式不能满足其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发展需要。因此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开始与银行进行合作,提出了“银行系阳光私募理财产品”的发展思路,共同推出了如光大银行的“阳光私募基金宝”等一类的理财产品,即使阳光私募借助商业银行的品牌形象提升了自身的市场影响力,也使银行拓展了高端客户群体,最终实现私募、银行和信托三方面的合作共赢[1]。

(三)商业银行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的拓展思路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客户的投资顾问,享有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权利,因此,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水平以及职业操守将直接关系到阳光私募产品的收益率,由于国家对阳光私募的监管程度比较低,现阶段社会上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良莠不齐,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参与老鼠仓、巨亏清仓、非法集资和操纵股价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为保障自身的权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需要对私募基金的历史运作情况、投资管理团队、内部控制机制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考察,需要耗费投资者的大量精力。而就近年来国内信托行业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大多选择股东实力强大、具备成熟私募业务经验、市场占有率高的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同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指出,理财产品的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并要求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尽职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从而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权责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相较于一般的投资理财机构,具备更强大的风险识别承受能力,可以依照投资者所属的企业、投资经验、风险容忍程度、投资收益率要求、投资规模、资金的流动性、客户的价值量、信用记录及其性别、年龄、价值取向等相关内在属性,为其提供为其提供合适的投资管理人员、科学充分的投资方向及策略,尽量降低投资风险,规避错误不当的销售方案。因此,在发展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的时候,商业银行遵循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依照风险投资能力为其提供合适理财产品,从而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要[2]。

结论:商业银行发行证券型阳光私募理财业务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聘请专业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令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方,从而使受益人获得一定得利益。

参考文献:

[1]王颢.资管新政引领竞争新趋势[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9(07):24-26.

[2]王增武,张凯.银行理财,因势而变[J].金融博览(财富),2019(02):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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