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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马背上的法庭》的 艺术元素展现中国基层法治建设

2020-04-01丁福金

电影评介 2020年20期
关键词:阿洛马背上活法

丁福金

电影艺术的力量是巨大的,每部电影都包含巨大的艺术感染力和艺术想象力,法律电影也是如此,它在推动人类法治进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比如欧美的《杀死一只知更鸟》(罗伯特·马利根,1962)、《肖申克的救赎》(弗兰克·德拉邦特,1994),还有中国的《秋菊打官司》(张艺谋,1992)、《十二公民》(徐昂,2015)等,都对现实的法治进展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马背上的法庭》(刘杰,2006)就是这样一部经典的法律电影。该影片获得2006年第63届威尼斯电影节“地平线单元奖”,国内媒体评论其“存在意义并不因为这是一部朴实的纪实电影,它更加深刻的意义是属于中国城乡法制史,属于一个前进中的国家。”[1]《马背上的法庭》基于真实的法律新闻改编而来,导演精心设计和系统安排了六个案件,运用精湛的叙事手法,把六个案例串联起来,用以展现中国当代农村基层法治的真实逻辑与矛盾。“作为一部主旋律电影,影片内含的沖突与张力成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缩影”。[2]

《马背上的法庭》包含了双重的叙事元素,让观众看到了“活法”在广大乡村的重要价值,如果一味像影片中的青年法官阿洛那样照搬法条和教科书,不仅乡村的矛盾无法化解,法治的权威也无法树立,推动中国乡村的法治建设更是不可能。本文拟从《马背上的法庭》所展现出的叙事艺术和叙事元素出发,结合法律社会学中的“活法”理论,探讨中国乡村法治建设的可能道路,更加凸显法律电影的艺术力量。

一、影片精湛的艺术设计展现了中国基层农村的法治“本土资源”

电影如何可以让观众获得感同身受的力量,靠的是影片精湛的艺术设计。在《马背上的法庭》中,导演抓住了中国基层农村常见的生活场景和案例,电影镜头完全聚焦一些艺术丰富的而又蕴含深刻的哲理的事例,让观众看完电影以后就感觉电影里的中国实际上就是现实版的中国,凸显了电影的艺术性。《马背上的法庭》核心艺术设计在于,如何把往往容易被忽视的案例通过艺术的手法串联起来,让观众感觉到不是一个个碎片化断裂的琐碎案例。导演在进行影片艺术设计时始终围绕一个关键点:对观众的日常观念造成一定的艺术冲击,比如,观众经常会认为法律在农村基层治理中非常重要,但容易忽视非法律的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本土化的法治资源。民间丰富的法治资源和国家制定法双方在相互影响、相互吸纳、融合升级,不管是电影中的案例还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大量事实无不证明了这个道理,比如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冯小刚,2016)中的“李雪莲困境”。[3]

《马背上的法庭》电影中的第一个案件是妯娌分家案。两妯娌要分家,可是争执了半年之久都没能找到一个让大家都满意的方法,问题的症结竟然是一个泡菜坛子。法庭的书记员杨阿姨苦口婆心地调解了半年,但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法官老冯走过来,把坛子直接砸了,自掏腰包让她们一家买一个,问题就这样解决了。当然,老冯摔破泡菜坛子自己拿钱来赔偿的行为其实并不妥,可是却成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老冯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冒着可能惹上更大麻烦的风险当机立断,只是为了能够切实解决村民的矛盾。[4]

电影中第二个案件是“罐罐山”案。罐罐山在当地是供奉祖先骨灰的,安放祖先骨灰之地,具有很高的精神地位。被告养的猪拱了原告的罐罐山,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有二,第一,赔偿一头猪;第二,为被拱的罐罐山做一场法事。青年法官阿洛直接以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立案申请。深谙当地风俗的老冯知道后,认识到如果不妥善处理,是要“出人命的”,于是法庭紧急介入。在法庭的斡旋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又是如何促成的呢?这同样展示了法官老冯的智慧,也同样超出了司法和调解的想象。一般的调解理论,是让双方理性计算,最终妥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原被告双方在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上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时,老冯另辟蹊径,最终把赔偿问题巧妙解决。其次,被告被判赔偿原告一头猪,但是被告拒绝原告自己去牵猪,那么该判决如何执行呢?结果是老冯——堂堂的基层法院法官,西装革履地拖着一头猪满村子跑。但这种做法却有效地实现了法律的最终目的——定纷止争,避免了一场可能伤及无辜的农村械斗。

电影中鸡尾村的村主任正好是阿洛新婚妻子的父亲,该村通过村民投票这种“民主”的方式确立了一个“村规民约”:谁家动物吃了别人家的庄稼,则该动物就自动归被吃庄稼的人家所有。阿洛婚礼当天,正好邻村两只羊吃了村主任的庄稼,被逮起来了。按照“村规民约”,这两只羊就被村长“收”了。邻村的羊主人找过来要求赔偿,引发了新的纠纷。作为法官的老冯当然是懂法的,知道这个所谓的“村规民约”是“霸道民主”,是不合法,准备绕开这个规定,介入调解。但是这时候发生的一件事情彻底打乱了老冯的计划,因为阿洛被逼当场表态该“村规民约”不合法,村主任一怒之下将女儿关起来,不让其与阿洛成婚。年轻气盛的阿洛认为,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别人没有干涉的权力,于是连夜带妻子逃离了鸡尾村。可是在当地的风俗中,只要没有按照当地的习惯举行婚礼,这个婚姻大家是不承认的。而法庭的“公家人”公开破坏当地风俗,于是这个法庭在当地民众心中合法性就彻底消失了。

电影中还展示了一些看似不合理的习惯,比如,按照当地的习俗,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把财产全部让给对方。这让阿洛百思不得其解,婚姻法的规定为什么到了这个小小山寨里就行不通了呢?经老冯解释,方才晓得这是彝族人的习俗,无论何故离婚均要照这一原则来办。[5]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有时不尽一致,如何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地方性法治”,就是指法律的地方性理解,也就是结合地方性知识来阐释法律,进而在地方性情景下理解、适用法律。[6]

影片《马背上的法庭》对于农村基本法治问题是有深刻思考的。从老冯这个人物的命运道路上,我们看到中国的乡村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乡村的法治文明需要无数高尚的“冯法官”,也需要无数“阿洛”这一代的热血青年;需要灵活变通与坚守原则的巧妙结合,更需要每一个公民法律意识的自觉提高。[7]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的法治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几代人前赴后继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达成。

二、《马背上的法庭》艺术设计的核心在于凸显“活法”的力量

《马背上的法庭》揭示的是一个农村法治建设的广角场景,深刻思考其中的艺术元素对于推进中国农村法治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按照法律社会学主要代表人物埃利希的观点,调节社会秩序的不仅有国家制定法,还有“活法”,即支配生活本身、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的法律。国家、法律是社会、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法律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为基础的,换言之,也就是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只是社会的一种秩序,但不是唯一的秩序。[8]正如《马背上的法庭》这部电影所展示的,伦理、习俗、宗教和礼仪等都是维持社会这个大型团体的秩序所在。

推进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并吸收民间“活法”的有用部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推动社会变迁,并被视为是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力量。从导演精心设计的六个案件中,其实都可以看出来,老百姓的智慧是在日积月累中逐步总结出来的。有些纠结解决的手段并不可取,可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无疑是一种高效、且对各方无害的解决方法。导演通过这种颇具冲击力的艺术手法向大家展示其蕴含的底层逻辑:农村的法治进程当然需要依靠经济社会的发展,依靠专业的法治队伍建设,依靠“送法下乡”“送法上山”,还要依靠丰富的民间智慧。

《马背上的法庭》艺术设计的核心在于凸显“活法”的力量,从农村法治建设的角度至少给人们三方面的思考:第一,在立法层面,我们的法治建设应扎根于像《马背上的法庭》中三个村落日常秩序维持中丰富的“本土资源”。乡村立法可以有意识地吸收“活法”作为制定法的一部分。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将与法律不抵触的、文明的民间社会规范分部门、分区域地规整到一起,形成民间法律规范合集。另外,要充分重视并制定像村规民俗等所谓的“村法”(电影中鸡尾村的“村法”如果在制定的时候就得到了冯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也就不会出现影片后面的冲突)。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选举成立村委会,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共同对村中的重要事项决定负责。国家的制定法对全国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无可厚非享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其他法律方面尤其是民事方面往往有独立的规定。如果说国家制定法实现了普遍正义,那么村法一定程度上是实现了个案正义。在村法的制定上,既要在国家法律框架之下,也要充分吸纳优良且能发挥具体作用的民间法,以村法作为民间法与国家法融合升级的工具和载体。

第二,在司法层面,中国基层的社会治理虽然呼吁法治,但这条路无疑十分漫长。历史的规律显示,虽然上层建筑可以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可以相对脱离经济基础,但是其最终决定作用还是经济基础。司法也是如此,特别是对于那些交通不便、小农经济依然盛行的基层农村社会来讲——比如影片中的三个小村落,选择用比法律成本更低的手段去解决纠纷也是可以理解的。世代居住于农村、扎根于土地的农民,邻里之间的熟悉程度远远大于他们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我们可以去社会民间中寻找能够化解纠纷的简易方法,当然不可否认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防线,依然是现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但诉讼也有很高的成本,诉讼也不是万能的。依据“活法”理论,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地适用调解的解决方式。法官也是社会一员,抛开法律思维的束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日常语言取代专业的“法言法语”,用普通的交往方式取代相应的法律仪式,就像日常社会的交往中那样选择合适的民间社会规范,使群众能够感觉司法的亲和力也更能接受纠纷解决的建议,法院也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标。

第三,在基层治理层面,“活法”是一定区域社会成员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共同认可和遵守的“社会契约”。很多规则被继承下来都是经历了时间的考验,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善良风俗的,比如影片中看似“迷信”的盗窃案破案过程其实有其实用“价值”。因此,“活法”对于基层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当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维护乡村平安,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需要国家的介入,也应当发挥乡村“活法”的自我“调节”功能,构建全方位的现代乡村善治体系。[9]今天的“枫桥经验”其实就是“活法”理论在社会治理中的中国化运用,特别突出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融合升级,以此推动社会治理的转型升级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发展。当今中国无疑已经看到了“活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在自上而下的治理转型中不断强调要充分利用民间智慧,吸纳民间才智,推动社会治理向“共建、共治、共享”方向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

结语

《马背上的法庭》的最后留下了一个思考的结尾,意味深长地表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困苦。电影通过其自身的强大的艺术感染力迫使人们的思考“至少部分地走出理论、法条和法律职业,走向政治家,走向社会,走向法治必须回应的这个中国”。[10]

通过电影的艺术元素展现的中国基层法治建设,让人们明白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寻找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要从本国、本地方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本土资源既是历史的,更多的是现实的,是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资源。[11]基层社会法治建设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方略的成功和稳定,从来不是依靠某一套合适的原则或法律的机械应用,而需要民族所认同的德性与法治价值之间相应程度的契合。只有在这两者之间找到融合升级的恰当途径,才有可能沿着法治的康庄大道继续前进。

《马背上的法庭》这部电影是中国乡村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真实写照,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侧影。正因为如此,这部电影才能取得如此高的艺术成就,也是其强大生命力和文化意蕴之所在。俄文艺理论家车尔尼雪夫斯基的那句话“艺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或许正是对这部电影的最合适的评价吧。

参考文献:

[1]新浪娱乐.《马背上的法庭》四目相对皆有情.(2006-09-30)[2021-03-02]http://ent.sina.com.cn/r/m/2006-09-30/17441270669.html.

[2]徐斌.“法治专业化”的陷阱——《马背上的法庭》与法治群众路线[ J ].文化纵横,2018(05):128-133.

[3]高志明.李雪蓮困境:《我不是潘金莲》的法治解构[ J ].电影文学,2017(05):78-80.

[4]王灵.《马背上的法庭》:山沟里的法律之光[ J ].芒种,2015(02):157-158.

[5]孙海波.想象法律:兼评《马背上的法庭》[A].贵州省法学会.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2辑)[C].贵州省法学会,

2011:8.

[6]韦志明.乡村社会中的地方性法治——基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提出的命题[ 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32(01):75-83.

[7]方竹.让法治精神走进山寨——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 J ].中国法治文化,2015(01):55-56.

[8][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75.

[9]彭振.民族习惯法在乡村善治中的地位和功能[ 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03):147-152.

[10]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 J ].清华法学,2008(03):7-13.

[1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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