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运输行业改革探析
2020-04-01韦冬莉
韦冬莉
摘要:文章从广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道路运输行业在行业地位、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属性划分、对策研究、安全形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制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划分工作职能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与建议,旨在确保改革成果落到实处,提升行政效能。
关键词: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改革
0 引言
2017年9月,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93号),要求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确立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并提出了通过改革基本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的改革目标要求。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运输行业本应在建设交通强国的大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从目前交通运输行业改革的现状来看,已改革的省市,除上海市和天津市强化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职能外,大多数省市均存在职能弱化的情况。
1 广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现状
1.1 管理人员概况
据统计,2019年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有编制数为2 764人(自治区级100人、市级637人、县级2 027人),在编在职人员2 425人(自治区级74人、市级580人、县级1 771人),聘用人员580人(自治区级3人、市级163人、县级414人)。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广西实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业务工作的人员为3 005人。
1.2 行业概况
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末,广西共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938 145人;营运车辆346 568辆,其中,载货汽车321 256辆,载客汽车25 312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224 698户,其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207 358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419户,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16 921户。
综上,从业务管理的角度,暂不考虑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具体分工,仅从单纯的数字来看,人均管理从业人员约为312人,人均管理车辆数约为115辆,人均管理业户数约为75户。
2019年,广西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将原本履行广西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职能的广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单位类别划分为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决策支持、技术支撑和运转保障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再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监管职能,这样势必会削弱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队伍力量,对于原本就因管理力量薄弱而疏于有效监管的道路运输行业更是雪上加霜,极有可能会陷入一种无法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失控状态。
2 存在问题
2.1 以运输为中心的地位没有确立
交通运输由庞大的社会关系组成,主要由人、车、路等要素具体表现,一切相关工作应围绕运输去开展和实施,才能实现其优质、高效、安全、环保、节能等目标。然而当前对运输的中心地位认识不足,普遍存在的运输综合政策研究和落地少、法律层级低、上下位法倒置、重基础设施建设轻运输、全民运输意识不強等情况应当从根本上改变。
2.2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进缓慢
多年前,国家就提出了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但因各种运输方式由交通、铁路、航空、管道等部门分别规划和管理,其站点、站场、枢纽规划布局等由各自实施,最终未能达到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进而实现形成综合运输体系的目标。直接造成了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低、客运通而不便、货运小散弱及物流成本畸高等诸多问题。
2.3 对运输属性的划分不够清晰
以城市客运为例,国家将其划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定位公共汽车是公益事业,出租汽车是公共汽车的补充,如按营业性运输和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自2019-01-01起,对4.5 t以下货运车辆不再颁发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如何确定其属性,以及下一步该如何管理,均是当前面临的新问题。
2.4 对运输的系统对策研究不足
虽然基础设施建设是交通部门的强项,但对国家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怎样认真抓好落实,在对策研究和具体实施办法等方面却存在短板。大部制改革虽然将民航、铁路、邮政等部分职能划入了大交通管理,但如何去协调、规划、管理好大交通还略显能力和信心不足,仍有大量工作等待从业人员去努力研究。
2.5 安全形势严峻,治超治标不治本
交通运输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关心支持。当前交通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合力不足应是主要原因。超载超限运输长期得不到根治也有类似情况,光靠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最终还是治标不治本,必须找出其真正原因对症施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3 相关建议
3.1 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上有所提高,政府职能也在积极转变,行政权力运行更是在逐步规范,而且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也已初步形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以及制度建设滞后于行业发展的实际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尽快解决。因此,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建设,需要不断完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促使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和立法质量能够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推动行业进步。
3.2 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本轮机构改革后,势必造成原承担道路运输监管职能的部门弱化行政监管职能,甚至依法不再具备监管资质的局面。这种局面在短期内将可能引发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混乱,单单依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薄的行政力量不足以弥补此轮改革形成的管理真空。因此,只有将道路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压实压细,承担起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使其主动履行经营及监管职责,目的在于将原本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的监管职责交由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自行承担,逐步形成良性的自我管理机制。
3.3 整合执法力量以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
改革后,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将全部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包括复议机关也将调整为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而执法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权也将更为广泛。因此,要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公安、安监、司法、检查、纪检和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信息共享及联合执法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置及协调能力。
3.4 合理划分工作职能
单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而论,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改革后的职能定位应统筹考虑,从目前个别地方的改革情况来看,没法充分发挥原机构效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便改革后,原机构不能继续承担行政管理工作,但是从国家层面关于此次改革的要求和文件精神来看,依然对其保留了部分行政执法、行政权力以及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和提供面向社会的公益服务职能。科学合理地细化这些职能,使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改革的框架内开展相关工作,既能充分发挥社会行政资源,又能为行政机关提供有力保障支持,并有效减轻行政机关的事务性工作投入,提高行政效能。
4 结语
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全部回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另设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队伍,就现存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力量而言,是无法对现有的庞大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实施管理的。我们要不断克服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以高质量发展为要求,围绕重心,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因此,在此轮改革的过程中,应科学合理划分工作职能,在改革的框架內有效发挥原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效能和作用,确保改革成果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更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整体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更有利于为建设交通强国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商新华.浅议新时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J].中国道路运输,2019(11):41-43.
[2]李彦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J].交通世界,2019(4):8-9.
收稿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