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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关问题的研究

2020-04-01李鹏举

经济师 2020年3期
关键词:征管税率纳税人

●李鹏举

近年来,我国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方面演进速度较快,技术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信息服务产业方面同样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各个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社会目前正在从数字化时代向智能化时代逐渐地演变。但在个税收征收方面,还处于人工征收阶段,不能有效地利用创新的信息技术,对偷逃漏税行为的经济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要加快智能化个税征收,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实现高效、快捷的智能化电子个税征收机制。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逐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高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征收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及对收入的公平调节

在个人所得税制的征收模式选择中,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综合模式,而我们国家选择的是分类模式。这样就会使得收入水平相同,而来源不同的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的税率,承担不等的税负,税负的公平性也就不能真正地贯彻和体现。在该征收模式下,纳税人一般会对应税项目的类型进行转换,将高税率转移至低税率或者将低扣除额转移为高扣除额,从而到达到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再则,按单项收入纳税,纳税人有可能不需要缴税或缴纳极小的税额,这样就会造成税源流失,不能真实地体现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同时会降低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

(二)中美个税税率结构及设计的差异

表1 综合及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率表 (单位:元)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类所得的性质类别可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对居民的综合所得和非居民的工薪、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实行的7 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见表1)。二是对个人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的5 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见表2 和表3)。三是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实行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表2 个人经营所得税率表 (单位:元)

表3 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经营所得税率表 (单位:元)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经历100 多年的发展,通过数次的制度改革后日臻成熟,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等方面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已成为国际社会中公认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超宽的税基统一按照7 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在征税对象适应的税率中,又分为夫妻合并申报、夫妻分开申报报、单身申报、户主申报等方式,不同的申报方式对应的应税区间不同,税率也不尽相同(见表4)。

表4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单位:美元)

从上述四个表可以对比看出,我国在个税征收中不同的课税项目,有着不同的税级和级距;不同的税级又对应不同的应税区间和税率,累进税率方式过于繁多。相比而言,美国却以单一的方式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可以发现,我国工薪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要比美国的最高税率多8 个百分点,可是从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人员只适用3%和10%这两级税率,20%至45%的税率起到的作用很小,月薪应纳税所得额能够超过8 万者更是凤毛麟角、寥寥无几,在实际执行中有着形同虚设的感觉。况且,越高的税率,越容易引发纳税人避税、逃税的发生,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扣除差异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将纳税人全部收入所得,不论来源和性质,都纳入个税的征收范围。在进行纳税申报扣除时,不仅可以按单身和户主申报扣除,还可以按夫妻合并为纳税对象进行申报扣除,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分开申报扣除;针对丧偶者,可享有双倍于单身者扣除标准的扣除额,这样的设计更人性化,税负体现的更加公平;其优点是“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了分配”,既实现了收入越高纳税就越多的纵向公平,又避免了因收入结构不同产生的税收横向公平问题,能够更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缺点是针对不同人群,需要设计分门别的类费用扣除标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只是按个人身份这一种纳税对象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不一定都纳入个税征收范围,表面上看,所有纳税人享有平等的扣除标准,但这种扣除方式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经济实力,隐含着不公平;其优点是征收方式简单,征管成本较低,同时对纳税人素质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低,缺点是税法的规定过于粗放,扣除标准一刀切,收入调节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

(四)贫富差距拉大,税收调节作用有限

自古以来,贫富差距一直就存在,但21 世纪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号角声中,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在此发展过程中,国民的收入高低不同;加之沿海地区口岸开放,使得经济迅猛发展,收入远远高于内陆地区,造成贫富差距逐步拉大。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7-2016年的基尼系数来看,国际通用居民收入差距指标——“基尼系数”在这10年期间的平均值为0.477 左右,最高值为2008年0.491,最低值为2015年的0.462,都已远远超出了国际公认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国际公认指数为0.4,黄金分割后的准确值为0.382)。富裕层的收入增幅较大,中间层的收入增幅缓慢,贫困层的收入增幅极小,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富人的收入中起到作用有限。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充分说明缩小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让个人所得税成为富人收入的调制解调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文件,其主要是针对影视明星、各类产权等领域的高收入者,但实际的征收管理的执行和监管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影视明星利用“阴阳合同”、高管人员利用“1 元年薪”等等手段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致使掌握更多社会财富的高收入人群应纳税额减少。要让收入高的多缴纳,收入低的少交或者不用缴纳,对于贫困人员,不仅要免除个人所得税,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五)同等收入者的扣除额的多少与个人所得税缴纳额负相关

新税法虽然是按全年累计计征个人所得税,还增加了专项扣除,但在实际扣除免征额后,还是存在着高低不等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职工社保和专项扣除方面,同等收入者,社保或专项扣除额较高者,应纳税所得额就会较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较少;反之,社保或专项扣除额较低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较多,成负相关现象。在相同的条件下,专项扣除项目的多少与个税缴纳的多少成负相关。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同等收入者的扣除额不等,因此不能只对专项扣除项目和个人社保部分的扣除额予以限制,还应对扣除额划分等级,当扣除额越高时,对应的税率就会越高,以此来增加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六)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费行为的惩处执行不力

税收无偿占有纳税人所获得的效益,是降低纳税人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纳税人为了提升幸福指数,就会想方设法少交或者不缴纳税款,这样就形成了偷税漏税的现象。众所周知,我国有很多纳税人不遵从税收法规的规定,敢冒风险来偷逃税款,其主要原因是目前对偷逃税费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执行不力,处罚条款过于形式化,这样不仅没有真正体现出税法的威慑力。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偷逃税款者的成本,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出税法的威慑力,减少纳税人偷逃税费的行为。

(七)小商小贩的征收模式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的各个城市,小商小贩随处可见,但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者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这些人员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性极强,难以确定其经营收入;另外,这些人员的收入较低,税额也较少,如对其进行纳税征收费时又费力,还可能会出现成本高于税收的情况,对其进行纳税征收难以实施,造成这些应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实际中没能征收,从而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业劳动力快速地向非农业劳动力转移,小商小贩也随之快速增加。虽然他们的税额较少,但其群体庞大,聚集起来就是一个很大的数据。在这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这些人员充分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便捷经营核算,绝大多数人员都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进行商品交易。利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可以加快推进小商小贩的个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有效地提升财政税收收入。

二、个税电子征收系统智能化发展

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生活节奏的加快,发展个税电子税务征收系统智能化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务必提升现有个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功能,需在现已运行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证券交易所、微信、支付宝等等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等智能技术,开发一个不受区域限制、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的、高效的、快捷的、科学的智能化个税电子征收系统。一方面既提高了现有的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劳动成本,提升了社会生产力。对已解放出来的征收入员,因其在实践征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只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就可以将其培养成为一支电子个税征管队伍。同时,在智能化个税电子征收系统增加税收信用机制,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与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的技术优势,建立一个税收与金融等机构共享联动的征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信用机制的联动,有效提升税务机关对失信人员的税收稽查工作,进一步增强信用评价功能。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提高个税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发挥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结论及建议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建议征收模式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革,可以先在一定区域试行综合模式征收,找出其优缺点,建立混合征收模式,发挥两种征收模式的优点。同时建议进一步提升起征点,对免征扣除额予以一定的限制,减少税率等级,扩大级距,根据收入高低调整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对低收入人群,继续实行超额累计税率,只要收入达到高收入标准,则按全额累进税率征收,但也要考虑拉弗曲线所提示的涵养征税。

为加快个税智能化征收,建议将现行的个税APP 推广至微信、支付宝等APP 客户端平台,同时在这些APP 中增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由微信、支付宝等对达到纳税标准的商家或个人实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可以暂按应缴纳税额的多少冻结资金,月底结算后实施代缴业务。这样不仅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还能有效地防止税收的流失,对财政基础的巩固和社会分配的平衡发挥出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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