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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离异后履行

2020-04-01易刚

莫愁 2020年1期
关键词:物权财产房屋

文/易刚

覃华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和赵丽恋爱时,他向赵丽承诺该套房产婚后归两人共同所有,并签订协议: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属归夫妻共有,并在婚后立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赵丽列为共有人。但两人结婚后,覃华一直找各种借口,并没有履行协议。后来两人生育了一个孩子,此事也就搁置下来。

2018年1月,覃华突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与赵丽离婚。赵丽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夫妻尚未达到离婚的条件,于是判决不准离婚。但是两人关系降到冰点,覃华夜不归宿,不再和赵丽联系,甚至也不管孩子。赵丽逐渐意识到夫妻关系无法挽回。

九个月后,赵丽将覃华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并提出覃华婚前按揭所购的房屋按双方的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并进行分割。

2018年年底,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覃华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小孩由赵丽抚养,但是他坚持认为,诉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他认为,该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来确定房屋权归属,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该房产登记在覃华个人名下,讼争房屋应当是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共有讼争房屋,是覃华、赵丽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讼争房屋仅登记在覃华名下,并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将赵丽列为共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是产生对外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

综上,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判决,准许覃华、赵丽离婚。讼争房屋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登记在覃华名下,且现覃华及其母亲居住该房屋内,故房屋归覃华,但覃华需要补偿赵丽房屋共有份额折价款32.5万元。双方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法治意识增强,许多人在婚前、婚内进行约定,而此类协议是否有效,除判断是否具备生效法律要件以外,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前协议的效力确定问题。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且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内容,足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由、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夫妻双方约定处分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是将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确定双方签订的该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诉争财产按双方约定条款分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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