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暂行办法 规范“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
2020-03-31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药品方面,《办法》称,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方面,《办法》指出,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方面,《办法》明确,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面,《办法》明确,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此外,《办法》还提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